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网络保护(1 / 1)

45. 未成年人上网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联合发布的《2019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 较全面地反映了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新特点。当代青少年是名副其实的“网络一代” “数字一代”。伴随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已经互嵌交叠而难以分离, 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触网率更是呈现出明显的“一低一高” 特征。与普通未成年人相比, 留守和流动儿童存在网络使用技能偏低、手机游戏偏好明显、更易遭遇不法侵害等问题。

因此, 应该重点关注的不是未成年人能不能上网的问题, 而是能否合理使用的问题, 以及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身心危害等问题。未成年人上网可能面临的风险是被动接触网络**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 表现形式主要是图片、视频、游戏和小说。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 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 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一, 网络不良信息中传播的刺激、兴奋等信息会激发未成年人的好奇心理和尝试心理, 耗费未成年人的精力, 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时间和兴趣。其二, 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是扭曲的价值观念, 影响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使未成年人缺少社会责任感。其三, 网络不良信息容易使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影响与家人(朋友) 沟通交流, 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网络不良信息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不良信息所传播的扭曲的价值观念、偏差的行为模式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标准, 诱发违法犯罪心理, 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对网络不良信息危害的认知误区、判断标准偏差是网络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

要原因。

46. 如何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 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 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就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学校、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作出规定。此外, 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还规定,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复杂多样, 并非单一成因所主导。首先,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关键时期, 其自身好奇心强、心理不够成熟、自控能力也较差; 其次, 网络世界信息繁杂、光怪陆离, 尤其是网络游戏彻底颠覆娱乐方式, 迎合了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 给其巨大的吸引和诱导;再次, 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缺失, 家庭和学校在监护上的缺位, 使其在现实世界缺乏关心与认可, 转而往虚拟世界寻求刺激与快感; 最后, 相关保护政策和措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有些网络平台或运营方缺乏社会责

任感。

针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现象, 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件。2019 年11 月5 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从账号实名注册、严格控制游戏时长、规范付费服务、加强行业监管、探索适龄提示制度及树立未成年人正确的网络游戏消费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2020 年7 月13 日, 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2020 “清朗” 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的通知》。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网课学习版块的生态问题, 深入清理网站平台未成年人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 严厉打击直播、短视频、论坛社区环节等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 从严整治青少年常用浏览器等工具类应用程序恶意弹窗问题, 严格管控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 集中整治网络游戏平台防沉迷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持续大力净化网络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网络保护” 一章, 对国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网络服务提供者等都提出了要求。

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社会治理挑战, 仅靠一方力量并不切实际, 需要社会、学校、家庭、企业综合施策、协同配合、共建共治。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法律法规,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督查性、可追溯性, 同时相关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应与时俱进, 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例如, 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如人脸识别等, 变以往的实名注册为实人注册, 避免实名认证及防沉迷系统形同虚设,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 探索实施适时提示制度等互联网企业针对性保护机制, 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长; 规范付费制度, 建立负面清单, 对不严格落实和遵守相关保护举措的企业严格处罚。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第一道防线。首先, 家长要以身作则, 以良好的家风潜移默化地施加正面影响; 其次, 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关心关注, 加强沟通交流, 发现并满足其心理需求; 最后, 家庭应当加强教育引导, 让未成年人意识到网络是一把“ 双刃剑”, 引导孩子适当探索优质游戏放松身心、正确使用网络来获取信息, 同时培养拓展孩子丰富的兴趣爱好。二是完善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切实担负起监护守护未成年人之责任。在日常学习中, 增设网络教育培训课程, 引导孩子建立健康绿色上网的理念与意识, 积极传授文明上网、正确用网的方式方法; 建立心理辅导室, 丰富课外活动等, 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心理变化, 帮助其排解压力, 舒缓身心; 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 与家庭协调配合, 合力履行好监护之责; 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 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共同教育引导。三是加强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应当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 开发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游戏, 把防沉迷措施有效落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建立相关身份认证系统、防沉迷系统等; 媒体也应当通过舆论对不遵守相关制度举措的企业进行曝光和负面评价, 积极发挥舆论作用, 敦促社会各界协力做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

47. 如何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网络素养, 是运用电脑及网络资源来定位、组织、理解和分析信息的能力, 是一种适应网络时代的基本能力, 具体可包括信息分析评价能力、印象管理能力、道德认知和行动能力、情感体验和审美能力等。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素养的具体内涵也会不断丰富

