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从长讨论蕴涵关系。推论底根据是蕴涵。一部分的推论底根据是相等或相同,然相等或相同,也可以说是隐含蕴涵关系。蕴涵有种类。本书底作者在清华学报发表的那篇外在关系论里曾引用了不同的蕴涵关系作不同的推论底根据。现在似乎用不着提及不同的推论与蕴涵,因为我们现在力求简单。因为力求简单我们不能不把一些微细的分别抹杀下去。在这里我们只引用普通所谓真值蕴涵已经够了。我们可以用XR符号表示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而X符号表示未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由X到XR代表X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这说法也许不妥,也许我们说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即XR1,代表改变了关系的X个体。我们底问题是如果XRY,就怎样呢?我们有甚么推论呢?
2.改变一个体底关系,在关系上该个体和从前的确不一样。我们可以用“≡”代表关系一样或相同,以“=”代表性质相同或相等。第一点我们得承认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关系上不是一样的,这可以说是一逻辑命题。这实只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就改变了它底关系。这既然是逻辑命题,当然是一句极普遍而又没有例外的话。如果所谓影响只是关系的不同,则X个体在XRY关系事实中,受了R底影响与不在XRY关系事实中的X个体不同了。我们用以下符号表示。
XRY·和XR X( 即关系不等或不同) (一)
3.关系改变性质不必改变。我们不能说如果一个体改变它底关系,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它与原来的个体或未改变它底关系之前的个体,在性质上不是一样的。这就是说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不必改变。“如果一个体改变了它底关系,它底性质也改变了”是一假的命题。草帽原来在**,现在我把它摆在椅子上,这张桌子与草帽底关系改变了,然而桌子没有性质上的改变。我们可以用符号表示如下:
~(XRY·和XR X) (二)
4.关系改变,性质上无一定的影响。一个体改变关系,它底性质就不会改变吗?请注意以上都是说无论甚么关系或无论关系是如何的关系,这就是说我们只说R,而没有表示R是如何的R。也许有Rl根据我们底观察及试验,X与Y发生Rl关系时,则X不但改变了它底关系,而且改变了它底性质,例如盐泡过了的菜与未泡过的菜不仅关系不同,而且性质不同。从Rl着想,我们可以说
XR1Y·和XR1 X (三)
而从R2着想我们得承认
XR2Y·XR2 X(“·”代表“而”) (四)
也许有R3而X个体在XR3Y这关系事实中与不在此关系事实中没有性质上的不同:
XR3Y·和XR3=X (五)
5.有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而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
以上(一)(二)(三)(四)(五)中(一)是逻辑命题。如果内在关系论只是说(一)是真的,我们对于内在关系论毫无批评。可是,内在关系论似乎不止于主张那样一逻辑命题,因为那太没有意思了。它所主张的似乎是
XRY·和XR X (六)
而这我们不承认。以上的(二)即否认此命题。请注意我们不是反对有内在关系,(三)与(四)即表示有内在关系。内在关系之有我们无法否认,本段不过表示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内在的关系而已。这也就是说有外在关系,(二)(五)两命题,表示有外在关系。我们不敢说这里所表示的是对于布莱德雷的批评,我们也不必有这样的表示,我们只说有这里所说的内在关系,而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