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葬之弊,至秦、汉之世而大著,故自后汉以来,薄葬稍成为舆论。至魏武、文二帝,乃大革其弊。晋世亦因仍之。
《晋书·礼志》云:魏武豫自制送终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曰: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之制也。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本纪》又云:后终者不得合葬。景、文皆遵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大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案江左惟元帝葬其子琅邪悼王焕,颇失之侈,焕年仅二岁。又《江逌传》:穆帝崩,山陵将用宝器,逌谏曰:
“宣皇顾命终制,山陵不设明器,以贻后则,景帝奉遵遗制。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无所施设,惟脯糒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玄宫,始用宝剑、金舄。此盖大妃罔己之情,实违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为故事。臣请述先旨,停此二物。”
书奏,从之。则康帝之葬,亦稍违礼,此外无以泰侈闻者。
南朝**侈之主虽多,亦未闻有厚葬之事。不可谓非经验所积,自然之革进也。
又《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月,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成纪,《宋书·礼志》作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简之旨,所徙陵十里内居人,动为烦扰,一切停之。”其后宋宣大后陵,虽移徙禁内坟瘗,然给其葬直,蠲复家丁,亦与前代之肆行扰累者异也。见《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
北方僭伪诸国,其葬有颇侈者。如刘曜之葬其父妻,慕容熙之葬其妻是也。《吕纂载记》言:即序胡安据盗发张骏墓,得真珠簏、琉璃榼、白玉樽、赤玉箫、紫玉笛、珊瑚鞭、马脑钟,水陆奇珍,不可胜纪,则张氏之葬亦颇侈。盖由地接西域,多宝物使然。
后魏文明后以侈靡称,然其葬尚未甚泰,《后传》载孝文帝诏曰:“山陵之节,亦有成命。内则方丈,外裁揜坎。脱于孝子之心,有所不尽者,室中可二丈,坟不得过三十余步。今以山陵万世所仰,复广为六十步。其幽房大小,棺椁质约,不设明器,至于素帐、缦、茵,瓷瓦之物,亦皆不置,此则遵先志,从册命”云云。而胡灵后葬其父母甚侈,则以其智识又不及文明后也。见《魏书·外戚传》。
魏、周、齐三朝,周人于中国之文化,最能了解,故其葬亦最俭,观周明帝、武帝遗命可知。胡人处中国,多有自疑之心,乃为虚葬之法。
《晋书·石勒载记》言:勒母王氏死,潜窆山谷,莫详其所。既而备九牢之礼,虚葬于襄国城南。勒死,亦夜瘗山谷,莫知其所。备文物虚葬,号高平陵。
《慕容德载记》云:德死,夜为十余棺,分出四门,潜葬山谷,竟不知其尸之所在。
《宋书·索虏传》云:死则潜埋,无坟陇处所。至于葬送,皆虚设棺柩,立冢椁。然则虚葬实为诸胡成法矣。齐神武之死,亦潜凿成安鼓山石窟佛寺之旁为穴,纳其柩而塞之,杀其群匠。及齐之亡也,一匠之子知之,发石取金而逃。《通鉴》梁武帝大清元年。欺人自欺,究何益哉?
