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英联邦阶段[1]
最早的英联邦由自治领组成,从词源学上讲,“自治领”来自拉丁语的Dominu s,意思是领主的臣属,因而,对于“独立”,自治领表达的是相反的意思。这一原初含义在英国殖民初期曾有所体现,那些被征服的殖民地都是“英王在海外的领地(Dominions)”,因此,北美洲的弗吉尼亚被称为“老领地”(Old Dominion),北美洲的东北部地区的殖民地统称为“新英格兰领地”。然而,这一原初含义由于加拿大自治领的出现而发生了改变。1837年,上下加拿大同时爆发起义,虽然规模不大,很快就被镇压了,但它在政治上却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在经历了美国独立战争后,英国对殖民地的政治怨恨非常敏感,因此派出达勒姆勋爵(Lord Durha m)出任加拿大总督并就该事件提出政策建议。在《达勒姆报告》中,有自由主义倾向的达勒姆叙述了加拿大的两个民族之间的互相争斗,他建议把上下加拿大统一在单一的议会体制中,即加拿大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地区,但是,总督须确保议会能够与其推行的政策相协调,因此,加拿大应模仿英国本土的做法,由英王选择议会多数派担任大臣,否则殖民地政府的政策就无法执行。这样,有自治倾向的责任制政府开始在殖民地出现。当时的殖民大臣接受了达勒姆的建议,在给下一任加拿大总督的指示中,他认为加拿大不可能完全自治,但是英国并不反对达勒姆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建议。[2]在埃尔金勋爵(Lord Elgin)担任加拿大总督后,加拿大议会与总督的职权划分得更加明确,总督的“虚置”性质更加明显。[3]1867年,英国政府颁布《英属北美法案》对加拿大的政治进展加以确认,上下加拿大在法理上实现了内部自治,而新布伦瑞克和新斯科舍也被整合到加拿大的政治版图中,加拿大成为英帝国内的第一个自治领。由此,“Dominion”这个词就有了内部自治的含义。
但加拿大的事务仍然由英国殖民部管理,自治领并没有摆脱殖民地的性质,这种状况不能满足白人殖民地追求完全自治的要求。1907年,加拿大总理劳里埃(Wi frid Laurier)抱怨,召开帝国会议时,自己竟然和诸如特立尼达与巴巴多斯那样的微型殖民地坐在一起讨论问题。其他白人殖民地也有同感,加拿大与这些白人殖民地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他们首先要找到一个区分自治地位与非自治地位的词语,新西兰领导人沃德(Joseph Ward)希望使用“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ies)这个概念,劳里埃倾向使用海外自治领(Self-Governing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澳大利亚的迪金(Alfred Deakin)建议使用“拥有责任政府的英国自治领”(British Dominions Possessing Responsible Government)。最终,他们决定使用“自治领”(Self-Governing Dominion)这个词,因为按照劳里埃的看法,自治领是一个包含许多词义的通用称谓,用其他词汇都难以囊括这些含义。于是自治领的称谓得到了承认,从此之后,自治领就专指那些具有内部自治政府的殖民地,或者说,自治领是殖民地与独立国家之间的一个中途站。首批成为自治领的殖民地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纽芬兰、开普敦、纳塔尔、德兰士瓦。1910年,开普敦、纳塔尔、德兰士瓦与奥兰治自由邦合并为南非自治领,南非成为第一英联邦之内的第五个自治领。
自治领在其后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向独立方向演变。一战期间,为了争取各自治领的支持,英国首相劳合.乔治(Lloyd George)决定让自治领的总理参与英国的战时内阁。从1917年开始,各自治领的总理开始加入英国内阁商讨重要问题。一战后,英国也试图继续维持这种方式,但自治领的总理都知道这种形式不过是让自治领为英国打仗出钱出力的工具,因而不感兴趣,于是最终不了了之。[4]但自治领追求更大自主权的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在凡尔赛会议上,各自治领总理签署了和平条约,而这份条约是只有独立国家才有资格签署的;在随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中,它们也都是该组织的发起国。一战后的这些安排使自治领的含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独立的意味已经愈来愈明显。但真正推动自治领向独立目标迈进的关键一步是爱尔兰成为自治领中的新成员。
