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美国来说,养老保障是政府重要的职能之一。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一方面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退休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对残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方面实施保护。
一、美国的养老金政策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史,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达到了顶峰,无论从规模还是保障覆盖率上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的。美国现有的养老金计划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这三个支柱的格局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
1.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又称为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对象是美国的全部公民,也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基石。所有美国公民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类似于我国的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养老金在美国国内的重要地位。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资金来源于社会保障税,专项供给养老金。养老金的运营采取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就是说当期的社会保障税的税收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支出,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保障。
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是目前覆盖最广,也是最基础性的养老制度安排。其最基本的制度特点和运行情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筹资为专项税收方式,资金运行方式为现收现付。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为参保人对这一专门体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社会保障税为专项税收,即只用于参加该体系的成员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者的补贴,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是完全分离的,并形成了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
该体系的资金运行模式为现收现付,即当期的支出需要来自于当期的社会保障税收入。由于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政府财政要为该体系提供最终担保。
(2)联邦政府统一组织。作为第一支柱的强制性养老计划由联邦政府统一组织,其具体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下设10个由社会保障署垂直领导的局及6个服务中心和一个鉴定中心。全国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的直接服务机构有1000多家。所有的资金都是在联邦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税收入也与其他联邦税收分开管理。社会保障预算为联邦政府的专项预算,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也是全国统一的。换句话说,社会保障税实施的是全国统筹。另外,组织与经办体系的管理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均来自从该体系税收收入提供的管理费。2000年,全部管理费用占当年社会保障税总收入的0.6%。
(3)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从这一体系建立之初开始,虽然税率不断调整,社会保障税一直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各自缴纳50%,这是雇主和雇员的法定责任。例如2001年,法定税率为雇员工资的15.2%,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额的7.6%。
对于工资收入特别高的人,并非是完全按照其实际收入作为纳税基数,而是有一个上限,即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障税。2001年,法定的最高纳税基数为每年8.04万美元。
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一般企业或非企业机构的雇员,也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自雇佣人员。对自雇佣人员的缴费规定是由其个人承担雇主和雇员的共同责任,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自雇佣人员既是雇主也是雇员。但考虑到其负担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给了这部分人员某些退税的优惠政策。
(4)有比较严格的受益资格与条件规定。能够领取第一支柱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和纳税贡献。该体系规定的领取年龄为65岁,从1935年该计划实施至今一直如此。当然,如果要提前领取也可以,但最早不得早于62岁,而且如果提前,只能领取折扣养老金而非全额。
第一支柱养老金的纳税贡献计算是采取计点方式,或者说是积分制。能够领取养老金的最少点数为40,且无论实际纳税额的高低,每年最多计4个点。换句话说,最少要有10年的缴费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退休金。这也是遗属获得补贴的基本条件。按照2001年的规定,纳税基数达到830美元,即实际纳税额达到126.16美元即可获得一个点,全年获得4个点的最低纳税工资为3320美元。残疾人获得残疾补贴的基本纳税贡献条件为缴纳社会保障税满5年。
达到法定条件的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以及遗属、残疾人的津贴也不是均等的,而是与在职时纳税基数相挂钩。比如在2000年,最高档次的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36美元,最低的为每人每月636美元。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贡献与收益挂钩。不过,这一支柱在高低收人者之间的转移支付成分还是非常大的。从替代率情况看,最低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56%,最高档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为26%。
如果年龄和纳税贡献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不能享受该支柱的养老金或其他相关津贴。按照这种规定,显然会有一部分人无法领取有关养老金或津贴,或在纳税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一定时期内没有收入。对此类人,美国有另外一套收入援助计划(SSI,实际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来提供保障,标准略低于第一支柱的养老金及遗属和残疾津贴标准。收入援助计划的资金来自于政府的一般性税收而非社会保障税。
