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费怎么核定?
【事件描述】
一职工武先生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其工作单位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至运输公司开展实地稽核,但运输公司不予配合,未提供相关稽核材料。
在无法核实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的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险种费率核定了社会保险费。后运输公司不服该核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社会保险费核定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本案中,运输公司未为武先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武先生不存在上月缴费数额,运输公司又不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的实地稽核,社保经办机构无法核实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故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险种费率核定社会保险费于法有据应该谁来承担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事件描述】
原告罗先生从2000年9月开始就在某公司工作,2007年9月公司开始为罗先生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2007年12月公司向罗先生收取了约12 000元,为罗先生补缴了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只是,这其中不仅包含罗先生个人应当承担的3 500元,还包括单位应当缴纳的7 900元。对此,罗先生并不知情,还以为自己该补缴的社保费都已经交齐了。
直到2020年1月,罗先生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他还需要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8月间的养老保险费、2000年9月至2007年8月间的医疗保险费,罗先生这才恍然大悟。得知真相的罗先生十分气愤,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公司有什么理由要让职工个人全部承担?为了及时领到退休金,罗先生先将要补缴的费用全部缴纳完毕,转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单位应缴纳的五万多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予受理,罗先生遂诉至威海高区法院。
【专家说法】
1.是否是劳动争议,法院能否受理?
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罗先生自2000年9月至2020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双方有签订协议,其受公司管理,劳动报酬亦由公司支付,期间公司还为罗先生缴纳了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罗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的当事人,符合劳动法调整的资格要件。劳动者代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并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的问题体现了社会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性质,社会保险费追偿权纠纷具备劳动争议的典型特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公司是否应支付罗先生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须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而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就是否缴费、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本案中,罗先生以公司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按期足额为罗先生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因其怠于履责,罗先生在退休时自行补缴了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负担的部分,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致自己受损,用人单位受益,罗先生对其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权追偿;公司于2007年12月向罗先生收取了12000元用于缴纳原告2004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属于单位应负担的7900元,罗先生有权向公司追偿。
3.罗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罗先生在2020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时知晓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自2020年10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能够极大地减轻小辈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社会保险是贯穿我们每个人一生的大事,我们在此提醒劳动者,及时关注自己的社保动态,维护自身权益。
社保不是你想不交就不交?
【事件描述】
马先生在2015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进入该公司工作。马先生就职期间公司未给马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后在2020年,马先生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费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险金、加班费、未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了双方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支持马先生部分诉求。但马先生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认定不认同,对公司应支付款项也有异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一份经张某签字的“不需要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的申请,以及经马先生签字的《社会保险办理通知书(存根)》,以证明在公司向马先生告知了不缴社会保险的危害的情形下,马先生本人仍未向公司提交相关社保材料,不配合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辩称,是因马先生不配合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缴纳保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然马先生填写了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但其与公司均无权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马先生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补偿、失业保险一次**补助费,并应支付马先生在职期间自行支付的医疗费。
除此以外,法院结合双方主张及相关证据判决确认,马先生与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马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须支付马先生加班费。
【专家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由此可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以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单位内上厕所滑倒摔伤是否为工伤?
【事件描述】
梁女士系某公司职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为:7:40—12:00(10:00—10:10为休息时间)、13:30—17:30(15:00—15:10为休息时间)。某天10:03,梁女士在单位内上厕所途中滑倒摔伤。事后,梁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梁女士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10:00—10:10是职工的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梁女士在该时间段内受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另外,梁女士系在上厕所途中滑倒摔伤,也与工作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梁女士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有依据吗?
【以案说法】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主要问题。对于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
因此,对工作时间内合理的间歇休息时间内遭遇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相一致。具体到本案,梁女士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区域的情况下,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梁女士在合理的工休时间,为解决生理需要,因不安全因素而导致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自愿弃缴社保后,能否以此主张被迫解除?
【事件描述】
宁刚于2013年进入APT物业管理公司担任嘉华公寓的保安。2015年宁刚认识了他的女朋友,两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买房结婚。为了能早日存够房屋首付款,宁刚与APT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约定宁刚自愿申请放弃社会保险,并且由公司将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发放给宁刚。经过三年,在两人的努力下,宁刚和他的女朋友终于在2018年年底搬进了新家。同时,宁刚也向APT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拿出当时双方签署的协议,主张是宁刚自愿放弃的,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他们签署的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宁刚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呢?
