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所与底共同的来源。本段底问题和上段底问题差不多,不过注重点不同而已。上面注重,在一类官觉者,可以由直接地官觉而间接地知道现实,本段所注重的,是各类官觉者底共同世界。在本段我们要注重,真正的普遍的,是超各官觉类的。也许我们先从这一类的话着想,人所认为是“红”的东西,牛见了“讨厌”,猴子见了“喜欢”。这一命题有根据与否我不敢说,这一类的话不少,这一类的话总要有根据才行。可是,这一类的话显而易见是有问题的。人不能见牛之所见,牛不能见猴子之所见;我们何以知道三种不同的官觉者底反感有同一的来源?从官觉方面说,它们没有同一的来源,从这一方面着想激刺不一样,激刺既不一样,不同的反感应该是意中事,何以又似乎值得说呢?可是,这样的话是表示反感虽不同而来源同一。问题就是这同一的来源是什么。如果我们说,同一的来源,就是那个实在的红的东西,我们所说的是一无观的现实的个体,而那一个体又是我们所不能官觉得到的。这似乎表示,所需要的共同的来源,不是无观的本然的现实的个体。
2.重新提出“N”这一意念结构。我们所要表示的,是说无观的本然的现实的个体,是各不同的官觉类底共同的来源。为解释这一点起见,我们又要说一部分上面已经说过的话。在上节D段,我们从Smm着想,说Smm得到“n”意念,并且得到“n”意念底结构K—L—m—N……,我们也曾说,假如Smm没有错误的话,这意念底结构,就是这无观的本然的现实的个体Omn所现实的理或共相底关联。同时我们又表示,如果Smm底呈现是客观的,则此呈现底相对性是普遍的,这就是说,底相对性是普遍的,我们曾以On—Sm表示此相对性,此相对性也是共相底关联,也是理。Smm虽不能直接官觉到Omn而间接地知道On。所谓间接地知道On,就是说,他在呈现时,他就因……K—L—m—N……这一意念结构,而知道Omn所现实的是On底理,这理就是这意念结构所表示的。在上节D段,我们只从Smm着想而已。仅从Smm说,我们在D段只表示他能够由官觉到而知道Omn所现实的理。
3.意念不但是超官觉个体而且是超官觉类的。意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所以是超官觉者的。就Sm类说,“n”这一意念是超Smm,Smm+1,Smm+2,Smm+3,……等等官觉者的。这就是说,“n”这一意念是 Sm类中各官觉者之所同。可是,一类中的各官觉者之所共同的,不必是不同的官觉类之所共同的。假如Smm,Smm+1,Smm+2,Smm+3,……等等有共同或大同小异的意像,这意像也不过是Sm类中的各官觉者之所共同而已,它不能超Sm类。它不是别的官觉类所能有的,因为它虽是Sm类中各官觉者所共有的,然而它既是意像,它仍是像,它既是像,它就脱离不了官觉,当然也就脱离不了Sm官觉类。意念根本不是像,它所表示的共相也不是像(照我们底说法,共相这一名词实在不妥,可是,我们为省事起见,名词仍旧)。它不但能够脱离Sm中的任何官觉者,而且可以脱离Sm类官觉者,这就是说,假如有Sm,SO,SP……等等官觉类,意念不只是Sm类中各官觉者之所共,而且是各不同类的官觉者之所共。这句话听起来有点不近情,其实只要我们能够抓住意念之为意念,它的确是超官觉类的。以此说为难于接受的人大都是把意念看成意像的人。把意念看成意像,这一句话当然不能成立。把意念视为无像而有结构的所谓着想,它当然是独立于官觉类的。
4.共同的普遍的理。上面的意思即说明,我们仍回到Smm类所得的“N”意念。此意念我们以……K—L—M—N……表示。说意念是共同的,其实就是说,意念所表示的理或共相底关联是共同的。兹以Sm,SO,SP,……表示不同的官觉类,相对于Sm底所与是,相对于SO底所与是,相对于SP底所与是,……这些所与的确彼此不同,因为它所相对的官觉者不同。可是,所与虽特殊,然而它们底相对性是普遍的,On—Sm,On—SO,On—SP,……这些相对性都是普遍的。Sm,即m类中底官觉者,虽官觉不到,然而在意念上他可以知道On—SO,On—SP。假如SmO看见就有L反感,SmP看见就有 L′反感,Smm也会知道 On—SO—RL,On—SP—RL′。“n”类的个体,即 On,所现实的理就是“n”意念所表示的“N”共相或共相底关联或理,而这又是……K—L—M—N……所表示的。如果Smm真正懂得“N”,他底意念结构中……K—L—M—N……有n—O,n—P,也有n—O—L与n—P—L′。如果SmO真正是有知识,懂得“n”的,他也会知道同一的理。从例说,假如牛见红果真生气,猴见红果真喜欢,则如果人真正知道“红”之所以为红,他不仅知道所谓红有光线如何,与黄紫底关系如何……等等底意义,而且有牛见而怒,猴见而喜底意义。他所知道的是共相底关联,不是某牛所见的某红呈现,或某猴子所见的某红呈现。特殊的呈现虽不同,而所谓红同一。共相底关联或理,是不同的官觉类底共同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