第四章 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中男”承担差役考
唐代的人口统计中,丁男和中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为丁男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国家赋役的征收与摊派。中男虽不缴纳租调,也不承担正役,但也要服若干杂徭或色役。中男承担的杂徭,日本学者宫崎市定[1]、池田温[2],中国学者朱雷[3]、张泽咸[4]、杨际平[5]、程喜霖[6]等,在相关论著中多有涉及,但总体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相较而言,李春润、朱淑瑶《略谈唐代中男的徭役负担》[7]、吴树国《试论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法定役期》[8]重点探讨了中男服役(杂徭)的情况。然可惜的是,这两篇文章都没有充分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本章在汲取前贤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拟对唐前期“中男”承担的杂徭与差科进行全面梳理,进而观察律令体制下“中男”的身份特征。
1.夫役
唐制,“凡丁岁役二旬”,丁男法定的正役期限是20日。《唐律》462条“丁夫杂匠亡”疏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说明唐代的徭役有正役和杂徭之分。正役是以丁为单位,征发丁男从事国家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杂徭是以户为单位,征发户内的丁男或中男“充夫”或充使[9]。又《唐律》172条“应复除不给”疏议曰:“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可知杂徭又称夫役或“小徭役”[10]。《白孔六帖》卷78《征役第七》“充夫式”条:“户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已上免户内地租,无他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傍折近亲户内丁。”[11]既然丁男“充夫”服杂徭40日,可折免20日正役,说明正役1日相当于杂徭2日。中男服杂徭40日可折免户内一丁之租,由此可知中男法定充夫的役期为10日[12]。阿斯塔那230号墓所出《唐西州下高昌县牒为差夫役事》[13]载:
[前缺]
1 曹状申者,依检案内□□□旧例,两
2 匹一夫牵,下高昌县,差无役中男兼
3 丁者壹拾叁人发遣,仍递前者蒲昌,
牒文的核心是征调高昌县没有差役的丁男和中男13人去服役,从文中“两匹一夫牵”“夫壹人准旧例”和“具夫姓名”来看,这些被差派的丁、中男子扮演了“充夫”的角色,他们承担的显然是一种杂徭(夫役)而非正役。尽管律令规定丁男服正役,中男担任杂徭,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丁男人口普遍不足时,官方往往征调中男充任正役。如中宗时,韦庶人临朝当国,朝政混乱,出现了“已役中男,重征丁课”[14]的现象。天宝三载(744),玄宗诏敕:“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15]说明当时尚未达到中男年龄的小男已服杂徭,而尚未成丁的中男已服正役了[16]。较为典型的是,《天宝十载(751)敦煌差科簿》登载了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5名17岁男子,其中任景阳、王元璋注为“小男”,这是符合天宝时代的丁中规定的。但矛盾的是,任景阳却以小男身份担任了渠头。至于其余3人,公孙悉郎、氾近生、康海元同为17岁,却注为“中男”,特别是公孙悉郎,还以中男身份担任村正一职,“可知是因有加入差科的必要,故虽是一七岁,也作为中男处理”[17]。
2.征行/番上
有迹象表明,唐前期中男有时还被拣点入军,防戍守边。武德九年(626)十一月,太宗诏敕“以中男十八以上,简取入军”,给事中魏徵固执以为不可:“若次男以上尽简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在魏徵的据理力争下,太宗收回了成命,“所令取中男宜停”[18]。但随着唐王朝边疆防御和军事战斗的吃紧,中男不时被简点征行,以此来弥补兵源的不足。杜甫《兵车行》诗云:“道旁过者问行人,行人但云点行频。或从十五北防河,便至四十西营田。去时里正与裹头,归来头白还戍边。”[19]此诗作于天宝年间,是时唐与吐蕃、南诏战事持续胶着,死伤严重,为补充兵力遂征发诸道民夫,甚至十五岁的小男亦不能幸免,那么中男依例也在征发之内。乾元二年(759),杜甫自东都回华州,途经新安时赋诗《新安吏》一首,其中也有描述简点中男的诗句:“客行新安道,喧呼闻点兵。借问新安吏,县小更无丁。府帖昨夜下,次选中男行。中男绝短小,何以守王城。”[20]这就是说,像新安这样的小县,丁男严重不足,所以州府官员颁下军帖,全然不顾中男身材短小,不堪守卫王城的实际情况,仍然依次拣选中男随军出征[21]。
