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谓性质、关系、东西、事体、变动当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从所与中抽出来的。我们虽有许多别的收容与应付所与底工具,如记忆、习惯……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说,我们得到意念底工具总是抽象。我们所从抽的材料总是所与所呈现的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些为官觉者所接受后就是性质殊相、关系殊相……;我们所得的意念表示所与所显示的种种等等,这些就是性质共相、关系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状,都有规律,在这里我们注重规律。本节要表示官觉者对于所与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与底大纲。有这种安排,所与对于官觉者就有这种意念上的秩序。
2.经验与理性并重。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方面它有官觉者底所觉,另一方面就所与之为所与说,它的确又是无“名”的。红的所与或呈现只是那样而已,它只是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肯定它是红的是官觉者以“红”意念去接受它,无错误地接受它而已。说所与中有红的所与或呈现,不但表示所与中有那样的如此如此,这般这般,而且表示官觉者经验过那样的所与;曾以“红”意念去摹状那所与,而当前的所与中又有以“红”意念去接受的所与;换句话说,不但所与中有那样的所与,而且官觉者觉其为“红”。这两方面兼重,就表示我们不但注重经验,而且注重理性。说所与中本来有形形色色,这这那那,种种等等,就表示我们注重经验,官觉者得到意念底根据就是这些。说所与本来无“名”,在官觉者以意念去接受所与之后,所与对于官觉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说我们注重理性;我们实在是纳所与于意念结构之中。使所与对于官觉者得到一种条理化。
3.以这些意念去接受所与就是部分的“觉”。以性质或性质底许许多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就是我们从所与中觉到红、黄、绿……;方、圆、长方……;木、树、石……;草、鸟、兽……等等。官觉者能够从所与中觉到这些“东西”,他当然有经验,当然有意念。没有经验,没有意念的官能者(当然没有这样的官能者,可是,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官能者),他只能在所与中区别形形色色,这这那那而已。有经验、有意念的官觉者才能从所与中觉到以上所说的许多东西来。如果我到从来没有到过的地方,遇着从来没有经验过的所与,我也许有光怪陆离底感觉。这感觉就表示我没有恰当的意念,没有恰当的经验,没有恰当的法子去应付当前的所与。
4.觉到所与底关系。以关系或关系中的许多种类,去接受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也就是说,我们从所与中觉到此在彼上,或彼在此东,或彼在此前,……种种等等。加上(3)条所说的结果,我们觉得这银色的灯在米白色的桌子上,黄色的被在**,床在桌子底东边;桌子上有洋火、烟、烟包……在右边;纸、簿子、书……在左边等等。性质与关系同样重要,我们先说性质与关系底重要毫不相干。
5.化所与为经验。(4)条底说法有点透支。我们已经把东西这一意念去接受所与了,不然的话,我们无从说桌子、床、洋火、烟包……等等。引用东西这一意念于所与,当然也就是引用关系与性质上的统一,和居据上的疆界,这两意念到所与上去了。无论如何,性质、关系、东西都是意念上的安排。经此安排后,我们把所与中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打发成耳所闻,目所见,手所触,舌所尝的世界。可是假如我们只有这些安排,我们只有静的安排。这静的安排当然重要,可是,只有这静的安排的世界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世界底一部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