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1还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朝廷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但被招抚的农民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二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二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二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恰逢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又硬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具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大相径庭。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惟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2

正统五年(1440)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3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4,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5正统十年(1445)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6一面又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7,又置山东东昌府濮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8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9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1446)十月乙巳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10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上完全不符。由此出现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11

从户口方面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条:

国家户口登耗之异,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百五十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1403),则户一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户复为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口复为五千九十五万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户却减九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减五百三十五万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养生息者六十年,而为天顺七年(1463),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九百一十万七千二百五,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为六千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悬绝,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1487)而仅五千二十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部之稽查,皆儿戏耳。

实际上这数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儿戏,只是一种虚伪的造作。洪武十四年(1381)的户口数,也许实际上经过调查,永乐元年(1403)的数字,则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兴的趋奉行为。以后流亡渐多,原额十去四五,册籍只是具文,州县官臆度造报,中央也就假装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数目方面也是同样的可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核天下水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八顷,一百零九年间,天下额田已减半。12户口和土田日渐消减,当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不过,农民的逃亡却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败而更加速发展,登记人口和土田的黄册制度由之破坏,使农民和土地不相联系。这导致,一方面统治阶级的基础因之日益动摇;一方面治安不能维持,农民叛乱接踵而起。此外,逃民此往彼来,被抛弃的土地为地主所兼并,农民却跑到另一地带去和人争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贫农的关系也愈趋恶化。在这情形下,从天顺到正德爆发了几次空前的农民叛乱。

作者附识:这原是我预备要写的《明代的农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记,因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盘整理,行文系统未能如意。凌乱破碎之讥,自知不免,阅者谅之。

十月三日

(原载天津《益世报·史学》第十二、十三期,

1935年10月1日、15日)

注释:

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2.《明英宗实录》卷二七。

3.《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4.《明英宗实录》卷八二。

5.《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6.《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三。

7.《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9.《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10.《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

11.《刘忠宣公遗集》卷一,《处置军伍疏》。

1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