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统治体制在经济领域的情况比较复杂。由于它在政治、社会、文化领域都实行了严密的控制,从逻辑上推理,经济领域也应该实施强力干预;同时,它在渡过经济危机,以及在准备和支撑战争方面,都显示出一定的效率,其手段应该是周密的计划性经济。然而,当人们具体寻找计划性经济或严密控制的手段时,却遇到了困难。一时,纳粹经济呈现出扑朔迷离的前景。
纳粹经济的最大纠结点,是在所有制问题上,希特勒曾经“发过话”。他在执政前同大资本家的讲话中,多次强调“经济生活的建立是根据成就、人格价值的概念以及人格的权力”,因而证明私有财产是有正当理由的。1930年5月,当奥托·施特拉瑟及其支持者要求实施工业国有化时,希特勒斥责“这会是德国经济的毁灭”。当施特拉瑟问他,如果他当政,将怎样对待克虏伯家族时,希特勒立刻回答道:“当然,我应当不加干涉。你认为我该发疯以致毁灭德国的经济吗?只有当人们不能为了民族利益行事时,那时——而且只有那时——国家才可以进行干预。”既然私有制不能有任何触动,那么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只能依靠凌驾于私人企业之上的控制网络。曾一度,人们以为找到了纳粹德国内部存在着一套纵横交错的控制网络。1933年7月,希特勒政府成立了“德国经济总会”作为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制定经济法令。其成员为蒂森等12名大工商业主和银行家,以及5名纳粹党高官。翌年2月,该会制定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全国按工业、商业、动力、银行、保险业、手工业和旅游业7大行业,组建7个经济组合,下属44个经济组,350个专业组,640个专业小组;同一地区的各种经济组织,联合成一个地区性的经济公会,7个全国性经济组合联合成“全国经济公会”。以前曾经认为,纳粹当局依靠这2个系统(按部门的“条条”和按地区的“块块”),对全国的工商企业实行严密的控制。
其实,这一套纵横交错的经济组织,并不是国家自上而下全面控制全国经济的权力机构。尽管其主要组织的领导人由内阁经济部长任命,但是政府机构和官员一般不插手其内部事务,因而不具备国家机关的运行特点。更重要的是,它的权力也是有限的。根据“条例”规定,这些经济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在“考虑工业一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它们的成员(企业和企业主)“提供建议和保护”,同时提高它们对建立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和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技术、经营和统计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和合理化的工作。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纳粹德国国家干预机制,其实并不复杂。它是由国家政府机关,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法令,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控制。对于基层企业,尽管在内部管理方面引进了颇具纳粹特色的做法,但当局还是强调发挥“私人企业的创造性”,实行“经济自治管理责任制”。
纳粹政府实行宏观控制的内容涉及以下7个方面:
第一,控制利润率。1934年3月,纳粹当局颁布《企业资本投资法令》,规定企业当年利润超过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润率高于6%的部分,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随后又公布《企业利润分配方法》,规定企业利润超过6%的部分,要存入国家银行所属的金汇兑银行,作为专门的“投资贷款储备金”,私人不得随意使用,4年后归还。正如当时德国一家金融杂志所评论:“由于企业的恢复靠的是公共开支的就业计划,政府感到暂时处理企业创造的一小部分利润是正当的。”这意味着企业积累下来的一部分利润,已由一般的自由资本变为具有一定方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社会性资本”。
第二,控制投资方向。为了限制私人资本投入政府所不希望的领域,纳粹当局规定,凡新办企业和扩大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均需得到国家批准;同时,通过管制原料分配和劳动力予以干预。政府从扩军备战的需要出发,推动资本流入同军事工业有直接关系的重工业部门,即制造生产资料的部门。其结果,从1932年到1939年,德国消费品生产仅增加50%,如果考虑到在此期间人口增加5.5%,则所增幅度就更小。重工业生产却增加近2倍,军火生产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国直接从事军工生产的工人达240万人,约占整个工业部门就业人数的20%;军工生产在整个工业生产中所占比重更高达25%。
