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谈起(1 / 1)

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年)是荷兰哲学家,唯理论代表人物之一。他是西方哲学史上第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把自由与必然联系起来阐释“自由”概念的哲学家。他在《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凡是仅仅依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作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作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1]这里斯宾诺莎从两种必然性出发,对自由做出界定:一物存在仅仅是由其自身决定的必然,而不是由他物决定的必然,这称为自由。很显然,这是由他的实体观推演出来的。在他看来,实体是自因,是自己产生自己,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后来德国哲学家费希特、黑格尔等人在理解自由问题时基本上也继承了斯宾诺莎的思想:自由是不受他物条件的限制,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

斯宾诺莎在自由与必然相统一与联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的深刻思想,受到黑格尔、马克思的高度赞赏。那么人是如何通过认识必然性获得自由,即通过什么方式与途径达到自由?斯宾诺莎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详细论证了理性与情感的力量及其两者的关系。他认为:唯有以理性指导生活的人才是自由人。因为“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2]遵循理性指导生活的人必然是与人性相符合,而按人性的法则必然追求他认为是善的而避免他认为是恶的。“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比起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的人对于人更为有益。”[3]以理性指导生活的人,不受他人支配,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仅追求他所最愿望的对象。与理性相反,受情感支配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奴隶。“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作恶事。”[4]这是由于情感的存在和情感的力量不是受我们自身决定的,而是受外在原因的力量与自身的力量相比较所决定的,所以当一个人的情欲或情感的力量超过他的一切别的行为或力量时,他就会被这种情感牢固地束缚住。

但是我们知道,人既是理性的动物,又是有情感的动物。根据脑科学的研究,从生理机能来说,人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左半球是处理语言的中枢,主要是管理性的逻辑思维;右半球是处理非语言的中枢,主要是管理情感方面的直观形式思维。人总是由大脑左右两半球结合起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人是以理性指导自己的行为与生活,这是人之为人的主要特征,否则人就变成动物;同样,人之为人总是有情感欲望的人,否则就成为机器的人,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斯宾诺莎看来,人唯有遵循理性来指导生活与行为才是自由人,但人又是一种有情感的动物,常受情感支配自己的生活与行为,因此人又是不自由的。面临这种难题与矛盾,斯宾诺莎如何去解决?于是斯宾诺莎提出了克服人的情感的“灵丹妙药”。他的《伦理学》第四、第五章花了很大篇幅对如何克服与控制人的情感进行论证,提出种种“药剂”。他认为,人类有三种基本情感:欲望、快乐和痛苦。其他一切情感都和这三者相关联,或者说都是这种基本情感衍生出来的。欲望是人的意识的一种冲动,这种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决定的,是为了有利于保存自身的行为。快乐是一个人的欲望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与此相反,痛苦是一个人的欲望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那么人如何控制、克制这种情感?在斯宾诺莎看来,首先应该对情感做真正的理解。“除了力求对于情感加以真正理解外,我们实在想不出更良好的药剂了。”[5]我们要做到对情感的真正理解,就必须具备对情感的知识。这里斯宾诺莎特别强调知识和理解情感产生的必然性的重要性。“只要心灵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那么它控制情感的力量便愈大,而感受情感的痛苦便愈小。”[6]一个人愈是正确了解情感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原因,心灵控制情感的力量就愈大。但是斯宾诺莎又指出,这些方法都不是“克制情感的绝对权威”。从而他提出“第三种知识”,即对神理智的爱。他说:“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7]克制情感的力量来自幸福自身,对神的爱就是最大幸福。“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能享有幸福,反之,乃是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克制情欲。”[8]尽管这条道路是艰难的。

谈及此问题时,我想起我国古代庄子的有关论述。在庄子看来,人生在世都有喜怒哀乐之情、名利富贵之欲,这是人性所使然。人若受制于情欲,为情欲所累,人的精神世界就无法获得自由。他说:“贵富显严名利六者,勃志也。容动色理气意六者,谬心也。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去就取与知能六者,塞道也。此四六者不**胸中则正,正则静,静则明,明则虚,虚则无为而无不为也。”[9]尽管庄子这里说的四个“六”,远不限于情欲方面的内容,但其中却深刻表达了情欲会扰乱人的意志,束缚人的心灵,拖累人的德性,使人的精神世界无法获得自由。那么,人的精神世界如何从情欲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庄子提出了“以理化情”的思想。他以人之生死为例,认为人之生死如昼夜交替一样,是天道,谁都无法打乱其规律,不能以人道违背天道。他举出一个生动的事例。老聃死了,其友人秦失去吊唁,只哭了三声就出来,秦失的学生怪他对朋友太无情。秦失却讲了一番道理:我看见有人哭得很悲伤,这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时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人也。古者谓是帝之县解”。[10]意思是说,人之生,是由于偶然的机会;人之死,是顺应自然之规律。不懂得此理的人,对于死过于悲伤,乃是由于想逃避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因而要受一种“刑罚”(“遁天之刑”);而懂得此理的人,则可以不受这种“刑罚”,从这种“刑罚”中解放出来,称为“县解”。庄子这种生死观,是对生死的超越,冯友兰先生称之为“以理化情”。“情对于人是一种束缚,理可以使人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就是自由。”[11]

[1]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2]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77页。

[3]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180页。

[4] 《伦理学》,180页。

[5]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25页。

[6]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26页。

[7]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175页。

[8] [荷]斯宾诺莎:《伦理学》,248页。

[9] 《庄子注疏》,(晋)郭象注,(唐)成玄英疏,42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1。

[10] 《庄子注疏》,60~70页。

[11]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册,1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