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项目批准之前的阶段已对不同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分配做出了决定并在贷款协定中有所体现。但是,贷款资金提取的程序通常由执行机构与提供融资的机构共同确定并达成一致意见,其时间一般定为在贷款被批准之后,但在项目预计的第一次支付时间之前。
银行希望的是随着项目的进度能加速提取贷款资金。但是银行必须确信这样的开支是符合提供贷款目的的,而且充分地考虑了经济和效率因素。银行相应地设计了一套制度,要求在从贷款账户提款的申请书上附上适当的证明凭据。
这一提取贷款资金的制度由四个标准的支付程序组成。它们是:(1)直接支付程序;(2)归还垫款程序;(3)承诺程序;(4)周转金支付程序。
项目经理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为项目提款是很必要的。他的职能包括跟踪在所批准的预算分配下来自借款方的资金的到位情况和准备提取外部贷款资金的申请。这位工作人员还将负责准备支付预测以及定期的报告,使项目经理能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常规的审查。要及时采取措施,因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会妨碍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经理还必须清楚贷款资金的提款受贷款协定中所现定的贷款关闭日期的制约,逾期后不能再在该贷款项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