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知识产权投资(1 / 1)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竞争利器。但不能因为它无形,就被你打入冷宫,这对她就太不公道啦。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直接行使权利,还是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权利,都能给你极大的投资回报。

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内容

谈到知识产权,一般人马上会联想到无形资产。这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以谈知识产权,先来讨论一下两者关系很有必要。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专有“权利”,而无形资产是一种较高的获利“能力”;知识产权是上层建筑,无形资产是经济基础。

说得更通俗一点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可能的生产力,无形资产是一种现实的生产力。对企业来说,只有把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才能实实在在增强企业实力;而对拥有这种知识产权的你来说,只有把知识产权转化为无形资产,才能把这种可能的财富变成现实的财富。

从中容易看出,无形资产的概念和内容要比知识产权更广、针对性更强。例如管理艺术、企业文化、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形象权和姓名权等,虽然属于无形资产却不属于知识产权。它们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可以进行交易、投资,并从中获取相应回报。

知识产权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包含这样几层含义:

1.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

2.它是一种专有权利,而权利一般是有有效期的。换句话说,权利人只能在有效期范围内才能享有这种权利。

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也叫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在台湾称之为智慧财产权。它的本质是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经济权利),它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组织)是分不开的。

知识产权的特点

主要有:

1.无形性。这很好理解,它看不见、摸不着,但确实存在。

2.专有性。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或垄断性,是属于权利人专有的。除非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其他人不得享有并使用该项权利;要享用并使用该项权利,就必须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这就是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进行交换的法律依据。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有规定期限的。每个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例如,我国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发表权保护期限相同)。

4.地域性。这就是说,知识产权只能在它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非签订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这个国家法律保护的某项知识产权就只能在这个国家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越界。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这就是说,这些作者如果不通过法定程序就可能无法获得知识产权;当然,也有少数知识产权是不需要通过这种法定程序就可以获得的,如版权的获得就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

6.绝对性。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有点像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具有排他性;具有转移性(可以继承)。

7.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限制。例如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发生就必须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并且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著作权虽然没有申请、审查、注册等限制,但同样必须受著作权法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内容

1.工业产权

主要类型有:

①专利权和专利保护。这是指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依法审查合格后,专利申请人获得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用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②商标权。这是指用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注册程序,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③商号权。它包括厂商名称权、服务标志权,是企业(组织)依法登记的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

④原产地名称。它属于知识产权,但不属于智力成果。

⑤专业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权。我国一般不把它列入知识产权范围,但它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⑥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等。

2.版权(著作权)

主要类型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曲、绘画、雕塑、摄影、电影摄影等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

所谓版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某个单位或某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的印刷、出版、销售的权利;其他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演出等,都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从中容易看出,这种知识产权的实质,就是要把这种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对待,具有排他性。

所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获得报酬权;广义的著作权在此基础上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简单地说,著作权就是版权,它包括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创造性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毫无疑问,这种专用权利可以由拥有人用来使用、处分、投资,从中享有获利回报。

知识产权可用来投资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专业性、绝对性,以及它的财产权性质,表明它的拥有人完全有权对它进行使用、处分,其中,理所应当也包括用它来进行投资并从中获取回报的权利。

知识产权在用来投资时要关注以下几点:

知识产权是可以用来投资入股的

知识产权可以用来投资入股,具体含义是指该项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可以用符合条件规定的知识产权,先进行货币估价,然后进行依法转让、作为注册资本予以登记。

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你来说,就能在你自主创业或者与人合伙创业时,物尽其用、大大降低注册门槛,并且还能从这种知识产权投资中获取应有的收益回报。而对于企业来说,则可以用它来作为合法融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资金的短缺问题,成为企业与同行开展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

尤其是融资面临巨大困难的老字号企业,它们一方面严重缺乏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又拥有老字号这样的金字招牌,可谓是“捧着金饭碗讨饭吃”。这时候如果能积极利用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无疑将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非常有助于企业渡过难关。

知识产权出资最应当关注的是对企业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多种多样,都非常重要,可是同样的知识产权对不同企业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更不用说不同的知识产权所起的作用了。

有鉴于此,无论是你个人用知识产权投资企业,还是你的企业要购买、租赁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是考虑该知识产权对这个企业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而不是这种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大小。

