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澳大利亚与新西兰(1 / 1)

几十年罪犯流放殖民地的历史,给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打上深深的烙印,因此澳大利亚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起点就比较低,当北美殖民地人民已在为建立责任制政府而奋斗时,澳大利亚人民还要为从流放地向自由移民殖民地的转变,为争取刑释者的公民政治权利,为建立英国式的完全陪审制度,为建立代议制立法机构而努力。

从19世纪30年代起,由于英国政府实行的资助移民政策,进入澳大利亚的自由移民迅速增多,为了殖民地的健康发展,新南威尔士人民开始致力于废除罪犯遣送制度(Transportation),他们的呼吁在英国国内得到了殖民地改革派、人道主义者以及教会领袖的支持,英国出现一大批坚定的废除主义者,掀起了反对罪犯遣送制的运动。

1837年议会下院为此成立调查委员会,由著名的殖民地改革家莫尔思沃斯担任主席,委员会在1838年提交的报告中认为:遣送流放制度与其说改造了罪犯,不如说促使了罪犯进一步的堕落,建议立即予以废止。[85]

英国政府接受了报告的立场,于1840年正式宣布废除流放制,禁止再向新南威尔士输送流放犯人,澳大利亚最早的殖民地终于结束了罪犯流放地的历史。此时英国已先后建成新南威尔士、范迪门地、西澳大利亚以及南澳大利亚四块殖民地,新南威尔士废止流放制后,范迪门地(Van Diemen 's Land)[86]仍保留着流放制直至1853年。

但废除流放制的斗争并不平衡,例如,西澳大利亚由于人口稀少劳动力极度匮乏,经济形势陷入困顿,1849年的出口额只有2万镑[87],因此反而要求实行流放制,并于1849年被英国定为罪犯流放地,直到1868年以后英国完全停止向澳洲遣送流放犯。已成为自由移民殖民地的新南威尔士出于同样的理由,曾在1847—1850年恢复流放制,但最终反对罪犯流放制度的斗争还是取得了完全胜利。

澳大利亚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也是首先从新南威尔士开始。作为英国在澳大利亚最早的殖民地,新南威尔士带有一种母体的特征,其他殖民地大多从它脱胎而来,因此它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走在各殖民地前面。在反对罪犯遣送流放制度的同时,新南威尔士人民也在孜孜不倦地争取摆脱英国殖民部的控制,扩大自身的权利,以达到最终的自治。

根据182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司法条例》,新南威尔士的殖民地管理体制由总督、行政会议、立法会议以及最高法院组成,均由英国殖民大臣任命,行政会议和立法会议成员皆为各类殖民地官员、驻军司令,以及圣公会领袖等殖民地上层人物,但也只能起咨询和辅助作用,殖民地的行政与立法权由总督一人执掌。

随着殖民地人民政治意识的觉醒,他们开始向英国国王和议会请愿,要求建立选举产生的代议制立法机构。1827年,新南威尔士总督达令爵士(Ralph Darling),在写给英国殖民部政务次官R.海(R.Hay)的信中抱怨道:“这里的人们被那些报纸所教唆,在讨论英国人的权利和母国的自由制度。……这个地方的弊病就在于一种**,即认为新南威尔士应当成为英格兰的副本。”[88]

在此背景下,1828年英国议会再次通过《司法条例》,扩大了立法会议的权限,增加了立法会议成员中非政府官员的名额,对总督的权力作了限制。但条例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没有让步,立法会议的成员仍然是提名产生,只是改成了由总督提名再由殖民大臣任命,这实际上是为殖民地上层人士提供了进入立法会议的机会。

因此殖民地人民继续坚持斗争,于1830年、1835年两次向英国议会递交请愿书,要求建立民选立法议会和完全陪审制度。[89] 他们成立了“澳大利亚爱国者协会”(the Australia Patriotic Association),向伦敦派驻代表进行自治宣传,积极对英国议会和社会舆论施加影响。1833年12月,总督波尔克(Richard Bourke)向殖民大臣斯坦利勋爵报告:“对立法会议的不信任被绝大部分人所接受,包括许多诚实、富裕、勤奋的人。这种不信任出现在无数殖民地发行的出版物上。这个殖民地的新闻是自由的,因此报纸总体上能够代表公众的感情,在一个星期之内居然出版了8份报纸,而且每份的价格是如此之低,以至于几乎每个人都去购买。这些报纸对殖民地所有能阅读的人以及未受过教育的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90]

新南威尔士争取扩大政治权利的斗争终于在1840年废止流放制前后取得重大进展,1839年首先赢得了完全陪审制,接着又赢得建立部分代议制立法机构的胜利,这就是英国议会的《1842年新南威尔士与范迪门地政府条例》(New South Wales and Van Diemen's Land Government Act)。

