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充足的资金来源是非营利组织普遍失灵的重要原因。因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共同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政府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即政府以不同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机制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实现共同管理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数据显示(2003年)在西欧,各国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的公共资金的比例各不相同,较低的是20%(瑞典和挪威),较高的几乎占70%(荷兰、比利时和爱尔兰);在中欧、东欧的一些国家,非营利组织从政府所获得的资金在20%至30%之间。
世界各国基本上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通过法律手段,政府可以向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或者为公共利益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于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单位与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税法501(C)(3)的规定。除了税收优惠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的筹资方式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对社会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补助,采用票券制度的管理机制与非营利组织合作。
一、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提供补助
补助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政府向非营利组织提供直接拨款,其二是非营利组织通过公开的招标拨款申请过程获得补助。直接拨款是指政府直接向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提供普遍支持的政府资金,与具体的项目无关。直接的预算补助是东欧实行社会主义时期遗留的产物,通常可以以法律为依据由中央和地方预算提供,也可以由政府部门的行政决议决定。政府尤其会对于那些执行政府政策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提供相当大的普遍支持。在一些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补助通常是通过集中的程序来决定的,但是由各个单独的部门分配,发放补助的机构通常也是监督机构。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通常会赋予政府更大的权利,从而滋生腐败,使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限制。
另外一种方式是以竞争为基础,经过一系列选择程序进行分配的,并不是通过中央或地方政府官员或者议会的个别行政决策而获得的。选择的标准通常包括:组织过去的活动、伙伴关系的历史、职责权限、政治活动和其他的与竞争无关的但是筹资者不愿赞助的活动、提议的技术质量、成员的专业性、一揽子项目(申请者已经得到的相关项目)、可靠性、管理能力和财政能力、收到需分摊成本的资金的可能性、建立一个未来互惠的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性、时间的限制等。
选择过程的关键就是要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拨款可以是一次性,短期的或者长期的。通常政府比较倾向于提供短期的和一次性的拨款,部分原因是因为政府机构可能不愿意在不知道随后一年的预算目的的情况下来长期拨款,这也可以避免非营利组织依赖于拨款。但是,这种短期的观点通常会限制公共拨款的发展。政府以拨款的形式对非营利组织予以补助,也是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公共角色的承认。
补助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来自于预算(中央或地方),也可以来自于由一些税源构成的专门基金,比如彩票收入、税收等。如在丹麦的“基本拨款”除了来自于预算外也有来自于“丹麦足球彩票”基金;“项目拨款”则是来自于支援社会工作发展的拨款计划,是一项中央政府的预算来源。拨款通常是由政府或者一个政府机构直接分配的。在英国,拨款是由各级政府的地方部门分配的(例如由医疗、就业和教育的分支机构发放);也可以由特别机构承担,例如匈牙利的公共基金;在德国,政府发放给非营利组织的总机构,尔后,由总机构非营利组织将资金分配给其成员;在波兰,地方政府是主要负责将地方服务投标和外包的机构;丹麦的社会事务部负责将“基本拨款”分配给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二、政府通过采办的形式购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货品和服务
采办的形式主要是福利多元主义下的产物,政府已经不再担任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尤其是在英国,在其福利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20世纪80~90年代),社会福利管理中引入了“准市场”的机制,在新的体制下,提供公共服务像市场模式一样运行。因此,非营利组织,作为提供者之一,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营利机构和公共部门竞争。政府采购的法律机制是为所有潜在参与者而设立的,包括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内。通常,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利与公共机构进行竞争。一般而言,志愿组织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照顾孩子,提供教育,帮助无家可归的人)。但是,大多数提供采办的项目都是高价值的项目,通过投标的形式,非营利组织通常很难遵循投标的规定。此外,采办通常被认为与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特性相矛盾。
三、顾客用政府颁发的票券购买公共服务
票券的使用是一种以消费者为导向的服务机制,它反映了一种在提供公共服务领域向着现代化和市场导向的机制转化的趋势。公共服务合同化改变了政府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使其从层级化向相互交换的关系发展,引进了更多的竞争因素,这是一种向更加分散型的授权体制的转变。合同在参与者之间是一种管理机制,但是公共部门仍然承担政策制定和购买的权利与责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有义务向所有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票券。由于赋予了市民选择的权利,给予他们选择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了在确立谁是最好的服务提供者的理论上的争议。
因此,这一过程有双层含义:扩大了服务使用者的自由选择,并且通过维持竞争来提高服务的质量。提供者的报酬可由提供者和负责经营的公共机构之间的协议调节或者直接由消费者与提供者来决定。市政府是通过建立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提供服务质量的各种证明、准入制度、税收以及其他形式实现对提供者的控制。这一制度需要通过规定或者限制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来取得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已经成功地吸引顾客的服务提供者主要是通过票券制度获得资金的。这种票券制度在法团型的福利国家十分盛行,例如德国在就业管理中发放就业券,由工会、雇主协会以及政府的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于就业券发放的数量、相应的政策进行协商,同时政府负责对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综上所述,如今非营利组织已成长为现代社会管理的新一极,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西方福利国家社会管理中已经日益成为不可缺少的主体。对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进行研究,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解决就业等民生问题、促进民主建设以及引入“准市场”机制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效率的经验上,对我国的社会管理无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借鉴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经验,将会对我国社会管理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