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 现实并行不悖。
这是一现实底原则。它也许同时是道德、伦理、社会学方面的原则,但在现在,我们不谈后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这里所注意的是整个现实底根本问题,现实并行不悖,现实是道,是现实的道也可以说并行不悖。
这原则可以分两方面讨论:一分别地讨论并行与不悖,二综合地讨论并行而不悖。就前一方面说,假设现实不并行,只有以下三情形:
(a)不并不行。所有的能都留在一可能之内。果然如此,则一方面其余的可能根本就不会现实,有违二·七、二·八两条;另一方面,式、现实、变等等都不会同时现实,有违整个第二章底讨论;所以现实决不能不并不行。
(b)并而不行。所有的能都分别地套进所有的可能,而套进之后,就毫无更改。这样变这一可能就没有现实。那就是说能没有套进变这一可能。这个假设本身冲突,所以悖。
(c)行而不并。所有的能都套进一可能,套进之后又整个地跑出来,套进另一可能。果然如此,只有先后而无同时现实的可能。但“先”与“后”这两可能是同时现实的,所以悖。总而言之,不并行则悖,并行才不悖。
至于不悖,有消极与积极两方面。从消极方面说,现实并行当然是不悖的,因为只要并行是合乎道的并行,它不能悖,悖就不是合乎道的并行。但是把这句话视为现实原则,它有积极的意义。现实是一程序,以不悖为目标,这程序须有方式与工具使它能够保守不悖底性质,或达到不悖底目标。道底不悖可以完全是逻辑问题,现实底不悖有时间与秩序问题。在任何时期,同时期的现实要彼此不悖,后此时期的现实要不悖于此时期及前此时期的现实。
如果我们在综合方面注重现实并行而不悖,我们会感觉这原则非常之重要。第一我们可以说这原则表示本然世界不是没有理性的世界。这不是说我们对于这世界是完全满意的,这也不是说相对于我们个别的要求,这世界是没有冲突的。这不过是说本然世界是能以理通,能以理去了解的世界。现在流行思想中的“矛盾世界”不过表示现实与我们底要求或者不相容,或者完全相反。可是,这与有理与否不相干。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个理性十足的人不见得就感觉满意。
现实并行不悖,视为现实原则,可以引用到事实上去。引用到事实上去,等于说没有不相融的事实。所谓事实相融就是说:有两件事实,如果我们用两命题表示它们,它们决不至于矛盾。这可以说是一种形式的、消极的、自然齐一那一类的思想。积极方面,它没有表示世界究竟有怎样的秩序,所以比“自然齐一”活动得多。可是,消极方面,它表示世界不能没有秩序。这原则(视为“没有不相融的事实”)似乎是大家都引用的;侦探引用它,法庭引用它,科学家也引用它。在相对论发展史中,我们可以找出很好的例子。
现实并行不悖是一先验的命题。在我们承认好些老是现实的可能之后,这一原则是我们所不能不承认的命题,所以很像先天命题。但老是现实的可能不是不可以不现实的,这就是说没有纯理论上的理由使它们必现实。它们底现实不过本来就是这样而已。此所以现实并行不悖是一本然的真理,而不是必然的道理,它是先验命题,而不是先天命题。
三·二 现实并行不费。
这也是现实底原则。这也是非常之重要的,普遍的,同时也是大多数人所承认的。兹先表示它底意义,然后再提出其它诸点。
我们可以根据现实底并行以表示不费底意思。现实似乎不必并行,可是,如果不并行,就“费”,何以见得呢?如果现实不并行,我们只有三个现实方式:(甲)不并亦不行。那就是说,所有的“能”都老留在一可能之内。“能”本来可以套进许许多多的可能,而在此方式下,它只套进一可能,所以至少费“能”。(乙)并而不行。那就是说,所有的“能”都分别地、平均地、套进所有的可能,而套进之后,又毫无更改,一方面没有空的可能,另一方面又没有现实方面的变迁(这当然是不通的假设,但在这里我们不注重这一层)。果然如此,没有一可能有充分的现实,太费各可能底现实机会。(丙)行而不并。那就是说,所有的“能”都先套进一可能,然后又整个地套进另一可能。这当然有轮转现实,不过每一次的现实,“式”与“现实”这样的可能除外,只有一可能而已。果然如此,则从所有的“能”在任何一时间仅仅套进一可能这一方面着想,“费”“能”;从任何长的时期所现实的差不多是最少数的可能这一方面着想,可能底现实底机会太少,所以也太“费”现实底机会。总而言之,这里的(甲)(乙)(丙)都表示现实不并行则“费”。
