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选举01(1 / 1)

晋、南北朝选法,最受人诋(左讠右其)者,九品中正之制也。《三国·魏志·陈群传》云:文帝即王位,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则其制实始汉末。

魏时,弊即大著,夏侯玄极言之。晋初,刘毅、卫瓘、段灼、李重等又以为言。皆见《三国志》、《晋书》本传:然其制迄未能废。北朝亦仿之。至隋乃罢。《梁书·敬帝纪》:大平二年,正月,诏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不得辄承单状序官,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此遭乱旷绝,非法废也。《魏书·官氏志》:正始元年,十一月,罢郡中正。正光元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郡定姓族,后复。

其制:于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大中正亦称州都,《廿二史考异》云:由避隋讳,《隋书·韦师传》:以杨雄、高颎为州都督,乃校者不达,妄加督字,《北史》亦同误,其说是也。然刘毅疏中,即有州都之名,则似非始于隋。

《晋书·傅玄传》:子咸,迁司徒左长史。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骏故据正。咸以骏与夺惟意,乃奏免骏大中正。司徒魏舒,骏之姻属,屡却不署。咸据正甚苦,舒终不从。咸遂独上。舒奏咸激讪不直,诏转咸为车骑司马。

《孝友传》:盛彦本邑大中正,刘颂举为小中正。据此二事,小中正用舍,大中正似可参与。以他官或老于乡里者为之。说据《十七史商榷》。故其名不见于《职官志》。梁大平二年,诏选中正每求耆德该悉,以他官领之。北齐之制,州大中正以京官为之,见《北齐书·许惇传》。刘毅年七十告老,久之见许,后司徒举为青州大中正,此则老于乡里者也。

平骘人物,分为九品,而尚书据以选用。魏制三年一清定,晋世因之。《晋书·石季龙载纪》:季龙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从尔以来,遵用无改。自不清定,三载于兹,主者其更铨论。”

九品中正之制,何自起乎?曰:古代用人,以德为主。德行必本诸实事,而行实必征之乡里,故汉世风气,最重乡平。“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卫瓘语。“铨衡之寄,任当台阁。由是仕冯借誉,学非为己”。《宋书·臧焘徐广傅隆传论》。此实选法之大弊。

又其时舆论所奖,率在虚名。负虚名者不必有才,即德行亦多出矫伪。故魏武下令,欲求盗嫂受金之士。《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十五年春、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年八月令。顾亭林极诋之,谓“经术之治,节义之防,光武、明、章数世为之而未足,毁方败常之俗,孟德一人变之而有余。”见《日知录·风俗条》。不知汉世所谓经术之治,节义之防,举矫伪而不足信也。然此乃一时矫枉之为,未可用为恒典。

故何夔建议,谓自“军兴以来,用人未详其本,各引其类,时忘道德。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逾越”。

毛玠、崔琰典选,史称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即欲核其行实,以破借誉之局也。欲核行实,必先使人有定居。人有定居,而中正之制可废矣。故李重言“九品始于丧乱,军中之政,非经国不刊之法”。病当时“人物播迁,仕无常朝,人无定处,郎吏蓄于军府,豪右聚于都邑”。欲除九品而开移徙,“明贡举之法,不滥于境外”。

卫瓘亦欲“**除末法,一拟古制。以土断定,自公卿已下,皆以所居为正,无复悬客,远属异土,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也。然人士流移,非一朝可复;而吴平未几,五胡之乱复起,南北隔越,侨置之州郡县遂多,土断之法,盖终晋、南北朝之世,未能尽行;此则九品中正之法,所以相沿而不废也。

九品中正之弊,果何如乎?论者皆曰:用人不容不论其才,才又各有攸宜,中正品平,皆不能具。若论考绩,尤不应舍功实而采虚名。

刘毅论九品曰:“人才异能,备体者寡。器有大小,达有早晚。前鄙后修,宜受日新之报。抱正违时,宜有质直之称。度远缺小,宜得殊俗之状。任直不饰,宜得清实之誉。行寡才优,宜获器任之用。是以三仁殊途而同归,四子异行而均义。陈平、韩信,笑侮于邑里,而收功于帝王。屈原、伍胥不容于人主,而显名于竹帛。是笃论之所明也。”

