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形色色的新纳粹组织
希特勒政权倒台后,纳粹运动并未绝迹,而是时起时伏,有时甚至颇为猖獗,不时冲击着人们的视觉与听觉,甚至危害着国内外的社会秩序。
战后的纳粹政党和团体通称新纳粹,但这一“新”字,在不同的政党团体身上,含义略有不同。
战后初期的新纳粹组织,其成员主要来自老纳粹组织。在这里,“新”是指时代背景,就其成员来说,还是老纳粹分子。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为老纳粹组织洗刷罪名,新的内容较少。这类组织中最突出的是德国的“欧洲民族”组织和H.I.A.G组织。这类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在世界人民刚刚摆脱法西斯暴行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阻力较大。同时,在新时代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新公民,由于官方媒体中较少系统地传播原纳粹社会的各种细节,对老纳粹的印象越来越淡薄,导致他们对各种翻案活动的兴趣缩小。随着这些组织的成员不断死亡,或者转入其他类型的新纳粹组织,这类组织的影响和威胁也不断缩小。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新成员为主体的新纳粹组织不断增多,逐渐成为新纳粹运动的主体力量。这种类型的新纳粹组织,不仅成员的主体是“新”人,其宗旨尤其是活动方式,也包含了不少“新”的内容,基本上顺应了时代的需求。这些组织内部,又可分成3种类型。
第一种属于“新人怀旧”型。这些组织的成员以青年为主。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统计资料,当时德国该类组织中,30岁以下者占68%,31~50岁之间占23%,50岁以上者仅占9%。他们大多不是老纳粹组织的残余,其父兄也未必是老纳粹分子,主要是新时代中成长起来的新生代。但是他们在文化媒介(主要是纳粹时期遗留下来的书籍和影片)的影响下,全盘追求老纳粹的奋斗目标和表现形式,尤其喜欢模仿纳粹冲锋队等下层行动组织的破坏性举动。这类组织一般处于地下状态,规模不大,通常拥有1000余名成员,但数量较多,仅联邦德国政府记录在案的就达数十个。由于它们每年都要制造成百上千次暴力恐怖事件,如抢劫银行、袭击军营、破坏犹太会堂和公墓、纵火、爆炸等,这些组织尽管对西方社会的存亡威胁不大,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冲击远比其规模大得多。在德国,这类组织中较为突出的有1968年成立的“德意志民族社会主义者同盟”,1972年成立的“新右派行动”和1974年成立的“霍夫曼国防体育集团”。20世纪80年代逐渐兴起的德国“光头党”,也可归入这种类型。
第二种类型的新纳粹组织,从它们追求的最终目标来看,与老纳粹组织相差不大,但是在具体政纲和使用手段等方面,却顺应了时代背景的变化,大多声称“尊重宪法,尊重国家秩序”,在政治主张上接受“多元民主作为政府最佳形式”的思想。它们放弃了暴力恐怖型的夺权意图,改而采用议会斗争式的合法手段,有些甚至强调要继承遭到希特勒一派摒弃的奥托·施特拉瑟的主张,重在改造不合理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类组织的头目,其外在形象也和老法西斯头目大相径庭。他们大多四十开外,衣冠楚楚,文质彬彬,侃侃而谈,没有狂热的救世主形象,也不装腔作势地发表歇斯底里的演说。1983年成立的德国“共和党”,就属于这种类型。这类新法西斯组织的危险性最大,它们没有放弃法西斯主义的核心内容,却给它披上了具有时代气息的外包装,突出其“新”的一面,对民众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第三种类型的新纳粹组织很接近于一般的极右势力,但人们可以从其鼓吹的纲领中,发现具有某些纳粹主义的特征,例如在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基础上追求“领袖原则”等等。1949年德国出现的“德意志国家党”和1964年“德意志国家党”,同其他新法西斯团体联合,组成的“民族民主党”,可以归入这种类型。
对新纳粹组织进行分类,有助于理性地分析形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新纳粹组织的类别却不是很清晰,它们可能兼具了两种或更多类型的特征。有些以老纳粹分子为成员主体的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吸收新生代成员,最后演变成真正的新纳粹组织。在其演变的过程中,则成了“兼具型”组织。还有些合法存在的带有纳粹色彩的组织,内中的激进分子会组织暴力型的小分队。该组织的领袖们为了保证整个组织的合法地位,在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临界状态时,往往会把这些小分队“割除”出去,让它们以暴力型独立组织的身份非法存在。但是在“割除”行动采取前,该组织就兼具了两种类型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