《晋书·礼志》云:古无墓祭之礼。汉承秦,皆有园寝。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继事为忠。古不墓祭,皆设于庙。高陵上殿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自后园邑、寝殿遂绝。
齐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于魏世。及宣帝遣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文帝陵。一谒峻平陵,景帝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宣帝陵。至惠帝复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告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王导传》:自汉、魏以来,群臣不拜山陵。导以元帝睠同布衣,匪惟君臣而已,每一崇进,皆就拜,不胜哀戚。由是诏百官拜陵,自导始也。案此可谓非礼之非礼,抑其僭亦甚矣。导之恣睢偃蹇,其为此,所以示小忠小信邪抑仍率其恣睢偃蹇之旧也。
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穆帝时,褚大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曰:今虽权制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烦黩无准,非礼意也。
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惟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书·礼志》曰:“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武帝陵。复汉仪也。世祖、大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文帝陵。
案墓祭最为非礼,而自魏、晋至宋,终不能尽革,可见有其举之,正之正不易矣。魏武终令曰:“《周礼》冢人葬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宋书·礼志》。
此本于礼有据,然《晋书·刘毅传》言:毅子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妇当拜墓,携宾客亲属数十乘,载酒食而行。则于礼有据之事,转以启非礼之渐矣。皆过重茔墓之风,有以启之也。
守墓之风,汉世极盛,魏、晋来亦稍衰,然犹有行之者。
《魏书·王慧龙传》言:宋文帝遣刺客吕玄伯购慧龙首二百户男,绢一千匹。玄伯伪为反间来,求屏人有所论。慧龙疑,使人探其怀,有尺刀。玄伯叩头请死。慧龙曰:“各为其主也。”舍之。及慧龙死,玄伯感全宥之恩,留守墓侧,终身不去。此或出于意气感激之私,不可以常理论。
《周书·孝义传》:荆可葬母之后,遂庐于墓侧。可家旧墓,茔域极大,榛芜至深,去家十余里,而可独宿其中,与禽兽杂处。哀感远近,邑里称之。此则近于矫伪矣。
又《柳霞传》:《北史》作柳遐。萧詧涖雍州,选为治中。寻迁别驾。及詧于襄阳承制,授霞吏部郎、员外散骑常侍。俄迁车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大都督。赐爵闻喜县公。寻进位持节、侍中、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
及萧詧践帝位于江陵,以襄阳归于我,霞乃辞詧曰:“自晋氏南迁,臣宗族盖寡。从祖大尉,世父仪同,从父司空,并以位望隆重,遂家于金陵。惟留先臣,独守坟柏。常诫臣等,不违此志。今襄阳既入北朝,臣若陪随銮跸,进则无益尘雾,退则有亏先旨。伏愿曲垂照鉴,亮臣此心。”
詧重违其志,遂许之。夫詧之于霞,恩顾不为不厚,而竟违之于流离颠沛之中,臣节岂云无缺?此亦重视坟墓大甚之弊也。
因时直非常,遂有所谓招魂葬者。观议礼之家,多以为非,而知重视形魄,不应过甚矣。
《晋书·东海王越传》言:裴妃欲招魂葬越,元帝诏有司详议。博士傅纯曰:“圣人制礼,以事缘情。设冢椁以藏形,而事之以凶,立庙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送形而往,迎精而还;此墓庙之大分,形神之异制也。至于宗庙寝祊,祭非一处,所以广求神之道,而独不祭于墓,明非神之所处也。今乱形神之别,错庙墓之宜,连礼制义,莫大于此。”于是下诏不许。裴妃不奉诏,遂葬越于广陵。大兴末墓毁,又改葬于丹徒。
案古人未尝不重形魄,谓形魄不足重者,盖一二哲人之见。然法古者固当法哲人,不当法流俗也。
《晋书·五行志》云:“孝武晏驾,而天下**,刑戮无数,多丧其元。至于大敛,皆刻木及蜡,或缚菰草为头。”夫非其形体,又何藏焉?乃若所为,则并亡其躯者,又可制刍偶以代之欤?其惑亦甚矣。又代北之俗,兵死者不入墓域。
隋文帝仁寿元年,为之下诏,谓其“亏孝子之意,伤人臣之心。”又曰:“入庙祭祀,并不废缺,何至坟茔,独在其外?自今已后,战亡之徒,宜入墓域。”
案禁兵死不入墓域,盖谓先人之灵,恒棲丘陇,恶见子孙之伤残,与汉人受刑者不上丘墓,张猛不欲其头过华阴历先人之墓同,亦重视形魄之见也。
以骨肉归复于土,魂气则无不之之义言之,客死者原不必归葬。魏孝文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迁北,未为非义也。然世俗则多重归葬。
《魏书·孝感传》:赵琰,天水人。初为兖州司马。转团城副将。还京,为淮南王他府长史。时禁制甚严,不听越关葬于旧兆。琰积三十余年,不得葬二亲。及蒸尝拜献,未尝不婴慕卒事。每于时节,不受子孙庆贺。年余耳顺,而孝思弥笃。慨岁月推移,迁窆无期,乃绝盐、粟,断诸滋味,食麦而已。年八十卒。迁都洛阳,子应等乃还乡葬焉。
又齐州人崔承宗,其父于宋世仕汉中,母丧,因殡彼。后青、徐归国,遂为隔绝。承宗性至孝,万里投险,偷路负丧还京师。张谠之死也,子敬伯,求致父丧,出葬冀州清河旧墓。久不被许。停柩在家,积五六年。后父丧得葬旧墓,乃还属清河。《北史》本传。
《颜氏家训·终制篇》云:“先君、先夫人,皆未还建业旧山,旅葬江陵东郭。承圣末,启求扬都,欲营迁厝。蒙诏赐银百两。已于扬州小郊北地烧砖。便直本朝沦没。流离如此。数十年间,绝于还望。今虽混一,家道困穷,何由办此奉营资费?自咎自责,贯心刻髓。计吾兄弟,不当仕进。但以门衰,骨肉单弱,五服之内,旁无一人,播越他乡,无复资荫,使汝等沈沦厮役,以为先世之耻,故?冒人间,不敢坠失;兼以北方政教严切,全无隐退者故也。今年老疾侵,傥然奄忽,岂求备礼乎?”