案此等玄鉴,知人则哲,存乎其人,实非可责诸凡为中正者。然毅又曰:“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得其能则成,失其能则败。今品不就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长,以状取人,则为本品之所限。”

又曰:“既已在官,职有大小,事有剧易,各有功报,此人才之实效,功分之所得也。今则反之,于限当报,虽职之高,还附卑品,无绩于官,而获高叙,是为抑功实而隆虚名也。”此则确为中正之所负矣。

故中正之法,必不可用,似也。然中正之设,本所以核行实;而乡里清议,大都只能见其德行,论才任用,据功考课,本当别有专司;论九品之语甚多,其实夏侯玄之言,已尽之矣。玄谓“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欲“令中正但考行伦辈,官长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据之,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即欲使中正惟论德行,余事委之他司也。以是为中正咎,中正不任受怨也。

中正之设,据行实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毁冕之为;中正所论,惟在德行,尤重当时所谓名教之防。陈寿遭父丧,有疾,使婢丸药,客见之,乡里以为贬,坐是沈滞累年。阎缵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惟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谢惠连爱幸郡吏杜德灵,居父忧,赠以五言诗十余首,坐废不豫荣伍。

《文献通考》引此三事,病其法大拘。此等事若悉举之,尚更仆难尽。

然如《晋书·孔愉传》:谓愉为司徒长史,以温峤母亡,遭丧不葬,乃不过其品。及苏峻平,峤有重功,愉往石头,诣峤,峤执愉手而流涕曰:“天下丧乱,忠孝遂废,能持古人之节,岁寒不凋者,君一人耳。”时人咸称峤居公,而重愉之守正。愉之执持,曷尝有妨于峤之宣力,而使名教之防益峻,岂能谓为无益?若云其所谓名教者本不足存,此则别是一义,不能以责当时之士也。

抑且考论辈行,使登用雁行有序,则可以息奔竞之风;原不能谓为无益。所可惜者,其后并此而草能举。欲以息奔竞之风,而奔竞更甚。终至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刘毅语。中正之弊,盖以此为最深。《宋书·恩幸传》论其事曰:“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论人才优劣,非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世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冯藉世资,用相陵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者也。岁月迁讹,斯风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上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

可见其法立而弊即生,且降而弥甚矣。中正之设,原欲以息奔竞,然刘毅讥其“随世兴衰,不顾才实,衰则削下,兴则扶上”;段灼亦谓“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是益其奔竞也。

《魏书·世宗纪》,载正始二年诏,谓“中正所铨,惟在门第”,可谓南北一辙。然《孙绍传》:绍表言:“中正卖望于乡里,主案舞笔于上台,真伪浑淆,知而不纠。”则并辨别姓族而有所不能矣。晋武帝咸熙二年,尝诏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可知立法之意,正与后来之所行相反也。

而其人又或快意恩仇,《晋书·何曾传》:曾子劭薨,子岐嗣。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辞以疾,粲独哭而出,曰:“今年决下婢子品。”王铨谓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见生?岐前多罪,尔时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谓中正畏强易弱”,粲乃止。使如粲意行之,则诚所谓衰则削下,兴则扶上者矣。受纳货贿,李宣茂兼定州大中正,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见《魏书·李灵传》。又阳尼,出为幽州平北府长史,带渔阳大守,未拜,坐为中正时受乡人财货免官。结交朋党,刘毅言:“前九品诏书,善恶必书,以为褒贬。当时天下,少有所忌。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废褒贬之义,任爱憎之断,清浊同流,以植其私。故反违前品,大其形势,以驱动众人,使必归己。天下安得不解德行而锐人事?”案卫瓘亦言:“魏立九品之制,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厉,犹有乡论余风。中间渐染,遂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惟以居位为贵人。”是中正之初,尝有激扬之效,而后乃至于败坏也。然其败坏亦可谓速矣。而上之人选任之亦日轻。《晋书·李含传》:陇西狄道人,侨居始平。司徒选含领始平中正。撩傅咸表,含自以陇西人,虽户属始平,非所综悉,反覆言辞,是中正必以当地人为之也。《刘毅传》: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尚书以毅县车致仕,不宜劳以碎务。孙尹表言:“臣州茂德惟毅,裁毅不用,则清谈倒错矣。”