当然,在具体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时,要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来进行评估,这样能较好地反映其价值量大小。完整地说就是,只有市场认可的价值才是真正的价值,才能最终转化为资本。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两大特点

1.经营收益性强

知识产权出资和现金投入相比有一个明显优点,那就是它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形成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比方说,如果是现金投入,遇到对方撤资,你还可以通过另外的资金投入来弥补的话;那么如果是知识产权投入,遇到这样的撤资,就很可能表明这个公司将不复存在了。

好好利用这一特点,投资人完全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例如在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等企业,知识产权所有人把知识产权许可给企业使用,就能把这种许可费转化为股权收益,从而实现出资价值。同样的道理,如果你拥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向企业收取加盟费,实际上,这就是按照加盟企业的营业收入或知识产权数量来进行分红提成。例如肯德基公司、加州牛肉面公司等,都在利用自己的商标和配方对外进行合作,它们就能够从中获取巨额的加盟费和特许使用费。

更不用说,把知识产权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入股,还可以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这样,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新的经济实体中就是股东身份,摇身一变就可以通过这种投资分红获取投资回报。

2.债务清偿差异性大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都具有独占性,变化性强。知识产权既可以通过许可、特许经营方式实现清偿债务,也可以通过转让所有权实现清偿债务。而当采用转让所有权清偿债务时,既可以一次性清偿债务,也可以分多次清偿债务。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在上述债务清偿方面的特点,与有形资产的债务实现周期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

对准备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要求

1.专有性。这项知识产权必须是你专有的,你有权对它进行处理。如果你不具备这方面的权利,或者不完全具备这方面的权利就不行。

2.有效性。这种知识产权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并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入共知公有技术领域,否则就属于人类共同拥有的智力成果了。

3.先进性。这项知识产权具有某种先进性,能够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或高新技术,至少不能是落后的、将要淘汰的技术。

4.必要性。该企业对你的这种知识产权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双方打着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旗号串通起来骗取政府的各种优惠待遇。

用知识产权出资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

1.出资公示

知识产权究竟以多少金额入股,以及入股后的使用范围、权利人的保留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要由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写入公司章程。尤其是版权和非专利技术这样的知识产权究竟值多少钱,应当采用“协议作价”和“评估作价”相结合的办法来评估。

2.充分考虑各种市场因素和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必然要考虑各种市场因素,尤其要结合它的有效期来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又必须考虑各种法律因素的影响,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知识性所决定的,如权力明确、没有纠纷、有效期等。

3.权利转移

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不但要完整,并且不能有瑕疵。换句话说,你应当保证你的知识产权是合法的、有效的,并且承诺没有任何纠纷。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如果你拥有这种资源,又不好好利用它来投资,就实在太可惜了。无论是你自己直接行使权利还是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权利,都能从中获取经济收益。

知识产权投资可享受红利

知识产权既然可以作为出资条件,那么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投资就是可以享受分红的。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投资享受红利的方式有:

完全卖给某企业

如果你把专利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折价入股,就意味着这些知识产权已经无条件地属于该公司所有。因为这是对你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进行的整体作价,你已经从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合理的对价。

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你已经把这种知识产权卖给了该公司,该公司已经用股份做代价取得了你的专利产权。换句话说,你已经不再拥有这些专利,这些专利已经属于该公司了。这时候,如果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它就有权按照这些专利重新评估的价格取得相应对价。

部分卖给某企业

同样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你并没有把专利权整体折价入股,而是把其中的技术使用权拿出来与公司合作,从而得到相应的股份或报酬,那么这时候的专利权人仍然是你,该公司只有该专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你得到的这些股份和报酬,只表明是该专利使用权的对价。

这时候,如果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作为该项专利权所有人的你来说,依然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并再次从中获取报酬。原公司无权把这项专利当作公司资产参与并购,它虽然可以因为公司合并而取消你的股份,却不能把这项专利使用权拱手让给新公司。

出资入股

1.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

知识产权入股比例是指某项知识产权出资作价的金额在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该项知识产权属于“非高新技术”,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如果属于“高新技术”,则可以高于20%,但一般不超过35%(不过又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如果在500万元以上,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也是可以超过35%比例的)。

上述限制适用于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并没有相关法律加以明确限制。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方面的限制,历来受到学术界的猛烈批判和实务界的有力冲击。在过去,如果说由于知识产权变现难度大,并且其价值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递减性,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防止“皮包公司”,限制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今天来看,出现在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越来越成为一种记账符号,根本就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更不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实际利益(真正能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所以,今天如果还要依然限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已经允许高达70%。