(5)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自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障计划就基本实现了对就业人员的全覆盖。美国全国对该支柱纳税的人口约为1.5亿人。截至2000年10月,受益人总数约为4450万人,其中养老金领取者有2800万人,遗属津贴领取者870万人,残疾津贴领取者500万人;另外还有少量其他受益人。
(6)迄今为止仍一直有较多的资金积累。虽然美国的第一支柱养老金属于现收现付体系,但由于实施初期体制内抚养率非常低,后来随体制内抚养率的不断提高,税率也不断提高,所以该体系一直有资金积累。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一步提高了税率后,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结余,如2000年的社会保障税收结余比例为27.5%。结余加上投资收益,积累额一直呈较快增长之势。至2000年底,该体系的累计积累额已经高达近一万亿美元。目前,所积累的资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
就像所有发达国家一样,美国也面临老龄化问题。根据社会保障署测算,在税率及各种受益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体制内抚养率因老龄化而攀升,2016年将是当年收支平衡的年份,此后每年都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且赤字将越来越大,必须用积累进行弥补。至2037年,所有累计积累将全部用光。因此,目前美国各界都在探讨未来对策。
2.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
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模式雇主养老金计划有了迅速发展。目前是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存在较大区别。
(1)DB模式的基本组织方式。待遇标准由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虽然DB模式是一种待遇确定型模式,即雇员退休后可以按照与雇主的约定,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领取固定数量的养老金,但因其是一种非政府强制性计划,所以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而且也没有法定的最高限额。每个雇员可以享受何种标准,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与协商,但要根据联邦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实质,雇主养老金计划是雇员报酬的一种延迟支付方式,因此,不仅没有全国统一的待遇标准,在具体机构内部,不同雇员的待遇标准(包括计算公式)也往往有差异。
目前普遍采取基金制,筹资方式各不相同。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普遍为现收现付。即雇主根据当期支付需要筹资:资金或者完全来自雇主的当期收入,或者来自雇主与雇员当期的共同缴费。
现收现付的优点在于其管理简便,但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这一计划是雇主计划,没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担保,所以一旦一个机构特别是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其资金来源就无法保证,雇员利益自然也无法保证,因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在1974年出台了一项非常重要的雇员退休安全法案(ErisaAct),明确规定实施DB计划的雇主必须将现收现付制度改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基金,基金规模(包括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人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换句话说,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该法案同时规定,所建立的养老金基金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且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完全分离。
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基金筹资基本有两种方式:一是完全由雇主定期向基金注资;二是雇主和雇员共同向基金注资。其中多数企业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
由于实施的是基金制,并且支出水平是可测量的,而基金增值则不太确定,所以缴费通常是不确定的。即如果投资收益率高,可降低进一步的注资水平,如果投资收益率低,则要上调注资比例。具体的缴费比例通过精算确定。有些机构的此类基金由于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已经不用再继续往里注资了,仅基金自身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就足以支付当期需要并能够保证支付所有人积累的养老金权益。
基金管理方式及资金投向。美国的待遇确定型(DB)雇员养老金基金有很多。大的企业和大学等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独立的养老金基金,有些部门,特别是政府系统则往往是建立多个机构联合的养老金基金。
各个企业或非企业机构所建立的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都要成立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机构通常有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以及熟悉投资和精算的专业人士构成。这一机构作为基金的信托人,对基金负有监护并保证其安全的法律责任。其工作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雇员具体待遇水平的确定、筹资比例确定等具体业务工作。二是投资管理。
在美国,多数这类养老金基金的投资都不是由基金的管理机构(信托人)直接实施的,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信托人)委托专门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即基金管理和投资是完全分开的,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和大投资方向;二是负责在众多竞争性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投资代理人;三是与所选择的投资机构共同确定投资计划;四是全面监督投资代理人的行为及投资效果。当然,也有一些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特别是一些大公司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己进行投资,即这种管理机构兼有信托人和投资人的双重身份。
美国DB基金的投资方向非常多,既有股票、债券,也有不动产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对资金投向及投资比例,政府没有规定,而是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决定。通常,基金管理机构都采取多方向的组合投资方式,以防范风险并获得尽可能大的利益。
