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倾销是一种可以造成某一国或地区产业损害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目的或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或是为了维持生产规模,或是为了赚取外汇,但通常是为了排挤乃至挤垮他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以实现垄断市场、提高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目的。
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手段,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会扰乱国际正常竞争秩序。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有以下三种:
一是偶然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二是间歇倾销。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
三是持续倾销。又称长期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除以上三种倾销之外,间接倾销和社会倾销的现象也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要求对其实行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间接倾销通常也称第三国倾销,是指甲国的产品倾销至乙国,再由乙国销往丙国,并对丙国的有关工业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乙国的出口商并没有实施实际倾销行为,但丙国相似产品生产商可依反倾销法申请对乙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也可要求乙国对甲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至于乙国当局是否会根据丙国的请求,对甲国的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往往取决于乙国与丙国的政治与贸易关系。
社会倾销最初仅指出口利用犯人生产的廉价产品,从而能以极低的价格在国外销售。现在,也用来指出口国通过利用廉价的和缺乏保护的劳工,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价格在工业化国家销售产品,这就将其“社会问题”也倾销到了进口国,其后果就是使后者失去就业机会,迫使进口国降低工资和利益以使其价格结构更具有竞争力。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者,一直在呼吁制止这种社会倾销。
有矛就有盾,有倾销自然也就有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另外一种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进口国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反倾销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1996年开始,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目前,世界上每三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一件涉及中国,我国产品已累计遭受上千起反倾销起诉,每年约有四五百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其中,欧盟、美国及印度位列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前三名。大量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困扰我国。
针对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有关专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应充分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上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各国在发生反倾销纠纷时经常采用的办法。必要时,也可以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针对那些进行低价倾销、损害中国相关产业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合理的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也会对那些对中国滥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起到威慑作用。专家表示,除了建立规范的出口竞争机制外,必须重视和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增强企业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