吐鲁番出土文书显示,中男甚至还以“替人”的身份替代府兵卫士番上。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唐开元二年(714)二月三十日西州都督府下蒲昌府牒为差替人番上事》[22]:
2 处置,咨,庆示。
3
二(日)
4 依判,玉示,二日。
9 已差替讫______
3.村正
唐制,“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26]村正是田野乡村的基层管理者,其性质与城居街坊的管理者——坊正相同,同样承担着“督察奸非”的职责。村正的充任通常是在白丁中选择,但当白丁不足时,律令规定以十八岁以上中男或残疾来充任。敦煌差科簿中,登载了敦煌县诸乡里正9名,村正13名。具体来说,里正的充任,有上柱国子3人,柱国子1人,品子1人,白丁4人,正好体现了“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的特征。至于村正的充任,其中有2名白丁(其中1人残疾),10名年龄为18—22岁的中男(18岁2人,19岁2人,20岁4人,22岁2人),另有一名17岁的小男,被官方注为“中男”后也担任了村正。从户等来看,这些充任村正的中男,多来自于地位较低的下中和下下户。
表4-1 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村正表
4.曲长
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麟德二年(665)至咸亨四年(673)的文书中,《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27]第8—14行有中男名籍的记载,其中一名中男范昌□,姓名前注有“曲”字。参照第7行“曲长范黑□”的情况,可知范昌□被点选为曲长。再看《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28]的记载:
3 张进达廿六 张未建廿一 张隆贞十八曲长 张才住十七
4 冯庆住廿 张尾达十七侍 荆武剛十七侍 王住海十九曲长
5 范隆海十九侍 赵建贞廿执衣 赵豆豆十八 孙辰住十六
6 范昌辈十八曲长 赵图贞十七 张武用十七侍 李牛廿六侍
唐长孺指出:“唐代丁年虽时有变更,要无少于二十一者”,“成丁之年自武德以讫天宝三载,除中宗时有变革,均以二十一为度”[29]。因此,以上名籍中,除李牛、张进达是白丁外,其他人员均为中男。“曲长”,当为街曲或曲巷之长[30]。这种基层行政的管理者由张隆贞、王住海、范昌辈3名中男来担任。推其性质,应与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村正的情况相同。
5.侍丁
唐开元二十五年(737)户令云:“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皆先尽子孙,次取近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31]可见,中男可充任侍丁来照顾年迈老者和笃疾之人。阿斯塔那325号墓所出《龙朔三年(663)西州高昌县下宁戎乡符为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中,“侯子隆见是中男,随番上烽”。但因当下“见阙”侍人,故又接受高昌县符命,改为充侍,照顾老人[32]。吐鲁番所出《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33]载:
8
中男
9 曲 范昌 憧憧 翟永藉 王住海 蓴驴胡 左洪贞
10 索□安住十九 康守海十六侍 左德君十六侍
以上中男名籍中,康守海、左德君、张才住同为16岁,且均有“侍”字标注,说明康守海等3人被点选为侍丁。同墓所出《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中,17岁的张尾达、荆武刚、张武用和19岁的范隆海,均有点勘标识,并注有“侍”字[34],同样是中男充任侍丁的描述。相比之下,《天宝十载(751)敦煌县差科簿》提供的案例更为丰富,在涉及悬泉、慈惠、从化、敦煌、寿昌、龙勒6乡的差科簿残卷中,登载了18—22岁的15名中男充任侍丁的信息,这说明天宝年间,中男充任侍丁的现象比较普遍[35]。苏頲《遣王志愔等各巡察本管内制》云:“缘山陵所科夫匠等,有父母年老家无中男以上者,容其侍养,不须差遣。”[36]说明在征发民夫、工匠营建陵寝的过程中,官方也要考虑老人的侍养问题。对于那些父母年迈,家中又没有中男的“夫匠”,官方免其差役,允许他们留在家中照顾老人。无疑,这些“不须差遣”侍奉老年亲属的民夫和工匠,显然充当了“亲侍丁”的角色。
表4-2 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充任侍丁表
6.执衣