可是,以上没有表示现实并行一定就不费。我们现在要表示在积极方面,不仅有不并行的费,而且有并行的不费。要实行这并行不费底原则,似乎要利用以下的方式才行。可是我们先要说一两句解释的话。大部分并行的可能是彼此独立的,从它们的本身着想,它们不会联起来的。即以“红”与“四方”而论,红不是四方,四方也不是红。若是因为可能方面的彼此不相干,套进可能的“能”也彼此不相干;那就是说套进“四方”的“能”一定不是套进“红”的“能”,而套进“红”的“能”一定不是套进“四方”的“能”,则费;若是套进“红”的“能”永远不是套进“黄”的“能”,而套进“黄”的“能”也永远不是套进“红”的“能”也费。只有一办法不费。这办法就是让同一的“能”同时套进许多相融的可能,异时套进许多不相容的可能。请注意这与以上所说的不同;即令我们承认现实不并行则费,我们不必承认并行则不费,我们也不必承认在并行底程序中,同一的“能”会套进不同的可能里去。
并行不费底原则也是许多人承认的。所谓“Nature follows the line of the least resistance”,所谓“Cosmic laziness”都是这并行不费底一部分的思想。同时这原则与所谓“Nature is niggardly”或“Nature is bountiful”等等不相干。这些话都是相对于我们底要求的话,而不是从大的、宽的、长久的、“能”与可能那一方面着想的话。相对于我们一时的情绪,有时我们会感觉到自然底悭吝,相对于另一时的情绪,我们也许会感觉到自然底奢豪。
同时,我在这里没有谈到这不费底程度上去。程度问题牵扯到度量问题,而度量问题现在无法讨论。这里的表示差不多只是说注解中第二段底(甲)(乙)(丙)方式都费,而第三段底方式不费。
这原则与三·一那一条不一样,不是先天命题,似乎也难说是先验命题。
三·三 现实底具体化是多数可能之有同一的能。
三·四 现实底具体化所以使现实并行而不悖。
三·三可以视为定义,也可以视为命题。普通所谓具体是与抽象相反的。它有两成分:(一)它是可以用多数谓词去摹他底状的,(二)无论用多少谓词去摹它底状,它总有那谓词所不能尽的情形。后面这一成分似乎是哲学方面的一个困难问题。如果具体的东西没有后面这一成分,我们可以说它就是一大堆的共相,或一大堆的性质,或一大堆的关系质;但具体的东西既有后面这一成分,它不仅是一大堆的共相,或一大堆的性质,或一大堆的关系质。它有那非经验所不能接触的情形,而这情形就是普通所谓“质”或“体”或“本质”或“本体”。
本条所说的“多数可能”都是谓词所能摹状的情形,“同一的能”就是谓词所不能尽或不能达的情形。在本文里,这谓词所不能尽,同时若无经验,这谓词所不能达的情形,其所以不能尽或不能达的理由,应该比较地容易清楚。我们把“能”视为名字底道理就是因为它是不能以任何谓词之所能达的;以任何按名而能得实的名称去传达“能”,都是说可能与现实那一方面的话,而不是说“能”这一方面的话。
具体化一方面是不悖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不费的方式。可是,我们似乎应该注重前一层,因为就不费这一原则而论,仅仅具体化还是不够。如果本然世界只是一个硕大无伦的具体的东西,现实虽并行,而我们仍可以说它费。因为那样一来大多数的关系都没有现实。就不悖这一原则说,具体化的确可以达到并行而不悖底原则。本来不相关联的可能,现实具体化后,它们可以关联起来而不悖;本来不能同时关联起来的可能,现实具体化后,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关联起来而不悖。
三·五 具体是一现实的可能。
