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刑法(1 / 1)

刘秀青少年时期曾经生活在社会底层,对于官府利用刑狱残虐百姓这样的事,有切肤之痛,所以当刘秀做了皇帝以后,担心这种事再发生下去,在宽刑赦囚方面做的贡献十分突出。

首先,他从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经过动乱与战争劫难的民众,最为迫切需要的就是休养生息,所以“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如果说刘秀即位时大赦天下,在当时来说主要是一种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那么,建武二年(公元26)三月的大赦,则完全是实质性的行为了。其大赦的诏令中说:“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诏令引用孔圣《论语》之言,说明当时刑法过重、狱多冤枉的现实,并责成有关官员商议简省刑法的有关问题。

由大赦的诏令不难看出,这次“议省刑法”的核心,当是“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按照古人的解释,"王莽之繁密”主要指“春夏斩人于市,一家铸钱,保伍人没入为官奴隶,男子槛车,女子步,铁锁银铛其颈,仇苦死者十七八”。“汉世之轻法”则指“高祖约法三章,孝文除肉刑”之类。此后,在同年六月,三年正月、六月,四年正月,五年二月,七年四月,中元元年,刘秀又发布诏令,大赦天下,从而体现了一种宽大为怀的刑法政策。

其次,刘秀根据形势的发展及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随时不断进行司法调整,以切实减轻刑法。例如,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诏书规定:“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缓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意谓秩禄六百石以下的基层官吏有罪,需先向上级请示,然后才可以作出处理;男子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女受牵连犯罪的,只要不是大逆不道之罪或诏书有名而特捕的,都不得逮捕系狱;应当审理的一定要案件立即审验,不可无敌拖延;女犯人只要雇山(每月出钱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放她们回家。

再如,建武十八年(公元42)四月,针对边郡的具体情况颁布诏令:“今边郡盗谷五十斛,罪至于死,开残吏妄杀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因为这道诏令就大大改变了以往边郡刑法偏重现象,使之与内地刑律趋同。

再次,多次赦免囚徒,体现了一种恤刑精神。建武五年(公元29)五月刘秀下诏说:“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仇恨,感动天气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原来当时天下大旱,而且还开始闹蝗灾,刘秀认为这是由于官员执法不当,冤狱过多,百姓仇恨,因此而惹怒老天爷而造成的。所以他命令京师诸官府、三辅及各郡国清理狱中的囚徒,凡不是死罪囚一律释放,现在的徒隶都免为身份自由的庶人。

在那以后刘秀又多次下诏释囚减刑,其较为重要的如建武六年(公元

30)五月诏曰:“惟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吏人为隗嚣所洼误者,又三辅遭难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同年九月,“赦乐浪(郡治朝鲜,今平壤)谋反大逆殊死以下”。建武七年(公元31)正月,“诏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见徒免为庶人;耐罪(剃去鬓而留发)亡命(指犯耐罪而背名逃跑者),吏以文除之(令吏为文簿记其姓名而除其罪)”。

建武十八年(公元42)七月,“赦益州所部殊死已下”。建武二十二

年(公元46)九月,因地震制诏:“遣谒者案行,其死罪系囚在戊辰(地震发生日)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弛解钳(除去钳具),衣丝絮(允许穿丝絮)”。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十月,“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宫刑狱名),其女子宫(幽闭)”。建武二十九年(公元53)二月,“遣使者举冤狱,出系囚”。同年四月,“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已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续罪输作各有差”。建武三十一年(公元55)九月,“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除直接的赦囚减刑之外,刘秀又将自汉武帝以来设置的中都官狱二十六所全部省罢,只保留了廷尉和洛阳的诏狱。这样一来,犯人的数量随着监狱的减少也自然减少。

最后,坚持宽刑轻法。建武十二年(公元36),太中大夫梁统上疏,“以为法令既轻,下奸不胜,宜重刑罚,以遵旧典”。这位梁统,字仲宁,安定乌氏(今宁夏固原东南)人,出身于富豪家庭,“性刚毅而好法律”,更始朝拜酒泉太守。及更始败,他与窦融等起兵保境,迁任武威太守。平灭隗嚣后,梁统受封成义侯。没有过多长时间,与窦融等人来到京师,以列侯奉朝请,官太中大夫。他在朝廷,曾经多次上疏言事;这次又针对轻刑的问题,坦抒己见。

刘秀把梁的奏章交给三公和廷尉展开讨论,“议者以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务”,结果否定了这个意见。不过梁统还真有点认死理,于是再次上言,申明自己的观点,“愿得召见”,或“对尚书近臣,口陈其要”。刘秀明确主张轻刑,自然不愿为此再多啰唆,便派尚书接待他。梁统倒很认真,把自己的看法一五一十地陈述了一遍。尚书把情况如实汇报上去,梁统自这以后就眼巴巴地等候回音,却一直没有下文。实际上,这正表明了一种否定。

两年后,又有一些反对轻刑的大臣又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意谓古时肉刑既严又重,所以人们畏惧法令;现今的法律太轻太薄,因为这样作奸犯科的人不胜其多;应当增加科条禁令,这样就可以防止犯罪的源头。

刘秀将此奏章交给公卿讨论,光禄勋杜林表示坚决反对。他引用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阐明“古之明王”何以“动居其厚,不务多辟”的道理;又把西汉初“蠲除苛政”后“海内欢欣”的情况,与西汉末法网严密后所造成的“国无廉士,家无完行”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认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大意是说,应该继续执行轻法的政策,不可以随便更改。

杜林的这番话正说到了刘秀的心坎上,所以他立即表态赞成。这样又一次否定了那些试图改变轻刑的动议,使宽刑轻法得以继续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