《新唐书·食货志》载:“二品以下又有白直、执衣:二品白直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二品执衣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三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皆中男为之。”[37]作为官员俸禄的一种补充形式,白直、执衣都由中男来充任。《旧唐书·职官二》载:“凡州县官及在外监官,皆有执衣。”[38]《通典》卷35《禄秩》载:“诸州县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官五品以上,皆给执衣。……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踰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39]根据注文“随身驱使,典执笔砚”的解释,执衣是配给主司官员的侍从人员,随时奉命,听候驱使,并随身携带笔墨纸砚,以供官员书写之用[40]。执衣的充任,初唐以来一直由白丁充当,不分丁、中,且只许供身役,“不合收庸”。但自光宅元年(684)武后主政后,执衣仅限于征及中男,可以纳课代役,交纳执衣钱[41]。前引《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中,赵建贞年龄20岁,注为“执衣”[42],正是中男承担“执衣”差科的反映。敦煌所出天宝十载(751)差科簿中,登载了18—21岁的10名中男,他们分别被差充为太守、司马、参军、县令和主簿的执衣。根据敦博76号《地志残卷》的记载,沙州敦煌郡为下州,敦煌县为上县[43],参照《唐六典》的规定,可知敦煌郡郡守(太守)为正四品下,司马从六品上,参军为从八品,县令从六品上,主簿正九品下,品级上完全符合于“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官五品以上”的规定。
表4-3 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差充执衣表
7.门夫
《通典》卷35《禄秩》载:“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以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第,勿得偏并。每番一旬。……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闲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于他县,总谓之门夫。”[44]由此可见,凡18岁以上中男和残疾,均可以“防人”的角色充任门夫,守护城门和仓库门的安全。他们分番应役,每番10天,服满50天后,残疾可免租调,中男则免除杂徭。当然,中男差充门夫也可纳资代役,大致每番交纳170—200文。另一方面,地方官在分配中男差役及纳资代课时,往往是“任土作制,无有常数”,乃至出现了“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的现象。鉴于同一州郡内诸县中男服役的这种巨大反差,玄宗于天宝十四载(755)颁布诏敕:“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令得均平。”[45]要求各县在中男差充门夫之役的分配上做到允执厥中,公平持正。
8.烽子
P.2574《麟德安西判集残卷》载:“比闻烽夫差遣,是残疾中男,远望必阙机宜。闻者即可心寒,所部何能不惧。”这里“烽夫”,盖指诸烽负责候望之人,征夫充之,为徭役之一种,故称烽夫[46]。烽夫既差遣中男和残疾充任,说明其性质与《赋役令》“取中男配烽子”相同。《日本养老赋役令》“杂徭”条集解:“唐令烽条云,取中男配烽子者,无杂徭故也。”[47]按照胡三省的解释,烽子“盖守烽之卒,候望警急而举烽者也”[48],即指军防系统中守卫烽火台的士兵。中男一旦被差配为烽子,其身内杂徭即可免除。前引吐鲁番所出《龙朔三年(663)宁戎乡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中,“侯子隆见是中男,随番上烽”[49],正是中男差充烽子的案例。
9.郡史
天宝十载敦煌差科簿中,登载了注为“郡史”的8名男子。其中上柱国1人,上柱国子4人,轻车都尉1人,品子1人,中男1人(详见表4-4)。作为外职胥吏之一,郡史是在敦煌郡内的“职事官下从事工作的所谓刀笔吏”[50]。从出身来看,这名18岁的中男刘大宾可能来自勋官家庭,他的两位兄长刘大忠、刘大庆的身份分别为上柱国(视正二品)和骑都尉(视从五品),勋官品级都在五品以上。考虑到其他7人都是来自五品以上的勋官及其子弟,不难推知,中男虽可充为郡史,但出身必是来自于五品以上的勋官家庭。
表4-4 敦煌差科簿所见丁中差充郡史表
10.渠头、斗门
渠头,或为渠长。《新唐书·百官三》载:“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51]P.2507《开元水部式》:“诸渠长及斗门长至浇田之时,专知节水多少。其州县每年各差一官检校。”[52]可知渠长负责河渠灌溉及行水事宜。敦煌所出《天宝十载差科簿》中,登载了8名被差充为渠头的中男,他们分别是18岁的邓庭光,19岁的李玉山、阴思楚、王玉儿、赵祐进,20岁的张英桀、公孙龙儿,22岁的王敬元。另有1名17岁的小男任景阳,因有加入差科的需要,故被官方视为中男同样被差配为渠头。
此外,P.3559(3)《慈惠乡差科簿》载有1名20岁的中男曹光庭差充为“斗门”。P.2507《开元水部式》:“泾渭白渠及诸大渠用水灌溉之处,皆安斗门”,“其斗门皆须州县官司例行安置”,“蓝田新开渠,每斗门置长一人,有水槽处置二人,恒令巡行。……百姓须溉田处,令造斗门节用,勿令废运。”[53]这说明斗门是官方安置的用于调节河渠水流的一种设施。曹光庭被差配为“斗门”,说明他充任的正是斗门长一职,负责河渠堤堰及引水溉田等事务。
