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机构(1 / 1)

拜占庭文明 陈志强 6033 字 1个月前

拜占廷帝国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要求帝国必须建立庞大的高效率的官僚机构,必需系统地培植一批专业素质极高的专职政府官员具体贯彻皇帝的决定。在拜占廷早期历史上,元老院曾经发挥政府机构的作用,因为,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奥古斯都曾使元老院享有与帝国元首同等的权力,使之成为罗马帝国两元政治的重要机构。直到戴克里先皇帝实行独裁统治,元老院的政府职能才开始逐步消失。拜占廷帝国皇帝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必定召开小型元老咨询会议,包括教会和贵族元老的代表都要参加,且发表见解提出建议。例如在“尼卡起义”中,查士丁尼一世召开的咨询会议包括其主要的助手、君士坦丁堡市长、教会大教长和元老院的代表等人。又如,在812年米哈伊尔一世召开的决定是否对保加尔人开战的咨询会议上,大教长和各地的教会主教成为主要的发言人,事后元老院的代表抱怨他们几乎没有发言的机会。皇帝根据“集议”的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对于经常能够提出有益建议的高官显贵,皇帝不仅有所赏赐,而且会视为宠臣。反之则被逐渐排斥出国务决策圈,被皇帝冷落甚至受到怀疑。

拜占廷帝国庞大的官僚体系维持其皇帝专制集权统治。皇帝之下的各级官吏属于不同序列和等级。现代拜占廷学者认为,拜占廷官僚体制是最不容易弄清的问题,[我们对拜占廷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依据三种比较完整的文献记载,即5世纪的《荣誉者介绍》,9世纪末和10世纪初的《公职表》和14世纪的《官员》。其他的材料大都比较零散,只能作为辅助材料。]因为,各个王朝实行的政府管理制度并不统一,变动频繁。某些权倾一时的官职不过数年便无足轻重了,而一些貌似位高权重的官职实质上只是名义上好听而已,相反一些表面上不起眼的官员却掌握着朝廷大权。因此,笼统地描述拜占庭帝国官僚贵族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必须根据时间地点具体说明不同官职和贵族。本书对此只做简略介绍,提醒读者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必需核实史料深入研究。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拜占廷帝国官员分为军事、行政、市政三类,其沿革比较复杂,我们不可能详细地逐一探讨。其变化总的特点一是官职和荣誉称号混杂,二是荣誉称号数量逐渐增加,获得名号的范围不断扩大。

1、贵族头衔

凯撒是皇帝之下最高的头衔,最初封授给皇帝继承人,后来其领受者的范围扩大为皇帝法定继承人、拟制血亲继承人和摄政王,其含义也发生变化。在凯撒封授仪式上,皇帝将没有十字架的王冠戴在凯撒头上。凯撒在拜占廷帝国朝廷文书上排名在大教长之后。例如,提比略就以查士丁二世的摄政王身份获得凯撒封号;伊拉克略一世和君士坦丁五世在确定其长子为皇帝继承人以后,又为他们的次子和第三子加封为凯撒;米哈伊尔三世两岁即位,16岁时为摆脱国戚集团控制,为其叔叔巴尔达斯加冕为凯撒,并依靠皇亲集体的势力控制了朝政。科穆宁王朝时期,凯撒的地位下降,新设立的“尊贵王”名列凯撒之前。至帕列奥列格王朝时期,新头衔“专制君主”排名在“尊贵王”之前,凯撒下降到第三位。皇族成员除了可以成为凯撒外,自科穆宁王朝以后,还可以受封为“贵族王”和“皇宫公”,11世纪后,这些称号的领受者就不再限于皇室成员,一些贵族功臣也受封为上述王公。安娜·科穆宁娜在其书中提到许多新的头衔,如“尊贵公”、“尊贵大公”和“尊贵大王”等,其祖父还被封为“皇父”的称号。皇族成员的这些头衔除了使其领受人享有政治和经济的特权外,还被许可与皇帝同席进餐。

