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货志》说:“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离开朝夕相亲的田地,漂流异地的贫农。

贫农除去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为的压迫和剥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残,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1

或有疾病,便致流离: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2

或不能备牛具、种子,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土,只好降为佃农,或乞丐度日,到处漂流。《明英宗实录》卷三四记:

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户部主事刘善言: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

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广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据他的报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宁,苏之昆山,自永乐十二年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常之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水车皆腐朽已尽,如而有司犹责税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粮长之设,专以催征税粮。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付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著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欠,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常、镇、苏、松、嘉、湖、杭等府巡检司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

骗耍子女,及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3

苏、松、常、镇、嘉、湖、杭一带,是全国财赋中心,农民所受的压迫,从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报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见了。

各地的赋役都有定额,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负责输纳。逃亡的情形一发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农民便为已逃亡的农民负责,尽双重义务。原来自己所负的一份已觉过重,又加上替人负担一份,逼得没有办法,也只好舍弃一切,跟着逃亡。发生这种事后最先倒霉的是里长,《明成祖实录》卷九十九记:

永乐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县言:“县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税粮尚责里甲赔纳,侵损艰难,请暂停之,以俟招抚复业,然后征纳。”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又逃徙,租税愈不足矣。”

次之是贫农,例如沅陵县的农民,多因赔纳而破产: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因多陪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4

清苑、临晋两县的未逃农民,幸得邀特典而暂缓赔纳:

正统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户部奏:直隶清苑县,人民逃移五百九十余户,遗下秋粮六百六十余石,草一万三千四百余束。山西临晋县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余户,遗下秋粮三万四千一百四十余石,草六万八千二百九十余束。此二县各称,见存人户该纳粮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纳逃民粮草,愈加困苦,乞暂停征。上以民无食故逃,其无征之税责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缓其征,逃民其设法招抚。5

可是朝廷也怕把未逃的农民也逼逃,已逃农民的粮草还是要追征,而未逃的农民也要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续叫地方官办得慢一点而已。

农民逃亡的情形,试再举诸城县的情形为例: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史濡等奏:山东青州府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诸城一县逃移者一万三百余户,民食不给,至扫草子削树皮为食。续又逃亡三千五百余家。地亩税粮,动以万计。6

单是一县逃亡的户数已达一万三千八百户。正统十四年(1449)据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报告,单是陈、颍二州的逃户就不下万余。7试再就逃民所到处做一比较,同年五月据巡抚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谦的报告,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8《明史·孙原贞传》也说:

景泰五年(1454)冬,(原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

成化初年荆襄盗起,流民附贼者至百万。项忠用兵平定,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9成化十二年原杰出抚荆襄,复籍流民,得户十一万三千有奇,口四十三万八千有奇。10

农民离开他的土地以后,同时也离去了登记他的户籍的黄册。虽然失去了倚以为生历代相传的田地,可是也从此脱离了国家的约束,不再向国家尽无尽的义务。他可以选一个荒僻的地带,重新去开垦,做一个自由的农民。例如河南、湖广等处的客朋,《明英宗实录》卷十六记:

正统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抚陕西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阳府邓州内乡等州县及附近湖广均州光化等县居民鲜少,郊野荒芜,各处客商有自洪武永乐间潜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业者,丛聚乡村号为客朋,不当差役,无所钤辖。

郧阳一带多山,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11从此不再有任何压迫,也不再有任何负担,自耕自食,真是农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他们感觉到没有人替他们耕种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也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农民逃了不回来,他们便失去剥削的对象。国家更不肯让农民躲着不受约束,因为他们最需要农民的力量,农民最驯良、最肯对国家尽责任,国家需要他们的血汗来服役,更需要他们用血汗换来的金钱,供皇家和贵族们挥霍。

他们都是农民身上的寄生虫,非要农民回来不可。于是有招抚逃民之举。

注释:

1.《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2.《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3.《明宣宗实录》卷六。

4.《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5.《明英宗实录》卷三八。

6.《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

7.《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

8.《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

9.《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10.《明史》卷一五九,《原杰传》。

11.《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