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其他中央银行,除了在支付系统方面实施监管以外,加拿大银行并不直接监管全国的金融系统。银行监管是金融机构监管局(Of-rice of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OSFI)和加拿大财政部的职责。财政部直接负责政策构建,即立法准备与评估。金融机构监管局也负责监管和立法的发展,但最终由财政部负责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局是根据一项合并保险部(Devartment ofInsurance)与银行检察长事务部(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ofBanks)的国会法案于1987年7月成立的政府部门,它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联邦特许许可或注册的银行、保险、信托、贷款和投资公司、合作信用联合社、友爱福利社以及年金计划。
监管局局长由理事长(Govenor in Council)根据《金融机构监管局法》第5(1)项的规定任命,且该任命无须经国会批准。监管局局长对财政部长负责,任期7年。金融机构监管局的咨询委员会对机构的职责及其内部事务提出建议,密切协助局长开展工作。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5~7人,服务期均为3年,并有可能连任。在委任初期,局长为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就会由其他成员中的一位来担任此职务。
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五部法律的执行:《信托与贷款公司法》(Trust and Loan Companies Act)、《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Act)、《银行法》(Bank Act)、《合作信用社法》(Cooperative CreditAs-SOCiaion Act)及《年金福利标准法》(Pension Benefits StandardsAct)。该机构有几项主要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1.通过评估机构的金融风险来强化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2.监督机构的行为以避免股票持有者(存款人、年金计划成员以及保单持有者)的损失。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金融机构监管局有权调查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与流动性水平。同时,金融机构监管局还检查金融机构的遵纪守法情况,监管成本由被监管机构分摊。
金融机构监管局认识到,一个特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者对避免公司陷入财务破产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监管局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尽早干预来避免破产,并最小化存款人与保单持有者的损失。三项最常用的战略包括:更换管理层,向第三方清算人出售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及在还有部分正的资本净值的情况下关闭机构。然而,在关闭的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财政部长有权无视金融机构监管局的决定。如果财政部长认为关闭机构将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他能够为该机构“设定职责”以使其继续营业。财政部长有权批准建立一家新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签发专门证书以通过这一创建行为。随后,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拟订操作程序,而该新机构则由此向其汇报,受其监管。
1999年,金融机构监管局制定了一个框架来评估特定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及其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实践。这一框架以一些与公认风险和相关领域有关的法令为基础,由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实施。干预程度与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成比例,金融机构所有重要的职能(比如内部审计)都受到监管。
2001年3月,金融机构监管局监管了近500家金融机构及1200个年金计划,其中的40家受到直接管制。1995年,金融机构监管局与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doration,CDIC)合作,颁布了《联邦金融机构干预指引》,旨在对被监管机构出现潜在财务破产征兆时做出有效及时的反应提供指南。该指引介绍了根据情况严峻程度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行动。指引介绍了五种不同的金融稳定阶段,以及金融机构监管局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采取的行动。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稳定加拿大金融体系,国会根据《1967年金融管理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 of 1967)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经由财政部长对国会负责,旨在使银行、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被保险存款免受损失。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政府机构,从保险费收入和破产机构的资金中提取营业预算。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当一家成员机构破产时,公民是最终的责任承受者。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Canada Deposit Insurance Cordoration Act)运作,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责任及权利。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9名成员包括董事长、加拿大银行行长、财政部副部长、金融机构监管局局长及副局长以及4名私有部门的代表。《加拿大存款保险法》规定,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董事长任期5年。那些代表其他政府机构的成员仅随相关机构的人事变动而做出调整。私有部门董事为自然推选产生,但无具体任职期限的规定。
只有合格的机构及账户才能得到存款保险保障。最基本的资格要求是:(1)资金必须以加拿大货币形式持有且在加拿大可被用于支付;(2)自存款日起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可偿还;(3)资金必须为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机构持有。此外,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只对特种账户提供保险。有资格的可保账户包括:储蓄与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及贷款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邮政汇票、汇票与保付支票。一个成员机构的所有资格账户的最大保险金额为6万元;联合账户、信托存款及退休金账户每种的附加存款保额为6万元。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服务于吸储机构(DepositTakin Institution)的监管实体,它与旨在监管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局的职责不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五项主要职责是:为提供保险创造条件及建立标准;决定和控制申请人取得保险服务的资格;主动监控和评估被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及其保险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进行年度及特殊检查的能力,以及获取成员机构所有必要信息的能力);设定保险费;在必要时对超越设定风险和经营操作参数运营的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给予处罚(包括取消保险)。
银行的所有权规则
根据资产净值的不同,三种不同规模的银行及其银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ies,BHCs)适用不同的所有权约束:资产净值为50亿元或以上的大型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产净值为10亿~50亿元的中型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以及资产净值少于10亿元的小型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
大型银行
大型银行继续被广泛持有(widelyheld),但是“广泛持有”的意义已经有了变化。广泛持有机构的大股东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有投票权的股份的20%或者没有投票权的股份的30%,大股东须经过资格测定并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因此,大型银行必须至少拥有5个以上的不关联的股东。这种非常灵活的措施旨在鼓励与那些大的机构进行战略联盟和合资。
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加拿大劳伦系银行(Laurentian Bank of Cadana)和加拿大西部银行(CanadianWestern Bank)都是资产净值低于50亿元的银行,它们被认为是大银行,因此不能够被并购。但是财政部长有权将这些银行重新划分为中型银行。如下所述,这些银行在被重新划分类型后可以实行并购。根据《C-8法案》,政府可对大银行的合并提议做出评议。政府正计划实行一项公众合并评议程序。
中小银行
一个大股东,包括国内或国外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允许最多持有一家中型银行有投票权股份的65%,其余的35%必须在加拿大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且不允许为一个大股东所持有。允许商业企业在加拿大银行业占有显要的位置,这一点与以往的规则有很大的不同。
对小银行股东所有权几乎没有限制。允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以外的商业企业完全拥有一家小银行。中小银行的商业所有者的资金来源、从业经历、声誉、公司结构的透明度以及其他事项等须经过预先的评估和检查。
银行控股公司
根据《银行法》,银行首次可以被接受监管的、并被广泛持有的非营业性的银行控股公司所持有。控股公司结构使得银行能够采取银行控股下属公司的形式替代银行内设部门或设立附属机构来进行经营运作。根据业务的不同,银行控股公司所有的银行将受到较轻的监管。控股公司这一选择使银行在与被管制的专业公司竞争和加入战略联盟方面具有了更大的结构灵活性。一般而言,银行控股公司的所有权限制与银行非常相近,也是根据其资产来进行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