皇族以外的人也受封各种头衔,其中保持时间最长地位最高的头衔是“罗马缙绅”,它产生于君士坦丁一世统治时期,但这一头衔在当时只封授给极少数元老贵族。后来,随着罗马缙绅人数的增加,增设了地位高于罗马缙绅的“罗马总督缙绅”。10世纪以后,拜占廷帝国又出现其它贵族头衔,在罗马缙绅之下约有11种头衔。至帕列奥列格王朝时期,拜占廷政府经过一段时间的流亡,抛弃过去历代王朝遗留的封号,改用旧官职名称作为封号。而在各类贵族和官员中,宦官拥有特殊地位,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可以领受头衔,比同级的普通官员享有优先权,10世纪时,有八种头衔为宦官专用。各级贵族依据其拥有的不同头衔佩戴不同的饰物,穿戴不同的服装,如“佩剑贵族”可以在腰间悬挂金柄短剑,罗马缙绅则手持象牙雕刻的笏板,官员则被要求身着白色缀金束腰短夹克。拜占廷帝国初期继承自晚期罗马帝国的各种贵族头衔也逐渐失去了相应的官职意义,例如Nobilissimi(最高贵的)、Pefectissimi(最完美的)、Clarissimi(最著名的)、Spectables(尊贵的)、Illustres(杰出的)等后来都只是头衔而已,没有任何权力,相反Magistri militum(军队司令)、Comes(伯爵)、Generalissimus(统领)等官职的权力却不断增加。

上述具有头衔的贵族均不承担实际职责,国家实权逐渐转由具体的官僚掌控。拜占廷帝国的官员是依据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的需求设置的。4世纪时,帝国分为四个行政大区,分别由大区长管辖。大区长是政府中最高的官员,享有行政管理、司法和财政权,他们对所辖大区具有总督权,可以代表皇帝作出终审司法判决。他们甚至可以就辖区内的小问题立法,并按照皇帝的意旨任免大区内各行省地方官吏。大区进一步划分为政区和行省,除了亚洲和非洲两区由皇帝直接控制外,大区长们管理帝国全境。大区长是皇帝任命的行政官员,是皇帝派驻大区的最高权力代表,因此,他们虽然不干涉军队事务,但是,大区军队将领面见大区长时必须行跪拜礼,以示对皇帝的尊崇。官阶仅次于大区长的官员是罗马和君士坦丁堡两城的市长,他们的职责是维持新旧都城的治安,保持城市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组织和管理城市行政事务,以及代表中央政府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救济食品。但是,这些贵族和高官的职位随着拜占廷帝国形势的变化而变动,例如大区长的职位随着大区的消失而取消,其行政管辖权力逐步收归朝廷。相反,原本只负责公路交通驿站的“邮政大臣”后来权力增加,甚至主管帝国外交事务。因此在观察拜占廷帝国官僚贵族体系时,切忌望文生义、妄加推测。这方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也许在适当的时候才能集结出版问世。

2、官制沿革

拜占廷帝国中央政府设立各部门分别管理相应的事务。皇帝的贴身大臣包括皇宫大法官,即帝国终审大法官,负责审理全国各地上诉给皇帝的司法案件;国库伯爵两人,负责管理公共财政收支,相当于财政大臣;皇产伯爵负责管理皇帝个人的庞大产业。主管行政事务的主要官员是执事长官,他是行政官员的首脑。其下设立邮驿大臣、机要大臣、皇家礼宾大臣、帝国外事秘书等,此外,执事长官控制许多档案秘书,他们根据各部门的需要随时被派往不同的地方。服侍皇帝的官员属于宦官序列,他们的官职也严格按照等级划分。据现代学者的估计,5世纪拜占廷帝国行政官吏在册人数为1万人。拜占廷帝国中央和地方文武官员分立,军队按作战性质分为禁卫军、野战军和边防军等五个军团,分别由五名军团长指挥,并统一由皇帝统帅。