《何充传》:领州大中正。以州有先达宿德,固让不拜。是中正必以耆德为之也。

然《魏书·文苑传》:聿修年十八而领本州中正,则几于乳臭矣。又恩幸,如王仲兴、茹皓、趟邕、侯刚、刚子详,奄官如平季、封津,皆为中正,则正人君子,必羞与为伍矣。仲兴世居赵郡,自以寒微,云旧出京兆霸城县,故为雍州大中正。皓旧吴人,父家居淮阳,上党。既宦达,自云本出雁门。雁门人谄附者,因荐皓于司徒,请为肆州大中正。则并籍贯而不能理矣。

于是正论湮而怨讼敌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晋书·王戎传》:孙秀为琅邪郡吏,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诛,而戎、衍获济。

刘毅论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于庶人,无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国之事,无赏罚之防。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讼者众。听之则告讦无已,禁绝则侵枉无极。与其理讼之烦,犹愈侵枉之害。今禁讼诉,则杜一国之口,培一人之势,使得纵横,无所顾惮”。

此已为非体,然能禁其讼诉,而不能禁其私相仇。故毅又谓其“恨结于亲亲,猜生于骨肉,当身困于敌仇,子孙罹其殃咎也。”其为祸可谓博矣。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尽归咎于立法也。

秀、孝为州、郡常举,晋、南北朝,亦沿汉法。后汉避光武讳,改秀才曰茂才。魏复曰秀才。晋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

孝廉:魏初制口十万以上岁一人,有秀异不拘户口。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各举二人。《宋书·百官志》。

周宣帝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周书·本纪》。高齐亦下州三岁一举秀才。见《北齐书·文苑樊逊传》。

策试之法,时有兴替。《晋书·孔坦传》云: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加除署。至是,帝元帝。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制。坦奏议曰:“古者且耕且学,三年而通一经。以平康之世,犹假渐渍,积以日月。自丧乱已来,十有余年,干戈载扬,俎豆礼戢,家废讲诵,国缺庠序,率尔责试,窃以为疑,然宣下已来,涉历三载。累遇庆会,遂未一试。

扬州诸郡,接近京都,惧累及君父,多不敢行。远州边郡,掩诬朝廷,冀于不试,冒昧来赴。既到审试,遂不敢会。臣愚以为不会与不行,其为缺也同。若当偏加除署,是为肃法奉宪者失分,侥幸投射者得官。王命无贰,宪制宜信。去年察举,一皆策试。如不能试,可不拘到,遣归不署。

又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苟所未学,实难暗通。不足复曲碎乖例,违旧造异。谓宜因不会,徐更革制。可申明前下,崇修学校,普延五年,以展讲习。”帝纳焉。听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据此,申明试经旧制,事在建武、大兴之间。

《抱朴子·审举篇》曰:“江表虽远,密迩海隅,然染道化,率礼教,亦既千余载矣。往虽暂隔,不盈百年,而儒学之事,亦未偏废。昔吴王初年,附其贡士,见偃以不试。今大平已近四十年,犹复不试,所以使东南儒业,衰于在昔也。”

自吴之亡,至大兴三年,凡四十年,葛氏此篇,当即作于建武、大兴之间。然则北方秀、孝之试,自八王构乱而旷绝,南方则晋世本未尝试也。尔后试法盖复,然亦有名无实,《五行志》:成帝咸和七年,正月,丁巳,会州、郡秀、孝于乐贤堂。有麇见于前,获之。自丧乱已后,风教陵夷,秀、孝策试,乏四科之实。麇兴于前,或斯故乎?其征也。

《宋书·武帝纪》:义熙七年,先是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旧制,依旧策试,则晋末又尝旷绝矣。岂以桓玄之乱故欤?