第三,控制劳动力就业方向。随着德国经济逐年好转,其失业人数也逐渐降低,在大规模扩军备战活动的推动下,甚至出现了劳动力不足的现象。为了保证政府规划中的重点部门,当局限制劳动力流出农业、冶金工业、矿业、化学工业、建筑业和军火工业。1935年2月,德国根据《关于引入劳动手册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劳动手册”(Arbeitsbuch,一译“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领取一本劳动手册,上面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作为受雇就业的依据。这样,雇主或政府就可以通过扣押劳动手册阻止工人离职,取消一般西方国家都存在的自由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把工人强制固定在某一企业之内。1938年6月22日,当局颁布《特别任务劳动力需要法令》,规定劳动部拥有对企业和行政部门“劳动力分配”的垄断权,完全将劳动力的分配控制起来。此后,当局禁止军工企业的工人离职。1939年2月13日,当局出台《确保具有特殊国家政治意义任务所需劳动力条例》,规定在重要行业从业的职工,如要更换工作,必须征得劳动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岗位调换条例》,将2月份所颁条例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即在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全面控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所指定的岗位去工作,职工因此无法通过跳槽来改善自己的收入状况。
第四,控制工资水平。纳粹党鼓吹,工资问题不是企业主或者劳工组织单方面的事情,而是国家的事务,必须由国家在民族整体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决,实现“公正工资”。然而,在1933年1月之前和之后,纳粹党对如何实现“公正工资”,宣传上有较大的差别。1933年1月之前,纳粹党认为工人生活得很艰辛,根本不可能体会到民族共同体的情感,因此通过提高工资来提升劳工的生活水平是实现“公正工资”的关键所在。为此,纳粹党还支持下属组织参加反对降低工资的运动。然而希特勒就任总理后,纳粹党的宣传口径开始转向,认为“提高工资,首先意味着企业主必须节省其他投资的开支,这会波及民族事业的建设;另外提高工资会刺激工人增加权力的欲望,这样也会破坏民族团结”。它提出“公正工资”必须置于民族共同体的框架内,以能保证民族事业正常发展为根本原则。
希特勒执政初期,由于失业工人数量较多,对调整工资的压力不大。1935年初劳动部的一个调查报告反映了在经济恢复过程中产生的工资要求。报告说:“虽然平均工资水平近年来保持了稳定,但是工资水平在地区间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诸如柏林、汉堡等大城市与周边小城市之间的差距正在拉大。与东部城市相比,莱茵地区和鲁尔地区的工资显得太低。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生产发展。”为此劳动部提出一个全面调整工资的建议:“消除地区差别;煤矿业小时工资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资。”然而该建议遭到党内很多大区领袖的反对,他们担心降低工资的做法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纳粹党举行高层会议,最后决定:“现有的工资水平仍然保持不动,维持现状。”纳粹当局公开声称,为了提高国防能力,确保“四年计划”的目标顺利实现,提高德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德国必须保持较低的工资水平。然而,1936年实施第二个“四年计划”后,劳动力进一步紧缺,迫使有些企业主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工。1936年10月6日劳动部提供给希特勒的报告中谈到:“现在企业中,企业主提高工资变得随意,他们不再从整个社会政策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提高工资的现象在大企业中尤其明显,而且有时可以提高到超过标准3倍的水平。”针对这种现象,1938年6月25日当局颁布《工资条例》,授权各地劳动局长和劳动督察官,“采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损害国防能力和危害执行四年计划”。劳动部长公开声称:推行这种工资政策的目的在于确保发展军备生产的“四年计划”的执行,同时把德国的价格压低到足以在国际市场上战胜外国竞争者的程度。然而客观的经济规律难以超越,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条例颁布后1年内,小时工资还是上涨了5%。
1939年9月德波战争爆发后,当局在“不许发战争财”的口号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资。1941年4月23日,劳动部甚至规定,禁止雇主向其新雇员支付高于原单位领取的工资,即使他们从事的新工作理应获得更高的报酬。