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时期,对拜占廷帝国政府进行大规模行政改革,取消长期存在的售官制度。按照这种制度,行省以下的官职可以出售,卖官所得的钱财分别由皇帝和大区长占有,官员上任后再从地方税收中补充自己买官的花费。查士丁尼确立国家薪俸制度,行省省长以上的官员由国家发放薪俸。他还重新划分全国政区,改变过去的省区,将富庶的省份与贫穷的省份合并。此外,他取消执政官制度。执政官产生于罗马共和国时代,拜占廷帝国初期按照传统习惯,每年从贵族中选举出执政官,但是,此时的执政官没有任何实际职能,仅仅是为朝廷出资举办各种免费的公共娱乐活动,如大型赛车会、戏剧节等,因此,大部分贵族都不愿意参选这个花费很高的职务。

特别值得提到的是,查士丁尼在迦太基和拉文纳两地实行的总督制使拜占廷帝国的行政编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对后世影响极为深刻。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廷帝国大部分地区推行省区管理,但是在汪达尔战争和哥特战争后,建立了迦太基和拉文纳两个总督区,由权力相对独立的总督统辖。由于这两个总督区是拜占廷中央政府控制西地中海霸权的立足点和重要的贸易港口,以及它们重要的政治经济地位、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它们远离帝国政治中心,因此被确定为总督区。其管理上的特征是军政权力合一,由皇帝任命的总督区首脑"总督"控制,他一身兼任军团长和政区长,使其不同于一般省区军、政权力分离的管理形式。总督区的管理形式有利于总督的一元化领导,使总督统一指挥,便于应付战时的紧急军务。可以说,查士丁尼时代的总督制是其后伊拉克略王朝军区制改革的行政基础。

7世纪以后的拜占廷波斯战争和拜占廷阿拉伯战争迫使拜占廷帝国全面军事化,当时,几乎所有的行省都面临外敌入侵的威胁,因此,伊拉克略王朝的皇帝们便首先在亚洲领土上建立亚美尼亚军区和奥普西金军区,此后,又在帝国其余地区建立了四个军区。军区虽然是从总督区发展而来,但两者存在重要区别。首先,它们的管理结构不同,总督区虽然由总督区的最高首脑“总督”总揽军政权力,但其各级权力机构与其他省区一样,仍然保持军事系统与行政系统的相对独立性。而在军区内,军权和行政权合一,其管理机构采取战时体制,不仅军政权力都由将军控制,而且军区以下的各级权力机构也按师、团、营等军事单位设立,行政权力附属于军事系统。与总督相比,军区首脑“将军”拥有更大的自治权力。另外,总督区内的社会结构与省区没有区别,没有形成稳定的农兵阶层,军队主要是由领取军饷的职业军人组成。而军区制下则形成相对稳定的农兵阶层,这种兵民结合的社会阶层构成拜占廷社会的中坚力量。

拜占廷帝国全面推行军区制后,各军区以其所在的地区命名,如阿纳多利亚(意为“东方”)军区、亚美尼亚(小亚细亚地名)军区、色雷斯(地名)军区等。军区的大小经常变化,如马其顿军区因保加利亚人的入侵而缩小到亚得里亚堡附近地区,后来更名为塞萨洛尼基(城市名)军区。又如西西里(岛名)军区因阿拉伯人占领西西里而改名为卡拉布利亚军区。拜占廷帝国《官职表》记载,9-10世纪初,拜占廷全国有25个军区,分为东、西两部分,前者主要包括亚洲各军区和马其顿、色雷斯军区,后者包括欧洲地区的希腊和意大利军区。东方军区因在对外战争中地位更加重要而排名在前,成为级别更高的军区,其首脑“将军”的薪俸由中央财政支出,而西部军区地位略低,其俸禄主要来自地方财政。阿纳多利亚军区的“将军”地位最高,官阶仅在东部军队司令之下。各军区地位不同,其将军的年薪也有区别,从40至10金镑不等。军队中收入最多的军官和收入最少的士兵相差约240倍。将军府设立管理机构,有11个级别的官员协助他的工作。

