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前件底内容(1 / 1)

1.以tn为现在,前件列举直到tn时所有的例证。引用归纳原则时,我们须列举所有的证据。这当然就是说在此原则底“如果”条件下,我们须列举所有的例证。从时间方面说,在任何时间,归纳原则底前件须包举一直到该时间为止所有的例证。如果我们以 tn为现在,则在tn以前及在tn的例证都得包举在前件,可能的 atn+1,btn+1当然不包括在内,因为它不是例证。我们可以把归纳原则写出如下:

2.现在不会在tn上打住。“现在”所指的时间既不停流,“现在”当然不会在tn上打住。将来虽不来,而tn+1会来,等到它来了,它就是现在,等到它来了,atn+1,btn+1才能成为例证,它们才有与以前的例证相同或相异底问题。这就是说,要它们不在将来,它们才有异同底问题,才有证实或否证问题。这一点非常之重要。能够推翻A—B这命题的,不是空洞的将来,而是atn+1,btn+1,也不是在尚未来的atn+1,btn+1,而是在tn+1已来时的atn+1,btn+1,要它们已来,我们才能官觉到它们,才能说它们或者有“—”关系或情形,或者没有此关系或情形。要它们已来,我们才能经验它们,才能说它们是正的例证,或负的例证。

3.A—B不限于tn。上面已经说过,A—B是一普遍的命题。它所表示的不限于tn也不限于tn+1,对于它我们没有时间上的表示。我们不能够在无形之中把它限制到tn。这就是说,我们不能把它列为前件,它永远是后件。现在暂且假设atn+1,btn+1有“—”关系或情形,以下甲乙两表示中,甲是错的,乙是对的。

甲不是归纳原则。它或者以“A—B”为自然律或者以之为历史总结。如果A—B是历史总结,则前件与后件根本没有如果—则的关系,如果A—B是自然律,则如果—则的关系虽有,而甲实在是根据A—B以概atn+1,btn+1之必有“—”关系或情形,而不是以 atn+1—btn+1为例,以达于A—B这一普遍的命题。乙才是归纳原则。

4.新例证可以有以下两情形。可是,atn+1,btn+1也许有“—”关系或情形,也许没有。这两可能可以表示如下:

以上是对的表示。它们都表示A—B是后件,一方面表示A—B不限制到tn或tn+1,另一方面它们表示在tn+1底时候,atn+1,btn+1成为例证,而成为例证之后,无论是正的或负的都包举在前件之内。如果atn+1—btn+1,这就是说atn+1,btn+1,有“—”关系或情形,则A—B得到了有力的帮助;如果,这就是说atn+1,btn+1没有“—”关系或情形,则A B,而这就是说A—B被推翻了。我们暂不提到A—B推翻与否底问题,我们只注重前件底内容底改变。在 tn时,前件没有atn+1,btn+1以为例证,等到tn+1来了,前件才有atn+1,btn+1以为例证。tn时底前件是本段(1)条所说的那样,而tn+1时底前件是本条所说的这样。总而言之,时间由tn到tn+1,而前件底内容已经由无atn+1,btn+1以为例证,变到有atn+1,btn+1以为例证了。 tn+1时的前件已经不是tn时的前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