此后清平时恒有策试之法,间亦有亲策之举,如宋武帝永初二年,齐武帝永明四年,魏孝文帝大和十六年,北齐武成帝河清二年是也。胡灵后亦尝亲策秀、孝及州、郡计吏于朝堂,见《魏书》本传。

马贵与言:“自孝文策晁错之后,贤良方正,皆承亲策,上亲览而第其优劣。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无亲策之事。乃诏有司,问以民所疾苦。然所问者,盐铁、均输、榷酤,皆当时大事。令建议之臣,与之反覆诘难,讲究罢行之宜。其视上下相应以义理之浮文者,反为胜之。

国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进身者,必如此,然后为有益人国耳。”又谓:“汉武帝之于董仲舒也,意有未尽,则再策之,三策之,晋武帝之于挚虞、阮种也亦然。”

此论虽指贤良,然《晋书·王接传》云:永宁初学秀才。友人遗接书劝无行,接报书曰:“今世道交丧,将遂剥乱,而识智之士,钳口韬笔。非荣斯行,欲极陈所见,冀有觉悟耳。”

是岁三王义举,惠帝复阼,以国有大庆,天下秀才,一皆不试。接以为恨。是凡对策者皆可极陈所见也。然观孔坦之言,则知秀才策试,亦已兼用经义,而孝廉无论矣。

《晋书·魏舒传》:年四十余,察孝廉。宗党以舒无学业,劝令不就,可以为高。舒不听。自课百日习一经,对策升第。其所试者,盖全为经生之业矣。

《石勒载记》言勒立秀孝试经之制,必有所受之也。其后秀才对策,又兼重文辞。南北皆然。此弊北朝尤甚。

《北齐书·儒林传》:刘昼,河清初举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缉缀辞藻,马敬德,河间郡王将举其孝廉,固辞。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选。至京,依秀才策问。惟得中第。乃请试经业。问十条并通。擢授国子助教。盖儒生之于文辞,究非专长也。南朝似尚不至此。

然《梁书·文学传》谓何逊举秀才,范云见其策,大相称赏。谓所亲曰:“顷观文人,质则过儒,丽则伤俗,合清浊,中古今,得之何生矣。”则考策者虽非徒重文辞,亦非不重文辞矣。

《江淹传论》载姚察之辞曰:“二汉求士,率先经术,近世取人,多由文史。”可以见其所偏矣。遂浸成考试之法,无复谘访之意矣。

惟魏孝文大和七年诏言:“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秀孝、计掾。而对文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诛。然情犹未忍。可恕罪听归。申下天下:使知后犯无恕。”所答虽不副所求,而其问之,则实得汉世策问贤良之意。盖以魏起代北,风气究较质朴故也。

言有发于千百年之前,而于千百年后之事若烛照而数计者,葛洪《选举》之篇是也。洪谓秀、孝皆宜如旧试经答策,而“防其所对之奸”。欲“使儒官才士,豫作诸策,禁其留草,殿中封闭,临试之时亟赋之。当答策者,皆会著一处。高选台省之官,亲监察之。又严禁之。其交关出入,毕事乃遣”。又设难曰:“能言不必能行,今试经对策虽过,岂必有政事之才乎?”而答之曰:“如其舍旃,则未见余法之贤乎此也。假令不能尽得贤才,要必愈于了不试也。自有学不为禄,味道忘贫,若法高卿、周生烈者,万之一耳。至于宁越、兒宽、黄霸之徒,所以强自笃厉,非天性也,皆由患苦困瘁,欲以经术自拔耳。使非汉武之世,朱买臣、严助之属,亦未必读书也。今若遐迩一例,明课考试,必多负笈千里,以寻师友;转其礼赂之费,以买记籍者。”故“试经法立,则天下可不立学官而人自勤学”。

案后世科举之利,在于官不立学,虽立亦徒有其名,而民自乡学,文教由是覃敷也。其制不足以必得才,而究愈于不试,而其试之则关防不得不严。

唐、宋、明、清之事,可以为证。而葛氏发之于千百年之前,亦可谓圣矣。何以克圣?理有必至,势有固然,察之者精,故言之者审也。汉世丞相,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经中博士;三曰文中御史;四曰才任三辅令。一者德,四者才,二者儒学,三者文法之学也。德与才皆不可以言试,故左雄选孝廉之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实即四科之二三。