【专家说法】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现实中,类似案例中描述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保的责任,从而要求职工书写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有的是职工为了多拿部分工资,与用人单位协商将应缴纳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发放给职工。然而这样的做法违背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类似的声明或者协议是无效的。
那么,在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情形下,能否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
一部分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如果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恶意而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这应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但如果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此时不缴纳社保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如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显然有违公平公正,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支持此种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种对未缴纳社保的原因进行区分的做法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相对公平,也阻止了部分劳动者恶意使用未缴纳社保离职获利,更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宁刚与公司签订的不缴纳社保的协议虽然无效,但因为是宁刚自愿申请放弃的,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事件描述】
宋某是药剂师,他在某医院药房工作了30多年,2018年8月退休。随后,又被医院返聘回药房工作。2019年3月,宋某在用机器打碎草药时不幸被铰伤手指,左手小拇指被迫截掉。
宋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这应该也算工伤。医院回复说,因为宋某是被返聘的,已经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所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宋某想知道,他到底该不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说法】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有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主流观点是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的。正常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赔付由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赔付,而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在不能上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
派遣职工受伤如何申请工伤?
【事件描述】
林某是上海某电器公司员工,2017年10月,他和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被派遣到浙江某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为3年,负责为该公司新厂房生产线的电气设备安装和检修。
2018年4月的一天,林某和几个工人在工厂勘察时,工厂外侧挖掘机将一幢废弃墙撞倒,林某不幸被砸中头部受伤,在当地简单治疗后,因颅脑损伤严重,林某回上海医治。
林某家属认为,这应该算是工伤,但他们该向林某工作的劳务公司申请还是向被派遣的公司申请主张权利呢?
【专家说法】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就是林某原来的上海某劳务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上海某劳务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医疗终结与否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事件描述】
谢某是一家啤酒厂的员工。一天他在工作时不慎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小碎玻璃伤到眼部,送医后,被诊断眼角膜损伤。
医生表示谢某的眼病无法根治,必须长期用药维持,一旦停药眼压即升高,会造成不良后果。谢某不同意终结医疗,那么,医疗未终结公司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吗?
【专家说法】
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啤酒厂应在谢某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必等到医疗终结。
谢某的这种情况需要暂停工作医疗救治的,医疗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连续失业,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多久?
【事件描述】
段某在一机械加工厂工作,2017年7月,该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此时工作不到五年的段某也因此下岗失业。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的帮助下,2018年3月,段某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可是仅过了半年多,段某就因为无法适应岗位技术要求而被新公司辞退。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后,段某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段某,由于其已经领取了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最多还可以再领取六个月。段某不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工作了五年多,也缴纳了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可以领取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为什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却说自己只能申领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呢?
【专家说法】
虽然段某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已满五年,但是由于段某是在工作不足五年时失业,后来又再次参加工作的,因此,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费缴纳时间是应当重新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因工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事件描述】
煤矿工作是个高危的作业,安全生产真的不能掉以轻心。赵某在煤矿工作多年,谨记安全下井原则,他们分队多次获得安全标兵奖。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3月,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当时李来正在坑道口,被强大的气流击中,摔成重伤。赵某头部、左腿、肋骨等多处受伤,其中头部的伤最重。事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赵某头部的伤残等级为4级,左腿为8级,肋骨为9级。赵某想知道,像他这种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3.5晋级原则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本案中,赵某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身体不同部位的受伤等级分别作出了鉴定结论。可见,赵某的伤残等级不同,应以最重的等级定级,赵某头部为4级伤残,因此赵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伤残,应按此享受工伤待遇。
伤人犯罪后工伤保险待遇被终止合法吗?
【事件描述】
江某是一家机床厂的职工,2012年7月的一天,江某在车间干活时,机器传送带卡住,导致他右臂骨折,经劳动部门认定为7级致残,此后江某享受了工伤待遇。
2015年3月,江某因聚赌打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8月20日,机床厂依法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合同。
江某刑满出狱后,找到该机床厂要求恢复其工伤待遇,但厂领导说由于江某违法犯罪,厂里已经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了江某的要求。江某的家人想了解,厂子的这种答复合法吗?