又曰:“孔子之葬亲也,云古者墓而不坟,丘东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然则君子应世行道,亦有不守坟墓之时,况为事际所逼也?吾今羁旅,自若浮云,竟未知何乡是吾葬地,惟当气绝便埋之耳。汝曹宜以传业扬名为务,不可顾恋朽壤,以取湮没也。”
其言未尝不达,然因不得归葬,创痛之情,终溢于言表焉。中国士大夫之见解如此,虏所由以必葬桑干胁之欤?
《魏书·王慧龙传》:临没,谓功曹郑晔曰:“吾羁旅南人,恩非旧结,蒙圣朝殊特之慈,得在疆场效命。誓愿鞭尸吴市,戮坟江阴。不谓婴此重疾,有心莫遂。修短命也,夫复何言?身没后乞葬河内州县之东乡,依古墓而不坟,足藏发齿而已。庶魂而有知,犹希结草之报。”
时制南人入国者,皆葬桑干。晔等申遗意,诏许之。《韩延之传》云:初延之曾来往柏谷坞,省鲁宗之墓,有终焉之志。因谓子孙云:“河、洛三代所都,必有治于此者,我死,不劳向代北葬也,即可就此。”及卒,子从其言,遂葬于宗之墓次。延之死后五十余年而高祖徙都。
延之固忠义之士。慧龙,史言其自以遭难流离,常怀忧悴,乃作祭伍子胥文以寄意。生一男一女,遂绝房室。布衣蔬食,不参吉事。其人亦尚非全无心肝者流。盖以家难不得已而臣虏,尚未自绝于中国者。其乞葬河南之语,特其饰辞。延之之言,其为假托,尤显而易见。
盖皆不欲葬北者也。虏岂易欺,度其必葬桑干之法,本亦不能尽行耳。然为所牵制者必多矣。此法盖所以胁中国之士夫不敢叛之,并不能舍之而去也。然后来孝文之所以胁其族人南迁者,亦正是法也。南迁而鲜卑之亡也忽焉矣。天道好还,讵不信欤?
