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南北朝之世,民间借贷,利率颇巨。
《晋书·张骏传》言:骏境内大饥,市长谭祥,请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则其时民间利率,必尚不止三倍。
《魏书》言骏以谷帛付民,岁收倍利,利不充者簿卖田宅。
《北齐书·卢叔武传》言:叔武在乡时,有粟千石,每至春夏,乡人无食者令自载取,至秋任其偿,都不计较,而岁岁常得倍余。盖平时借贷,自春及秋,偿之以倍,饥馑之时,则有过于三倍者也。
《魏书·高宗纪》:和平二年正月,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匹以上皆死。”
《北史·齐本纪》言:后主特爱非时之物,取求火急,皆须朝征夕办,当势者因之,贷一而责十。
《周书·苏绰传》:绰为六条诏书,见第十四章第五节。其六均赋役曰:“财货之生,其功不易。必须劝课,使豫营理。如其不豫劝戒,临时迫切,复恐稽缓,以为己过。棰朴[3]交至,取办目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买,无者与之举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其所言,即魏和平二年诏旨之所诫也。此等乘人之急者,其利率,又不可以常理论矣。
贵豪借贷,有为数颇巨者。
《晋书·庾敳传》:刘舆见任于东海王越,人士多为所构,惟敳纵心事外,无迹可间。后以其性俭家富,说越就换钱千万,冀其有吝,因此可乘。越于众坐中问敳。敳乃颓然已醉,帻堕枕上,以头就穿取,徐答云:“下官家有二千万,随公所取矣。”舆于是乃服。周奉叔就王敬则换米二百斛。敬则以百斛与之。不受。敬则大惧。乃更饷二百斛,并金铪等物。梁武帝在戎多乏,就曹虎换借,未尝不得,遂至十七万。
又帝为荆州谘议时,刘之遴父虬,隐在百里洲,早相知闻。帝偶匮乏,遣就虬换谷百斛。之遴时在父侧,曰:“萧谘议踬士,云何能得舂?愿与其米。”虬从之。及帝即位,常怀之。
此等非以市恩,即由慑势,与寻常借贷,实不尽同。至寻常借贷,则为数仍微,且多以物为质。褚渊以白貂坐褥质钱万一千,已见第一节。渊从父弟炫,罢江夏郡还,得钱十七万,于石头并分与亲族。病无以市药,以冠剑为质。
谢弘微曾孙侨,尝一朝无食,其子启欲以《班史》质钱,答曰:“宁饿死,岂可以此充食乎?”庾诜,邻人有被诬为盗者,被劾妄款,诜矜之,乃以书质钱二万,令门生诈为其亲,代之酬备。
孙腾、司马子如尝诣李元忠,逢其方坐树下,葛巾拥被,对壶独酌,使婢卷两褥以质酒肉。及卒,又以金蝉质绢,乃得敛焉。祖珽亦尝以《华林遍略》数帙,质钱樗蒱[4]。此等盖皆谨守民间借贷之法者。
若其所负非一人,而为数颇巨者:则有若宋萧惠开为益州,府录事参军刘希微,负蜀人责将百万,为责主所制,不得俱还,惠开有马六十匹,悉以乞希微偿之,此恐其初亦不免恃势乞取。褚渊之没,负责数十万,则其位高而家本贫。
庾丹父景休,罢巴东郡,颇有资产。丹负钱数百万,责者填门,景休怒,不为之偿。既而朝贤之丹不之景休,景休悦,乃悉为还之。《南史·梁宗室传》。丹盖好交结者。
夏侯道迁子夬,沽卖饮啖,多所费用。父时田园,货卖略尽,人间债负,犹数千余匹。则其人本无行之徒也。宋江夏王义恭赊市百姓物,无钱可还,已见第九章第四节。
《南史·刘秀之传》:秀之徙丹阳尹。时赊买百姓物不还钱,秀之以为非宜,陈之甚切。虽纳其言,竟不用。当时所谓民间债负,盖多兼赊市言之,非必尽贷金钱也,然其倚势取求则一矣。
其真民间借贷,则为数甚微。
《南史·宋武帝纪》言:帝微时,尝负刁逵社钱三万,经时无以还,被执,王谧以己钱代偿,乃得释。《魏书》《刁雍》及《岛夷传》皆同。惟《北史·雍传》作一万。宋武虽贫窭,犹是豪杰之流,真闾阎细民,零星乞贷,必尚不及此数也。富人亦有能弃券已责者。
《宋书·王弘传》:弘父珣,颇好积聚,财物布在民间。珣薨,弘悉燔烧券书,一不收债。
