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暴秦还是跨时代的高福利国家(1 / 1)

对于秦的统治,有人认为其先进、有人文关怀,有人认为其残暴无比,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从大秦的律令来看,这既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先进大秦,又因为这种高税收高福利较之生产力过于超前而成为暴秦。

从公元前301年到公元前234年的67年间,据《史记》统计,秦军总共斩首181万级。考虑到秦的军功爵制,夸张报功的可能性不大。然而秦时并没有后来明朝那样严格的首级核查机制,不但负责后勤、运输的民夫可以被斩杀算进战功中,没有参与战争的平民也可能被杀死冒功。以长平之战为例,秦军总共杀死赵国男丁45万,其中战兵只有10万人左右,余者为辅兵和运粮民夫等。

“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显然,滥杀无辜对于秦军而言非常普遍。如公元前257年,信陵君在邯郸之战大破秦之后,六国收复了大片土地,这些土地上的人口和经济却已被秦军严重摧毁。

除了采用军功爵制、酷好杀戮之外,奉行古典军国主义的秦还对人民征收重税。秦国时代人民赋税就不轻,到始皇时代更是征收“泰半之赋”(三分之二),对人民的压迫是繁重的。由此而言,秦被称作暴秦确实不冤。但根据对秦简的考古,我们能发现秦制中也有放在当时可谓非常先进的福利制度。

秦非常重视发动人民的能动性来维护秩序,丝毫不吝恩赏。按秦律,能生擒群盗一人,相当于斩首二级,官府赏十四金,而一两金值576半两钱,也就是说,除了立军功,通过见义勇为捕捉盗贼也能获得收益。其次,秦制在严苛的同时,也存在保护个人权利的部分。如《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秦律中还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身高未盈六尺的未成年人犯法,从轻处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哪怕只是教唆其盗取十钱,也将被处以磔刑,这无疑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依靠。

秦律还为不愿意从事军事的知识型人才提供了成熟的培养体系和上升渠道。秦人可以随意向官吏询问法令,百姓问完以后,法官还得把所问之事写在木板上,剖成两半,一半存档为《法律答问》,一半让百姓作为凭证带回去。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不但律法深入人心,一些聪明点的人,也有了渠道认字。郡县普遍设有官学——学室。学室中的学生称为“弟子”,弟子的来源有一定限制,规定至少是“史”的子弟。所谓“史”,即政府各级机关的文书、书记、档案员等低级公务员。弟子在学室中,要学习书写、驾车、击剑、射箭等,其实就是儒家君子六艺的变种。但因为学习的目的是入仕当官,秦崇尚法治,最重要的学习内容还是明习法令。显然,秦的人才培养存在一定的阶级固化性,但如果考虑到科举制要800多年后才会产生雏形,我们也不必对此苛求。

古代的生产力低下,不可能实现全民福利,像宋朝以福利著称,也只是尽量照顾弱势群体,因此宋朝税重,历代起义最多,却极少发生大型起义。而千年前的秦在福利制度上可能并不输给赵宋。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简《为吏之道》显示,“孤寡穷困,老弱独传,残疾癃病”之人,官府都会减免其徭役,严禁悍暴恶徒欺凌之,照顾其衣食饥寒。对于残疾退伍军人,朝廷也会安置在“隐官”进行抚养。

人民只有不用担心自己伤残疲病后老无所依,才能够忘死为国作战。秦制税重,但也确实以重赏和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秦法以严苛著称,稍一触犯法律,就会被要求缴纳高额罚款,如果缴纳不起罚款,一般就会沦为刑徒。这些犯法者是否就没有获得新生的机会了呢?也不是,秦制严苛,导致犯法和连坐沦为奴婢者极多,但迁移百姓时,雇农能获得土地,隶臣妾(犯罪沦为官奴隶者)去了可以获得自由,赘婿也能变成普通民众,重新立户籍,这就有利于边境地区的开发。

相比古罗马破产者往往沦为奴隶,秦制以犯法者为奴,供立功者驱使。虽然二十等爵制的确存在着商鞅留下的花招儿,最上面几等正常情况下只有旧贵族中的翘楚或者来自外国的客卿才能担任(除了白起这种完全靠军功杀出来的“怪胎”),但是通过立功让自己成为一般的人上人还是很有机会的,而且不见得一定要战功,秦制下立功方式有很多。

另外,秦制下有“隐官”机构,即用于收容刑余之人的官府手工作坊。表现良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属,抑或是冤假错案里受了肉刑、已经无法在社会上容身的受害者,往往会被安排到“隐官”工作,政府给予合理的报酬,令其能够维生。汉承秦制,从《汉书·刑法志》推测,犯罪沦为隶臣妾者,也不是永远成为奴婢,而是通过劳动一段时间,就能恢复自由成为平民,即对于罪行不重者,允许其在一段时间后得以重见天日。

既然大秦有着如此健全发达的古典制度,为什么还灭亡了呢?这可能是因为,六王时代秦的福利制度能够运转,靠的是稳步扩张带来的红利。如“隶臣妾”的来源不仅仅是罪犯,也包括扩张战争中俘虏捕捉所得。秦灭六国后,大工程更多,却不再有扩张红利,因此赋税加重,法律更加严苛,而福利保障制度在秦始皇和秦二世时代很可能名存实亡了,秦最终也因暴政灭亡。

到了汉代,虽然继承秦制,但降低税率为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因此虽然汉代的兵役和徭役繁重,法律也严苛,但百姓毕竟能够生存。而由于扩张不但没有红利,反而还需要消耗大量财政资源(包括讨伐匈奴、经营南越等)的缘故,秦的福利保障制度绝大部分在汉代消失,这也是不得已的选择。因此,秦的福利保障制度虽然先进,但放在生产力落后的当时,确实仅仅适合于扩张阶段,放在大一统时期就不合时宜了。秦制被汉制所修正,并在东汉时代废弃了全民动员制度来安抚民力,也是不得已的选择。毕竟,君如舟,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