整个纳粹统治时期,工人的计时工资基本上冻结在经济危机期间的低水平上,工人的总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过广就业和增加工时。
第五,控制物价。从1933年到1936年底,德国对物价的控制大致经历3个阶段。希特勒上台之初,作为“紧货币”方针的一个环节,政府就着手控制物价。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和规定商品价格,试图以“总卡特尔”形式建立起监控物价的总体系。但是效果不如预期,引起民众不满。1934年3月5日亚琛警察局在给柏林盖世太保的报告中谈到工人对食品上涨的不满:“以往报告中提到的植物黄油问题2月份仍然没有好转,特别是乌尔姆矿区的矿工,他们特别需要大量的油脂食物,如果他们对物价不满意,或者甚至只能携带夹着胡萝卜叶的面包去上班,自然不可避免地会批评现在的经济状况。”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银行家卡尔·格尔德勒为全国物价检查专员,授予他监管物价的全权,这样就进入了政府对卡特尔价格实行再监控的阶段。格尔德勒主张实行通货紧缩政策,虽然支持重整军备,但认为军费不能超过每年10亿~20亿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发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辞职。同年10月29日,当局颁布《价格冻结法》,由此进入到控制物价的第三阶段。纳粹当局选取1933—1936年间各种商品“最公正”的价格作为标准点,通过法令加以冻结。
从总体上说,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全国的物价虽有上涨,但均低于1928年的水平。然而战争爆发后,尤其是1941年德国进攻苏联后,由于被迫大量增发货币,控制物价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当局一方面利用侵占他国领土的机会,通过掠夺他国财产来释放通货膨胀的压力,另一方面则再次加大控制力度,用强制手段硬性控制物价。政府对零售商推行所谓“指导价格”制度,硬性规定了只比批发价格略高一点的零售价格。1940年12月,当局颁布法令,规定每种商品的零售利润均减少10%。为了强制执行,当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所有手工业、修理业、旅馆业等也必须张贴完整的服务价目表,以便于战时物价专员署和警察部门实施监管。然而,还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游戏,它们使用了双面的价目卡,平时使用价格高的一面,当有检查人员来时,很快翻向价格低的一面。
第六,强化资本的集中与垄断。在工业领域,纳粹当局的做法,一是实行强制卡特尔化,二是推行康采恩专业化。
1933年7月,政府颁布强制卡特尔化的法令,以国家行政命令的手段,迫使大批局外的中小企业或加入所谓“义务共同体”(即原来由大企业掌握的卡特尔),或组成新的卡特尔。1937年10月,纳粹当局又颁布法令,解散资本在10万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创办资本在50万马克以下的新公司,一时对工业界的小资本产生很大的压力。
所谓康采恩专业化是由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强使原来跨越不同部门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专业部门,从而提高它们在该专业部门的垄断能力,集中的途径是强制交换股票和限定产品的范围。
在农村,纳粹当局一方面保留小农所有制,另一方面于1933年9月颁布《德国农庄继承法》,用以稳定大农庄。法令规定,凡占地7.5~125公顷的农户地产均为“世袭地产”,必须保持完整,不得出售、分割或抵押,也不得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没收;世袭地产的户主称为“农民”,其他家庭成员不能获得这一荣誉称号,只能称作“农人”或“农业经营者”;户主死后,世袭地产必须按当地习惯传给长子或幼子,但继承人必须具有1800年以来的纯雅利安血统。
第七,管制外汇与外贸。如前所述,沙赫特时期德国就陆续推出控制方案,对全部进出口贸易实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国家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规定出口所得的外汇必须卖给国家,私藏外汇者将被送进集中营接受劳动改造。
这些干预机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们不仅使德国较快地摆脱了经济危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经济上也满足了准备和从事战争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内容,因而是不可能长时期持续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