7世纪以后的拜占廷帝国中央政府继续实行军、政权力分立的体制,陆军司令和军事将领不参与政府的行政事务。中央朝廷的日常事务由大臣和帝国秘书控制,初期的执事长官名存实亡,只由德高望重但是不负实际责任的老臣担任。大臣中最重要的仍然是君士坦丁堡的市长,其地位在皇帝之下,列诸大臣之首,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该职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是因首都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核心地位。当皇帝出外远征作战或巡视时,首都市长常常担任摄政,临时代理皇帝处理国务。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首都的法律和秩序。市长衙门分为城市行政和城市治安两部分,前者包括城市商业部、行会管理部、市民生活部、监督指导部等机构,由市长任命的城市总管全面负责,后者包括城市法庭、警察府、监狱等机构,由城市大法官负责。此外,首都市长还配有长官多人,其职能广泛,既包括协助市长起草新法规的立法职能,还包括审理对官员的起诉案件。官方公证人也在市长的控制下,公证机构除了对所有文件进行公证外,还监督臣民遗嘱的公正执行,受理保管被继承的财产等。

3、官吏

大政区总督又称为大区长官,其全称的拉丁文形式为Praefectus praetorio,其希腊语形式为,在实际使用中常有简化形式。从这个名称上人们就可以看出,它起源于晚期罗马帝国奥古斯都或凯撒控制下的禁卫军。自4世纪拜占廷帝国初期,它成为对御林军事务负责的行政官职。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罗马民法大全》公法部分对大政区总督有如下规定:“有必要简要讲述一下大区长官(Praefectus praetorio)是从那里起源的,根据某些文献的记载,在古时,设立大区长官是为了代替骑兵队长,因为,如同以往一样,把最高治权暂时地赋予独裁官,独裁官自行任命骑兵队长,骑兵队长作为其军队管理方面的助手,位于独裁官之后行使职务,与骑兵队长相似,大区长官也由皇帝任命。并且皇帝赋予其在修改公共规章方面更广泛的权力。”[ 斯奇巴尼选编、张洪礼译,民法大全选译·公法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97页。]大政区是由几个省区组成的,最初是在皇帝戴克里先改革划分四大区的基础上形成的。君士坦丁统一帝国以后,削弱该官职的权力,取消其军事权力,保留其行政司法权力。在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东方、伊里利亚、意大利和加利亚四大政区设立总督。查士丁尼时代,继续保留了伊里利亚和东方大政区总督,分别驻扎塞萨洛尼基和君士坦丁堡,534年和537年又重新恢复了意大利和非洲大政区,分别以拉文纳和迦太基为首府。作为皇帝和副皇帝的助手,其地位仅次于皇帝。他经常以副皇帝的身份在其所辖区域内行使行政司法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税收、司法、公路、邮政驿站、公共建筑、食品供应、士兵征募、军械兵器生产、区内贸易、商品物价和国立高等教育等项事务,代表皇帝处理上述至帝国最高法庭的案件。他们有权按照皇帝的意旨起草和公布法规。为了完成工作,大政区总督设立各自的府邸,其属下官员大体可以分为行政司法事务官吏和财政官吏两大类。由于大政区总督权力极大,君士坦丁大帝以后的皇帝,采取逐步削权的措施,其部分职权转移给总理大臣。大政区存在的时间不长,因为这种体制不利于管理,特别是不能及时应付边境区域的外敌入侵活动。因此,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省长的作用日益加强,在一些特殊地区如埃及则实行省区总督。大政区总督在7世纪上半期被取消。

司法大臣曾是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的高级官吏,由君士坦丁一世开始设立,当时称为Quaestor sacri palatii,负责起草皇帝法令,并具有呈递皇帝奏折和司法诉状等职责。该官职的希腊语形式为。司法大臣的重要性最初并不明显,其协助皇帝的作用大体上与法律秘书相似,但是,作为皇帝心腹的法律顾问,其影响力极为广泛,且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随着皇帝专制统治的强化,中央政府各部门权力得到发展,包括司法大臣、总理大臣在内的高级官吏日益重要,地位不断提高。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最著名的司法大臣是具体主持《罗马民法大全》编篡的特利伯尼安。由于他权势太大,在朝野树敌过多,故君士坦丁堡“尼卡起义”民众迫使查士丁尼将其罢免。史料记载,查士丁尼一世为了加强司法管理,曾增设君士坦丁堡司法总监,称为Quaesitor,处理首都政治与司法事务,特别是管理日益增多的外来定居者。司法大臣的地位直到8世纪以后逐步下降,最终成为普通法官。拜占廷立法和司法体系完备,法官培养与执法水平较高,他们必须接受五年以上法学专门教育,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后,通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取得证书,方可从事司法工作。[ A.H.M. Jones, The Later Roman Empire [M],Ofxord, 1964. I,pp.499-507.]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法官享有广泛的司法权,他们中的许多人同时担任行政或财政官职。查士丁尼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专职化,《新律》第82条第1款规定建立专业法官团体,其目的在于将执法的法官与立法的法学家区别开来。