政府作用。虽然待遇确定型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非强制性计划,但在其组织和运作过程中,政府仍然发挥着多方面作用。一是规定基本组织方式。如前所述,雇主可以自愿选择何种类型的养老金计划,但一旦决定建立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根据1974年的法案,就必须是基金制的。二是进行税收调节。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所有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在领取时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当然,有关规定并不仅仅是针对待遇确定型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而是对各种类型基金管理者(信托人)和投资者的共同规定。四是针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主和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总体上说,政府在这一养老金计划中的作用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监管。
(2)DC模式的基本组织方式。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实施缴费确定型(DC模式)的基本方式是为在职的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按期进行资金注入并进行积累、投资。雇员退休后,账户中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归雇员所有,用于养老。
与DB模式中多数机构的资金注入为雇主单方义务不同,DC计划中对个人账户的缴费大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与DB计划相似的是,由于这仍属于非强制性计划,所以不同企业及非企业机构雇员个人账户的资金注入比例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机构中,不同雇员所得到的雇主对个人账户注入资金的多少,通常也有区别。这取决于雇主与雇员的谈判。
政府对缴费有税收优惠,但有总量限制。虽然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为自愿计划,但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种支持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税收优惠。
美国政府对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税收优惠的最基本做法是税收延迟。即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待最终领取养老金时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延迟与不延迟对个人的意义在于,它将所得税增值的大部分利益让给了个人。但税收优惠有最高限额。比如在2000年,对企业雇员个人注资部分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1.5万美元,加上雇主注资,最高税收优惠额度为全年3万美元。上述限额也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工资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动经常进行调整。
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法规定的,而且对于企业、非营利机构和政府机构分别有401(K)、403(B)及457条款。之所以制定不同条款,主要是因为上述不同类型机构有着不同的资金来源方式和不同的税收及财务管理方式。另外,对不同类型机构雇员规定的最高税收优惠限额也有不同。2001年,对非营利机构雇员DC计划免税限额(包括雇主和雇员双方注资)为每年3.5万美元。
缴费确定型(DC)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方式及投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与投资方式基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与待遇确定型(DB模式)所积累基金的管理方式类似,特定企业或非企业雇主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建立承担信托责任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决定投资方向并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个人不参与投资过程。另一种方式则是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以选择投资机构或投资产品的权利。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建立DC计划的雇主仍建立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但该机构并不承担决定投资方向以及选择投资机构或产品的责任,而是协助个人账户的拥有者进行投资选择。具体地说,此类机构首先要在市场上众多的投资机构以及更多的投资产品中进行选择,通常是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机构以及这些投资机构的几个或最多几十个具体投资产品,然后将所选择的清单提供给个人账户的拥有者,并提供不同投资产品投资内容、风险程度、收益前景等方面的咨询,最后让个人进行选择,决定自己账户中的资金究竟投向何方。当然,如果一个雇员放弃自己的选择权利,这一机构可以帮助个人进行选择,但原则上不承担风险责任。另外,个人账户资产记录等具体工作都是由这一机构完成的。在上述两种资金管理方式中,给个人以选择权利已经成为主流。
个人不仅有选择投资机构和投资产品的(有限)权利,也可以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比较便利地变更选择。
与DB计划的基金投资方向类似,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也非常多,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种金融产品。但具体投资方式并不是由个人或雇主成立的信托机构直接购买股票、债券等,而是购买主要有专业投资机构发起成立的各种基金、保险公司的年金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其中,投向共同基金(MutualFund)是DC计划养老金投资的主要方式,养老金也成为美国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共有共同基金八千多只,基金类型主要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基金有着不同的投资方向及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目标,以适应不同人的需要。
政府作用。在缴费确定型(DC)的雇主养老金计划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三是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对参保人的约束政策。比如,在59.5岁以前,个人原则不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否则就要有一定的经济处罚,等等。
(3)两种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变动趋势。无论是待遇确定型(DB)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是缴费确定型(DC)养老金计划,多年来都一直呈现不断增长之势。至2001年,全部DB计划积累的养老金基金规模近二万亿美元,DC计划的积累额则达到2.7万亿美元左右。相比较而言,DC计划的增长要明显高于DB计划的增长。虽然DC计划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发展起来的,但到1997年,其资产规模已超过DB计划的资产规模。DC计划日益受到青睐的原因在于,对雇主来讲,其可以避免待遇确定计划的风险并降低管理成本;对雇员来讲,其最大的好处是可携带,便于职业流动。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许多企业和非企业机构都同时拥有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养老计划。有些规定一个人只能参加一种养老金计划,有些则允许个人同时参加两种计划,当然,其中是有条件限制的。