黄琼以雄所上专于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奏增孝弟及能从政者,则欲补之以四科之一四耳。秀、孝试经,皆即儒学,文法之学,实切于用,而魏、晋以后,选士之制缺焉,故葛氏又欲取明律令者试之如试经。

当时试孝廉之法,实即后世明经之科,秀才之科,唐以后虽废绝,然南北朝末,人重文辞,唐进士科之所试,实即前此之所以试秀才者也。明法之科,则即汉世丞相取士四科之三,左雄之所以试文吏,而亦即葛氏所欲举者。惜其视之大轻,故葛氏所病弄法之吏,失理之狱,仍不绝于后世也。汉时射策之法,此即后世帖经、墨义之法所本,秀才试经,或异乎此,然亦即后世试大义之法也。

孝廉之举,本重行实,魏、晋而后,仍有此意。《宋书·孝义传》,吴兴大守王韶之发教:谓“孝廉之选,必审其人。虽四科难该,文质寡备,必能孝义迈俗,拔萃著闻者”。乃察潘综、吴逵为孝廉,并列上州台,陈其行迹,则其事矣:韶之初擢逵补功曹史,逵以门寒,固辞不受,乃举为孝廉。

又郭世通,会稽永兴人。大守孟(左岂右页)察孝廉,其子原平,大守王僧朗察孝廉,皆不就,大守蔡兴宗,又欲举原平次息为望孝,与会土高门相敌。则孝廉之选,颇有不拘门第者。

故史臣谓“汉世士务治身,忠孝成俗,至于乘轩服冕,非此莫由,晋、宋以来,风衰义缺,刻身厉行,事薄膏腴,孝立闺庭,忠被史策,多发沟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也。然此言实因果倒错。核其实,盖由斯时膏腴之士,别有出身,不藉行誉,故孝义获举,偏在穷檐耳。

《自序》言:沈邵为安成相,郡民王孚,有学业志行,见称州里,邵莅任未几而孚卒。邵赠以孝廉。其所以风厉之者,可谓至矣。然《袁粲传》言:粲坐纳山阴民丁彖文货,举为会稽郡孝廉免官。

《梁书·文学传》:高爽,齐永明中赠王俭诗,为所赏,及领丹阳尹,举爽孝廉,则藉贿赂、交游而得之者,亦在所不免矣。魏韩麒麟尝以州郡贡察,但检门望为病,则拔忠孝于沟畎之中,究亦罕有之事也。

特诏选举,晋初为盛。《武帝纪》:泰始四年,十一月,诏王公卿尹及郡、国守、相举贤良方正直言之士。五年,十二月,诏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七年,六月,诏公、卿以下举将帅各一人。八年,二月,诏内外群官举任边郡者各三人。大康九年,五月,诏内外群官举守、令之才。后世虽间有特诏,而希矣。

《成帝纪》:咸和六年,三月,诏举贤良直言之士。十一月,诏举贤良。八年,正月,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

《马隆传》云:泰始中,将兴伐吴之役,下诏曰:“吴会未平,宜得猛士,以济武功。虽旧有荐举之法,未足以尽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壮勇秀异,才力杰出者,皆以名闻。将简其尤异,擢而用之。苟有其人,勿限所取。”

兖州举隆才堪良将。此即《纪》所载五年十二月之诏也。观于凉州之役,隆诚不愧壮勇秀异之目矣。

《王衍传》:泰始八年,诏举奇材可以安边者。衍初好论纵横之术,故尚书卢钦举为辽东大守,不就。则非徒举其所知,亦且指所宜任,诚得举才之道矣。惜乎后世,此等举措不恒有也。以至孝等实行获举者,多见《孝义》等传中,此风厉之意多,求才之意少。北朝斯举亦罕。

惟魏孝文大和十九年,十月,尝诏州郡:“诸有士庶,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干政事者,以时发遣。”出于常举之外。