完善。

根据《2019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高达93. 1%, 但在互联网技能学习与应用方面,65. 6%的未成年网民主要通过个人摸索学习上网技能。可以看出, 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整体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与我国缺少网络素养的系

统教育密切相关。

缺少网络技能和素养的系统教育, 未成年人不懂得如何在正确使用网络服务生活和学习的同时保护自我, 容易带来过度沉迷、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很多隐患。而且当前网络环境鱼龙混杂、信息繁多且良莠不齐, 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使其掌握相当的网络技能, 能够正确地使用网络服务生活和学习, 已势在必行。我们有必要通过建立多方联动的网络素养教育体系, 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为网络时代的未来奠定基础。具体可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挥学校的教育主体作用, 实现“赋权” 和“赋能” 的有效结合。近年来, 网络辅助在线课程学习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新趋势, 有必要将网络素养相关教育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地纳入义务教育基础课程, 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 按年级详细划分阶段, 有针对性地将网络素养教育的不同内容融入各个年级及学科。同时, 进一步在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中增加网络素养版块, 编制相应的教师指导手册, 使中小学教师掌握网络素养教育最新的理念及方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到,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互联网开展教学活动, 这也对学校加强未成年人网

络素养的教育提出了要求。

切实发挥家庭的重要辅助功能, 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教育的有效辅助。

父母在自身掌握相应网络素养的基础上作出良好的示范, 正确合理有节制地使用网络媒介,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同时家长需要注重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 以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去关心、 “干预” 其上网行为, 以宽容理解的态度引导其建立良好习惯, 掌握相应技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 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敦促网络平台及互联网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增强底线意识, 为未成年人提供净化的网络环境,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功能;网络平台及相关企业应充分利用产品和技术革新, 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提供便利, 比如开发青少年净化版软件、落实防沉迷措施、提升内容发布审核标准、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或相关软件进行适度提示和设置操作警示等, 打造全环节覆盖的健康网络环境。

加强政府部门监管, 汇聚社会各界力量, 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近年来, 我国净网行动在开辟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方面卓有成效, 接下来应推行政府部门监管的常态化, 做到监管不缺位; 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和企业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项目, 推动实施绿色网络健康计划, 提供热线咨询、指导、评价和预警服务。健全和规范各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提升网络素养的良好

氛围。

48.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应当注意什么?

当今时代, 未成年人网民数量与占比持续上升, 各种网络创作传播平台不断涌现, 互联网、短视频APP 等已经进入未成年人的生活中, 成为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而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选择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创作发表来表达自我、彰显个性、沟通交流、传播分享, 这已然成为一种不可逆的大势。近期, 一位网名为“钟某某” 的少年用户在网络软件抖音上发布了一些模仿老师的短视频, 因其风格诙谐搞怪、以其亲身经历为脚本引发网友共鸣, 得到大量好评, 钟某某从而在网络上走红。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 当地教育局作出回应称, 学校对钟某某进行了一番教育, 希望家长等给予正面引导, 尽量拍一些正能量的视频。此后, 钟某某将一些视频在平台上主动下架。这一事件作为未成年人网络创作的典型, 引人深思。

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从法律角度来看, 与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 都拥有知识产权, 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制约。但是, 由于未成年人这一创作主体本身的特殊性, 又使得未成年人的网络创作具有区别于普通网络创作的特点, 比如未成年人将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 因其心智不成熟, 自我调节能力不够完善, 更容易被涉及作品的各类评论影响身心健康发展, 尤其是多有负面评价甚至网络暴力的情况; 未成年人的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 其发布作品引发网友关注容易被“人肉搜索”, 泄露其个人信息及隐私等并带来不良后果; 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 作品流传广受好评, 而学校和社会的包容度不够, 则容易损害其创造力、限制其潜能发挥等; 未成年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及相关知识, 创作过程中容易遭遇他人侵权、剽窃或无意间侵害了他人知识产