1842年条例将立法会议成员扩大到36人,规定其中1/3仍由总督提名殖民大臣批准,另2/3由选民选举产生;条例规定了很高的选举资格,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200英镑的地产或每年20英镑的房产收入;被选举人必须拥有价值1000英镑的地产或每年100英镑的房产收入;总督仍是殖民地行政首脑,但权力受到立法会议进一步限制;立法会议得到制定殖民地法律和批准财政预算的权利;英国议会则保留了对殖民地公有土地的支配权,以及对殖民地法令通过后三年之内的驳回权。[91]

1842年条例是皮尔的保守党政府执政时制定的,它反映了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以来人们对地方自治权的认识。到自由党再次上台,格雷担任殖民大臣时,尽管此时英国国内政治的风向标已经在逐渐转向,责任制政府的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但由于格雷恪守殖民地政治上必须成熟的立场,澳大利亚人民的自治要求始终没能取得北美殖民地人民那样的成就,1842年条例确定的原则成了以后澳大利亚各个殖民地宪政改革的基础。

在格雷的促使下,185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澳大利亚殖民地政府条例》(Australian Colonies Government Act),对澳大利亚人民的要求再次作了一些让步,以缓和殖民地与母国的矛盾。

条例同意菲利普港地区(Port Philip)脱离新南威尔士组成维多利亚殖民地(Victoria);规定将1842年条例为新南威尔士制定的立法会议制度(即总督提名和民选产生的议员分别占1/3和2/3),推广到范迪门地、南澳大利亚和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由于人口稀少以及实行流放制暂不建立代表制立法机构;对选举资格作了调整,在成年男子中拥有价值100英镑地产者、年房租收入10英镑者以及年缴纳牌照税10英镑的牧场主(squatter)享有选举权,拥有价值1000英镑地产者以及年房租收入达50英镑者享有被选举权;此外,条例授权各殖民地征收进口关税,并允诺将来各殖民地立法会议可自行起草宪法,实行英国式议会制度等;对殖民地公有土地的处理权以及殖民地高级官吏的委任权则仍然归英国政府。[92]

1850年条例的意义在于,英国对澳大利亚殖民地事务的控制被进一步削弱,各殖民地获得制定宪法和征收进口关税的权利,选举权也得到了扩大,尽管离新南威尔士人民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但毕竟在争取自由和走向自治的道路上又迈开了一大步。

更为重要的是,1850年条例将代表制立法机构推广开来,这就为殖民地人民进一步争取政治民主权利提供了活动的舞台,从而为殖民地建立民选产生的责任内阁政府,实现完全的自治铺平了道路。因此,1850年条例对于澳大利亚摆脱殖民地地位,走向政治自治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世纪中期是英国人的传统帝国观念发生根本改变的年代。从40年代起,“英国人全部感情的重点就是——每只壶应当依靠它自己来站立”[93]。正如著名帝国史学家菲尔德豪斯指出:“重商主义控制的结束必然改变英国人对帝国的态度,殖民地现在是世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它们没有给英国特别的有利条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应当被扔掉,而是意味着保持帝国的联系对殖民地有利,使控制和补贴殖民地的必要性减少。”[94]

在《谷物法》和《航海条例》相继废除之后,殖民地对于英国的意义已经改变,保守党人和自由党人在殖民地政治改革问题上的态度也已趋于一致,殖民地的自治要求和责任制政府不再被视为不可接受;相反,一些政治家甚至开始抱怨殖民地对于母国只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因此,向殖民地授予完全自治权的最后进程一旦启动,便如同高速运行的列车般不可阻挡,各殖民地在几年之内几乎同时实现了地方自治。

新南威尔士人民不满足已得到的代议制立法机构,决心争取像加拿大人那样的责任制政府,以实现完全的自治。1851年新南威尔士立法会议向英国殖民部提交“宣言与抗辩书”(Declaration and Remonstrance of Legislative Council of New South Wales),抗议英国政府所犯的种种“错误”,义正词严地提出税收、公共土地管理、关税、官职委任以及完全立法权,是殖民地议会“无可怀疑的权利”,庄严地要求将它们全部授予殖民地议会。[95]

对此,殖民大臣格雷认为: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法案和帝国整体利益的法案之间作出区分,显然是不可能的,而抗辩书并不真正反映大众的意见[96],因此拒绝了新南威尔士人民扩大立法会议权利的要求。1852年新南威尔士再次向英国议会提交请愿书,用更坦率更严厉的措辞重申了1851年抗辩书中的立场。

