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国的政体因汉位继承者没有合适的人选这一难题,开始尝试改变已往君主集权制的政体,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体制。
努尔哈赤的八大贝勒共治国政,是同八旗制度密切关联的。在经济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财富拥有者。当时的习俗是,有人必八家分养之,土地必八家分据之。努尔哈赤告诫子孙们“预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每次兵马出征所获,按照八旗依军功大小进行分配。其中各旗的旗主贝勒,在该旗中是金帛、牲畜、房田和人口的最大占有者。如大贝勒代善为正红旗的旗主贝勒,他早在万历四十一年
(1613),就占有诸申五千户,牲畜八百群,白银一万两,敕书八十道。八旗军进入辽沈地区之后,旗主贝勒占有的财富更急剧地膨胀。八旗的旗主贝勒既为该旗最大的财富拥有者,他必然要求在政权机关中,有与其财富相应的政治权力。
在政治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巨大的社会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最大的封建主。各旗的固山额真、梅勒额真、甲喇额真和牛录额真,领有部众,分辖属民,等级严格,名分有定。旗主贝勒即是该旗的最高行政长官。从后来盛京大政殿与十王亭的建筑形式,可以反映出在后金汗之下,八旗的旗主贝勒所具有的特殊政治地位。旗主贝勒既为该旗大小封建主的总代表。他必然要求在后金政权机关中,分享相应的决策权力,参与国事。
在军事上,八旗的每旗都是一个强大的军事集团,旗主贝勒又都是本旗的军事统帅。努尔哈赤以“十三副遗甲”起兵,连年征战,南北驰突,占领辽沈,建立后金,主要是靠军事胜利发展起来的。后金对外掠夺,对内镇压,都需要有一支精锐的军队。
后金泽努尔哈赤依恃铁骑劲旅,吞并诸部,攻城略地,掳掠金帛,俘获人畜,因而八旗军队成为后金统治的八根支柱。所以,旗主贝勒在后金统治机构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旗主贝勒既为该旗的主帅,他必然要求在后金政权机关中,握有与本旗军事实力相应的执政权力。
由上,旗主贝勒在后金政权机构中的权力,是按其经济、社会和军事的实力来分配的。努尔哈赤有鉴于此,又以嗣子褚英、代善为训,决定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制度。
天启二年(1622年,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后金汗努尔哈赤发布实行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汗谕》:
众贝勒问上曰:“基业、天所予也,何以宁辑?休命、天所锡也,何以凝承?”上曰:“继朕而嗣大位者,毋令强梁有力者为也。以若人为君,惧其尚力自恣,获罪于天也。且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今命尔八子,为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天失。尔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若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更择善者立焉。择立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艳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至于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或一人心有所得,言之有益于国,七人宜共赞成之。如已己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者,即当易此贝勒,更于子弟中,择贤者为之。易置之时,若不乐从众议,艳然变色,岂遂使不贤之人,任其所为耶!若八和硕贝勒中,或以事他出,告于众,勿私往。若入而见君,勿一、二人见,其众人毕集,同谋议以治国政。务期斥奸佞,举忠直可也。”