权等。

网络为我们提供了更丰富的创作源泉、更多样的分享方式、更广阔的展示平台, 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创作无可厚非, 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受到学校和社会的包容与鼓励。但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作为创作主体的特殊性,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 是未成年人个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成年人要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意识, 当自己的网络创作遭到他人剽窃、非法使用时, 应当及时告知监护人或者学校老师等, 并在其监护人等的帮助下, 进行维权, 比如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侵权者索赔。第二, 要注意避免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创作时, 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必要的知识, 充分发挥自身创造力, 在运用自身聪明才智创作, 表达自我的同时, 一定要注意坚持原创, 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上既有的内容服务于自身创作, 但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盗用、剽窃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 创作的作品要符合公序良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有可能会传播分享, 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遵守创作平台的发布规范, 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 避免内容低俗化、恶趣味化, 要远离色情、暴力, 在内容上展现青少年阳光开朗、积极向上的一面, 传播未成年人应当有的精神风貌。第四, 要注意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创作时, 要加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意识, 不能在网络上轻易地透露个人信息, 以避免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 不随意点击、浏览陌生链接, 不随意发布真实身份信息; 不在创作平台上泄露具体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第五, 要有节制地利用网络创作, 防止网络沉迷。对于自己的网络创作要主动与家长、老师沟通, 取得理解与支持。遇到问题主动寻求家长或者老师的帮助与指导。对于网络上好坏掺杂的各类声音或者评价, 不要太过在意, 提高自身心理素质, 在分享交流的过程中保持平常心, 避免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不良评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49. 如何保护网络领域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2019 年8 月22 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立法, 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部专门的立法, 《规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保护, 包括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删除等环节。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来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是要求网络运营者设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 二是明确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转移、披露的, 实施严格的“同意” 规则, 须征求其监护人同意, 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 三是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小原则”, 即应当保证收集范围和收集的数量最小、存储期限最短、工作人员的授权最小化; 四是确立安全评估制度, 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 应进行安全评估, 确定委托的范围和相应权利责任; 五是对删除权和数据泄露通知权等作出细致要求, 明确侵害未成年人相关权益(比如网络欺凌等) 的信息, 监护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的, 应当及时通知监护人等; 六是进一步明确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因为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相对较弱, 所以对于其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在实践中, 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 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 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当然, 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 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了

一个新阶段。

为了充分发挥《规定》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及信息的保护工作, 各方面主体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配合,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政府部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的主体层级大幅提升, 从以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直接提升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同时, 政府部门应当做到严格执法, 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 对于不落实相关规定内容的网络运营者进行严格查处,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 作出严格处罚, 同时要求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 畅通接受举报的渠道, 设立信用档案公示制度。其次, 网络运营者企业责任方面。网络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相关要求, 积极主动开展企业自查, 检视以往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做法, 建章立制, 查漏补缺, 设置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 确立严格的同意原则, 遵守信息收集的最小原则, 实施安全评估制度, 建立删除权制度等, 以配合实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全流程及全周期的加强保护。再次, 监护人监护责任方面。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信息之所以容易泄露, 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未成年人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对信息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因此, 家长和老师自身应当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 具备基本的网络保护能力。在此基础上, 学校和家庭要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及信息保护的思想意识层面和实践操作层面的教育指导, 引导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掌握充分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 在利用互联网创作、学习和娱乐的同时, 避免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最后, 互联网行业组织方面。互联网的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 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积极引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 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 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清

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50. 网络产品和服务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信息时, 应

该注意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 应当及时提示, 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2019 年10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者通过网络收集、使用、保存未成年人信息时, 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事先征得监护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不得过度处理, 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据此,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欲通过网络收集使用和保存未成年人信息, 应当取得监护人明示的授权同意, 应当审核; 2020 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得监护人同意已成为最基本的要求。第二, 充分利用技术手段, 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 并对其使用个人信息施加保护性限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 包括未成年人个人身份认证系统等, 严格审核和确认使用人是否系未成年人, 在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明显位置给予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明确提示, 并对其网络浏览、软件下载或使用过程中施加使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效限制。