总理大臣或被翻译为“执事长官”,[ 博克对总理大臣有专题详细研究(A.E.R. Boak, The Master of the Offices),我国学者徐家玲对此也有比较充分的研究,参见徐家玲,早期拜占廷和查士丁尼时代研究[M],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第62-67页。]其拉丁文形式为Magistre officiorum,其希腊文形式为。这一官职最早见于320年的文献,是由君士坦丁一世设立的,目的在于制衡大政区总督权力的发展。最初,该官职是半军事性质的,负责行政事务。后来,大政区总督的部分权利转移给总理大臣。他参与重大国事的决策,与大政区总督、军队司令和司法大臣等一样成为御前会议伯爵。[ 御前会议是皇帝的咨询机构,起源于罗马帝国时代的议事会,由于与会者均站立开会而得名。君士坦丁一世确定的御前会议成员包括大政区总督、总理大臣、司法大臣、圣库伯爵、皇家私产长官和军队司令官,以及部分职能部门的顾问和办事官员。A.H.M. Jones, The Later Roman Empire [M],Ofxord, 1964. I,pp.333-341.]查士丁尼时代,总理大臣仍然是朝廷最重要的高级官吏。7世纪初以前,总理大臣的职权包括:指挥禁军团,检查巡视东方边境部队,派遣稽查使全面监督各级官员,监管全国各级公路和驿站,签发通关文牍,主持外交活动,参与对外谈判和缔结条约,安排外宾接待,掌管宫廷庆典仪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控制宫廷日常事务,管理皇宫内外全部照明事务。[ M. Clauss, Des magistor officiorum in der Spatantike [M],Munich,1980. pp.122-160.]查士丁尼时代总理大臣的来源主要是那些能力超群且忠实于皇帝的中下层人士,其职责的特点决定了这一选任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在选任总理大臣时不注重其贵族出身和是否有相应头衔反映了当时的皇帝消除古代罗马共和传统、削弱元老政治势力的意图。[ 徐家玲,前引书,第67-69页。]7世纪期间,总理大臣的权力被逐步剥夺,最终仅保留其官名,参加宫廷仪式而已。