具体当然是可能,把三·三视为定义,具体是可能,从我们底经验方面说,具体的东西既是事实,当然也是可能。可是在本条我们不仅要表示它是可能,而且要表示它是一现实的可能,如果要举例的话,我们可以举道,也可以举本然世界。道是具体的道,因为所有的能是同一的能,而式与现实是多数的可能。整个的本然世界是一具体的世界。把所有的“能”都计算在内,“能”当然是“同一的能”,而“式”“现实”“变”“时间”等等多数的现实的可能有同一的“能”。根据三·三那一条,这是毫无问题的。从道着想,具体是必然的,从本然世界着想,具体是本然的。可是在本条这一阶段,我们不能举任何普通所谓具体的东西那样的例子。这当然不是说本然世界里没有那样具体的东西,这不过是说我们不能举出某具体的东西为例。
三·六 现实底个体化是具体底分解化、多数化。
三·七 现实底个体化所以使现实并行而不费。
个体化是现实并行而不费的方式,所以本条非常之重要。我们要注意以下诸点。
个体化底先决条件是具体化。那就是说要有具体才能有个体。无体不能“个”,而个体底体就是具体所供给的体。普通所谓个体是与普遍相反的,好像普通所谓具体是与抽象相反的。个体既老是具体,它有具体所有的情形;它有谓词所能形容或摹状的情形,它也有谓词所不能尽或不能达的情形。但除此以外,它也有另外的情形,而这情形就是那个别的个。水是具体的,但普通水似乎无所谓个体,空气虽不是凝固的具体,而它是具体的,但普通我们不谈空气底个体。
个体底个非常之重要。三·六这一条用以表示个体的是“分解化”“多数化”。“分解”有分解底标准,多数有多数底程度等等问题,我们在这里所注意的就是两方面的情形联合起来形成个别的个。这就是使我们能说“这个”与“那个”底根据。也许有人一想就想到时间与空间,那是对的,因为从现实这一方面着想,它们本来是相关联的。但是,在本文底成文秩序里,我们先提出具体与个体底问题。“分解”是指具体底分开,也就是我们分别底根据。“多数”表示不一。究竟个体底数目一共有多少,当然是另一件事,而这件事在本条用不着谈到。
个体化可以说是现实并行而不费底方式。在讨论现实并行而不费那一条底注解里,我们已经表示现实不并行,一定费,但并行而无某种方式,也难免于费。个体化就是那方式,个体化有两方面:一是个体方面,一是具体方面。从具体这一方面着想,同一的“能”可以塞进多数的可能,而这些多数的可能可以同时同地,异时同地地现实。但仅有具体的情形,现实可以并行而不见得就不费。假如本然世界是一个而且只有一个具体的东西,则许许多多的可能在短时期内不至于现实。在此情形之下,现实底程序是少数可能底轮转现实,这既费“能”,也费现实底机会,而大部分的关系就至少不容易现实。
从个体这一方面着想,情形就大不相同。具体分解化后,多数化后,本然世界就不只一个具体。每一个个体均各有它底特别情形。从性质方面说,也许有分别不出来的两个体(这已经是很少有的事),而从关系方面说,多数个体中,差不多无一个体有任何其它个体底所有的关系。现实未个体化之前,不容易现实的关系,个体化后很容易现实。就这一点而言,我们也容易感觉到现实底个体化足以使现实并行而不费。
三·八 个体是一现实的可能。
这里个体两字是所谓个体的“个体”,而不是这一个与那一个个体的“个体”。以“这”与“那”去表示的个体是具体的,不能下定义的,占特殊时空的“这个”与“那个”,所以它们不是此处所说的个体。此处所说的个体不是这个与那个底本身,而是它们之所以为个体的个体。这些话也许是用不着说的;“红”与“红的东西”底分别本来是很显明的;但因为各个体底特性是个,也许有人以为所谓个体也是个;我们在这里多说几句话,也不见得毫无益处。
以我们底经验作背景,这句话当然是真的,我们耳闻目见的都是个体。但在本文底程序里,我们不容易举例。我们不能举本然世界为例,因为个体的“个”是个别的“个”,所以非多数不可;如果本然世界仅有一具体,仅是一具体,它既无所谓别,也就无所谓“个”。
但本然世界之有个体(有这个体与那个体那样的个体)是毫无问题的,而本条所表示的不过是说本然世界有个体;说“个体”这一可能是现实的可能,就是说有个体那样的东西。
三·九 共相是个体化的可能,殊相是个体化的可能底各个体。
普通所谓共相是各个体所表现的、共同的、普遍的“相”;或从文字方面着想,相对于个体,共相是谓词所能传达的情形:或举例来说,“红”是红的个体底共相,“四方”是四方的个体底共相等等。共相是哲学里的一个大问题,尤其是所谓共相底实在问题。
