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选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具备的条件、要求、从业方式均有不同,对于农民创业来说,要着重了解以下几种类型:
个体工商户
凡是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创业者,都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经依法核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从形式上看,个体工商户并非规定只能一个人经营,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应当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应当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常见的是各种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员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出资、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按照《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组成的经济组织。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且依照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组织
民办非企业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且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外地驻地机构
外地驻地机构是指外地的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办事机构,主要为总部联系业务服务,并不在本地发生经营活动。
非正规就业组织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把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开展家政、陪护、市容保洁、车辆管理等便民利民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的劳动组织。它们虽然没有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却能帮助失业人员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因而属于一种临时性质的社会劳动组织。
营业单位
营业单位是指独立法人企业下面的分支机构,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的法人承担。所以,设立营业单位申请营业登记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相比既有不同又有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