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法》要当——回事(1 / 1)

微型书论 雷群明 252 字 3个月前

《著作权法》公布实行快一年了。三百多天时间里,对此法的宣传、贯彻的确做了不少工作,也很有成绩。单看所谓“版权官司”报上就披露了不少,即是明证。

然而,仍有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譬如《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社接受书稿,要与作者订好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现在,不少地方,似乎并没把它当一回事,不订或晚订合同的事仍常有。又譬如,《著作权法》规定,出书后一个月内要向作者支付稿酬,但现在能做到这一条的可说是很少很少。即如笔者收到的稿酬,往往是在几个月以后,有的稿子登出已经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出版单位既不送样书,也不给稿酬,至今尚不知他们是否打算付以及何时付,我也不想写信去催讨。类似的不守《著作权法》的例子想必许多人都可举出一些来的。

这些例子,看起来是“小事”,但是,既然与“法”不一致,就有改的必要。否则,不是有损“法”的尊严吗?其实,订合同,及时发样书、发稿费不过是举手之劳的事情,只要思想上重视一下,把它当一回事儿认真去办,做好是很容易的。现在之所以变得“老大难”,是否受了拖拉作风的“社会影响”呢?

愿大家都能把《著作权法》当作“法”,认真一点对待。

(199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