国库是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包括公产部和私产部两部分,由财政大臣管理。7世纪时,拜占廷帝国全国设有七个金库,即国库,曾被称为“圣库”,它们分别是:两个大区长金库、莫埃思亚金库、叙利亚金库、中央金库以及皇帝直接控制的三个私人金库。不久以后,皇帝将部分中央财政权力下放,由一些职能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掌国家财政,但是,所有的金库进出帐目统归财政大臣统一监督,随时查验,其总控制权仍在皇帝手中。财政大臣原为皇产总管,伊苏利亚王朝皇帝利奥三世在位期间,皇产总管被提升为各金库总管。其下设中央征税大臣、军需大臣、皇庄总管、地方征税使、国立工场总督、港口伯爵总管、水利伯爵、海关总长等。从财政总管管理的官员可以看出,他负责全国城市经济活动,此后,其称呼也逐渐变为财政大臣。根据学者研究,6世纪拜占廷帝国财政管理被置于三个部门长官监管之下,即大政区总督、圣库伯爵和皇家私产长官。大政区总督控制与公共工程、军队供应和谷物贸易有关的财政事务,因此,他掌管大政区金库。该金库分为“总银行”和“专业银行”两个部门。国库长官在财政上的职责是征收辖区内工商业税收,各种税收测定和薪俸测定。测定的结果由大政区总督下发给政区首脑和省区首脑,最后各地方议会任命的官员负责向纳税人公布税额和具体要求,完成税收。原则上,大政区总督负责管理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政区财务部门中有多种官吏分头管理,大政区总督则派遣省级巡视员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圣库伯爵主要负责管理国家金银矿、铸币厂和国家手工作坊,后者包括军械武器生产、高级服装的贵金属装饰、丝绸染色和成衣制作,他还负责发放军饷。为了完成其复杂工作,圣库伯爵主管10个司,分别为教会事务司、岁入统计司、邮驿司、军饷司、铸币司、政区财政事务司、矿务司、工场司、军械司、皇帝服装司。圣库伯爵在各个政区和省区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并有独立的运输系统。圣库伯爵还监管国外贸易长官的工作。各司内部管理体系完备,例如铸币司首脑铸币司司长直接控制各铸币厂,查士丁尼时代,设立君士坦丁堡、萨洛尼卡、迦太基和拉文纳四大金币厂,尼克米底亚、安条克、希吉库斯、亚历山大、车绳、卡撒基那六大铜币厂。皇家私产长官负责国家土地的管理和地租的征收。所谓国家土地理论上包括所有国土和附属国捐赠给帝国皇帝的土地。有些地区,例如卡帕多利亚和比塞尼亚,几乎整个属于皇帝私产。皇家私产长官后来被称为皇家私产伯爵,其下属官员再分为若干专门司,如土地转让司、地租司、土地出租司等。他们在各省建立自己的工作机构,监督所属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皇家私产部门设立独立的金库,其收入主要用于皇家各项开支,有时皇帝从该金库提取金钱用于公共事业。由于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政府部门变动频繁,财政官员及其名称和职责时常变化,后人难于掌握。据566年的资料,皇家私产部分为五个司:私产司、私产库、卡帕多利亚皇产司、(其它地区)皇产司和意大利皇产司。意大利皇产司显然是查士丁尼胜利进行意大利战争的结果。

在皇帝周围的其他官员中,还有负责救济、档案、秘书等工作的官员,其中特别重要的是邮驿大臣,他的实际作用类似于外交部长,控制全国的国家公路和驿站,负责安排外国使节与皇帝的会晤,接待外国来宾,后来其职权扩大到负责安排大臣晋见皇帝的日程。在拜占廷帝国中期历史上,邮驿总长的职权呈扩大趋势,而财政总管的地位不断下降,最终前者逐渐取代了后者的地位,邮政总长称号也变为大总管。这种变化反映出拜占廷国家经济衰败,财政部门作用日益较弱的趋势。拜占廷帝国驿站来源于罗马帝国时代遍布全国各地的邮驿制度。拜占廷帝国早期皇帝重新组织规划国家邮驿系统,君士坦丁一世下令将道路分为用于商旅的商道和用于信使军旅的官道两大类。前者因重于商货运输,规定使用牛车,而后者强调快速且通行规模大,规定使用马车和骡子。除了信使外,官道上禁止任何人骑马疾行。沿国家公路,设立了大量国家驿站。《秘史》中记载,一般信使在一天内可以骑马通行五至八个驿站。驿站中备有过往人员所需要的粮草和休息的房间,以及国家信使换乘的马匹。驿站和道路最初由大政区总督下的邮驿官管理,后来转交总理大臣掌握,至7、8世纪专门处理邮驿事务的邮驿长官就上升为邮驿大臣。驿站一度成为国家征收紧急物资的工作站。由于驿站所需马匹、粮草等开支成为地方政府的沉重负担,这一体制后来难以维持。