又《顾觊之传》,言其子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债。觊之每禁之,不能止。及后为吴郡,诱绰曰:“我尝不许汝出责。定思贫薄亦不可居。民间与汝交关,有几许不尽?及我在郡,为汝督之。将来岂可得?凡诸券书皆何在?”绰大喜,悉出诸文券一大厨。觊之悉焚烧。宣语远近:“负三郎责,皆不须还,凡券书悉烧之矣。”绰懊丧累日。
《齐书·崔慰祖传》:料得父时假贷文疏,谓族子纮曰:“彼有自当见还,彼无吾何言哉。”悉焚之。魏崔光伯亡,其兄光韶悉焚其契,已见第二节。
《北齐书·李元忠传》:家素富厚,其家人多有举贷求利。元忠每焚契免责。此皆以钱物出贷者。
《魏书·虑义僖传》义僖少时,幽州频遭水旱。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
《北史·李士谦传》:士谦出粟万石,以贷乡人。属年谷不登,责家无以偿,皆来致谢。士谦曰:“吾家余粟,本图振赡,岂求利哉?”于是悉召责家,为设酒食,对之燔契。
明年大熟,责家争来偿,士谦拒之,一无所受。此则以谷物为贷者也。此等人实不能多,而豪势且有恃官力放责者。
宋游道劾咸阳王坦、孙腾、高隆之、侯景、元弼、司马子如官贷金银,催征酬价,虽非指事臧贿,终是不避权豪,此借官之名以放责者也。陈元康放责交易,遍于州郡,为清论所讥,此恃官之势而放责者也。
《北齐书·虑潜传》云:诸商胡负官责息者,宦者陈德信纵其妄注淮南富家,令州县征债。
又《循吏·苏琼传》:迁南清河大守。道人道研,为济州沙门统,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及欲求谒,度知其意,每见则谈问玄理,应对肃敬。研虽为责数来,无由启口。此则自放责而倚官力为之征偿者也。若民间豪右自行征偿者,则刁逵之执录宋武,其一事矣。皆可见责主之暴横也。
当时僧寺,实为借贷之所。褚渊以白貂坐褥质钱于招提寺,已见第一节。
《南史·循吏·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尝以一束苎[5]就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辄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不受。
僧寺本以施济为事,施济不能遍及,乃推而为借贷,此亦便民之举。然在财产私有之世,惟牟利之事,为能遍行,能常行,此则事之无可如何者。故僧寺之借贷,亦渐变为求利之举焉。
《魏书·释老志》:永平二年冬,沙门统惠深上言:“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是其事。如道研者,盖即其人也。
借贷者既多有质物,受其质者,自亦必有券契与之,使得凭以取赎。《齐书·萧坦之传》:坦之死,遣收其从兄翼宗。检家赤贫,惟有质钱帖子数百。
《通鉴》胡三省《注》曰:“质钱帖者,以物质钱,钱主给帖与之,以为照验,他日出子本钱收赎。”齐东昏侯永元元年。此即后世当票之权舆矣。
公家借贷于民者:宋元嘉二十七年,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及僧尼,并按赀财,四分换一,以充军用,已见第八章第七节。萧颖胄之起兵,史亦言其换借富赀,以助军费。晋、南北朝时所云换者,即今所谓借,既以换为名,自无不归还之理,此颇类今之公债。
魏宣武帝延昌元年五月,诏天下有粟之家,供年之外,悉贷饥人。又樊子鹄为殷州刺史,会岁旱俭,子鹄恐民流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此虽以官力迫人出贷,而公家不以债户自居,不得以公债为比也。
振施之事,豪富之家,亦颇能行之。
《晋书·裴楷传》言:楷每游荣贵,辄取其珍玩,虽车马器物,宿昔之间,便以施诸穷乏。梁、赵二王,国之近属,贵重当时,楷岁请二国租钱百万,以散亲族。人或讥之。楷曰:“损有余,补不足,天之道也。”
郗愔好聚敛,积钱数千万。尝开库,任其子超所取。超性好施,一日中散与亲故都尽。超又好闻人棲遁,有能辞荣拂衣者,为起屋宇,作器服,畜仆竖,费百金而不吝。氾腾叹曰:“生于乱世,贵而能贫,乃可以免。”
