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颁布“史上最严环保法”竟是为了养马?(1 / 1)

长期以来,“苛刑暴政”都被认为是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比如司马迁就在《史记·李斯列传》中提到了一种令人骇然的秦法:“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汉书·五行志》中也有记载:“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因为受刑之人是“弃灰于道者”,所以此法令也被称为弃灰法,有人还将其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也有人认为弃灰法的存在,正说明古代人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那么,事实真的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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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是上古五刑之一,又称墨刑,是通过在人脸上刺字并涂上颜料来施以惩戒。这虽然是五刑之中用来惩戒轻罪者的刑罚,但它所刺刻的记号同样是永久性的。

只是因为随意丢弃灰土,就被刻下这样的永久记号,怎么看也是一种十足的暴政。值得注意的是,从一些史料记载来看,弃灰法并非秦朝首创,早在殷商时期,商朝人就已经开始将弃灰法施行起来了,而且古人对于弃灰法的意义有不同的解释。

韩非子将这种轻罪重罚看作是一种威慑,《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里就提到过弃灰法这个例子,他认为,想要让法令得到施行,就必须依靠重刑进行震慑,这也是法家的一贯态度。

孔子的观点听上去和韩非子的论断有些类似,他把弃灰法的颁布看作是施政者在立威:“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意思是,只要注意,不随意丢弃灰土,人人都可以做到,因此这种法令的推行并不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并且它的顺利施行还可以提高百姓对法律的敬畏。

除了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也有一些比较接地气的猜测,比如有人从所弃之灰上做文章,觉得之所以要禁止弃灰是为了防止灰烬中有余烬未灭,在房子多为木质的古代,这种灰烬之火可能导致严重火灾。

另外还有人猜测这些灰是草木灰,是种植谷物庄稼的重要肥料,秦朝推行弃灰法,是出于其鼓励耕战的基本国策。

除了上述几种观点外,还有一种观点也很有意思,比如明朝人张萱和张燧就认为,弃灰法在秦国的颁布,可能与秦国注重战马的饲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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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燧在《千百年眼》中猜测,马生性畏灰,秦国为了养马,这才制定了这种看上去不近人情又意义不明的峻法。注意,这里说的“马”单指刚出生的幼驹或者怀孕的母马。

《马经》记载,马驹如果吞吃了沾有灰土的牧草,就会迅速死亡,而母马的情况也差不多,一旦误食灰土,十有八九就会流产。根据现代生物学的分析,马驹刚刚出生,一旦呼吸系统进灰,发育尚不完善的肺叶很难将灰烬排出,就会窒息死亡。在古代,人们也经常会采用灰土来戕害马驹或让母马流产。

事实上,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已经意识到“马性畏灰”这一特点,为了避免马匹因为误食灰土等物导致意外死亡,周朝对人们的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

比如专门记录周礼的《礼记》中就曾经提到过“夏月毋得夜草做灰”,意思就是禁止人们在仲夏时期制作草木灰,而原因很有可能就是为了防止其飞散,继而影响到这一时节在野外放养繁育的孕马或刚刚出生的幼驹。之所以强调仲夏时期,是因为古人为保证马匹繁盛,春夏交界之际往往在野外放养马匹。

秦代马政更是分不同时节对饲马场所进行了分工,人工饲养为主的称为“厩”,放牧为主的则称为“苑”,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秦代马政的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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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马匹的多寡往往是一个国家军事实力的重要标志。秦国能够最终从战国七雄中脱颖而出,与其对马匹尤其是战马的培育有着密切的联系。

事实上,秦国嬴氏先祖本就以养马育马为业。根据《史记》记载,早在尧舜时期,嬴氏一族就专门“佐舜调训鸟兽”,马匹自然也是嬴氏先祖饲育的动物之一。

抛开这些源自上古时代的轶事不谈,秦国所处的地理环境也同样使其成为育马大户。《战国策》中苏秦曾经对秦惠王说:“大王之国,西有巴蜀、汉中之利,北有胡貉、代马之用,南有巫山、黔中之限,东有肴、函之固。田肥美,民殷富,战车万乘,奋击百万,沃野千里,蓄积饶多,地势形便,此所谓天府,天下之雄国也。”

可以说,秦国之所以能横扫六合,除了其历代统治者励精图治外,地理形胜的优势和丰富的农牧矿物资源同样不可或缺。譬如秦人东迁期间曾经被立为国都的雍、平阳等地,都曾经是适宜养马、牧马的地区。

另外,秦国与同样善于养马的西戎诸部关系复杂,两者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在漫长的战争冲突和相互通婚中,善于骑射的戎族、白狄也成为秦人最重要的老师。《史记》在评价秦国崛起时,就注意到西戎和白狄对秦国军力的影响:“秦马之良,戎兵之众……不可胜数。”因此,被诸国隐隐然排斥于华夏之外的秦国,依旧能通过军力获得一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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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秋时期依靠战车进行会战的打法不同,战国时期的战车需要依靠数量远多于自己的骑兵部队保护己方侧翼,同时依靠骑兵的数量优势构建远程火力。

另外,步兵也开始由车兵的从属转为战场主角,但战车并未被淘汰,只不过,因为战术方法的变化,车兵要想在日渐复杂的战场继续掌握主动权,骑兵的辅助变得必不可少。

除了辅助车兵外,骑兵有时还会独立成军作战,譬如长平之战,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白起以“秦骑兵二万五千人绝赵军后,又一军五千骑绝赵壁间”,此举彻底断绝了赵括的后路,也逼迫赵军不得不在补给不足的情况下与秦军作战。

在战场上发挥巨大作用的秦国骑兵,离不开秦国马政的发展。这是因为,与车兵相比,骑兵对战马数量的需求更大。

周代就已经有针对马匹形体尺寸的分类:“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騋,六尺以上为马。”而睡虎地秦简中对于骑兵用马的要求已经变成了五尺八寸以上,一般来说,战马高度以肩高为基准,对形体身高标准的缩水很有可能是战马需求量增加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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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主题,由于战国时期军事战争的模式已经远不同于春秋时期的会战模式,步兵、骑兵、车兵相互配合作战开始变成常态,因此各国对于战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持充足的战马数量,秦国才会制定种种马政来提高战马产能。

事实上,除弃灰法外,秦国还有不少与马政有关的法令,如龙岗秦简里就有数条专门禁止盗猎或杀伤马匹的律文:“入禁苑中,毋敢擅杀……马牛杀之及亡之,当偿……”

除了上述两条外,龙岗秦简还严格规定,不得在马牛出现的场所设置捕兽夹等捕猎机关。

虽然龙岗秦简内容已经不全,但汉墓中曾经出土过一份与该条秦简内容类似的汉简,其处罚之严厉一点不逊于弃灰法:“虽未有杀伤者,耐为吏臣妾。”吏臣妾指因为犯罪而终身被充作奴隶的人。

从这一点上来看,弃灰法与龙岗秦简中这条禁止捕猎陷阱的法令有异曲同工之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