【专家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考虑到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未收监执行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给予工伤待遇。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本案中,江某犯罪刑满释放后,还应享受原来的工伤保险待遇,他被判刑并没有被剥夺此项权利。机床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终止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江某只要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江某依法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
待遇。
单位每月应缴的社保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事件描述】
罗燕是国内某食品加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的起草、审查、续签和归档等管理工作。罗燕平时的工作认真负责,经常听取同事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得企业领导和同事的认同。
在2018年2月的某一天,罗燕收到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小李的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中,小李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所以要求公司不要为他缴纳社保,并希望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他。
罗燕看到这封电子邮件之后,觉得小李的想法怪怪的,因为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是一个常识,从来没有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但至于怪在哪里,罗燕却又不甚明了。
【专家说法】
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保费?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不仅是许多职工心中的疑问,更是关系社会保险基金的充实和劳动双方的切身利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保费。而所谓的“依法缴纳”,主要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足额缴纳,而并非直接支付给职工。
因此,用人单位将每月应承担的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职工并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将其应缴的社保费支付给职工,那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首先,由于本应支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职工,这将直接导致社会保险的基金累积变小。而基金累积变小的结果将导致用于社会保险的资金总额变小,最终不利于全体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其次,如果将本应支付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直接支付给了职工,那么该职工势必不会参加社会保险。当该职工患病、负伤、生育、年老、失业之时,他将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也将不能得到保障。最后,当职工需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却因未缴社保费而被拒之门外之时,他或许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但当职工的能力不足以承担的时候,他往往会转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导致职工遭受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因此,最终职工需享受的社保待遇可能将由用人单位“埋单”,这将变相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由于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减少社会保险的基金累积,更不利于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不应直接向职工支付社保费。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事件描述】
林某在温州一家单位上班,因为家到单位的距离较远,林某购买了小汽车,每天开车上下班。一年多来虽有小剐蹭,但也都没什么大碍。2018年12月5日,林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开车回家,下班高峰期车流量比较大,在一个右转弯的路口,林某被后面车辆追尾,他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林某承担次要责任。林某伤势严重,出院后还需要康复治疗,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工作。林某家属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去找单位申请工伤,但是单位不承认林某的伤属于工伤,林某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主张工伤权利?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林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占次要责任,他的情况符合工伤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执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地干活被砸伤,一年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事件描述】
唐某技校毕业后,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衢州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的工地做电焊工。
2017年6月5日,唐某在工地作业时,安全带未绑紧,他从脚手架脱落,左手被砸伤势严重,头部受伤。
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还是因为伤势较重,导致唐某左手截肢。唐某老家湖北农村,20岁的小伙子失去左手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公司认为是唐某自己疏忽造成了受伤,只是为其支付了医疗费,补偿给他一万块钱就不再管他了。他只好回老家休养身体和精神。一年多后,2018年12月,他听老乡说在工地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他不知道自己的这种一年多后再申请工伤还可以吗?
【专家说法】
对于唐某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却不得不告知,他已经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层层转包,在工地干活受伤该谁负责?
【事件描述】
史前听说邻村的邓某在宁波某建筑工地做部分土建的包工头,于是投奔着邓某到工地打工。史前在搭建建筑结构的时候,脚手架突然脱落,史前头部被砸伤,颅骨骨折。送医后,邓某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没钱支付了。因为邓某属于分包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而邓某的包工队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邓某找到上家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希望该公司能承担治疗费用被拒绝,史前的家属无力支付治疗费用,史前的治疗,该由谁来负责?
【专家说法】
根据我国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史前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应该由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单位洗澡摔伤算工伤吗?
【事件描述】
段某是某鸡场饲养员,在工厂做了三年的饲料添加工。由于饲养员们也常会做些清理鸡舍的活儿,经常会弄脏衣服和身体,所以工厂在饲养厂外的工厂院内设置有洗浴区。下班的员工可以清洗后回家。虽然工作累点,但段某觉得自己读书少,这点简单的力气活儿还不成问题,工作环境差点,和农村老家比他很快适应了。每天能洗个热水澡,也是算好福利了!
这天段某下班后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
伤情稳定后,段某要求工厂申请工伤认定,工厂却认为,段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伤,受伤原因更与工作无关,工厂只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一些慰问金,不可能为他认定工伤。
段某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专家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收尾性工作,应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和工作服、做操作后的个人清理等。
本案中,浴室虽非字面上的工作场所,但却是公司为带沙工作的岗位职工准备的清洗场所,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职工洗浴也是从岗位上下班之后立即前往浴室,这段时间符合工作后的合理时间这一条件。在公司浴室洗澡,清理因工作沾染的污物,应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工作。综上所述,段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在未依法登记的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怎么办?
【事件描述】
刘明是某机器加工厂的投资人,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2015年9月,钱某到机器加工厂当装卸工人,双方约定工资2 500元/月,包吃包住。2015年10月10日上午9点,因装卸车操作失误,货物掉落,砸伤了钱某的腰部。钱某当即被送到当地三甲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伴瘫痪。出院后,钱某立刻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故当地人社部门决定不受理钱某的工伤认定,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钱某伤残等级为三级。钱某认为,其与机器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机器加工厂或刘明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刘明认为,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钱某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机器加工厂无需承担钱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请问,谁的说法有道理?