第三,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网络产品和服务者应当设置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专门规则、专门协议和专门责任人; 确立严格的同意原则; 确立信息使用的最小原则; 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评估制度; 完善删除权制度等。第四, 收集、使用及保存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前, 进行数据保护安全评估。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于自身数据处理活动的全流程进行数据保护的安全评估, 同时采取一定技术和制度措施有效降低数据丢失或泄露风险, 充分保障数据安全; 一旦出现数据丢失或泄露, 第一时间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 同时启动应急机制,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防止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第五, 显著公示举报途径和方法, 畅通举报渠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结合本单位提供的未成年人相关服务, 在相关平台或软件上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 通过显著方式公示举报途径和举报方法,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及时受理并处置相关举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 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1.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履行什么义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积极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游戏应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作出适龄提示, 并采取技术措施,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此外, 第七十六条还对网络直播服务作了特殊规定,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 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在现实场景中, 一是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窃取、篡改等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在内部制定针对未成年人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加强技术手段,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行为。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内容的辨别意识,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轨迹、状态的技术手段, 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二是尽到内容审核义务。内容审核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对内容进行审核。对于“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必须进行严格界定。在此须明确, 凡属于消费型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功能, 都应该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模式, 因为未成年人尚不能自食其力, 其经济来源均源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如果不对其使用进行合理限制, 势必导致其沉迷并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的需求须进行积极调研, 开发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明确其有义务对未成年人使用时进行内容审核及不良信息屏蔽, 使其对未成年人成长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最小化, 使网络产品和服务真正能够起到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积极作用。三是尽到信息保护义务。信息保护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须在合理范围内、为特定目的收集关于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利用个人数据须明确告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未经其同意, 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数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要保证未成年人数据安全, 对第三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尽合理注意义务, 收到侵权通知后中止传播义务, 并披露侵权人信息。

使用未成年人的信息数据等, 不能以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为前提, 同时遵守法律对信息数据使用的权利, 保持个人数据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

对于与未成年人身份密不可分的信息, 遵循严格使用、知情同意的原则。

四是尽到显著提示义务。显著提示义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时, 应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告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在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时, 应及时提示, 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尤其是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应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作出适龄提示, 并采取技术手段,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

戏或游戏功能。

52. 不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 产品提供者是否需要考虑和关注未

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 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九条规定: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 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网络已经占据了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时间, 也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风险的忧虑。在网络产品中尤其以网络游戏更甚, 游戏产品理念背后的激励机制更为复杂, 玩游戏也更容易占据未成年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游戏为未成年人创造的是一个完整的虚拟世界, 让未成年人以与现实世界可能完全不同的方式体验人生, 来影响其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 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控制力。如果没有外力介入或介入的时间和方式不当, 未成年人重新获得自主控制的能力就有可能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此外, 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普遍处于发展阶段且网络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的情况下, 沉迷于游戏又往往容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因此网络产品提供者更需要考虑和关注未成

年人。

随着电子产品的不断普及, 未成年人触网比例显著提升。据统计, 有超过80%的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 60. 8%的少年儿童平均每天使用网络时间超过30 分钟。因网络游戏时间不限、内容分级不细等原因, 60%以上的未成年网游玩家视力下降, 30%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网游中接触到暴力、赌博、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因不良信息的毒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虽然这些网络产品不针对未成年人, 但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网络产品的提供者都有义务用正确的信息内容、正当的行为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防止网络产品变成受利益支配的商业逐利活动, 防止利用网络产品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播非法有害信息。因此,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应当要求对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并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 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同意。

53. 如何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网络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 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 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 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 年10 月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从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 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等方面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作出了具体安排。2020 年3 月1 日正式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 政府已经在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和改进网络游戏管理, 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此外, 游戏企业必须执行网络游戏和信息分级制度, 并由文化和新闻部门审核监管。根据目前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和网络游戏内容(是否包含暴力内容、不良语言、性内容等), 可从早教类、管控类、限制类、禁止类等方面划分, 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实行未成年人登入网游时段、时长监管分级, 实行游戏充值限额分级等。首先, 就学校方面而言, 要进行积极引导。学校应依据不同阶段未成年人的特点要求其合理安排网上时间, 避免学生网上时间过长, 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网络信息, 影响身心健康。并且提供情绪指导, 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和心理疏导活动, 发展更多的兴趣爱好, 引导学生走出网络空间, 调节身心状况, 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投入学习和生活。其次, 父母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在避免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方面, 必要的监督管理不能缺失,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角色至关重要。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网络信息时, 父母通常是第一发现的人, 因此父母应管好孩子更应该管好自己, 控制自己接触游戏的时间, 并且多陪伴孩子,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同时引导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良好的自律习惯, 以及正确使用科技工具的能力。多关注身边的人和事, 培养新的兴趣爱好, 比如爬山、轮滑、舞蹈等, 拓展自己的精神世界。有时候接触不适宜的网络游戏或者信息, 是未成年人为了与玩伴有共同话题或者让自己融入集体中, 所