宦官是专制君主制的产物。拜占廷帝国的宦官制度始于戴克里先时代。他们被称为帕匹阿斯,其主要职责是服侍皇帝和皇后个人的生活,管理内宫事务。地位最高的宦官是大皇宫的宦官总管,他由几名副手辅助。这些助手分工专门管理服侍皇帝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有的负责皇帝在典礼时穿戴的不同服装,有的专门管理宫廷的家具,皇帝和皇后的饮食也各有专人管理,分别称为皇膳官和服饰官。君士坦丁一世设立了宫廷大总管以取代过去的管家,他的职责是安排皇帝的内室,如寝宫、书房、服装室,并负责安排晋见皇帝的时间表。最初,他的官职地位虽然不高,但是,他作为皇帝的亲信,参与许多重要的事务。到了5世纪,他在官职表中就上升到与司法大臣相当的地位,皇后可以任命自己的管家。宫廷管家权势的扩大也增加了其他官僚的怨恨,其职权遂被逐渐削弱。由于,宫廷生活繁杂,宫廷大总管管理一大批以宦官为主的管家,除了负责内宫生活的管家外,还有负责喂养皇帝坐骑、皇家游艇、狩猎、放鹰等各方面的管家。但是,由于内宫管家与皇帝联系更密切,其地位普遍高于其他管家,例如服装管家被称为“圣装伯爵”宦官与皇帝接触密切,逐渐参与朝政,宦官总管在9-10世纪时成为拜占廷帝国的重要官员,在马其顿王朝末期,宦官制度发展到最高峰。宦官之所以受到皇帝的青睐,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后代和家室,因此其谋求个人利益的动机相对少些,同时,按照拜占廷帝国的政治习惯,宦官不能成为继承皇位,皇帝因此对他们更加放心,而他们对皇帝则更加忠心。

值得注意的是,在拜占廷帝国领取薪俸的官职表中,还名列医生和教师。部分医生和教师被确定为国家官员。晚期罗马帝国的教师大多在各市镇学校教书,拜占廷帝国初期继承了这一传统。由于教师工作的国有性质,他们从国库领取薪俸,并享有免除劳役和税收的经济特权。查士丁尼继续将教师编入国家官吏系列,《查士丁尼法典》第10卷第53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的经济特权。但是《秘史》却指责查士丁尼取消了教师的薪俸。这里两种史料提供的信息出现矛盾。根据其它史书记载,拜占廷帝国的教师分为初级学校和高级学校两种教师,前者主要从事相当于今天初中以下的教育工作,收入较低,而后者多为高中和大学教师,由于他们大多是著名学者或科学家,故收入较高。医生的情况与教师相似,他们在拜占廷帝国初期也属于国家“干部”,直到7世纪中期以后,医生和教师才逐渐失去其传统的特权,只有大学教授、宫廷医生和军队医生继续保持在国家官职名单中

除了上述不同系列不同等级的官吏外,拜占廷帝国中央政府还设立了一些无法分类的官吏,比如负责皇帝和大教长之间联系工作的秘书,皇帝私人的秘书和情报人员,他们只对皇帝个人负责,其工作范围几乎没有限制,也不归属任何政府部门。

4、地方统治

拜占廷帝国地方统治机构的变动一直十分频繁,特别是地处边境地区的军区经常随着拜占廷军队军事胜负而扩大或缩小。例如在小亚细亚东部地区的小军区在拜占廷帝国军事失利时即缩小到师、团,由较大的军区统一指挥,而当军事发展有利,小军区的辖区扩大时,其地位就上升,甚至扩大为军区,有的列入一级军区的名单,如安条克被重新收复后,该军区上升为军事总督区,其首脑“将军”也排列在帝国高级将领中。又如,瓦西里二世在征服保加利亚人以后,于马其顿地区北部设立保加利亚军区和帕利斯特隆军区,原地区边防军的师长即晋升为军区将军。伊琳尼女皇平息希腊地区的阿尔巴尼亚人和南斯拉夫人起义后,在当地设立希腊军区和伯罗奔尼撒军区,当地省区军队将领地位因此上升为军区将军。塞尔柱突厥人在小亚细亚的扩张使拜占廷帝国亚洲领土缩小,当地军区的管辖范围随之缩小,原军区将军的地位下降,其称呼变为“公爵”。