爱尔兰长期以来一直在追求自主权,在此方面一点都不逊色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自治领。面对爱尔兰的长期斗争,1921年英国与爱尔兰签订条约,授予爱尔兰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自治领同等的地位,爱尔兰也成为拥有内部自治权的自治领。但激进的爱尔兰革命者对此并不满意,条约刚刚签订,爱尔兰就发生战争。民族主义领导人德瓦拉(Eamon de Valera)认为英王是外来统治者,不应该在爱尔兰占据任何位置,他要求建立爱尔兰共和国。[5]爱尔兰的斗争也推动了其他自治领的独立进程,加拿大等自治领纷纷追求更大的自主权。正是在这些斗争中,英国在1926年通过了《贝尔福报告》,其主要内容就是承认自治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案》确认了《贝尔福报告》,根据这一法案,英联邦正式形成。在英联邦中,英国与其他成员一样,彼此承认对方完全的自治地位,任何一个成员都不隶属于另一个成员。也就是说,各自治领取得了与英国一样的政治地位,英国不再具有强迫它们做任何事情的权力。但是,《威斯敏斯特法案》是英国顺应时势的产物,虽然各个自治领并不臣服于英国,不过法案中一个重要条款规定英联邦的所有成员都须效忠于英王,英王是英联邦的共同元首。因此,虽然英王与英国在法理上不是一回事,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区分。第二次世界大战证明了这一点,德军的炮火轰炸的是英国而不是英王,但各个自治领还是参与了这场与英国紧密相关的战争。
在《威斯敏斯特法案》通过之后,英国控制各自治领的筹码已经很少了,仅剩的手段是要求各自治领都效忠于英王。为体现英王的权威,各自治领都设置了总督,总督是英王的代表。但这一点也愈益遭到某些自治领的反对,特别是爱尔兰。英国的一些保守派在《威斯敏斯特法案》通过时就持保留态度,认为这将给爱尔兰修改《英爱条约》甚至修改宪法提供法律依据。[6]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这一法案给予爱尔兰的权利太多了。但爱尔兰的激进势力却正好持相反的看法,认为这一法案给爱尔兰的权利太少了。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与政治活动家库普兰(R.Coupland)在1933年访问爱尔兰时就发现英爱之间的争吵注定无休无止,而且英爱最终有完全决裂的危险。[7]他的担忧逐渐变成现实。1936年,德瓦拉在没有咨询其他英联邦成员的情况下通过了《对外关系法》,这部法律废除了英王在爱尔兰对外事务中的权力,爱尔兰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但德瓦拉并没有断绝爱尔兰与英联邦的关系,“只要人民愿意维持这种联系,它就会被当成合作的既成事实维持下来,并且被法律加以规范”。《对外关系法》的第三款规定,爱尔兰将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南非等密切联系,只要这些国家承认英王是彼此合作的标志,爱尔兰也会如此。[8]1937年,爱尔兰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采用了新宪法,根据此宪法,爱尔兰是一个主权独立、不依附于别国的共和民主国家。这个国家具备共和国的实质,但没有使用共和国的名称。[9]既然爱尔兰有了自己的国家元首,代表英王的总督就没有必要存在了,爱尔兰要求英国撤回总督,其官署与职能也不复存在,向英王宣誓效忠的仪式不再举行,英国枢密院不再是爱尔兰的最高上诉机关。英国无法阻止爱尔兰的做法,最终,英国与其他自治领同意把爱尔兰当作一个英联邦之外的自治领。由于效忠英王的条款在英联邦之内才有效,外部联盟的自治领就徒有其名了。在二战时,当其他自治领与英国一起投入战争中,爱尔兰却保持中立。事实证明,所谓英联邦之外的自治领实际上就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政治地位。
二战使其他自治领更加成熟,向完全独立的方向迈进。[10]最明显的表现是“自治领”这一名词开始失去吸引力。1926年后,加拿大停止使用“加拿大自治领”的称谓,在1945年加入联合国时,加拿大最初提交的国名是“加拿大”。新西兰也不再使用“新西兰自治领”的名称,在加入联合国时使用的是“新西兰”。1946年1月,新西兰惠林顿的总理办公室向各个政府部门的最高官员传送了一份文件,认为“新西兰自治领”一词已经不合时宜,并且含义不明,很可能引起某些尴尬的情形,因此,要求各个部门当使用完已有的信笺时,新的信笺标头将全部改为“新西兰”,而不是“新西兰自治领”。[11]
如果说加拿大与新西兰仅仅是不喜欢“自治领”的称谓,但对英联邦还割舍不断的话,那么爱尔兰却正在冲破英联邦的束缚。由于历史、宗教、社会等原因,爱尔兰与英国之间矛盾重重。一战期间,新一代爱尔兰民族主义者认为只有在政治、经济、社会上的全面自主才能帮助爱尔兰充分的发展。[12]德瓦拉的立场在他们看来过于保守了,毕竟他没有采用“共和国”这样的名称,从而为英联邦留下了空间,《对外关系法》就是其表现。英国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吵醒“睡着的狗”,对爱尔兰是不是共和国、是不是英联邦的成员都模糊处理。[13]1948年2月,德瓦拉在选举中被科斯特洛(J.A.Costello)领导的联盟击败,爱尔兰追求独立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科斯特洛在上台之前就多次表示自己不喜欢《对外关系法》,他任命的外交部长麦克布莱德(Sean MacBride)更是一位反英人士,其父亲在布尔战争中曾站在布尔人一边作战,后来被英国处决。[14]1948年9月7日,科斯特洛在访问加拿大时突然宣布爱尔兰准备废除《对外关系法》,并且宣称会脱离英联邦,强调这是爱尔兰内阁的共同决定。艾德礼政府试图邀请其他自治领劝说爱尔兰,但最终没有结果。由于英国不肯在效忠英王这一点上让步,而爱尔兰不愿对英王效忠,于是在1949年4月18日爱尔兰正式退出了英联邦,与英联邦不再有任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