马贵与云:“任子法始于汉,尤备于唐。汉、唐史列传,凡以门荫入仕者,皆备言之。独魏、晋、南北史,不言门荫之法,列传中亦不言以门荫入仕之人。

“盖两汉入仕,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至隋、唐则专以科目。以门荫入仕者,皆不由科目与辟召者也。魏、晋以九品中正取人,所取多以世家为主。

“南北分裂,凡三百年,用人亦多取世族。南之王、谢,北之崔、卢,虽朝代推移,犹卬然以门地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地而用之。其时仕者,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虽与两汉无异,而从辟召举孝廉之人,则皆贵胄也。史传不言以荫叙入官,盖以见当时虽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亦皆世家也。”

案《魏书·房亮传》言:其时边州剌史,例得一子出身。荫叙之法可考者,惟此而已。

刘毅病晋武卖官,钱入私门,北齐后主赐佞幸卖官,皆弊政非弊法。

惟宋明帝泰始二年,三月,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减此各有差。《南史·本纪》。

魏明帝孝昌三年,二月,诏凡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魏书·本纪》。

庄帝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

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资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魏书·食货志》。则皆卖官之法也。

回避之法,此时仍有之。《晋书·华表传》:子廙,妻父卢毓典选,难举姻亲,年三十五不得调。此犹曰人自避嫌,法无明禁也。刘弘之受敕选补荆部守宰也,见下。以襄阳授皮初,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弘乃表陟姻亲,旧制不得相监,卒以授初,则其制仍存矣。

《周书·柳敏传》:河东解县人,起家员外散骑侍郎,累迁河东郡丞。朝议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敏虽统御乡里,而处物平允,甚得时誉。然则统御乡里,处事易于不平,寻常选用,亦或有回避之科矣。

禁锢之科,清议特重。《隋书·刑法志》:谓梁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陈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南朝惟革易之初,每加**涤。魏胡灵后之立钊,亦诏清议禁锢,悉与蠲除焉。叛逆之家,亦待诏书而免。

《晋书·忠议传》:沈劲,年三十余,以刑家子,不得仕进。郡将王胡之深异之,及迁司州,将镇洛阳,上疏言:“其门户累蒙旷**,不审可得特垂沛然,许臣所上不?”诏听之。此特免一人者也。

《宋书·孝武帝纪》:孝建二年,九月,诏曰:“在朕受命以前,犯衅之门,尚有存者,子弟可随才署吏。”则普与蠲除矣。盖所以安反侧也。

选授之权,实在吏尚。《宋书·蔡廓传》:征为吏部尚书。因傅隆问中书令傅亮:“选事若悉以见付不论,不然,不能拜也。”亮以语录尚书徐羡之。羡之曰:“黄门郎已下,悉以委蔡,吾徒不复厝怀。自此以上,故宜共参同异。”廓曰:“我不能为徐干木署纸尾也。”干木羡之小字。选案黄纸,录尚书与吏部尚书连名,故廓云纸尾。遂不拜。

可见吏部尚书,虽“由来与录共选”,谢庄传孝武诏语。实权皆在尚书矣。遇猜忌之主,或近习专朝,则令、录、尚书,有共失其权者。宋孝武虑权移臣下,分吏部尚书置二人。见《宋书·谢庄、孔觊传》。前废帝时,蔡廓子兴宗掌吏部,义恭录尚书,兴宗每陈选事,戴法兴、巢尚之等辄点定回换。

《梁书·王亮传》,言其建武末为吏部尚书,右仆射江祏管朝政,多所进拔,为士子所归。亮自以身居选部,每持异议。及祏遇诛,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内宠,亮更弗能止。皆其事也。

山涛典选,史所称美,然又言其再居选职,十有余年,每一官缺,辄启拟数人,诏旨有所问,然后显奏,随帝意所欲为先,则逢迎人主,不任受德,亦不任受怨者耳。

《外戚传》:王蕴,迁吏部尚书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辈。蕴无所是非。时简文帝为会稽王,辅政,蕴辄连状白之,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此亦山涛之类,而皆获美誉,足见毁誉多操诸庸夫之口也。北朝亦重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