3.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即为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按照美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均可开设个人退休金账户。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是一个完全由个人自愿参加的计划。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是一个完全由个人决定是否参加的计划。按照美国现行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IRA),而且不论其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
(2)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普通IRA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税收延迟,即向账户注入资金时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费基数,只是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RothIRA)的税收优惠,基本方式是在注入资金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本金最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而一般情况下,银行储蓄利息、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通常都是要纳税的。由于有税收优惠,所以对注入个人退休账户的资金是有限额的。如目前规定,每年每人向个人退休账户注入的免税资金最多不得超过2000美元。
(3)资金投向。个人退休账户大都开设于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换句话说,投资是通过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完成的。在美国,人们可以便利地将个人储蓄养老金从银行转到共同基金或从一只共同基金转向另一只共同基金。总体来说,通过共同基金投资是目前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到2000年,进入共同基金的个人储蓄养老金资产就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
(4)政府责任。政府在个人储蓄养老计划中的责任与政府在缴费确定型雇主养老金计划(DC模式)中的责任基本相同。一是提供税收优惠;二是监督资本市场运行,防范风险,政府同样也不对个人储蓄计划的养老金提供担保;三是对与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有关的缴费与提取上,也有一些约束性政策。
4.美国养老基金的来源、发放方式及筹资模式
正如上文所述,雇主和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美国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金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这种比例处在不断变化调整之中,雇主和雇员基本上各自承担社会保险金的50%,政府为能够确保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防止退休后收入差距过大,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中设置了上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计算保险费的百分比,其上限的标准随着工资水平及物价上涨因素不断调整。
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女都是65周岁,劳动者只要年满65周岁,并在工作期间缴纳满10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未到65周岁退休属提前退休,但领取的养老金是减额退休金,其扣减办法是提前一个月减发养老金的1.56%,即便满65岁后,仍发减额退休金数额。对延迟退休,即超过65岁退休的,推迟一个月增加养老金的0.25%,如推迟一年退休可增加养老金的3%。
20世纪30~80年代,美国的保险基金模式一直是现收现付制,用在职的一代人的钱来赡养已退休的一代人,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剂,把在职者的缴费直接用于当期退休者的养老金,是一种“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但美国人日益老年化,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加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转力度,也提高了养老金的缴费率,现收现付制越来越显现出弊端,养老保险基金开始连年出现赤字。为此,美国在提高养老金的缴费率和缴费上限的同时,也逐渐改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基金制,即保险计划的缴费水平应能保证积累起一笔基金,这笔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在一定时期(一般为10~20年)内养老保险计划支出需要。从长期来看,缴费率是一种阶梯式的上升趋势。1983年美国当年实施部分基金积累制,养老基金便出现结余状态,共结余300亿美元。
二、美国的遗属金制度
自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养老、失业等。遗属抚恤制度属于养老保障的一种。美国遗属金制度规定工作中交纳社会保障税的公民,都可以获得遗属金或者使自己的家属获得遗属金。遗属金的主要获得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甚至已离婚的配偶。但获得金额的多少,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划分。一般的,死者的家属可领取遗属金的多少取决于死者的平均收入。也就是说,死者生前赚得越多,社会保障税交得越多,遗属可以领取的遗属金就越多。美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会根据死者的基础保障金账户来计算死者家属可以领取的遗属金比例。这个比例依赖于死者家属的年龄和与死者的关系。如果配偶年龄超过退休年龄,那么遗属金金额为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100%。如果配偶年龄在60周岁上,但低于退休年龄,遗属金金额为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1%~99%。如果配偶抚养死者未成年的子女(不足16周岁),则可以在任何年龄领取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5%,子女可以领取死者基础保障金总额的75%,但家属可以领取遗属金的最高限额一般限定在死者保障金账户的150%到180%。
遗属金制度是一项由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一种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死者家属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它通过满足死者家属包括配偶(或者离异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来达到促进家庭稳定,性别平等;另一方面,它也对领取遗属金的资格,如年龄、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做了相应的限定。规定遗属金的申请是从家属申请之时开始而不是在死者死亡时就开始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过多的富人来领取遗属金,更大限度地满足穷人的保障需求。另外,家属获得遗属金的多少与死者生前的收入息息相关,换句话说,也就是死者生前交纳的社会保障金越多,那么他的家属获得遗属金的额度就越大,多缴费多受益,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美国的老年护理政策