表4-5 敦煌差科簿所见中男差充渠头、斗门表
11.堰夫
P.2507《开元水部式》载:“龙首、泾堰、五门、六门、昇原等堰,令随近县官专知检校,仍堰别各于州县差中男廿人、匠十二人分番看守,开闭节水。”[54]可知中男可被差充为堰夫,负责看守堤堰的蓄水与排水事宜。
12.渡子
渡子,即在渡口摆渡的船夫。唐制,凡关津河渡,“皆给船人,量其大小难易,以定其差等”。如白马津船,龙门、会宁、合河等关船,“渡子皆以当处镇防人充”;杭州浙江渡、洪州城下渡、九江渡船,“渡子并须近江白丁便水者充”。至于渭水冯渡船,泾水合泾渡、韩渡、刘椌坂渡、眭城坂渡、覆篱渡船,济州津、平阴津、风陵津、兴德津船,洛水渡口船,“渡子皆取侧近残疾、中男解水者充”[55]。
13.守桥丁
P.2507《开元水部式》载:“都水监三津各配守桥丁卅人,于白丁、中男内取灼然便水者充,分为四番,仍不在点检及杂徭之限。……京兆府灞桥、河南府永济桥,差应上勋官并兵部散官,季别一人,折番检校。仍取当县残疾及中男分番守当。”[56]这说明熟悉水性的中男和残疾还被差充为守桥丁,分番服役,看守桥梁,其他杂徭、差科悉皆免除。
以上我们依据传世典籍和出土文献,对唐前期“中男”承担的杂徭和差科做了初步梳理,可以看出中男配充的差役相当广泛,名目繁多。我们知道,唐前期丁中年龄常有变动,若以21岁成丁为例,则16至20岁为中男,“但中男却又因不同年岁而待遇不同”[57]。吐鲁番所出《唐某乡户口帐》中,中男就有“年十六已上”和“年十八已上”的区分[58]。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家中16岁以上的中男,都有防范与纠告同伍、比伍贼盗等事的义务[59],因而在法律上已完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差役方面,除了《王梵志诗》描述的“十六作夫役”外[60],吐鲁番所出《唐阚洛□等点身丁中名籍》《唐田丰洛等点身丁中名籍》存有3名16岁中男、3名17岁中男充任“侍丁”的信息,这可视为16—18岁的中男所能承担的一种差役。此外,太常寺司仪署及岳渎斋郎,“取年十六以上中男充,二十放还”,太史局天文生和卜筮生也从年十六以上“性识聪敏”的中男选择[61]。至于18—20岁的中男,他们与丁男一样可受田100亩,但无须交纳租调。又如“子孙继绝应析户者”,亦要求年龄在18岁以上,“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62]。又如太史局历生,“取中男年十八以上、解算数者为之”[63]。按照唐代律令和出土文献的记载,诸如村正、曲长、门夫等差役,均由18岁以上的中男来充任。其他如烽子、番上及特殊时期的随军出征,通常也多从18岁以上的中男人口中选择。
作为唐代徭役的组成部分,中男承担的差役同样享受“终服”之制。唐制,“卫士、掌闲、幕士等遭丧,合期年上者,宜听终制三年。”天宝元年(742)玄宗赦文强调:“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可见,这种弘扬儒家孝道观念的“终服”制度适用于所有“以供王役”的诸色差科中。以天宝十载差科簿为例,此簿注有“终服”55人。其中白丁22人,中男9人,品子10人,上柱国和骑都尉各4人,翊卫2人,上柱国子、上轻车都尉、飞骑尉和云骑尉各1人。这些不同出身的丁中男口,因有“遭忧在服”和服丧守孝的必要,故而免除徭役。自然中男也不例外。
除了9名“终服”外,敦煌差科簿还登载了77名中男,其中32名没有差科注记,因而实际注有差役者仅45人,包括侍丁15人,村正和执衣各10人,渠头8人,斗门和郡史各1人。从出身来看,应服差役的45人中,有31人来自白丁家庭。特别是承担“执衣”的10名中男,都来自于下等户的白丁家庭。相反,出身于五品以上勋官(上柱国、上轻车都尉、骑都尉)以及翊卫、队副家庭的中男,则没有充任执衣的情况,他们所担任的一般是侍丁、村正、渠头、郡史之类,都不属色役差科之列。这表明五品以上勋官及翊卫、队副中男之子,实际上不负担色役差科[64]。由此可见,中男差科的充任无疑要受到身份特征及家庭背景的影响。
[1] [日]宫崎市定:《唐代赋役制度新考》,载《东洋史研究》,1953,14(4),收入《宫崎市定全集·8》,352~382页,岩波书店,1993;中译文参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第四卷,378~404页,中华书局,1992。
[2] [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56~162页,中华书局,2007。
[3] 朱雷:《唐代“手实”制度杂识》,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3(3),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97~112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4]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
[5] 杨际平:《关于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的几个问题》,见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129~161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杨际平:《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载《历史研究》,1994(3)。