地方总督是拜占廷帝国在某些特殊地区或城市设立的高级官吏,他们不隶属于省区行政机构,而是直接对皇帝或中央政府负责。埃及地区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地位就十分特殊,当时它是皇帝直接控制的行省。戴克里先统治时期,该地区重新得到区划,分为六个行省。由于埃及盛产粮食和农产品而成为君士坦丁堡等帝国中心地区城市的主要食品供应地,所以拜占廷帝国初期,朝廷在埃及设立民事和行政机构,直属中央政府。埃及政府机构的首脑称为“埃及总督”,其衙门设在首府亚历山大城,属下官员包括“将军”等武将和“长官”等文臣。382年立法,确定埃及为高于一般普通省区的政区,其下分为若干地区。查士丁尼于538年立法中再度重新区划埃及地区,为强化民事行政和军事权力,特别规定埃及各省区省长总揽各自辖区的军事行政权力,同时地方税收则指派专门官员根据特殊方法征收。拜占廷帝国在埃及地区推行的特殊政治经济和宗教文化政策,因此在该地区始终设立特殊统治机构。[ 陈志强,拜占廷学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1,第294-310页。]拜占廷帝国时期的巴勒斯坦比今天包括的地域更广泛,约旦、叙利亚都在其辖区内。5世纪初,巴勒斯坦地区被划分为三个省区,称为“巴勒斯坦甲、乙、丙”,省会分别为凯撒利亚、埃鲁撒和斯基多堡。至查士丁尼时代,该地区首脑地位提升为总督,因为查士丁尼认为巴勒斯坦是上帝之子降临人世的圣地,应该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并使它更加繁荣。事实上,查士丁尼加强控制该地区是为对抗波斯人对远东国际贸易的垄断,大力发展东地中海和阿拉伯半岛沿海商业区,以求通过海上贸易突破波斯人的封锁。正是在查士丁尼的特殊政策支持下,巴勒斯坦地区进入繁荣阶段。但是,埃及和巴勒斯坦地区的基督教信徒坚持独立信仰,与拜占廷帝国官方支持的正统信仰长期对立,中央政府在这两个地方多次进行宗教迫害,导致地方离心倾向日益增强,最终酿成7世纪中期在伊斯兰军事扩张中完全脱离拜占廷帝国,成为哈里发国家的领土。类似于埃及总督和巴勒斯坦总督这样的官吏在帝国其他地方,如北非和意大利地区也可以发现。

第四次十字军攻占君士坦丁堡后,拜占廷帝国中央集权制遭到彻底破坏,中央和地方统治机构有名无实。尼西亚政府无论在官吏人数还是在政府内部结构等方面都远不如1204年以前的拜占廷帝国政府。1261年帕列奥列格王朝建立后,拜占廷国家已经下降到巴尔干地区小国的地位,其实际控制地区仅在君士坦丁堡周围,不需要保持过多的官吏,也无维持庞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的财力。西欧封建骑士以西欧封建制度取代拜占廷集权制社会结构,使拜占廷国家再也没能恢复中央集权制的政府机构。14世纪成书的《官职表》记载了当时各级公职人员的职称、职责和服饰标记,其总人数不足13世纪前官员的一半。事实上,这份表格并不反映当时拜占廷官僚机构的实际情况,而只是拟议中的政府各部规划,因为从该时期的其他历史文献中,人们发现该表中记载的许多职位从无任职者,许多荣誉头衔也无人承担。例如大区长、总长和宰相只有其名而无实际的担任者。这一时期,拜占廷中央政府的主要官员是负责皇帝个人事务的皇室大总管、国务大总管、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和大教长,他们亲自处理具体事务,而不需要其他官员辅助。

事实上,帕列奥列格王朝统治的地区只包括君士坦丁堡、塞萨洛尼基、莫利亚和伯罗奔尼撒。其中塞萨洛尼基和莫利亚分别为皇室亲王占有,他们除了承认拜占廷皇帝的宗主地位外,几乎与中央政府断绝了任何联系。14世纪后半期,塞萨洛尼基专制君主归顺威尼斯人,而莫利亚则完全实行分封,分割成许多小的封建领地。因此,拜占廷帝国末期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几乎完全解散,拜占廷皇帝实际统治的地区只有京畿地区,保留几个官员就足以维持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