同日,努尔哈赤关于八大贝勒共治国政的《汗谕》。除《清太祖高皇帝实录》上述载引外,《满文老档》中还载有如下内容:
其一,八王共议,设女真大臣八人,汉大臣八人,蒙古大臣八人。在八大臣之下,设女真理事官八人,汉理事官八人,蒙古理事官八人。众理事官审理后,报告请大臣;诸大臣审拟后,上报八王;八王定断所拟定之罪。其二,国主在一月之内,于初五日、二十日,两次升殿。正月初一日,向堂子叩首,向神犒叩首。随后,国主向诸叔诸兄叩首。然后,汗坐在御座上。汗及接受汗叩首之诸叔请兄,均坐在一处,接受国人的叩贺。其三,在父汗所规定八分所得之外,若另自贪隐一物,贪隐一次,革一次应得之一分;贪隐二次,革二次应得之一分,贪隐三次,则永革其应得之分。
其四,如不牢记父汗的训言,不听取众兄弟的规劝,仍悖理行事,初则定罪;若不改,即没收其诸申;若再不改,即加以监禁,等等。
上述八王即八大贝勒,又称八和硕贝勒,和硕贝勒也称旗主贝勒。努尔哈赤颁布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谕,改革政体,旨在提高八和硕贝勒的地位,限制继嗣新汗的权力,以维护后金长治久安的统治。通过这次政体改革,努尔哈赤使后金政权掌握在八和硕贝勒手中。八和硕贝勒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如:
第一,推举新汗。努尔哈赤身后新汗的继立,在“八和硕贝勒内,择其能受谏而有德者,嗣朕登大位”。八和硕贝勒握有拥立新汗的大权。新汗既不由先汗指定,也不是自封,而是为八和硕贝勒议后共同推举。新汗既被八和硕贝勒共同推举,继位之后便不能独揽后金大权,其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第二,“并肩共坐”。新汗与八和硕贝勒并肩共坐一处,同受国人朝拜。新汗在正旦,一拜堂子,再拜神祇,三拜叔兄。随后升御座,与八和硕贝勒并肩一处共坐,共受诸臣叩贺。这项朝仪规定将八和硕贝勒位列堂子、神祇立次,而居于新汗之上;在接受群臣朝拜时,新汗与八和硕贝勒居于平等的地位。从而在礼仪上给予新汗以严格的限制。
第三,共议国是。“一人纵有知识,终不及众人之谋”,因命八和硕贝勒“同心谋国,庶几无失”。努尔哈赤规定在会议军国大政时,新汗要与八和硕贝勒共同议商,集体裁决。这就使八和硕贝勒操持后金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权,从而限制新汗恣肆纵为,独断专行。
第四,“八分”分配。就是后金军虏获的金帛、牲畜等,归八和硕贝勒共有,按“八分”即八旗进行分配。这既为着防止“八家”因财富分配不均而祸起萧墙,更为着防止新汗一人垄断财货。这项规定使诸和硕贝勒与新汗在经济上享有同等的权力,从而对新汗的经济权加以限制。
第五,任贤退奸。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要“斥奸佞,举忠直。”凡牛录额直以上的官员,其任用、奖惩、升迁、贬斥,都由八和硕贝勒会议决定,而不由新汗一人专决。八和硕贝勒要撤换“已既无才,又不能赞成人善,而缄默坐视”的庸臣,并从八旗贵族子弟中选择贤能者加以补充。这样新汗丧失了任免官吏的权力,而人事大权掌握在八和硕贝勒手中。
第六,断理诉讼。努尔哈赤规定后金审理诉讼的程序分为三级:理事官初审,诸大臣复审,最后由八和硕贝勒定谳。新汗操生杀予夺之权受到限制,八和硕贝勒掌握最高司法权。
第七,禁止私议。努尔哈赤规定,八和硕贝勒如“以他事告于众,勿私往。若人而见君,勿一、二人见,其众毕集,同谋以治国政”。不许和硕贝勒在家中私议国政,也不许新汗同和硕贝勒单独密议,以防奸谋。军国大事需在庙堂聚集谋商,共同议决。
第八,废黜新汗。八和硕贝勒如认为拥立的新汗,“不能受谏,所行非善”,有权罢免,另为择立。
后金汗努尔哈赤改革后金政体,施行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制度。他将原来的君主集权,改革为八和硕贝勒共理国政,使其拥有国君立废、军政议讼、司法诉讼、官吏任免等重大权力。由八和硕贝勒组成的贵族会