以应建立正确的社交圈。

54. 当发现网上有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使用的服务及产品时, 应

该怎么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就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对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网络氛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做好调查准备。对于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服务或者产品, 先做好调查工作, 搜集服务及产品内容, 检验存在不适合观看的网络并记录, 进一步了解不适合观看的情况。二是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服务及产品, 防止信息扩散。三是建立完善可行的投诉渠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置若罔闻, 并不处理, 继续发布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使用的服务或产品时, 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服务或者产品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防止危害后果的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投诉、举报。

55.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

人形象的, 应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 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防止信息扩散。此外,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

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一是要承担民事责任。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如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合并使用。二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提示义务, 或未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作出适龄提示的, 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三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比如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或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足以贬损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是构成犯罪的, 还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这里, 2013 年9 月6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以下几个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1)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 又诽谤他人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例如, 罗某笑一案中被告为了加大网站的访问量和浏览量, 擅自转载具有一定负面内容的文章, 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没有经过原告李某(未成年人) 和李父的同意, 并擅自使用李某和李父的照片作为配图, 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另被告转载的文章使公众误以为李某和李父就是罗某笑和罗某, 导致李某和李父在网上被攻击谩骂, 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是未成年人, 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和精神痛苦, 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删除转载的两篇文章, 并发表致歉声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万元、经济损失3000 元。从这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公共事件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可以看出, 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未成年人或者恶意扭曲、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 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56. 什么是网络欺凌? 对未成年人有何危害?

网络欺凌, 是指利用互联网, 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照片、视频、聊天室和网站等方式进行的欺凌, 是一种新型的欺凌类型方式。网络欺凌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 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 以文字、图片或音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 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这些行为大部分是以匿

名的形式实施的。

与传统欺凌行为相比, 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这是因为, 网络欺凌可以在网上迅速而广泛地传播, 且对于涉及其中的所有人而言, 这些伤害性的信息都难以真正彻底删除。与线下欺凌不同, 网络欺凌可能永远跟随着受害者, 使他们长期笼罩在焦虑的阴影中。

网络欺凌对受害者有许多负面影响, 它可能导致情绪困扰、抑郁和学校暴力。从网络欺凌实施者角度来说, 许多参与欺凌行为的年轻人, 往往都有情感和现实社交困难问题, 通过实施网络欺凌来错误地宣泄自己的情绪, 逐渐与现实生活脱节, 产生心理上的障碍。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欺凌者, 还是被欺凌的对象, 都遭受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相关数据显示, 至少一半的未成年人都经历过网络欺凌事件, 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日渐频发的

问题亟待解决。

57. 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

如何正确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 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及网络运营商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也应当依据未成年人在网络欺凌现象中承担的角色来分情况应对网络欺凌现象。

针对未成年人为网络欺凌的实施者。第一, 家长应当积极承担监管责任和教育引导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家长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并进行合理管教; 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当家长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欺凌他人的行为时, 应当及时制止, 积极消除对他人的负面影响, 厘清行为背后的原因, 加强对其守法意识的教育, 帮助其改变不良习惯, 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若已对他人造成损失, 家长应当主动担当, 积极赔偿, 让未成年人更好地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与严重性。第二, 学校应当建立网络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防止学生成为网络欺凌实施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网络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网络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网络欺凌行为, 学校不得隐瞒,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 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主动发挥职能作用, 帮助实施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改正自身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对具有网络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 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改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 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行为是因为缺乏监护人对其教育管理, 相关部门及组织应当主动跨前一步, 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第四, 网络运营商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 当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欺凌的不良行为时,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学校及相关部门。

针对未成年人为网络欺凌的受害者。第一, 家长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当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的网络欺凌时, 作为监护人, 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 采取报警、提起诉讼等形式来进行维权; 积极与网络运营商联系, 积极防止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的扩大; 实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 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第二, 学校应当将反网络欺凌纳入日常课程中, 教育未成年人欺凌他人的危害性, 让学生能够认识到网络欺凌他人的非法性、不道德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当发现学生正在遭受网络欺凌,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 政府和基层组织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时, 应当履行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 督促网络平台积极采取措施。并在必要的情况下, 对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帮助,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在网络欺凌事件中受损。第四,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积极配合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 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防止信息扩散。

