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中营制度(1 / 1)

集中营制度在纳粹统治时期恶性膨胀,是德国法西斯极权体制中最为残忍的统治手段和形式。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集中营的基本面目、规模和关押对象等,前后经历过一些变化。

希特勒就任德国总理后一个多月,冲锋队在对付政敌的过程中,为了绕过远未完成纳粹化改造的司法部门,并避免出现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开始大批建立集中营。1933年3月下旬,冲锋队在斯图加特附近建立第一个集中营。很多地方的冲锋队组织纷纷仿效,到年底,由冲锋队设立并管理的集中营达50多座,一共关押了4万~5万人。在这些集中营中,恶名昭彰是柏林附近的奥拉宁堡集中营。由冲锋队组建的集中营大多小而简陋,往往是利用城市里的仓库和地下室改装,被称为“地堡”式集中营。冲锋队纪律松散,队员品质低下,集中营内虐待甚至残害囚禁者的现象非常流行。连纳粹营垒里的人看到内情后也感到震惊。一次,普鲁士盖世太保头目鲁道夫·迪尔斯率众包围并攻克柏林冲锋队集中营,进去后看到了有组织地残忍殴打囚犯的惨状:“约12个恶棍被雇来轮流用铁棒、橡皮警棍和鞭子殴打他们的牺牲品,当我们进去时,这些只剩下骨头的人一排排躺在污秽的稻草上,伤口正在化脓”。

党卫队建造的集中营比较正规,在整个纳粹统治时期规模不断扩展,直到纳粹政权覆亡时才关闭。通常所说的纳粹集中营就是指这类集中营。第一座党卫队集中营建立于1933年3月,希姆莱在巴伐利亚州达豪市附近一个火药厂的旧址上,以几间石砌平房为中心,建立了达豪集中营。后又增建阿沙芬堡集中营,将帕本贝格监狱改造成帕本贝格集中营。

1934年上半年,随着冲锋队同希特勒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以及冲锋队与党卫队之间的相对地位发生根本性变化,集中营的掌管权逐渐向党卫队转移。而在冲锋队遭到清洗后,所有集中营都划归党卫队管理。

党卫队独掌集中营的管理权后,对全部集中营实行整顿改组,关闭所有临时凑合的处所,增建大规模的正规集中营。其中达豪集中营、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和布痕瓦尔德集中营,构成纳粹德国的3大中心集中营。

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大门上标有“劳动带来自由”字样

在纳粹当局的官方宣传中,集中营被称为“国家劳动改造营”,是一种“政治改造所”。在党卫队集中营的铁制大门上,大多铸有Arbeit macht frei(劳动带来自由)字样。实际上,它是作为法西斯恐怖专政的暴力强制工具而设计的。德国学者欧根·科贡曾经说过:“集中营的主要目的,在于消灭民族社会主义统治的每一个真正的和可能的敌人。隔离、毁誉、凌辱、拷打和处死——这些都是用来收到恐怖效果的形式。”被关进集中营的主要有下述4类人:

1.政敌,包括持反纳粹态度的政党或团体的成员,被开除的纳粹党员,破坏外汇管制者,收听敌对国家广播和发牢骚者。

2.“低等种族”分子,主要是犹太人和吉卜赛人。

3.刑事犯,内分“有期预防性拘留者”(有前科累犯者)和“保护性拘留者”(正在服刑的囚犯)。1933年11月24日,当局颁布了《同危险的职业犯罪分子作斗争法》,其中规定:对多次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就实施“保护性看管”,即押解至集中营。1937年12月14日,全国内政部长和普鲁士州内政部长公布警察局关于开展预防犯罪斗争的基本原则。此后,两种类型的被关押人员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中除了必须逮捕的职业罪犯或惯犯之外,还包括使用化名的人,因为他们可能想掩盖犯罪事实,或者企图去从事犯罪活动。德国刑事警察局在1938年4月4日公布的准则中,又一次扩大了预防犯罪活动的范围,重申应该拘留的对象包括:(1)对国家法律和法令麻木不仁者,不服从国家命令者(乞丐、流浪汉、酗酒者、传染病患者尤其是性病患者、在押犯、逃避官方健康检查者);(2)逃避劳动义务和委托公众看管者(如懒惰者、拒绝劳动者和酒徒)。这样,就在集中营囚徒中增添了第四类。