[6] 程喜霖:《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杂徭》,载《吐鲁番学研究》,2008(1)。
[7] 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4期。
[8] 载《晋阳学刊》2008年6期。
[9]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1981~1982页,中华书局,1996。
[10] 杨际平:《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载《历史研究》,1994(3),76页。
[11] (唐)白居易原本,(宋)孔传续撰:《白孔六帖》,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92册,29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12] 杨际平:《唐前期的杂徭与色役》,载《历史研究》,1994(3)。
[1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186页,文物出版社,1987。
[14] 《旧唐书》卷一八五下《杨玚传》,4819页,中华书局,1975。
[15] 《唐大诏令集》卷七四《亲祭九宫壇大赦天下敕》,417页,商务印书馆,1958。
[16]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320页,中华书局,1986。
[17] [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61页,中华书局,2007。
[18] 《唐会要》卷八五《杂录》,1556页,中华书局,1955。
[19] (清)仇占鳌:《杜诗详注》卷二《兵车行》,113~114页,中华书局,1979。
[20] (清)仇占鳌:《杜诗详注》卷七《新安吏》,523~526页。
[21] 《日知录》卷三二《丁中》曰:“杜子美《新安吏》诗:‘府帖昨夜下,次选中男行。’是十八以上皆发之也。”参见(清)顾炎武撰,黄汝成释:《日知录集释》,18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2] 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29、31页,文物出版社,1997。
[23] 陈国灿指出,开元二年(714)六月及以前,蒲昌府长官(折冲都尉)是王温玉,七月以后为贺方。参见《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11页。
[24] 《开元二年三月二十日赤亭镇典任琯牒为检白仁轨闰二月番上事》,见《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52页。
[25] 《唐开元二年五月十九日蒲昌府索才牒为来月当上番、改补、请替申州处分事》,见《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66页。
[26] 《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63~64页,中华书局,1988。
[27]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86页,文物出版社,1985;图录本[叁],250页。
[28]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88页;图录本[叁],249页。
[29] 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14页,科学出版社,1957。
[30] 曲长之“曲”,当是街曲、曲巷之意。《唐会要》卷八六《街巷》:“大历二年五月勅,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又大历五年八月勅:“其坊市内有桥,不问大小,各仰本街曲当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当坊市所由勾当。”从诏敕中提到的“侵街”现象,以及“坊市所由”的管理职能来看,“街曲”当是坊市内临街的小巷,因曲径幽深,地势偏僻,故又称“曲巷”。南朝梁萧统《相逢狭路间》诗:“京华有曲巷,巷曲不通舆。”李白《宴陶家亭子》诗:“曲巷幽人宅,高门大士家。”即指此意。
[31] 《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155页。
[32]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195~196页。
[3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86页。
[34]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88页。
