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法建立一项客观的准则——让双方均认为是公平的,既不损害任何一方面子,又易于实行的办事原则、程序或衡量事物的标准——通常是一种一解百解的枢纽型策略。
比如,兄弟俩为分一个苹果吃而争吵,双方都想得到稍大的那一半。于是做父亲的出来调停了j你们都别吵,我有个建议,你们中一个人切苹果,让另一个人先挑,这样分好吗?父亲提出了一个简单的程序性建议,兄弟俩马上就停止了争吵,而且会变得相互谦让起来。
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在政治、经济事务纠葛的实际处理中也屡见不鲜。比如1945年7月,中国政府派法官梅汝璈参加了设在日本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次大战战犯的审判工作。法庭庭长经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定,由澳大利亚法官韦伯担任。庭长坐在审判席中央的首席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美国在结束战争中的特殊作用,让美国法官坐庭长右首的第二把交椅也似成定局,那么谁应该坐庭长左侧的第三把交椅呢?各国法官争论激烈。
梅法官意识到自己是代表中国而来,所以为了国家利益,也要设法争取坐上第三把交椅。于是他当众宣布:“若论个人座次,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均代表各自国家,则我尚需请示本国政府”。若果真如此,除澳、美以外其他九国法官都要请示本国政府,势必造成时间耽搁。倘若九国政府意见不一要再度协商,则不知何时能定好座次开庭。
正当各国法官不知所措之际,梅法官又提议道:以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签字顺序来排列法庭座次最为合理。对此超脱各自利益的客观标准,大家一时也提不出什么异议。
然而开庭前一天预演时,庭长韦伯突然宣布法官入场顺序是美、英、中、苏……梅法官意识到如果预演时默认遵行,那么次日开庭座次就因袭而定,无法更改了。于是他当即脱下黑色法袍、拒绝登台。他提议:“既然我对法庭座次的建议在同仁中无甚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庭长韦伯在梅法官又一客观原则——进行表决以前提不出更好的想法,只得召集众法官表决,结果大家都同意按照在日本投降书上受降国的签字顺序进行座次的安排。而这个签字的顺序是美、中、苏、加……于是就按这个次序排定了法官入场顺序与座次。梅汝璈被安排在第三个人场并坐在庭长左边的第三把坐椅上。
事实上,法官座次与在投降书上的签字顺序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当谈判各方众说纷纭,各执己见时,能提出一个超越当事人争执点的客观原则,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公正的、现实的,且易于为大家所接受。虽然,这一原则不一定是最合理的,甚至带有某种偏向性,但是由于没有更好的替代方案,因而难以被驳倒。因此在商业谈判中,生意人若善于运用这一策略就有可能有效地突破僵局,并不失时机地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