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哪些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 广义上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 狭义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这里一般是指家长(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对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 进行的教育, 主要是家长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一种社会活动。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是指监护人在法律范围内教育未成年人
的法定义务或职责。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家庭有着学校及社会教育无可替代的角色及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
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法律还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 规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主要侧重于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生理心理的健康和行为习惯的培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家长应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 为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导。家长要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 增强家庭教育本领, 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正确行动教育引导孩子; 家长要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个性, 创设适合孩子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境; 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 坚持立德树人导向, 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 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 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 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 不断创造家庭教育机会, 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孩子情况, 支持孩子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 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也应主动发挥引导作用, 提供专业服务, 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
服务。
家庭教育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 未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同时,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稳定, 防止父母或监护人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1. 父母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目前通过全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现行法律明确了家庭保障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的义务。《宪法》第四十九条指出,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在保障未成年人适龄入学方面, 《义务教育法》对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年龄进行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法律还明确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情节严重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2. 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 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 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监护人的具体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 八)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并进行合理管教;十) 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 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同时, 法律也对父母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进行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情节严重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 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当予以训诫,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对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补充完善以及详细列举, 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 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 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 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 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 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 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 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还规定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3. 父母和监护人不得允许和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 应当如何理解?
父母和监护人不得允许和迫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劳动, 具体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的劳动范围法律有特别规定, 父母和监护人不能采取各种手段, 允许或者迫使其从事法律特别规定外的劳动; 二是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参加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 父母或监护人也应当尊重其自身意愿。
首先, 国家鼓励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劳动能力, 但反对未成年人长期从事有损于身心健康的劳动。1991 年国务院发布第81 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已失效), 首次对童工年龄(未满十六周岁) 进行了界定, 特殊行业领域必须从小进行系统训练的除外, 如文艺领域的舞蹈专业、杂技专业演员, 体育领域的跳水、游泳、体操等运动员。《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 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上, 父母和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者, 必须在法律特别的范围内允许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
其次, 即使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特殊行业领域内, 父母或监护人也不能违背其意愿, 迫使其从事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在作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前,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因此, 如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主观上不愿意从事法律特别规定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等活动, 父母和监护人也应尊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意愿, 不能强迫其劳动。根据现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拐骗童工, 强迫童工劳动, 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使用不满十四周岁的童工, 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 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司法实务中, 尽管极少有未成年子女直接起诉父母强迫其长期从事劳动的案件, 但这并不能掩盖互联网上暴露的很多现实例子。2019 年4 月, 年仅三周岁的童模妞妞因不愿拍摄某品牌服装照片被其母亲踢拽的视频在网络上曝光, 引发全社会对童模的关注, 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尚在培养期,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才能真正地守护好每一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使其茁壮成长。