散家财五十万,以施宗族。萧惠开自蜀还,赀财二千余万,悉散施道路,一无所留。崔慰祖,父庆绪为梁州,家财千万,慰祖散与宗族。邓元起,少时尝至其西沮田舍,有沙斗造之乞,元起有稻几二千斛,悉以施之。此等皆徒为豪举,其所惠,实不出于宗族、故旧之间,不则所识穷乏者得我耳,真能爰及矜人者鲜矣。其所施较广者:宋徐耕,元嘉二十一年大旱,民饥,诣县陈辞,以千斛助官振贷。
严成、王道盖,大明八年,东土饥旱,各以谷五百斛,助官振恤。
吴明彻,侯景寇京师,天下大乱,明彻有粟麦三千余斛,而邻里饥馁。乃白诸兄曰:“当今草窃,人不图久,奈何有此而不与乡家共之?”于是计口平分,同其丰俭。李士谦,躬处节俭,每以振施为务。年饥,罄家财为之糜粥,赖以全活者万计。收埋骸骨,所见无遗。
至春,又出田粮种子,分给贫乏。凶年散谷至万余石。合诸药以救疾疠。如此积三十年。此则足当任恤之目者邪?然亦非有力者不能为也。若乃崔怀慎,孤贫特立,宗党哀之,日敛给其升米;沈约少孤贫,干宗党,得米数百斛;此则合众人之力以济一人,真为平民之互相救恤者矣。
振恤之政,古代本有恒典。爰及后世,事多废坠。其新起者,则多溺于佛说,欲事布施。此固不失慈爱之意,然小惠不遍,执政权者,不能修明旧典,而惟小惠是务,实不能无讥焉。
《宋书·礼志》云:“汉安帝元初四年诏曰: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八月按比,方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饮食。按此诏,汉时犹依月令施政事也。”
读此文,而知宋时此等政事,无复存焉者矣。
《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粟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振给饥民。其意盖欲以僧曹行振恤之政。然中国佛寺,权力之大,赀财之富,均非欧洲基督教会之比,故其所成就亦微。
《齐书·文惠大子传》云:大子与竟陵王子良,俱好释氏,立六疾馆以养穷民。
《梁书·武帝纪》:普通二年正月,舆驾亲祀南郊,诏曰:“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分收租赋。”
《南平王伟传》云:性多恩惠,尤愍穷乏。常遣腹心左右,历访闾里人士。其有贫困吉凶不举者,即遣赡恤之。大原王曼颖卒,家贫无以殡敛。友人江革往哭之,其妻儿对革号诉。革曰:“建安王当知,必为营理。”言未讫而伟使至。给其丧事,得周济焉。每祁寒、积雪,则遣人载樵米,随乏绝者,即赋给之。
《南史·昭明大子传》云:每霖雨、积雪,遣腹心左右,周行闾巷,视贫困家,及有流离道路,以米密加振赐,人十石。又出土衣绢帛,年常多作繻袴,各三千领,冬月以施寒者,不令人知。若死亡无可敛,则为备棺槥。
《梁宗室传》:始兴王憺子暎,为北徐州刺史,尝载粟帛游于境内,遇贫者即以振焉。此皆以布施行小惠。
《魏书·高祖纪》:大和二十一年九月,诏曰:“可敕司州洛阳之民,年七十已上无子孙,六十已上无朞亲,贫不自存者,给以衣食。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其意,亦与梁普通二年之诏同也。惠而不知为政,天下之人,岂能耕而食之,绩而衣之邪?
然如北齐后主,武平七年正月,诏“去秋已来,水潦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以操切之道行之,其无济于事而易以滋弊,抑更不待言矣。
注释:
[1]绮缬[qǐ xié]:有花纹的丝织品。
[2]缦缯[màn zēng]:无花纹的丝织品。
[3]棰朴[chuí piáo]:盘剥。
[4]樗蒱[chū pú]:即樗蒲,赌博。
[5]苎[zhù]:苎麻,可做成纺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