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全体与部分(1 / 1)

1.全体与部分底关系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全体与部分底关系本来是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有些也许是我们所谓显而易见的思想,其实并不见得显而易见。即以全体大于任何部分一说,大多数的人也许认为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大多数的全体,全体的确大于它底任何部分。可是,如果我们想到无量的全体,则此全体不大于它底部分。全体等于它底所有的部分,有些人也以为这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不见得,有些全体大于所有的部分底总数。地上摆一堆柴,其全体也许等于那一堆柴底总数,一个国家也许大于土地人民之和。我们在本段不泛论全体与部分,这一类的问题都得撇开。

2.全体总是可以分析成部分的。如果我们把全体与部分相提并论,则所谓全体即令是我们不能分开剖析的全体,总是能够分析成部分的全体。这就是说全体总是一关系事实或一关系集合。关系当然不止于一种,数目也很多,其中也不见得有主要的关系,但是因为所牵扯的问题差不多,我们可以让关系简单化,以XRY为例表示全体。在此集合中,X是部分,Y是部分,它们都是关系者的部分,R也是部分,它是关系部分。此集合本身为一全体。假如我们以XRY为第n层次,则第n-l底层次上,X和Y也许都是关系集合,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们都是关系者,而在第n+1层次上 XRY是另一关系集合底关系者,虽然在第n层次上它是关系集合。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层次问题。

3.改变任何部分同时也改变全体。对于(2)条所说的情形,我们的确可以看出以下的情形,改变X,则XRY改变,改变Y则 XRY亦改变,改变R,则XRY更是改变。我们现在可以暂且不管改变X,Y,R究竟有何意思,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X成为Xl或X2或X3,……等等,X就改变了,而在此改变底情形之下,XRY也就成为X1RY或X2RY或X3RY……这就是说XRY也改变了。Y与R底情形同样。内在关系论是说所有关系都是内在的,并且内在关系改变其关系者。假如我们承认部分与全体有关系,那么这种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的。我们会想到XRY这一全体,或这一关系集合,它不是YRX,不是RXY,不是XYR,也不是X1RY,X2RY,X3RY,……也不是XRY1,XRY2,XRY3……也不是XR1Y,XR2Y,XR3Y……等等。假如我们以改变关系者为内在关系底充分条件,那么任何部分与全体底关系都是内在关系,因为改变部分,我们总可以说全体不是那原来的全体了。

4.全体改变是否任何部分也改变。由部分到全体底关系情形如上条所述,但是由全体到部分问题就大不相同了。上条曾说如果XRY成为X1RY或X2RY,或X3RY,……全体变了。全体变了,是不是部分也变了呢?在XRY全体中不仅X是部分,Y与R都是,全体由XRY成为X1RY,它的确变了,X也的确变了。问题是: Y与R变了没有?对于这问题可以有两不同的答案。一答案说它们不必有变,一答案说它们变了。后一答案大概要说R从前是X与Y之间底R,现在不是,Y从前是与X有R关系,现在是与X1有R关系,所以都变了。照此说法如果全体变,部分也变了。前一答案大概要说R可以仍是从前的R,虽然关系者不一样,Y可以仍是从前的Y,虽然与它有R关系的不是从前的X。对于一问题可以有两完全不同的答案,答案中所牵扯到的基本意念一定不同。所谓“变”一定不一样。一个体受了甚么样的影响它就变了,或者虽然受了甚么样的影响,然而仍没有变。我们又回到第二节所提到的影响问题。我们以后不笼统地谈变,而说变了些甚么。仍以XRY变成X1RY而论,R的确受了由XRY而成X1RY底影响,同时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R;Y的确受了由XRY到X1RY底影响,同时也的确不必受另外一种影响使我们不能不说它不是那Y。有一点我们须在此说明,我们在这里所谈的是普遍的情形。也许有全体变而任何部分都变的情形,这与我们底问题不相干,我们底问题是:是否所有的全体变更都引起所有的部分也都变更。我们所谈的是普遍的理,而不是特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