14. 监护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古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直遵循“家属所得的财物全部归家长” 的古老原则, 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 共同生活, 家庭财产集中归家长所有、管理, 家属没有私产。我国古代社会则有“子妇无私货, 无私畜, 无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与” 之礼制要求, 也禁止未成年人拥有私有财产。现代各国立法都明确赋予了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就是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央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 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落实“特殊保护, 优先保护, 全面保护” 的理念。作为监护人首先要更新独立财产观念。中国社会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 年的发展和财富积累, 未成年人的财产数量和形式日益丰富。有的有表演天赋经常参加演出; 有的比赛获得了奖金收入; 有的文学造诣高, 写书、写文章正式出版或发表获得了版权与稿费; 还有的未成年人天生酷爱科学, 通过科技发明而取得了专利。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归谁呢? 这些通过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劳动, 获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都应归未成年人所有。又如未成年人继承、接受赠与财产。关于赠与的财产, 不仅包含未成年人逢年过节时获赠的钱款、实物, 也包含父母、长辈等将未出资的未成年人直接登记在权利证书、凭证上, 还包括父母离婚协议或解除同居纠纷中协商一致将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份额赠与其子女。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区分自己与未成年人的财产, 比如列好清单、做好收支登记等, 潜移默化中传递独立财产观念, 有助于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建立起独立的人格和责任担当的
优良品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 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也是监护人监管财产根本性原则, 落实这一根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得主动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还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后果, 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 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妥善管理与支配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之职责。目前, 法律法规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管方式未作出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的钱款, 如高风险理财产品投资, 常常伴随高风险, 一旦遭遇失败, 财产不仅无法保值增值, 反而出现巨额亏损;而如果持有现金保管, 则使得该财产处于随时被挪用、侵占或混同在成年人的财产中。相较而言, 普通家庭采用定期储蓄存款以获取法定孳息为主要保管方式, 一般以3—5 年为宜, 既能确保未成年人财产的安全性, 又能尽可能使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而对于其他权利凭证如房产证等的处分, 应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
三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五项也规定, 在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时, 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据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后, 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探索,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是坚持特殊与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 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权是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 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前, 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依据“特殊保护” 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会准许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除非继承财产有损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
15. 作为父母, 发现未成年人偷刷银行卡、支付宝打赏网络主播, 应
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偷刷银行卡、支付宝打赏网络主播, 是指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 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名义、身份信息注册开通网络直播平台, 使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网络主播。
《2019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 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 75 亿。2020 年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 全国大中小学推迟开学, 防疫期间有2. 65 亿在校生普遍转向线上课程, 线上娱乐更是成为许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娱乐方式, 截至2020 年3 月, 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 6 亿, 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 32 亿。因此, 作为父母, 发现上述情况, 不宜一味责备未成年人, 想办法既要解决退款问题, 也要从根本上
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首先, 要了解法律及时主张。父母先向未成年人详细了解下载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等情况, 并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公司协商解决。平台如不能协商解决,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 2020 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给出如下指导意见, 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该说, 只要能够证明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的主体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客观上其支付的游戏或打赏款项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且主观上该行为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款项最终都能被追回。
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能证明实施付费、“打赏” 行为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不认可的情况下, 可以被直接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平台公司应退还款项。同时,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能觉得有了指导意见, 就放松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这里列举一起案件, 以引起父母们的注意。郑某(系国外在读的未成年人) 使用其母亲认证的账户在1 年多的时间内充值虚拟币863 笔, 共计价值52 万余元。其中短短2 个月左右内, 郑某消费支出38 万余元, 一天最高消费超5 万元。本案中虽然实施打赏行为的主体确为未成年人, 但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 面对自己账户内子女发生的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 采取了长期放任态度, 对其女儿高额的网络消费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已经构成对子女交易行为的默认, 因而不宜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为由而认定为无效行
为要求退还费用。
其次, 要强化自身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能有机会实施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家长在生活中对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保管不当以及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 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 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
迷网络。