有鉴于此,我国许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对此比例纷纷进行了放宽处理。其中最典型的是,2001年5月北京市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就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全体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就行;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直接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即可。

随后,北京市成立的第一家同类企业是北京锐智伟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货币出资占10%、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高达90%。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知识产权所有人过去只能靠出卖技术或寻到投资方的方式把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最终不得不由投资方绝对控股,根本无从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拥有方的股权利益。

2006年10月上海市颁布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规定,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注明这种股权的退出方式。从比例上看,这已经差不多和“国际接轨”了。2010年2月起武汉市正式实施的《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中,同样是把这一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50%调整为可达70%。

2.职务发明可以享受多项收益

即使是职务发明,也可以在为本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让发明人得到更多收益。例如武汉市规定,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者和设计者,可以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按照该项专利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2%)的比例领取报酬。

而在此以前,2007年1月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就第一次对知识产权投资收益进行了分配,为该院2006年获得授权的10项专利发明人颁发了该院对外投资收益应该得到的报酬,包括荣誉证书及奖金。

3.姓名权使用权也可以入股分红

每个人都有姓名,而这种姓名权的使用权虽然既不是工业产权,也不是专有技术,换句话说不属于知识产权,但它同样可以用来进行作价入股,并从中享受利益分配。

例如,在1999年成立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中可以看到,该公司当时向袁隆平支付了姓名权使用费580万元,其中380万元是股份公司名称的使用费、200万元是股票简称的使用费,一共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有关部门之所以批准袁隆平可以用其姓名使用权出资,就表明知识产权入股的标的并不限于传统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而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用姓名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当然其前提条件是,你的姓名权使用权是非常值钱的,这才会有人愿意买。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过去由于担心“皮包公司”而对知识产权入股比例限制过低,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归根到底,能够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是公司净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的经济含量高低不容限制和扭曲。

知识产权投资怎样维权

知识产权既可以出资入股也可以一次性买断,毫无疑问,出资入股与一次性买断相比,无论收益的数额还是实现都具有许多不确定性。所以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来说,有必要学会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投资维权必然要依靠相关法律,为此需要了解、学习知识产权法等相关内容,为自己的维权行为打好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是以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的条件是:调整因为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在确认、保护、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组织主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

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对权利人来说更有利

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你来说,采用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可能会比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入股更有利,而前者同样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如果将来一旦出现任何侵犯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譬如认定单独采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出资入股是“不合法”或“不可以”的时,你就有必要出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纠纷”,是因为我国企业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出资,并且也规定了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多少,但却没有明确是必须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许可出资。这样就造成在某项知识产权能否单独用使用许可权出资时,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认为不仅仅知识产权专有权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也可以出资入股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出资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出资,新公司需要的正是这种技术成果权利而不是技术成果本身;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转让性,当然是可以单独出资入股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权费用要比知识产权专有权低,这符合企业“低投入、高产出”的经营理念。

而认为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可以出资入股、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不能出资入股的观点认为:按照公司法原理,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而知识产权许可权利不具备财产权独立性,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有;并且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续把它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公司财产,而只有知识产权专有权才能依法办理这种转移,使用权转让是不必办理这种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权利资本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不是实质上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因而是违反合同法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不是以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出资、而是以使用许可权出资,权利人有可能会与不同的人签订不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专利使用权价值,也就是减少了这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从而让注册资本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如同本书前面所述,真正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产运营状态,有效保障债权人实际利益的,应当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资本。所以,一直纠缠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不能单独出资的观点站不住脚。换句话说,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主要功能不是担保,而是经营、增值。

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资格

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人是不是一定要是该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人?非专有权人是否具有出资人资格?一般来说,结论应当是肯定的。

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知识产权使用权人的出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从中容易看出,只要这种知识产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都可以出资入股;而有权对这项知识产权依法转让的,必定具有使用权。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用使用权出资入股的,它还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前提。这就是说,如果你具备了使用权却不具备再处分权,就不能依法转让了。

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移转

与知识产权专有权出资的移转一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利出资的移转,也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办理相应移转手续。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上报备案。

从中容易看出,这里的移转手续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签订专利使用权出资书面合同,而不必像专利权转让出资那样办理主体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二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备案。在此基础上,才能办理实质性的移转手续。

