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员工工资,现在已成某些老板的致富“秘诀”。他们以为,你要在我手下打工,就必须乖乖地被我牵着鼻子走,我给你多少工资就是多少,“不要嫌多嫌少”。好像这些工资不是打工仔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是老板的恩赐一般。
这种老板看上去精明,实际上是糊涂之极,由此而埋下的祸根并不少见。一味克扣工资的老板,多半是“兔子尾巴长不了”,别指望他的企业会搞得有多大。
老板拒付500元引来杀身之祸
工人们辛辛苦苦打工就是为了挣点钱养家糊口的,有的还等着拿这钱回去救急用,而你现在却克扣他们的工资,这简直是要他们的命,把自己和企业置于危险境地。
在沈阳和平区长白乡沙岗子村的一家汽车脚垫加工厂里,一阵阵浓烟从一间小屋里涌出……苏庆祥强力睁开眼,看了看已经血肉模糊的老板,浓烟和液化气已经使他的眼睛模糊不清。这时候的隔壁屋里,三名女工浑身发抖地挤在一起不敢动弹。苏庆祥要求她们不准出屋,“谁出来就杀了谁!”
32岁的凶手苏庆祥,原来就是这家汽车脚垫加工厂的一名打工仔,三个月前受雇于老板死者王某。
根据苏庆祥交待,他是春节后到这家加工厂打工的,连吃住在内每月工钱400元。由于他十分思念九岁的女儿,所以急切想回一趟家,便与王老板商量,想把老板还欠他的500多元工资结了,但是王老板就是不给。他曾经多次提出要离开加工厂,王老板说走可以但没有工钱。“今天,我给他下跪恳求他给工钱,可他还是不给”,并且表示,“爱到哪就到哪儿告去!”
当天中午,喝了点酒的苏庆祥借酒壮胆,决意报复。他闯进王某所在的屋子,拿起斧子就砸其头部,一下、二下……脑浆飞溅,尸体倒在门坎处。
然后,苏庆祥走出屋去打了一通电话,估计是对家人交待后事。等苏庆祥回到现场后,众人向警方报了警。[1]
这样的事例有不少。广州一名老板招用了一名来自贵州的农民工,原来说好每天工资60元的,“包吃包住”;可是最后在结算工资时,包工头却只肯给他每天50元,并且还要执意扣发他每个月800元的“生活费”。2009年9月,这位讨薪不成的农民工一怒之下用刀刺死老板,然后静静地等待警察到来。[2]
看看,老板本来想通过克扣工资沾点小便宜的,结果没想到因此丢了性命,这是他们当初再也没想到的。
克扣工资会直接影响业务
克扣工资还会直接影响业务,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因为这一举措无疑是向社会表明,你这家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不值得得到社会信任。
道理很简单:虽然克扣工资的原因多种多样,但至少说明两点:一是你这家企业不守信用,缺乏对员工劳动的基本尊重,甚至根本就没把员工当“人”看,所以不值得别人为你卖力,你也活该不配享有什么社会地位;二是你这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不正常,或正在走下坡路,也应该走下坡路了。总之,如果你在克扣员工工资,就表明已经遇到危险或正在遇到危险,如果有可能,别人当然就最好对你敬而远之,说不定你接下来会有大麻烦的。
泉州有一家大型玩具公司,由于被发现使用一名童工、加班时间长和克扣员工工资行为,它的一家欧洲大客户得知后,当即就中止合作,要求限期整顿,从而使得该玩具公司一下子就失去了几千万元的出口订单。[3]
有些老板对此可能不理解:我克扣“我”员工的工资是“我的内政”,要你来“干涉”(多管闲事)干什么?但外国人不这么想。尤其是在2004年5月1日美国和欧盟强制推行SA8000标准后,这些客户不看你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情况,而是专门打听员工领了多少工资、是否经常加班、医疗保险和劳动保障怎么样,厕所里有几个坑位、是否有手纸和香皂,以及车间里是否有备用药箱等。如果发现有使用童工、强迫劳动、超时加班等情形,就认为你这家企业不讲诚信、缺乏社会责任,就可能会二话不说地就取消订单。受此影响,国外跨国公司中有超过一半企业与中国出口企业重新签订了采购合同,我国出口制造业中约有80%受到了该标准的影响。[4]
更不用说,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请记住,用人单位发放工资超期六天,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了。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进行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必须同时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同时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这就是俗称的“扣一罚五”。到那时候,你就亏大了。
弄清克扣工资的真正含义
话已至此,顺便一提克扣工资的法律含义,因为许多人对此概念和规定并不是非常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这里,用人单位如果“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克扣工资”。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指出,“克扣”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这么多劳动报酬的,可是现在劳动者并没有全部得到。
上面提到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规定,采用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其中主要是工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具有以下义务:
①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劳动报酬,不得用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②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③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④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实行的是周、日、小时工资制,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⑤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刻支付工资;
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
克扣工资与拖欠工资的区别
那么,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又有什么不同呢?
所谓拖欠工资,具体地是指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付薪时间内没有正当理由就不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正当理由”有明确规定,不是说用人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确实遇到了生产经营上的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这时候可以与单位工会进行协商,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二是用人单位因为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并且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除了上面两种情形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拖欠工资都属于无故拖欠工资。逾期仍然不支付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此外还必须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工资与减发工资的区别
那么,克扣工资和减发工资又有什么区别呢?以下几种情形就属于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按照法院判决、裁定在工资中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扣发的劳动报酬。
在这里,如果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没有完成任务,需要进行赔偿的,每月在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标准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用说,如果扣除赔偿后发放的实际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无故克扣工资了)。
⑤用人单位采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时,当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水平也下浮的劳动报酬,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用说,如果借口经济效益不好或发不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属于克扣工资)。
⑥因为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劳动报酬;等等。
1 王晓静:《老板拒付500元工钱,打工仔杀人放火酿血案》,载《时代商报》,2002年5月16日。
2 黄琼:《包工头违背承诺克扣农民工生活费被刺身亡》,《新快报》,2010年5月11日。
3 钟涛:《SA8000审核员开始暗访中国企业》,中国陶瓷网,2004年6月18日。
4 《克扣工资被客户停单限期整顿,福建有关部门提出对应措施与建议》,《石狮日报》,20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