此时新南威尔士总督菲茨罗伊(Fitzroy)极力主张对殖民地人民的要求作出让步,而已接替格雷担任殖民大臣的帕金顿爵士(Sir John Pakington)政治上更为开明,他赞成格雷的观点与立场,但是认为应立即调整政策:“现在,将自治政府的全部权利交给已如此富有和繁荣的人民,其必要性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97]为此,帕金顿宣布:英国政府将认真考虑任何关于关税机构的建议,土地收入将交由殖民地立法会议分配等。[98]帕金顿的继任者纽卡斯尔公爵(Duke of Newcastle)的态度甚至更加激进,认为没有人比殖民地立法委员会更有资格决定殖民地立法机构的形式[99],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建立不能再长期耽搁了。

在他们的推动和澳大利亚人民斗争的压力下,英国议会于1852年12月接受新南威尔士人民的请愿要求,作出最根本的让步,将一直掌握在英国政府手中的殖民地公共土地支配权和高级官吏委任权,授予澳大利亚各殖民地政府。紧接着,又指示各殖民地制定宪法。

从1853年起,澳大利亚实现自治的步伐迅速加快,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Tasmania)陆续各自起草了宪法,并先后获得英国批准。根据宪法建立的英国式两院制议会,下院(Legislative Assembly)议员由选举产生,上院(Legislative Council)议员由总督提名或选举产生,但各殖民地的政府都对议会负责,总督不再是殖民地行政首脑,而只是英国政府的代表,除了防卫与外交,新建立起的责任制政府从此掌管了殖民地事务的全部权力。

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地实现自治的过程中,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南澳大利亚,由于它从一开始就是韦克菲尔德系统殖民理论的试验地,并始终没有实行罪犯流放制,居民中有大量思想激进民主意识强烈的自由移民,对殖民地的政治发展起了强大推动作用,从而使南澳大利亚在议会民主进程中走在最前面。1856年南澳大利亚制定了一部在民主程度上超过英国本土的宪法,不仅上下两院议员都由选举产生,而且规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选权(下院)和无记名投票制,以及下院的三年改选期,成为其他殖民地仿效的榜样。

1859年脱离新南威尔士的昆士兰(Queensland),于当年完成了制定宪法、成立两院式议会和责任制政府的任务;西澳大利亚在1868年废除流放制后,也逐渐实现了政治自治。澳大利亚各殖民地人民最终摆脱了英国的控制,赢得了内政管理的自由。

新西兰是韦克菲尔德等殖民地改革家实践“系统殖民”理论的地方,按照格雷只有政治上成熟的殖民地才有资格建立责任制政府的观念,作为30年代末才通过移民公司的努力逐渐发展起来的新殖民地,新西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要比澳大利亚缓慢得多,但也和澳大利亚一样在50年代建立了责任制政府,这是因为,“殖民地人已经拒绝了托利党的帝国观念,宗主国也已经拒绝了传统的重商主义观念,因此,母国政府愿意在财政上和政治自治上作出让步”[100]。

除了卷入与土著毛利人的长期战争,新西兰实现自治的道路要比澳大利亚平缓、顺利。1840年新西兰被划归新南威尔士,1841年与其脱离成为独立的王家殖民地。1852年英国议会通过《新西兰宪法法案》(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授权较大的移民点奥克兰(Auckland)、新普利茅斯(New Plymouth)、威灵顿(Wellington)、纳尔逊(Nelson)、坎特伯雷(Canterbury)、奥他古(Otago)建立省级立法机构,同时将征税权授予联邦立法机构。1856年新西兰人有了选举产生的议会和第一届责任内阁。1862年新西兰得到处理毛利人事务和出售公有土地的权利,殖民地的地方自治终于打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

从《达勒姆报告》的提出,到责任制政府在加拿大建立,再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开普殖民地(Cape Colony)实现地方自治,只经过了短短十几年。和最初的强烈反应相比,英国政治家们的立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开始确信只有给殖民地自治的权利,才能将殖民地保留在帝国之内。

1846年,在皮尔内阁担任过殖民大臣的格拉斯顿说:“现在我承认,任命的殖民地议会和独立的行政机构并不是帝国权威的防护物,而是混乱、衰弱、分裂和不忠诚的源泉。”[101]“如果你想要看到英国的法律在殖民地被认真遵守,英国的制度被殖民地采纳与热爱,就决不要给自己背上令人憎恶的武力与强迫的恶名。(我们只能)在自由原则的基础上统治它们,保卫它们以反对外部的侵略,制定它们的对外关系。”[102]

1853年,殖民大臣纽卡斯尔公爵在授予开普殖民地自治宪法时表示:“要促进(殖民地)的安全与繁荣,不仅是对那些具有英国血统的殖民地人,还包括所有女王陛下的臣民。”[103]

显然,到19世纪50年代,自治原则已经迅速取代旧的帝国观,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新的帝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