根据美国1995年的一项统计,美国老人入住养老院的费用高达780亿美元。因而,建立专门的护理保险制度成为社会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经营者的共同要求。美国商业性老年护理保险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护理保险保单可独立签发,也可以以终身寿险保单的批单形式签发。但健康状况差的人一般不能投保。护理保险财源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社会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对老年人多样的护理服务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服务内容覆盖医疗护理、精神护理和生活护理等方方面面,多种多样的护理服务均属于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护理服务需求;另外,该制度重视对护理服务等级的划分,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各不相同,恰当的划分护理登记,对于确定护理服务给付数量、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至关重要;第三,其重视“在家护理”,方便了老人的护理,又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所带来的商品费用问题,对于在美国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中,仅有1/5是在专业护理机构,另4/5的被保险老人则是在家中或其他社区机构接受各种护理服务;第四是重视实物(护理服务)给付方式,与现金给付方式相比,实物给付更能适应被保险人的多样要求,护理实效较好,而且能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节省总体护理费用。
除了保险以外,美国对于老年护理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项目,联邦和州政府主要是通过“医疗支助”计划进行资金援助。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美国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机构。比如联邦政府就设有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为老年人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照护”计划)和长期护理费用(通过“医疗支助”计划)提供资金支持,并对全国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州政府一般设有老年管理机构(名称不尽相同),其主要职责是筹集资金、项目审批、联邦基金运营和为低收入者提供廉价住房等宏观性工作,政府一般不介入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美国长期护理服务主要有以下方式:①护理之家;②辅助护理设施;③家庭健康护理。
四、美国的其他老年政策
美国的老人活动中心一般由政府拨款,由私人承包,活动中心要有规定的设施及规模,政府才会批准经营。老人活动中心一般可以同时容纳100多个老人参加活动。中心按老人的比例配备一定量的工作人员为老人服务。中心内有桌球、保龄球、麻将桌、舞厅等娱乐设施,还有电视等供老人免费活动。年满65岁的老人,才有条件申请到老人中心活动,到老人中心活动不但免费,还提供早餐和午餐,以便于年老体弱或单身的老人,中心还派专车到老人的家去接送。而一般的老人每周只能申请一到两天去中心活动。困难大且年老体弱者,才特别允许每周选择三天去老人中心活动。
对于老年人售房,美国政府也制订了55岁以上的人出售住宅可“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老年人成为二手房市场的主体之一。该优惠政策规定:凡已到或已超过55岁的纳税人(或其配偶),销售其住房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125000美元售房纳税赢利的政策。其条件为:一是出售基本住宅前,纳税人或配偶并未选择使用过该优惠政策。二是在售房前的最后5年内,纳税人或配偶至少有3年时间实际拥有并使用该住宅。在考虑是否满足基本住宅的条件时,当纳税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在护理机构中居住的两年,也可计入实际拥有并使用的3年期限内。对于租房,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住宅出租给老年人后,不得涨房租,而且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减税优待。
处于西方文化的大背景下,美国老年人的独立性很强。美国老年人居住建筑模式主要有3种类型:独立式老年人住宅,满足有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的需求,一般为普通住宅和老年人专用住宅,后者多数是带厨卫的一室户,平面紧凑,采用标准构件,造价经济,总体布局上注意将老人住宅群布置在社区中心附近,结合社区服务设施、社交场所、医疗中心及交通设施。集合式老年人住宅,有专门的服务人员提供老年人所需服务,一般不包括医疗和护理。住宅内有方便、安全的社交娱乐场所和公共食堂等各类设施,并有完备的保安和报警系统。护理型老年人住宅,提供全面的护理和医疗服务,建筑按无障碍设计。卧室卫生独立,起居室和厨房共用。按照所提供护理程度的高低,又可分为养老院和护理院两类,护理院的医疗护理设施较养老院更加完善。
据美国《教育统计摘要》统计,60岁以上的老人中参加成人教育的高达41.2%。美国的各种学校没有入学年龄限制,对老年学生还有各种优惠政策。拿加州州立大学为例,普通人选一门课要180美元,而60岁以上的老人只需出6美元。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为老年教育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美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老年教育,鼓励各种民间老年教育组织参与老年教育。美国老年教育的特征是各个老年大学连成网络,依托社区,成员进行自我管理。
美国的社区老年大学多属于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性组织,与普通大学及学院有着密切的联系。除了对学员收取少量资料费用外,大部分依靠私立和公立大学及个人慈善捐款。美国的老年教育中心一般设在本地的市立学校,学院自行承担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课程的授课任务,有时也聘请行政助理协助实施教学计划。美国在各地还设有老年人的寄宿学校,专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入学,称“退休村”或叫“老年宿舍”,供老年人居住和就近学习。美国的社区不但重视举办专门的“白发大学”,而且经常举办“白发讲座”,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求知欲。
美国在联邦老龄管理局的资助下,建立社区大学,为老年人制定全面教育规划,采取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三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一是正规大学招收老年学员,进修或旁听大学课程,食宿与青年学生一样,免收学费。有的大学为老年人单独编班,开设老年人需要的课程。二是高等院校办短期大学,推动老年寄宿教育。三是地方成立老年教育学校和专业班级,吸收老年人参加非正式学习,开设短期课程。
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所取得的绩效十分显著。首先,美国通过立法来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保证其贯彻执行。其次,美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当广,基本能够覆盖到全体国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且美国还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补充保障体系,将政府保障与补充保障有机结合,以确保每位公民能够过上较好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