合葬之法,亦为使人必求归葬之一端。宣王终制,既云后终者不得合葬。皇甫谧作《笃终论》,亦云:“亡有前后,不得移祔。祔葬自周公来,非古制也。”
魏子建疾笃,顾敕二子曰:“吾生平契阔,前后三娶。合葬之事,抑又非古。且汝二母,先在旧茔,坟地久固,已有定别,惟汝次母墓在外耳。可迁入兆域,依班而定行于吾墓之后。如此足矣,不须祔合。”《魏书·自序》。
此已非流俗之见,然虽不祔合,而仍必同茔域,则仍无补于客死者之必求归葬也。况流俗之见,尚有不以同域为已足者乎?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六年十月,诏上林苑内民庶丘墓欲还合葬者勿禁。此所以顺民心,即可见民间求合葬之切矣。周、齐之分隔也,裴文举叔父季和为曲沃令,卒于闻喜川。而叔母韦氏卒于正平县属。东西分隔,韦氏坟陇,遂在齐境。
及文举在本州,保定三年,迁绛州刺史。每加赏募。齐人感其孝义,潜相要结,以韦柩西归,竟得合葬。文举私痛,齐人何与焉?盖特贪其重募,而裴氏子孙,乃妄为之辞耳。
厚葬之事,既已靡财,又因贫者慕效,至使停丧不葬,其诒害实为甚巨,故历代多有禁令。
齐永明七年十月,诏曰:“三季浇浮,旧章陵替,吉凶奢靡,动违矩则。至斑白不婚,露棺累叶。苟相夸衒,罔顾大典。可明为条制,严勒所在,悉使画一。如复违犯,依事纠奏。”其一事也。
《晋书·冯跋载记》:跋下书曰:“厚于送终,贵而改葬,皆无益亡者,有损于生。是以祖考,因旧立庙,皆不改营陵寝。申下境内,自今皆令奉之。”则虽偏方之主,亦知之矣。
一时士大夫,能为薄葬之论,若豫立终制,敕子弟遵奉者亦不少,并有生以侈闻,殁亦知遵俭德者。如夏侯湛,史言其族为盛门,性颇豪侈,侯服玉食,穷滋极珍,及将殁,顾遗命小棺薄敛,不修封树是也。厚葬之无益于亡者,夫固中人知之矣。然俗之既成,能自拔者卒少。
《魏书·高允传》:允条列时事,言:“今国家营葬,费捐巨亿,一旦焚之,以为灰烬。《宋书·索虏传》云:生时车马器用,皆烧之以送亡者。上为之不辍,而禁下民之必止,此三异也。”元孝友言:“今人生为皂隶,葬拟王侯,存殁异途,无复节制。崇壮丘垅,盛饰祭仪,邻里相荣,称为至孝。”其上下波靡之情形,可以想见。
王濬,功名之士也,而其葬也,大营茔域,葬垣周四十五里。刘昶,奔亡之余也,而豫营墓于彭城西南,与三公主同茔而异穴,发石累之,坟崩压杀十余人,后复移改,为公私费害。
张缅母刘氏,以缅父没家贫,葬礼有缺,遂终身不居正室,不随子入官府。
河南辛普明,侨居会稽。兄将葬,邻人赙助甚多。普明初受,后皆反之。赠者甚怪。普明曰:“本以兄墓不周,故不逆来意,今何忍以亡者余物为家财邪?”《齐书·孝义传》。此即君子不家于丧之义,其入实非流俗,然犹兢兢于营墓,况其下此者乎?
《魏书·外戚传》,讥高肇父兄封赠虽久,竟不改瘗,此当时士大夫之舆论,而史家采之者也,其识乃出冯跋下矣。以厚葬为孝,已为识者所非,况又有如赵修之徒,焜耀道路,伤风败俗者哉?见第十二章第一节。
附棺、附身之物,求其必诚必信,固为礼之所许,然踵事增华,终必至于以死伤生而后已,故其激者,乃欲并衣衾棺椁而去之。
皇甫谧《笃终》之论曰:“尸与土并,反真之理也。然则衣衾所以秽尸,棺椁所以隔真。故吾欲朝死夕葬,夕死朝葬。不设棺椁。不加缠敛。不修沐浴。不造新服。殡含之物,一皆绝之。吾本欲露形入坑,以身亲土。或恐人情,染俗来久,顿革理难。今故粗为之制。奢不石椁,俭不露形。气绝之后,便即时服,幅巾故衣。以蘧蒢裹尸,蘧蒢,芦(左艹右废)。麻约二头,置尸**。择不毛之地,穿坑深十尺,长一丈五尺,广六尺。坑讫,举床就坑。去床下尸。平生之物,皆无自随。蘧蒢之外,便以亲土。土与地平。还其故草,使生其上。无种树木。削除使生迹无处,自求不知。”
《南史·刘歊传》:大中大夫琅邪王敬胤,以天监八年卒,遗命“不得设复魄旌旐。一芦(左艹右废)藉下,一枚覆上。吾气绝,便沐浴。篮舆载尸,还忠侯大夫中。若不行此,则戮吾尸于九泉。”敬胤外甥许慧诏因阮研以闻。