议,成为后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尽管努尔哈赤一向料事如神,善于果断决策,但对于继任的新汗如何产生,实行什么样的治国制度,在这样非常重要的问题上,他的决策却是十分错误的。因为,他规定今后要实行的八和硕共治国政制,是一种倒退的、落后的制度,严格实行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后患无穷,将导致正在兴旺发达的金国陷入“分、争、乱、弱、亡”的严重局面。其中,根本的因素是“分”。
按照努尔哈赤的规定,继任的努尔哈赤朝服像新汗由八和硕贝勒任置,没有掌握管辖八旗的君权,不过是占有本旗的和硕贝勒而已,军政要务皆由八和硕贝勒集议决定,因而统一的金国实际上被分解为八个独立的小国,一旗即一国,各旗只归本旗的和硕贝勒辖治。每旗有自己的驻戍和居住地区,有自己的人口,男女老少皆全,有自己的士卒、将领和由此组成的军队,这支军队完全听命于本旗的旗主贝勒。几百年来就流传着一句古话:“女直兵若满万,则不可敌”。现在,八旗有四丰牛录,每个牛录大致是三百名男丁,每旗约有一万五千名男丁,平时三丁抽一为兵,有五千名兵士,战时三丁抽二,有万名兵士。兵满一万则无敌,领有这样一支兵强马壮人数上万所向披靡军队的旗主贝勒,能长期安分守己、心甘情愿地接受继任新汗的兄长(或弟弟、或侄子)的辖治吗?能不闹独立吗?能不争权夺利吗?尤其是那些骁勇善战、足智多谋、才干出众、颇有雄心的旗主贝勒,能永远屈居弟汗(或侄汗)之下吗?此时的八旗中,大贝勒代善领有正红旗、镶红旗二旗,大福晋阿巴亥所生的三个儿子阿济格、多尔衮、多铎领有汗父的两个旗,还可能领有暂由杜度辖领的一个旗。这两大集团的旗主贝勒能不争夺汗位或金国军政大权吗?这是“分”的一个方面的结果。
“分”的另一个方面的影响是,各旗有各旗的利益,即使旗主贝勒不去争夺汗位,那么,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利益的冲突,总会经常发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这时,各旗的旗主自然而然地要保护本旗的利益,要扩大本旗的实力,各旗之间的争权夺利是少不了的,一旦矛盾激化,冲突扩大,闹得不可开交之时,说不定弟兄叔侄之间还会兵戎相见呢?
“分”的第三个方面的影响是意见分歧,在重大问题和紧要关头时,各说各的,争论不休,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难以做出统一的代表全国政府的正确决定。过去,一切问题,虽有诸贝勒、大臣集议,但最终有汗父努尔哈赤定夺,责令各贝勒、大臣和各旗贯彻执行。现在,新汗没有这个权,要事皆由八和硕贝勒集议而定,一旦出现各位旗主贝勒争执不下的场面,谁来集中,谁来决定,只好议而不决了。
简而言之,“分”是造成灾难的罪魁祸首。新汗当然不愿长期遭受实为若干独立小国之主的其他和硕贝勒挟制,一定想仿照汗父努尔哈赤的模样,主宰金国一切,从而必然要与其他和硕贝勒发生冲突,君权与王权之争日趋尖锐化。与此同时,各个和硕贝勒之间,势力强弱不一,想法也难完全一致,议处国政时,很难秉公,权势强大的贝勒会乘机为己牟利,偏袒本旗,欺凌弱小贝勒,和硕贝勒之间亦会互相倾轧。分必争,争必乱,乱必弱,在当时内部不稳、叛逃甚多,外部四面皆敌,并且不久就在宁远大败的条件下,金国如果分解为争吵不休、实力不强的八个小国,怎能迎敌明朝军队的反扑,怎能打败蒙古和朝鲜?很有可能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
这固然是从理论上来加以分析和推测,但也不是毫无根据的,我们可以拿天聪年间的两件大事予以论证。
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十一日,努尔哈赤去世,诸贝勒遵照“共议国政”的己亥汗谕,集议任置四贝勒皇太极为新汗,改明年年号为天聪,金国正式进入了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新阶段。
天聪元年(1627)二月,二贝勒阿敏偕岳托等贝勒进攻朝鲜,大败敌军,逼迫朝鲜国王订立城下之盟。岳托建议,和议既成、宜速班师,因为国中兵少,怕蒙古与明朝乘机来攻。主帅阿敏坚持欲到朝鲜王京,并欲在彼地“屯种以居”,迎接妻子等来朝鲜。他又对杜度说:“他人愿去者去,我叔侄二人可同住于此。”杜度不从。若按一般国家情形,将在外,君命可以不受。阿敏是主帅,又是四大贝勒之一,同行的济尔哈朗、阿济格、杜度、岳托、硕托五位贝勒之中,只有阿济格是镶白旗旗主贝勒。现在主帅、二大贝勒阿敏决定要留驻朝鲜,其他贝勒照说只有服从的责任,不能再说半个不字了。这样一来,必使留在都城沈阳的新汗和金国陷入困难处境,有遭受明军进攻丢失沈阳的危险。