[35] 李锦绣注意到中男多充任侍丁的现象,认为这是因为政府控制的劳动力增多,“开天时代丁的正役已被庸代替,充侍之丁增多,庸则会减少”,因而中男充侍丁更合适,“中男不服正役,无须纳庸,却有杂摇,可以役使,所以中男则为开天时期的主要充侍者”。参见李锦绣:《唐代制度史略论稿》,361页,中国政法大学,1998。
[36] 《唐大诏令集》卷一〇四《政事·按察下》,531页。
[37] 《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1398页,中华书局,1975。
[38]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1826页。
[39] 《通典》卷三五《职官十七·禄秩》,965页,中华书局,1988。
[40] 顾炎武《日知录》卷24《门子》:“《唐志》:二品以下有白直、执衣,皆中男为之。”似将“白直”“执衣”与守门之人的“门子”等同,有欠准确。参见(清)顾炎武撰,黄汝成释:《日知录集释》,137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41] 陈国灿:《唐代的“执衣”与执衣钱》,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2辑,2005;载《中华文史论丛》,2006(3);见《吐鲁番敦煌出土文献史事论集》,409~42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42]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88页。
[43] 沙州敦煌郡和敦煌县的地位,敦博76号地志标为“下州上县”,《旧唐书》卷四〇《地理三》所载沙州的等级为“下州”,《新唐书》卷四〇《地理四》所见州县等级为“下都督府下县”,《元和郡县图志》描述为“中府上县”。
[44] 《通典》卷三五《职官十七·禄秩》,967页。
[45] 《唐会要》卷八五《逃户》,1564页。
[46]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465、474页,中华书局,1989。
[47] [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304页,长春出版社,1989。
[48] 《资治通鉴》卷二四〇“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十月”条,7740页,中华书局,1956。
[49]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195页。
[50] [日]西村元佑:《通过唐代敦煌差科簿看唐代均田制时代的徭役制度》,见[日]周藤吉之等著,姜镇庆、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1063~1064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51] 《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1276页。
[52]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27页。
[53]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26、328页。
[54]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28页。
[55] 《唐六典》卷七《尚书工部·水部郎中》,226页,中华书局,1992。
[56]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32~333页。
[57] 朱雷:《唐代“手实”制度杂识》,见《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109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58]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354~355、450页。
[59] 罗彤华:《唐代的伍保制》,17页。
[60] 项楚:《王梵志诗校注》,62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61]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749页,中华书局,2006。
[62] 《通典》卷七《食货七·丁中》,155页。
[63]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749页。
[64] 杨际平:《关于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的几个问题》,见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129~161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