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是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与。事实既是接受了或安排了的所与,当然牵扯到对于所与有所接受有所安排;执任何事实甲以为例,它总牵扯到以某方式甲去接受某所与X。头一点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所与。我们常常谈呈现或所与,现在只谈所与者,就是要把非所与的呈现撇开。这限制不是抹杀非所与的呈现。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非所与的呈现仍可以在所与中呈现出来,例如某甲有非所与的呈现,他的呈现虽非所与,可是,他之有此非所与的呈现可以在某乙底所与中呈现出来。我们把事实限制到所与,例如乙底所与,并不是抹杀呈现,例如甲底非所与的呈现。这里的限制只是要求事实底材料是客观的呈现或所与而已。事实总是客观的,它底材料总是所与。
2.事实牵扯到判断。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总有官觉经验,不仅有官能而且有正觉。这就是说,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不仅有官能而且有化所与为东西或事体底部分。后者就是以普遍的接受方式去接受所与,例如以桌子去接受X所与,以午饭去接受Y所与。这接受当然有判断夹杂其间。判断这一题目,以后要提出讨论,现在不就判断论判断,只表示事实上牵扯到判断而已。判断底材料虽是所与,例如上面所说的X,而判断底对象仍是事实,例如“X是桌子”所表示的事实。我们底意思是说,既有官觉,就有判断,既有对的判断,就有事实。我们可以叫这种官觉中判断底对象为官觉底事实,或接受底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不承认我们接受所与有判断夹杂其间。在大多数时间,我们的确不意识到,在接受程序中,我们同时也是在那里判断。我们以桌子去接受X,以椅子去接受Y,的确只说“这张桌子”或“那张椅子”,而不必肯定“这是一张桌子”或“那是一张椅子”。这种语言文字上的习惯也就表示接受方面底实在情形。在我们所习惯的环境中,我们虽有官觉,然而我们并不意识到我们以种种方式去接受所与。不但我们不意识到判断,而且可以不意识到接受。
3.接受底错误是接受中判断底错误。我们不意识到接受并不表示我们没有接受,我们不意识到判断也不表示我们没有判断。显而易见,接受有错误,而接受中的错误总是判断底错误。(2)条所说的不自觉的情形,差不多都是在没有错误这一条件之下的情形。一旦错误发生,我们很自然地会说这样的话:“我以为如何如何,原来……”或者“我根本没有看清楚”,……。这里说的是错误,不是呈现底不客观。接受底对错是一件事,呈现底客观与否是另外一件事。后者是官能方面的问题,它只有客观或不客观,类型或非类型底分别,没有错误底问题;客观的呈现无所谓对,非客观的呈现也无所谓错。专就耳目说,呈现客观与否是听与看方面底问题,不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听与看无所谓错误。(1)条把事实限制到所与,已经把客观与否底问题撇开了。本条所谈的错误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说到闻与见就是说到接受,看某一所与而见桌子就是以桌子去接受所与。错误是觉方面底错误。
4.注意规律成分。接受方式都是意念。意念一方面是摹状,一方面是规律。把意念视为接受方式,我们所注重的是规律成分。就规律说,意念是标准。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才能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可是,有时对于不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也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这就是错误。有官能活动,不必有正觉,有正觉总有接受或应付。有时虽有正觉有应付,有接受,然而我们不是自觉地去接受或应付;因此我们也不自觉地判断。同时如果我们底接受没有错误,我们大都不自觉我们在那里接受。所谓接受没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对的;反过来,接受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错的。不发生问题的接受,不是无所谓错误的接受,而是没有错误的接受。即令我们在接受上不发生问题,我们不因此就没有判断。在化所与为事实底历程中,我们离不开判断。事实既是接受了的,安排了的所与,事实中总有判断成分。自然没有判断成分。就这一点说,自然和事实底分别也很大。
5.事实是所与和意念底混合物。本节底讨论用意在从各方面表示事实与自然底不同。自然虽有类型性,然而它只是与官觉类或知识类相对而已,它不只是一种混合物。事实是一种混合物,它是意念与所与底混合物,我们既可以说它是套上意念的所与,也可以说是填入所与的意念。这是用分析的方式表示。在我们底感觉中,我们并不感觉到事实是混合的,反过来我们很习惯于它底单纯性。可是就本书底说法,事实确是混合物。本书底头五章注重所与,六, 七,八章注重意念,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四章讨论几种接受底总方式。接受了的所与就是本章所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的问题尚多,以下分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