这时,令八旗大臣分坐商议,“七旗大臣所议皆同,独阿敏本旗大臣顾三台等从阿敏议”。久议不决。
在这关键时刻,岳托告诉阿敏之弟济尔哈朗说:“汝兄所行逆理。汝盍谏止之。”“汝欲去则去,我自率我二旗兵还,若两红旗兵还,两黄旗、两白旗兵亦随我还矣。”岳托、济尔哈朗与阿济格等“同会于一所”,“共议遣人今朝鲜王定盟,以告阿敏”。济尔哈朗亦以岳托之言“力谏”,“阿敏乃从之”。
以上情形表明这次出征的军队,在议处是留驻或是撤军的重大问题时,将帅的态度和言行,不是按职务、权力、责任、义务来定,而是按旗而定,官将只听从本旗旗主贝勒的旨意,不理睬非本旗旗主的大帅的命令。岳托、硕托是两红旗旗主贝勒代善之子,代表父亲,红旗将士只听他的命令,不管主帅阿敏怎么说。阿济格是镶白旗旗主,自然也是其弟正白旗旗主多铎的代表,阿济格赞同岳托之议,这两个白旗的将领当然唯阿济格马首是瞻。
皇太极的正黄、镶黄两旗的将领,必然忠于君汗和旗主。正蓝旗的将领以汗和大贝勒代善之意为准。因此,八旗大臣分别商议时,“七旗大臣所议皆同”,皆同意岳托撤军之议,不赞成主帅阿敏的主张,只有阿敏自己镶蓝旗的大臣,才附合他的意见。而且,一旦阿敏拒绝岳托之议,岳托便要甩开主帅,径自带领自己两个红旗的将士离开朝鲜,返回沈阳,其他两黄、两白,正蓝旗的将士亦必然随同撤兵,只留下主帅阿敏及其镶蓝旗士卒了,这个大帅岂不是与光杆司令差不多了。
在这里,统率全军的大帅阿敏的命令,抵不过归其辖属的大将岳托、阿济格等旗主贝勒或代表其旗主贝勒的父亲的决定,帅管将、将听命于帅的一般情形下军队将领之间的上下隶属关系,在这里被旗主贝勒与旗主贝勒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身为主帅的旗主贝勒与其他旗的将领之间互不干预、也无权干预的各旗之间的独立关系代替了,所以才出现了岳托、阿济格等大将否定主帅阿敏的命令,并且要甩开主帅径自统领本旗将士返回的情形,终于也迫使主帅听从属下将领的意见,被迫班师。
岳托、阿济格等贝勒决定撤军,反对主帅阿敏留驻朝鲜的决定和行动,是十分正确的,使刚继任为新汗的皇太极和金国避免了一场大的灾难。但是,由此也体现出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的弊端。和硕贝勒权势太大,如果不是岳托硬顶,在军的贝勒们听从或附合主帅的决定,那就会酿成大祸了。
两年以后的攻明之战,更进一步显示了“共治国政”制的危害。天聪初年的“共治国政”制,与努尔哈赤所定之制有着一定的差异,那就是提高和突出了三位大贝勒与新汗共治国政的格局,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位大贝勒与新汗皇太极共同主持军国大政,裁处重大事件。天聪三年
(1629)十月,新汗皇太极与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率岳托等贝勒,统领大军伐明。行至中途,大贝勒代善、三贝勒莽古尔泰坚决反对征明,力主立即班师,以免进攻不利,兵无退路。皇太极决心进攻,但无力抵挡两大贝勒的压力,只好被迫同意撤兵。岳托、济尔哈朗、萨哈廉、阿巴泰、杜度、阿济格、豪格等贝勒一致支持汗的主张,两大贝勒才放弃自己意见,请皇太极裁决。皇太极才发布军令,进攻明朝。这次征明,历时五个半月,连败明军,每战必胜,每攻必克,直抵北京城下,斩杀明朝勇将山海关总兵赵率教,用反间计,使明帝冤杀总理天下勤王军的督师袁崇焕,占了永平四城,掠取巨量人畜财帛,取得了巨大成功。如果皇太极没有岳托等贝勒的竭力支持,两大贝勒不放弃退兵主张,这次征明就必然夭折而失败。
总而言之,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是制约金国发展的严重障碍,不能让它长期延续下去。
努尔哈赤颁布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汗谕》时已届晚年。他逐渐将权力移交给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进行权力过渡,以准备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