再次, 要开展家庭教育防止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根据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适时开展家庭教育,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娱乐环境, 减少其主动接触网络时间, 从而避免其长期沉迷网络; 在未成年人观看网络内容时能给予从旁陪伴、帮助未成年人分辨是非, 及时远离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内容。
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措施、服务时间等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相信通过政府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制度与措施上严格落实、家庭监护的合力, 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不知情下“打赏” 的情况将越来越少。
16. 为什么需要委托监护, 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委托监护, 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 在特定情况下, 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
因此, 委托监护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人, 在特定情况下, 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可分为全权委任和限权委托。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全权照料, 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 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国外求学寄宿家庭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委托监护只转移监护职责, 不转移监护资格, 即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转移至受托人, 其仍为监护人。因而当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受损时, 除非特别约定, 否则, 仍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以往所有的委托监护中, 留守儿童的监护与生存状态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权威调查, 目前全国留守未成年人已经超过5800 万人, 其中87%集中在农村地区。事实上的监护模式可分为四类: 父母一方监护抚养、隔代监护、其他亲属监护抚养、自我监护(无人监护)。其中, 隔代监护状态占到了89. 3%, 然而隔代祖辈因年纪大、精力有限、普遍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 生活中除了吃饱穿暖外, 基本难以承担对留守
孙辈的监护教育之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无正当理由的,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 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 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1)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 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3) 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4) 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该条规定不仅对委托照护的前提作出了要求, 同时对被委托人的选任提出了多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尊重了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将“代为监护” 修订为“代为照护”, 一字之改, 体现立法者在未成年人委托监护态度上的微妙变化———委托监护不能一托了之。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抚养, 不仅包括物质层面, 更重要的是精神、心理层面的交流。以往外出务工的父母与留守未成年人的见面频率都很低, 一年只见上两三次。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电子通信工具普及, 《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应时代发展, 在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 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外出务工的父母们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视频电话等媒介, 增加沟通频次和内容, 在经济条件许可时增加回乡次数, 以弥补委托照护的不足, 让留守未成年人感受双
份的爱。
17. 如何提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能力?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抚养教育未成年人。陪伴孩子成长的家长、监护人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 家庭教育也是开始时间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教育形式, 是为孩子即将开启的人生扣好“第一粒扣子”。家长家庭教育素养直接关系到家庭教育质量的高低, 并对未成年孩子健康成长产生直接影响, 进而影响其一生的进程。因此, 提升家长家庭教育素养, 可以全面提升家长综合
教育水平。
一是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部分家长认为, 父母、监护人只负责赚钱养活孩子, 而教育孩子是学校的责任, 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家庭教育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中最容易被忽略却是最重要的。因为家庭教育的私人性质, 造成了不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广大家长要及时了解掌握孩子不同年龄段的表现和成长特点, 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 努力把握家庭教育的规律性, 切实增强家庭教育的有效性。要杜绝重物质轻精神的家庭教育倾向, 很多家长认为只要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物质条件就可以了, 对孩子的物质上的要求有求必应, 容易使孩子陷入拜物主义和享乐主义, 丧失自立自强、吃苦耐劳的良好品德。家长要提升自身修养素质, 树立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 随着孩子的成长, 视野日益扩大, 父母将不再是孩子崇拜的偶像, 父母的形象也不再高大。父母要成为孩子的一面“镜子”, 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潜移默化地用自己良好的品质感染孩子, 用自己强烈的责任感和自强不息的意志熏陶孩子。让孩子感到自己父母是最棒的、值得自己骄傲的。
二是严格遵循孩子成长规律。孩子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心智和性格有不同的特征, 家长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幼儿园、小学、中学阶段特征, 把握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中学生家庭教育的规律性, 明确各个阶段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这样在引导孩子成长过程中才会事半功倍。监护人需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环境, 在孩子从出生到升入中学乃至大学才会和家庭分开, 父母构成了孩子的主要交往对象。因此, 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一定要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氛围对孩子有着强烈的情感影响。孩子情感遇到冷落, 容易造成智力发育迟缓, 容易产生焦虑和畏惧; 反之, 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 通常性格开朗、活泼大方。因此, 父母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
情感氛围。
三是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教育水平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高度, 家长要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家庭教育水平, 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互相借鉴优秀的家庭教育方式, 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 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 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监护人家庭教育知识的提升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 初步认识到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重要性。老话说的“好孩子不用管” 是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一个误区。
无数事实证明, 好孩子是教育出来的, 家庭教育需要学习和感悟, 家长提升自我素质是搞好家庭教育的不二选择。第二个层次, 家长只学习具体的教育方法。家长经常问: 孩子不爱做作业怎么办? 孩子做事磨蹭拖拉怎么办? 孩子早晨不爱起床怎么办? 当得到答案之后, 回去总是照本宣科地执行,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会有效果, 但往往是治标不治本, 按下葫芦浮起瓢, 下次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第三个层次, 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家庭教育的理论, 形成科学合理、适合自己家庭和孩子情况的家庭教育理念, 全面提升自己的知识层次和修养水平。要学会做一个智慧的家长, 学会融会贯通, 因材施教引导好孩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家长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家