4.“懒惰分子”和“社会无用者”。据1938年1月26日希姆莱以党卫队全国领袖和德国警察总监身份发布的公告称:“本公告中提到的懒惰者系指在有劳动能力的年龄内经官方医生检查已认定或可以确定在近期内有从事工作能力的男子,在这两种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虽然已经接受了工作任务,但在短时间工作后,没有充分理由又放弃此项工作的人。”而“社会无用者”即为“对社会有危害者”,包括“乞丐、游民、吉卜赛人、流浪者、懒汉、妓女、同性恋者、发牢骚者、酒徒、打架者、交通违章者和心理变态者及精神病患者”。他们中的妇女被称为“不善料理家务、无所顾忌、既没有意识和计划做家务,又没有能力照料和教育孩子,总之,她们是德国人民中剔出来的品行不端的人,也就是说,她们是虚度时光的人”。“社会无用者”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是妓女、酒徒、游民和吉卜赛人这4种人,他们被称作对社会有严重危害者,全都需要送往集中营。

希特勒就任总理不久,即有部分游民和其他社会无用者被陆续关进集中营和劳动教养所。1933年秋,巴伐利亚州的劳动教养所由于囚禁的人太多,以至人满为患。1938年1月2日希姆莱发布的上述公告中规定,各地政府应查明懒惰者的名单并尽快上交给内政部门,内政部门将材料核实后,即对确认人员实施逮捕。于是在1938年3月,全国兴起了一次大规模逮捕“社会无用者”的浪潮。以后又实施过多次。

集中营内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各类囚禁者在左胸和右裤腿(奥斯威辛集中营则在左臂)佩戴不同标志:政治犯,红色三角;刑事犯,绿色三角;同性恋者,粉红色三角;反社会者和女性同性恋者,黑色三角;“耶和华见证人”组织成员,紫色三角;吉卜赛人,褐色三角;犹太人,黄色六角星,其中触犯种族法令者佩戴镶黑边的绿色或黄色三角。外国人以国名的第一个字母代替。

按照党卫队最高领导机构的规定,集中营看守人员作为个人不得虐待被囚者。1935年8月,希姆莱发布命令,“严格禁止党卫队成员擅自对犹太人采取个人行动”,规定看守人员必须每3个月在一份声明书上签字,保证自己不虐待囚徒。然而,这种表面文章根本不能掩盖集中营内实际普遍存在的虐待和残害囚禁者的真相。同时,集中营里“合法”的酷刑却比看守人员的私刑重得多,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把受刑者绑在“木山羊”上,当众责打25鞭。

1938年以前,纳粹集中营都建在国内;1938年3月德国吞并奥地利后,集中营就越出德国本土,在占领区兴建起来。自1938年7月在奥地利建立毛特豪森集中营后,纳粹当局在不少占领区都组建了集中营,数量以波兰占领区居多,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奥斯威辛集中营。这些集中营主要关押战俘和外国犹太人,生活条件比德国本土的集中营更为严酷,劳役也更为繁重。

1938年起,纳粹当局大肆宣扬其收容营地已经人满为患,为屠杀行动制造舆论。当局以社会福利机构和集结营地已经“超员”以及缺乏护理为借口,拒绝为囚徒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纳粹分子还蓄意在社会福利机构里制造一大批衣衫褴褛的“可怜人”,然后把参观者、记者、访问者和群众带到那些拥挤不堪的营地里参观,以便用这些“活生生的事实”证明“清理”行动的必要性。从1941年夏天开始,一部分集中营开始设置毒气室等大规模杀人工具和焚尸炉,形成与原集中营比邻而立又与前者合为一体的“灭绝营”,其中大部分都设置在原波兰境内。

欧洲战争中期,由于德国劳动力严重不足,集中营内大规模屠杀行动有所降温,改为增大奴隶劳动的强度,残酷榨取囚徒的血汗。不仅如此,集中营甚至把囚犯出租给大的军火工厂,在保证军火生产的同时谋取经济利益。军火商以每个辅助工人每天4马克、每个熟练工人每天6~8马克的额度向主管者支付工资。在战争后期,党卫队仅从布痕瓦尔德集中营“被出租的劳动力”身上,每月就能收入150万~200万马克。与此同时,利用囚徒从事“医学试验”的规模也进一步扩大。

整个纳粹统治期间究竟有多少人死于集中营内,该数字目前还无法统计。仅仅根据从1940年5月1日至1943年12月1日担任奥斯威辛集中营长官的鲁道夫·霍斯供认,该集中营内遇害者约达250万人,另外还有50万人死于饥饿和疾病。据两名曾被长期囚于奥斯威辛-比克瑙集中营的幸存者战后著书计算,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受害者约为350万。而据1944年曾应征入纳粹德军、后任德国《明镜》周刊编辑的海因茨·赫内估算,这一数字为:索比包集中营25万人,特雷布林卡集中营70万人,马依达内克集中营20万人,贝乌泽茨集中营60万人,库尔姆霍夫集中营15.2万人,奥斯威辛集中营100万人以上。

[1] 即“武装党卫队”,由此,不少中文书籍误将整个党卫队译成“党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