58.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方式, 随着未成年人接触电脑、手机等智能工具越来越早,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知识的引导, 也极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稳中有降的情况下, 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却大幅上升,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我国有近1 亿网民, 其中, 35 岁以下的青少年占82%, 未成年人占17. 3%, 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涉及的网络犯罪,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网络侵犯信息权益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 恶意盗取他人信息、隐私等信息犯罪。计算机记录及储存功能非常强大, 随着网际网络的迅速兴起, 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更为方便和快捷。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 人们对科技手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 个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 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许多未成年人在掌握计算机技术后, 因法律意识淡薄, 出于猎奇心理, 采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信息, 最终触犯刑法, 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的犯罪日益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 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 若进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 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 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网络虚假事实来侵占他人财物。四是通过网络进行盗窃。例如, 未成年人盗取他人游戏账户, 来获取他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五是通过网络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 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原因, 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就内部原因来看, 未成年人因自身心智不健全, 法律意识淡薄, 易受到网络上涉黄、涉暴力信息的蛊惑, 无法厘清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区别, 加上部分未成年人正处于叛逆期, 内心极度渴望自由, 在缺乏外部约束和管教的时候, 极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外部原因来看, 第一, 部分家长和学校疏于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管教, 导致未成年人长期沉迷网络, 并长期接触负面信息, 致其内心空虚, 未能规范自身的行为。第二, 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负面信息, 这些信息极大程度上诱导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

道路。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类型及成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第一, 家庭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 拓展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 避免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 注意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呈现低龄化、重度化、娱乐化、危险化等特征。相较成年人而言, 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初期阶段, 心理认知缺陷、社会经验不足以及行为控制能力较弱等原因导致其极易受到网络负面内容的诱导, 以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 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网络素养, 并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拒绝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产品, 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的网络使用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 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 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 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进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第二, 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利用网络。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教育体系,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 并逐步建立校园网络中心, 配备上网辅导人员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三,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着力打击、取缔非法涉黄、涉暴力的网站、社交软件及网络游戏, 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

59.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网络游戏要符合哪些要求?

近年来, 网络游戏在满足群众休闲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 也出现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现象,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

响, 社会反映强烈。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游戏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 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 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七十四条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 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七十五条规定,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作出适龄提示, 并采取技术措施, 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019 年10 月25 日, 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对网络游戏提出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要

求, 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 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 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 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网络游戏企业可以对其游戏服务设置不超过1 小时的游客体验模式。在游客体验模式下, 用户无须实名注册, 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对使用同一硬件设备的用户, 网络游戏企业在15 天内不得重复提供游客体验模式。

第二, 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 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 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小时, 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 5 小时。

第三,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 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十二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 十二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用户, 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 元人民币, 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 元人民币; 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用户, 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 元人民币, 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 元人民币。

第四, 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从游戏内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对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认知混淆程度、可能导致危险模仿程度、付费消费程度等多维度综合衡量, 探索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作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 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页面等位置显著标明。有关行业组织要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具体标准规范, 督促网络游戏企业落实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 并及时对造成沉迷的游戏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修改。

60. 如何应对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 一些不法分子试图钻法律漏洞, 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例如N 市发生的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 谎称自己为影视公司员工, 在网络上招聘童星, 在社交软件上结识30 余名女童, 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 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 并谎称需要面试, 诱骗被害人通过QQ 视频聊天**做出**动作; 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 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 甚至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N 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N 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蒋某为满足**欲, 虚构身份, 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 借助网络手段, 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动作, 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 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且属情节恶劣,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 被告人蒋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应对类似上述案例的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保证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我们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完善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及时弥补法律空白, 精准打击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在上述案例中, 被告人蒋某曾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 认为其行为虽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但是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 其行为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犯罪。由此可见, 对于这种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因法律规定相对空白, 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 犯罪分子往往抱有侥幸心理, 企图利用法律漏洞,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徘徊, 以此为自己的行为脱罪。因此, 对这种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应当根据互联网发展的具体情况, 相关部门主动跨前一步, 及时完善法律法规, 弥补法律空白, 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而更加精准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 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