庭教育水平和认知能力。
18. 什么是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 是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的, 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 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参加监护义务履行、监护教养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系列亲职教育课程, 从而改善和提高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和能力, 督促与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亲职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 俄罗斯称之为“家长教育”,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为“亲职教育”, 其含义为对家长如何成为一个称职的好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
在正常情况下, 父母对于孩子是充满关爱的, 也会十分关注孩子的教育, 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但由于自身素质、社会原因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 也有少数父母, 忘记身为父母应尽的职责, 对孩子不管不顾, 甚至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对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 十分必要。这是在家长不能尽到妥善抚养照顾子女的情况下, 用法律手段强制孩子父母学习如何教育抚养子女的一种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可以看到, 法律赋予了国家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力。
强制亲职教育已经走入我国的司法实践, 2013 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设“亲职教育” 课堂, 此后多省市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了探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起遗弃罪案件:遗弃罪受害人乐乐(化名) 的妈妈王某是外地来沪人员, 在老家已婚并育有一子, 来沪后在一家足浴店内工作。2006 年初, 她与一名顾客胡某发生了一夜情, 并生育了乐乐。随着乐乐逐渐长大, 事情最终败露, 王某的丈夫与她离了婚。离婚后, 王某找到乐乐的生父胡某, 要求胡某将乐乐带走抚养。在多次吵闹未果之后, 王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到了法院,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将乐乐判归胡某抚养。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认定胡某是乐乐的亲生父亲, 但考虑到胡某及其家庭对乐乐的排斥态度, 以及乐乐长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 法院还是判决乐乐随王某生活, 由胡某每月向乐乐支付1200 元的抚养费, 同时补付抚养费96000 元。王某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 居然将孩子偷偷扔在了法院, 乐乐被临时安置在上海市某儿童保护机构。法院不懈寻找了几个月后, 找到了王某, 劝说她将乐乐接回。然而不久之后, 王某因为生活的不如意, 又将乐乐遗弃在法院门外, 这次她再也没有出现。此后几年, 在法院的帮助下, 乐乐辗转住过多家福利机构, 但渐渐长大的乐乐始终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2018 年8 月6 日, 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 她对遗弃乐乐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 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此时乐乐已年满十二周岁, 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与家人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综合考虑现实状况、乐乐的真实意愿及王某的悔罪表现, 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五年, 且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几年来, 乐乐一直面临着母爱与家庭的缺失, 法院以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体现法律温情的判决, 给了王某应有的惩罚, 也给了乐乐应有的温暖。判决之后, 法院定期为王某组织亲职教育和心理干预, 帮助其从思想到心理上都切实承担起一个母亲的职责。法院之所以采取强制亲职教育的举措, 目的是希望被告人在接受学习教育后, 深刻反思其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及改善亲子关系, 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 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提高文明教育的能力, 通过实际抚养行为, 修补母子感情, 抚养乐乐健康成长。此后, 王某定期参加法院举办的“为孩子父母学校” ( “为孩子父母学校” 是1989 年8 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区妇联等单位联合创办的, 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倡导、维护和睦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调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听取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知识、心理知识和沟通技巧等, 在接受法院的强制亲职教育一段时间后, 王某已经能够给乐乐一个较好的家庭教育了, 乐乐也比从前快乐多了, 还在学校取得了优异成绩, 原先的被遗弃儿童, 也渐渐成长为拥有爱和希望的少年。
亲职教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可以依托第三方机构、社工组织的专业力量, 吸纳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领域的人来具体实施。亲职教育目的是激发家长和孩子重建这个家庭的内驱力, 让他们自己重新构建健康的家庭亲情模式。从社会意义上讲, 强制亲职教育不仅能够提升父母的监护责任, 提高他们教育子女方面的专业化程度, 更重要的也是一种法治意义上的提醒和教导。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层面, 让公权力有条件地介入家庭领域, 可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引导父母科学理性教育孩子, 甚至可以对父母进行强制监督, 其社会
意义深远。
19. 父母离婚时、离婚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 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 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 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 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
止探望权的除外。
抚养权归属。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 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的原则进行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烟家庭编的解释(一) 》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是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 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 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 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 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
措施。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探望权是法定权利, 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不存在确权问题。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实施探望时, 如果子女对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 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 如果执行不当, 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 如果子女已满十周岁, 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知能力,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 如果子女不同意的, 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保护。离婚时, 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 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 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 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 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离婚时, 父母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