按照这样的精神,商标使用许可权的移转、著作权转让方式出资的移转基本上也大同小异。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不但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也是一种企业组织行为,所以许多问题应该要由权利人和接受出资的企业之间通过反复谈判、合同约定、章程规定来进行规定,切实维护权利人利益。

知识产权投资的风险在哪里

与其他任何一项有形资产投资一样,知识产权投资同样存在风险,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见到一斑。

知识产权投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知识产权特性可能会造成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这就是说,这种知识产权有没有权利瑕疵,其突出表现是你手中有没有拥有其合法凭证。例如,如果你是用商标权和专利权来出资的,就应当拥有商标权和专利权以及注册证书,并且要出示原件;如果你是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就要求出示登记证书。

2.知识产权的稳定性

这就是说,这项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能够被权利人控制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换句话说,如果这项知识产权如商标和专利将来有可能因为他人的申请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者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导致无效,或者有可能侵犯别人的著作权,这方面的麻烦就大了。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限还剩下多少,直接关系到其投资价值大小。不用说过期的知识产权没有投资价值,即使在有效保护期内,如果因为要即将到期,这种投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是有地域性的,而这种地域性就可能会埋伏着纠纷。

例如,某企业在我国境内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时,就要考虑在该国是否能得到保护;如果不行,就必须先在该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不用说,这时候这项知识产权能不能在该国得到保护还不得而知;即使可以得到保护,也会增加许多成本。反过来,如果企业吸收的是国外某项知识产权,虽然该知识产权在该国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但未必能确保在我国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所以还要审查它能否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然后再考虑相应对策。

5.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程度

这就是说,这种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是否实用。只有实用、商业化程度高、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知识产权,才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虽然知识产权一般都是先进的,但这种先进性和市场潜力完全是两码事,更不用说知识产权如专利是有经济寿命的,这种经济寿命与其法律保护期限有关,但这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公司资本运作可能会造成的风险

1.资本配置比例

一个企业在接受了某项知识产权出资后,公司的资本配置比例是否协调相当重要。换句话说,知识产权资本虽然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只有与有形资产进行合理配置才能发挥效能。这也是为什么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有限制的原因之一。

2.知识产权的撤资退股

知识产权出资后,如果遇到撤资,这时候怎么来进行填补也会存在一定风险。因为从道理上讲,知识产权既然可以出资入股,那么它就也是完全可以撤资退股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实物、无形资产折价入股,但不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只有在公司合并时才允许这样做。这就是说,如果你拥有这项知识产权,那么你完全可以用它来进行入股;而当你把这项资产权撤资退股后,你就不属于公司发起人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在一个以实物资产和现金入股的企业里,如果遇到撤资退股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但如果遇到知识产权入股后撤资,这时候就比较麻烦,甚至关系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例如原来是以商标入股的,现在商标不能用了怎么办?

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完全归个人所有,则所有权比较明确;二是该项知识产权如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置权一般归单位所有,个人不能以自身名义用于出资。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它的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单位有权优先使用该作品;并且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像本单位一样使用该作品。

从中容易看出,如果你完全拥有该项知识产权,撤资退股时要相对容易一些;而如果这项知识产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就很可能表明你没有权利撤资或者要受相应法律制约,从而带来诸多麻烦。

3.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方式,最常见的是约定使用,具体地分为“转让”和“许可”两种。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表面上看好像是把它完全“卖”给了该公司,但这与一般的知识产权转让有两点不同:一是你并没有取得完全的价格回报,得到的只是股权;二是这时候你并没有完全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你仍然可以以股东身份在公司终止时享有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并且按照股权比例处分该项知识产权。从这一点上看,这种知识产权转让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商标的转让就是如此。而如果你是以许可方式出资入股的,那就说明你仅仅“让渡”了这项知识产权中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它的所有权。

现在的问题是,无论转让还是许可,都会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有效期,并且这种有效期内不一定和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相一致,从而存在着法律障碍。换句话说,这项知识产权到期了,可是企业经营还得照常继续,这时候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就都需要事先通过协议来明确。

【一本书读懂投资学】

知识产权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特性本身可能造成的风险,以及公司资本运作可能造成的风险两方面。其中有些风险可以避免,有些风险就很难避免,需要双方通过事先约定来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