诏曰:“此达生之格言,贤夫玉匣、石椁远矣。然子于父命,亦有所从有所不从。今从素若申遗意,土周浅薄,属辟不施。一朝见侵狐鼠,戮尸已甚。父可以训子,子亦不可行之。外内易棺,此自奉亲之情;藉土而葬,亦通人之意;宜两舍两取,以达父子之志。棺周于身,土周于椁。去其牲奠。敛以时服。一可以申情,二可以称家。礼教无违,生死无辱,此故当为安也。”
此子孙不能奉行遗制,而藉王命以断之者也。然如是之制,能行之者已少矣,固知变俗之难也。
衣之与棺,所以防狐狸之食,蝇蚋姑之嘬,故曰毋使土亲肤。形魄既终归于地,则如是亦足矣,不必更厚为之隔也。
王祥遗令,谓西芒上土自坚贞,勿用甓石,实协于理。
颜之推欲还葬其父母,豫于扬州烧砖,盖亦以扬都下湿之故。亦《终制篇》中语。
杜预自表营洛阳城东首阳之南小山,皆用洛水圆石,已非达者矣。然吴逵葬其家十三丧,夜烧砖甓,王彭营葬父母,乡里亦出夫力助作砖;则以砖甓葬者极多。
《周书·孝义传》:皇甫遐遭母丧,庐于墓侧,负土为坟。后于墓南作一禅窟。阴雨则穿窟,晴明则营墓。晓夕勤力,未尝暂停。积以岁年,坟高数丈,周回五十余步。禅窟重台两匝,总成十有二室。中间行道,可容百人。
吴逵、王彭固贫士,遐亦累世寒微,而其所为如是,当时营葬之厚,诚非今人所能想像已。
其更侈于此者,则为石室、石兽、碑铭之属。所费既广,且易开虚美之风,长导谀之习,故历代亦有禁令。
《宋书·礼志》曰:“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凋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大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只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
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
至元帝大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隋书·礼志》曰:“梁天监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兽、碑,惟听作石柱记名位而已。”惟记名位,似无虚美之嫌,然事易浸离其本,为防微杜渐计,似仍以一切断之为得也。
厚葬既终不能革,故发掘之事,亦终不能绝。
《晋书·张方传》言:方在洛既久,兵士暴掠,发哀献皇女墓。
《王机传》言:杜弢所在发墓。
《石季龙载记》言:勒及季龙,并贪而无礼。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国珍奇异货,不可胜纪,而犹以为不足。曩代帝王及先贤陵墓,靡不发掘而取其宝货焉。
《苻丕载记》:丕左丞相王永檄州郡,言姚苌残虐,慕容垂凶暴,所遇灭户夷烟,毁发丘墓。陈宣帝罪状薛安都之诏曰:“椎埋发掘,毒流泉壤。”
《南史·刘杳传》言:曹嶷于青州发齐景公冢。田益宗归魏被代,表言代者毁发坟墓,露泄枯骸。此皆在兵乱之际者,然平时亦所不免。
《晋书·何充传》:充为会稽内史,以墓被发,去都改葬。
《齐书·周山图传》:山图为淮南大守,有盗发桓温冢,大获宝物。
《高祖十二王传》,又言有盗发温女冢者。
《陈书·世祖九王传》言:征北军人,于丹徒盗发晋郗昙墓。
《北史·齐本纪》言:文宣帝死,先是霍州发楚夷王女冢,得珠襦玉匣,帝珍之,还以敛焉。
《周书·贺兰祥传》言:荆州境多古墓,其俗好行发掘。此皆在平时者也。甚有以贵人而躬椎埋之行者。
《宋书·前废帝纪》,谓其以魏武帝有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乃置此二官,以建安王休祐领之,其说不知信否。
《陈书·始兴王叔陵传》,言其好游冢墓间,遇有茔表主名可知者,辄令左右发掘,取其石志、古器,并骸、肘、胚,持为玩弄,藏之库中、府内,则说必不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