照本文底说法,共相当然是实在的。相对于任何同一时间,可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现实的,一是未现实的。未现实的可能没有具体的、个体的表现,它根本不是共相;因为所谓“共”就是一部分个体之所共有,未现实的可能,既未现实,不能具体化,不能个体化,本身既未与个体相对待,所以也无所谓“共”。如果世界上没有个体的鬼,“鬼”不是共相;七十年前没有一个一个的飞机,“飞机”在那时候仅是可能,不是共相,现在既有个体的飞机,“飞机”不仅是可能,而且是共相。这个简单的说法,当然有麻烦问题,因为有些共相有种种理由使我们不容易举出它底个体底表现来。
照本文底说法,共相当然实在,不过它没有个体那样的存在而已。一方面它是超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另一方面它既实在,所以它是不能脱离时空与它本身底个体的。这两方面的情形没有冲突。设以φ为共相,而x1,x2,X3,…,xn,…是φ共相下的个体,φ不靠任何x底存在或任何x所占的时空才能成其为共相,那就是说 x1,x2,x3,…,xn,…之中,任何个体的x不存在,而φ仍为共相;可是,φ不能脱离所有的x1,x2,x3,…,xn,…而成为共相,因为如果所有的x1,x2,x3,…,xn,…都不存在,则φ不过是一可能而已。
这两方面的情形都很重要。由前一方面说,共相超它本身范围之内的任何个体,由后一方面说,它又不能独立于本身范围之内的所有的个体。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说共相是Transcendent的,由后一方面说,我们也可以说它是Immanent的。至于可能,无论从那一方面看来,总是Transcendent的。
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一本黄书在一张红桌子上,并不表示“黄”共相在“红”共相之上,在东边的东西比在西边的东西多,并不表示“在东”这一共相比“在西”这一共相多。如果我们老在这一条思路上走,我们可以说出许多表面上似乎玄妙而其实没有甚么玄妙的话,例如:“变”不变,“动”不动,“在东”不在东,“在西”不在西,“大”不大,“小”不小等等。这些话里面看起来似乎有矛盾,而其实也不过是表示共相没有个体所有的时空上的关系等等。
殊相是与共相相对待的。这本黄书底“黄”,这张红桌子底“红”都是此处的殊相。它们虽是相,而免不了为殊。关于殊相,以后也有许多话说,现在暂且不提。
三·一○ 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性质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同时现实的性质是对于个体而说的,或对于现实的可能而说的,不是对于仅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我们可以谈现实的“水”底性质,我们也可以谈现实的“人”底性质,但是如果“水”与“人”都是未现实的可能,则它们底性质也是未现实的性质,那就是说,就是它们底定义而已。
重要问题当然是甚么样的共相是性质。本条说:分别地表现于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性质。从文字方面着想,这等于说性质是对于一个体所能用的谓词所表示的情形。例如颜色形式方面的谓词都是对于一个体所能引用的谓词,我们可以说这是红的那是四方的等等,而“红”与“四方”都是性质,照本条底说法,这是毫无问题的。可是这说法似乎与寻常的习惯不大一致。以后我们要把性质分为两种,必要的与不必要的,关于不必要的,日常生活似乎不承认它是性质,日常生活的所谓性质也许比这里所谓性质意义窄。
性质虽然分别地表现于个体,而它仍是共相,所以如果有一大堆具同一性质的个体,这性质是它们所共有的性质。这当然就是说它是共相。