【专家说法】
第一,本案中,由于机器加工厂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钱某与机器加工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机器加工厂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钱某支付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因被欠薪辞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事件描述】
小靳是一名车间工人,在当地一家皮革厂上班。皮革厂与小靳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皮革厂每月15日前以货币的形式向小靳支付工资,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月工资是4 000元/月。2018年6月,皮革厂经营不善、订单减少,接连三个月拖欠小靳工资。迫于生计,小靳以皮革厂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随后,皮革厂以“在职人员辞职”为由,停了小靳的社会保险。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小靳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依法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小靳认为,因皮革厂拖欠工资,其辞职并非个人意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哪个说法正确?
【专家说法】
小靳的说法正确。
本案中,皮革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小靳为此辞职的行为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
件的。”
60 岁职工养老保险未缴满15 年,可以领退休金吗?
【事件描述】
滕某2019年60岁了,年轻的时候换过几次工作,虽然参加工作多年,但因种种原因,他在47岁的时候,才在所在的单位建立了档案,才缴纳了社会保险。
滕某至2019年10月底满60周岁,尽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如今缴纳社保刚满13年,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滕某想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如何办理呢?
【专家说法】
滕某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直到缴满15年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全国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出台了相关补缴规定,滕某也可以找当地人社局咨询,结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率,即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金申领期间身亡,其家人能否领抚恤金?
【事件描述】
王某在一煤矿国企工作十余年,2019年因企业改制,王某的部门被分流,王某和一些年龄大、技术单一的工人被约谈下岗,企业和他们达成协商后解除了劳动关系。40多岁的王某离婚多年,家中有需要供养的患病父母和上学的孩子。刚从工作岗位下来,王某很不适应。出力的零活也不是每天都有,还好,王某失业后,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还是像以前一样。
一天,王某在喝点小酒后打零工的时候不慎从高空跌落身亡。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年迈的父母和上学的孩子生活无着落,王某刚领取了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此时还处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他的家人是否可以领取王某的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呢?
【专家说法】
王某的家人可以领取他的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王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意外死亡,他的家人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妻子没工作可以用老公的生育险吗?
【事件描述】
在批发市场做小饰品批发生意的黎敏,经人介绍认识了在企业上班的职员陈圳。两个人相处不错,恋爱后结婚成家。不久,黎敏怀孕了。黎敏干脆不上班,做起了家庭妇女。
怀孕做产检等各项检查,眼看临近生产了,黎敏听说如果女方没有生育保险,也可以使用丈夫的生育保险,可陈圳的公司却没有为他投保生育保险,黎敏想知道她丈夫陈圳可以向公司要求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吗,她怀孕生产可以享受丈夫的生育保险吗?
【专家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陈圳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所以陈圳所工作的企业应当为其办理生育保险,陈圳的妻子作为就业者的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的待遇。
车间劝架被打伤算工伤吗?
【事件描述】
罗某高中毕业后,和大多数村里的年轻人一样进入大城市闯**。他来到杭州,通过招工进入了一工厂工作。工厂里大多数工友都是和他差不多经历的农村打工者,除了工厂、宿舍,他们的打工生活还是很单调的。在这个集体中,他们很容易找到共同话题。
罗某认识了来自湖北的打工妹张某,两颗年轻的心很快找到了温暖。可是,不久后,张某的老乡郑某来到工厂后,也对张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罗某和郑某成了见面分外眼红的情敌。一天,在工厂车间,罗某和郑某厮打在一块,两个人怒火中烧,组长彭某上前拉架,拳脚中,彭某被罗某推倒,正好摔在了车床棱角上。彭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罗某家境不宽裕,刚到城里打工还不到一年,他把仅有的存款取出赔偿组长,却仅够支付治疗费用。罗某和彭某商量,因彭某是在工厂车间,因维持车间秩序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专家说法】
彭某在工厂车间为了维持车间秩序,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上前拉架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彭某的伤情应被认定为工伤。
彭某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罗某虽然已经支付了彭某的治疗费用,但彭某的其他损失,仍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赔。罗某支付彭某的治疗费用是基于侵权来承担责任,而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进行理赔。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但对于罗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彭某不能要求工伤保险予以再次理赔。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
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有商业保险可以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事件描述】
郝清海归后在杭州一家外资公司做高管,月薪3万元。因为公司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每月公司都要从员工工资里扣除员工所应承担的那部分养老金。郝清在我国香港特区自己已经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不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了,想让公司把这部分保险费用合在工资里发给自己。
公司人事部门咨询律师,这样可以吗?
