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果可以先于因说(1 / 1)

1.在经验上果可以先于因。上面既经提到经验,我们不妨从经验说起。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不仅可以经验到因果同时而且可以经验到果先因后。假如太阳上有某某事体发生而影响达到地球之后,就有某某结果,我们大概会先经验地球上的果,然后经验太阳上的因。医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们这里说的是看病,不是研究医理,研究医理不必有这里所说的先后问题。可是在看病底经验中,医生确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说的病是果,如果医生底诊断不错的话,他所诊断的病是因。在直接经验中,这类的果先因后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实上”不是如此的。但是,这样的直接经验中的因果的先后,是否就是所谓客观的事实底先后呢?我们大约会说不是。在常识上,我们会说,事实上因在前果在后,不过我们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有时先经验果后经验因,有时同时经验因果而已。我们同时经验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时的,我们先经验果后经验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后,既然如此,我们虽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然而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后。这至少表示所谓事实上因在前而果在后,根本不是经验上的先后,所谓因先果后虽不见得和直接经验不相干,然而不见得是直抄直接经验。所谓事实,以后专章讨论,现在不讨论。现在只说,所谓事实本来是有理论的。专就这一点而论,第六章已经表示。所谓事实本来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所以本来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谓事实上的先后,当然不只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而已。问题是有没有理由使我们要说因先果后,或果不能先于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许感觉到,我们没有甚么理由须坚持果必不先于因。罗素就曾有果可以先于因底意见。

3.果可以先于因说。罗素究竟如何说法,身边无书,不能转述。照我所记得的(也许我根本就记错了),他似乎是说,所谓因果是一种粗疏的关系上的说法,是我们知识不够的时候所引用的一种临时的办法。果然知识进步,我们也许会发现精确的至当不移的自然律。我们得到自然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精确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关系。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种纯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牵扯到特殊的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如果因果关系是根据于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牵扯到时间。说因致果或说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说已往致将来固可,说将来致已往也不见得不可;说因先于果固可,说果先于因也未见得不可。罗素是否曾有此意见,我不敢说,也许以上的说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见。虽然如此,这意见是一看法,即令罗素没有此意见,别的人也许有,我们仍不妨讨论一下。

4.以上说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时间。对于此说法,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想,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这说法把时间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时间的意念,没有注重到实在的川流的时间。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时间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时间或度量的时间,在这种场合的时间意念,表示静的时间,本来就不注重方向。显而易见,假如我们说,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钟行十八万六千英里,这所谓一秒钟没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后固行,由后到前也行。这所谓一秒钟只是一单位而已,它差不多和里丈、尺、寸一样。对于一里路我们不理会它是由东到西或由南到北,对于这样的话里的时间,我们也不计较方向。也许大都的自然律所牵扯到的时间,有这种情形。虽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们已经表示有架子的时间,有川流的时间,而普通所谓时间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虽只须引用架子的时间,有些也许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时间。也许我们从Entropy或从thermo-dynomics着想,我们会发现这一方面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时间不可。注重川流的时间,也就是注重时间底方向。时间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将来,并且是不回头的,一去不复返的。照此说法,不仅科学底对象中有川流的时间,而且科学的内容中不只有架子的时间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时间底意念。我们不能以前者为例或标准,以抹杀后者。我们根本不能抹杀时间底方向。这方向总是由已往到将来的,或更简单一点地说,时间底方向是不回头的。

5.在川流的时间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样。另一方面,说已往致将来和说将来致已往没有多大的分别,或者说因致果和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就是忽略了时间的方向而说的话。时间果真没有方向,说将来致已往和说已往致将来,的确没有多大的分别。所谓致就是决定一方向,因为所谓致总有“由—到”这一意念成分,虽然不止于这一成分。说甲致乙总逃不了由甲至乙这一成分,虽然它不就只是这一成分而已。空间本身没有固定的不回头的方向,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间上是由东到西,而空间不因此就由东到西;这南边的A因致北边的B果,虽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间上由南到北,而空间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时间本来是有方向的,这已往致将来只是根据于时间固有的方向而说的话,说因致果也是根据于时间底方向而说的话。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没有表示空间底方向,然而的确表示了时间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时间上确是由前到后。时间既不回头,我们也没有法子把因果倒转过来。如果我们一定要倒转过来,我们只是把字底意义改变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果致因,我们所谓“果”与“因”仍是前此所谓“因”与“果”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将来致已往,我们所谓“将来”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谓“已往”和“将来”;字眼虽改而意义仍旧。以上的讨论表示果先于因是说不通的,假如所谓先后是事实上的先后,而不是直接经验中的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