请注意,照本条底说法,普通所谓名词也同时是这里所说的谓词。例如“人”,尤其是普通占一命题中主词位置的“人”,大都认为是名词,意思大约是说我们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照本条底说法,“人”不仅是名词,也是谓词,我们可以把张三、李四等等叫做“人”,因为他们有“人”底性质。
三·一一 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
这条底关系同前条底性质有同样的情形,它是实在的,因为它是现实的,因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现实的可能。现实的关系也是对于个体或个体化的现实而说的,不是对于仅是可能的可能而说的。仅是可能的可能没有现实的关系。对于现实,我们可以谈它们底现实关系与它们底可能关系,对于可能,我们只能谈它们底可能的关系,不能谈它们底现实关系。可能与可能之间的可能的关系是各可能底定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虽可以现实而不必现实。
甚么样的共相是现实的关系呢?本条说它是联合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个体的共相。这就是说关系是对于两个或多数个体才能实现的可能。例如“比大”“比小”等等,我们只能说这个比那个大,或那个比这个小,我们不能说这个比大,那个比小;对于整类的现实也是这样。同时关系是共相,所以它不是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的殊相,而是一套个体与另一套个体之间的共相。
现实的性质与关系既都是共相,它们当然有一方面超个体超时空,另一方面不超个体与时空底问题,仅是可能的性质与关系没有这问题。
三·一二 各个体底历史都是可能在该个体上的轮转现实与继续现实。
这一条或者以举例为宜。我们举一张桌子底例也好,举一个人底例也成。就说我这张桌子吧!它有它底历史。在多少年前,它是木头、是树、一部分是铜、一部分是漆等等。过些时木匠、油漆匠把这些东西拼起来成桌子。成桌子之后,起先也许就摆在家具铺子里,以后我买了。我买了之后,到现在已经十年。在这十年之中,它底颜色由浅变深,有好些地方漆已经刮去,烟烧与水烫的痕迹在在皆是。我注意到的变迁已经不少,我没有注意的,同在这里没有说出来的更多。我们不必再说下去,这一点点子的历史已经很够了。
可是,这里所说的历史都可以解释成可能底轮转现实与继续现实。这桌子所具的颜色,表面上所有的状态等等都分别地是可能,同时也是现实的可能(共相)。一个体从前所有而现在所没有的形色状态(例如昔红今黄),虽不必就是任何可能(例如“红”)底中止现实,而它们总是轮转与继续现实的可能。任何个体底历史是这样,所有个体底历史也是这样。现实既不必个体化,所以现实的轮转不必是个体底历史,但个体底历史确是可能底轮转与继续现实。
三·一三 本然世界无不变的个体。
最初我们要解释所谓个体底变,从程度这一方面着想,我们所谈的最低限度的变。一个体可以变成多数个体,一个体也可以变成另一个体,这可以说是大变,可是,一个体也可以变更它某一方面的某种性质,或某一方面的某种关系,这可以说是小变。本文所谈的不仅是前一方面的大变,也是后一方面的小变。
从意义方面说,我们应注意以下,我们有时说一个体底“性质变了”,或一个体底“关系变了”。说这样话的时候,所要表示的意思是某个体变了它底性质,或变了它与别的个体底关系。设以φ为某个体在t1所有的性质,ψ为它在t2所有的性质,R为某个体与另一个体在t1的关系,S为它们在t2所有的关系。很显明地,φ没有变成ψ,R也没有变成S,所谓变实在是说某个体变了它底性质,及它与另一个之间所有的关系。这好像一个人换衣服一样,他虽然改装,而中服并没有变成西服。