【专家说法】
郝清即使在我国香港特区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承担最终责任;而商业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契约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以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该参加。劳动者在更换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所以,郝清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以,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虽然郝清自行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单位及个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失业期间患病,医保还能用吗?
【事件描述】
杨佩飞是重庆某公司驻杭州的职员,公司业务转项,撤掉了驻杭州的分部,于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杨佩飞在2018年7月被裁掉了。同年10月份,她陪母亲体检的时候,自己也做了个检查,医生发现她得了乳腺癌。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新的工作还没找到,并且下岗后医保也没有办理续接。住院治病没有医保支付,她这个“房奴”家庭将不堪重负。她让老公赶紧咨询,这种情况还能使用医保吗?
【专家说法】
经过咨询得知,虽然杨佩飞发病是在其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好似已经不属于单位职工,和单位没了关系。但事实上,杨佩飞可以依法享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杨佩飞失业期间的医保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事实上,杨佩飞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可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相一致的。而且,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杨佩飞无需缴费。
未婚生育不能休产假不能报销生育费用吗?
【事件描述】
小邹是个90后,有着年轻人闯**世界的想法,2014年7月毕业后就和男朋友一起“北漂”。小邹入职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9 000元/月。
工作后,小邹脑子灵光人也勤快,很快和广告公司的人熟悉起来。她的广告设计获得了客户的认可,每月小邹还能拿到不少的奖金。
2016年4月,24岁的小邹怀孕,但她却和男朋友告吹了。她执意要生下孩子,广告公司以“违反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给公司造成声誉损失”为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邹不服,向当地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016年5月,经北京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北京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本无可厚非,但是怀孕女职工正处于特殊时期,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居首位。就这样,北京某广告公司只好继续留用小邹工作。
2016年12月,小邹回吉林老家生下一女。北京某广告公司只准予她休一个月的产假,并表示,小邹生产的费用不能走生育保险。
小邹不解,找到律师咨询。
【专家说法】
小邹属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仍然可享受98天的法定产假。
但小邹未婚生育违反了相关法律政策,她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也不能申办生育保险待遇。
非工伤的病休等于无工资的待业吗?
【事件描述】
肖军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住的是公司的员工集体宿舍。一天晚上洗澡后地板太湿,肖军走过时不小心摔了一跤,疼痛难舍之下去医院拍片检查后知道是伤到了骨头。肖军想着这是在集体宿舍摔跤,那应该是公司的“管辖”范围,怎么说也可以认定个工伤吧,于是就找到了公司领导嘀咕这件事情,不料被一口否决。肖军无奈,只能请病假在家。未料,第二个月末发工资居然被财务告知当月工资扣了一半,联系领导,领导却说不上班能支付工资已经很人道了,这可怎么办?
【专家说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肖军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见,肖军在宿舍中受伤,既不是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在工作期间,更不是履行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公司领导的做法没有错。
那么,公司在肖军病假期间只发放50%的工资,是否就有道理了呢?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由此可见,肖军的受伤虽然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是根据其在公司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情况,实际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这个期间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可以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进行计算。也就是说,肖军的50%的工资,如果低于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是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补足支付的。
职工外出学习在休息时间受伤是工伤吗?
【事件描述】
罗亮在某企业工作,他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单位派他去学校进行业务培训,罗亮在该学校指定的休息场所休息期间,因为与其他人起纠纷受到伤害。那么罗亮在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专家说法】
罗亮是在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是受单位委托对其进行培训的机构,而休息的场所是由学校指定的,罗亮在学校受到伤害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罗亮如果已经向加害人主张了民事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罗亮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约定因自身过失导致工伤,劳动者需自己负责是否有效?
【事件描述】
钱进在与某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如果钱进因自己过失导致工伤由钱进自己负责。”在一次工作任务中钱进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生产使得自己手掌受伤,钱进在治疗过程中想起自己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他是否对自己过失造成的工伤负责呢?
【专家说法】
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通过某种方式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该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
钱进与用人单位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标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受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工伤自负条款”免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事件描述】
李乐家住绍兴市,工作在湖州,因此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湖州与绍兴市的。某个周六李乐到山东省济南市出差,因患急性肠炎不得不选择在济南的医院就医,这笔治疗费用能否报销?
【专家说法】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治疗费用是不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但职工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如果持有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是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医药费.
用的。
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