个体底变是免不了的变,在任何时间,个体免不了变它底关系,在相当的时间,个体也免不了变它底性质。以后我们要表示每一个体均反映整个的本然世界。所以如果任何一个体变,其它的个体也随着变,不过变底程度大不相同而已。同时如果我们想到二·一○、二·一一、二·一二那三条所表示的思想,我们可以想到本然世界不会不变,本然世界既变,必有变的个体,既有变的个体,则其余的个体迟早总得要变。
现在的流行哲学特别地注重变。从某一观点看来,注重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态度。但是如果我们把变底范围扩大使它包含那本来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则前此在某观点上所认为很好的态度,在理论上就成为说不通的道理。个体虽变,可能不因此就变,式不因此就变,道不因此就变。同时也许有人以为既有那无所谓变与不变的范围,个体之中也有不变的个体,如果有这样主张的人,本条底明白表示也就不算是多余的。
三·一四 各个体底时间上的关系都是共相。
个体底关系当然是共相,这似乎是用不着说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好,至少这样一来,在成文的秩序里,整套的时间上的关系都已经正式地发现了。
请注意在前、在后、同时等关系,在第二章已经谈到。严格地说,本条所应注意的有以下三点:(一)第二章所谈的时间上的关系不必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时间上的关系是第二章所谈的那样的时间上的关系,(三)这些关系既同时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也是个体化的可能,所以也是共相。
三·一五 如果在某一时间t,第一个体底“能”是第二个体底“能”,而第二个体底“能”一部分不是第一个体底“能”,则第一个体容纳在第二个体,而第二个体容纳第一个体。
本条利用“能”去表示“容纳”底意义,这与三·三那一条有同样的情形;这或许是一个不妥的说法,但现在我们不顾虑到这一方面的问题。
我们先举例。我这张桌子有九个抽屉,这张桌子是一个个体,任何抽屉都是个体。任何抽屉底“能”(九个之任何一个),是这张桌子底“能”,但有一大部分桌子底“能”不是某一抽屉底“能”,也有一小部分的“能”不是任何抽屉底“能”。照本条底说法桌子容纳抽屉,而抽屉容纳在桌子。这当然是简单的例子。事实上一个体这样地容纳另一个体底情形不见得多,也不见得这样简单;如果我们谈到复杂的情形,我们免不了碰着许多的困难问题。可是,如果我们把各个体底界限看得松一点,例如把这间房子看成不仅是梁架、围墙等等的整个的个体,我们可以说,在这个时候,它容纳我,容纳桌子,容纳椅子、书架等等。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容纳底情形多也好,少也好,我们所特别注意的是容纳底意义。
三·一六 如果第一个体能容纳第二个体,则第一个体底容量大于第二个体。
本条底意思明白清楚,根本就用不着注解。可是,以下两点似乎应该注意。
在三·一五那一条底注解里,我们已经表示容纳底意义,而照那意义,如果我们举经验方面的例,我们也可以举出许多例来,可是,无论那样的容纳事实上是多是少,没有多大的关系,我们所要的是容纳底意义。本条也不注重事实上一个体是否容纳另一个体,它所注重的是一个体能否容纳另一个体。这里的能是能够的能,是在某种条件之下假设的能够或不能够。我们似乎要用这样的能,才好表示容量。所谓容量不仅是一个体事实上容纳多少个体,而是在它底最高限度上能够容纳多少个体。
容量有大小。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其所以要明白地表示一下的道理,也就是因为在成文的程序里,大、小这两关系比较地重要。容量底大小,以一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底能否彼此容纳而定。但问题既是容量底问题,而不是事实上容纳底问题,任何个体对于任另一个体都有容量大小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