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过失心理学(续)01(1 / 1)

在上一讲中,我们曾撇开过失与被歪曲的行为意向之间的关系,单纯研究过失本身。单个事例给我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口误似乎违背了说话者原本的意图。如果过失存在意义这一结论在更大范围内也能成立,那么对其意义的研究将比仅仅探究过失发生的条件更有意思。

我们首先要对心理过程的“意义”作何解释达成一致。“意义”只不过是心理过程所表达的目的以及在心理过程中占据的位置。在大多数调研中,我们可以用“目的”或“意向”来代替“意义”。那么,是否仅凭欺骗性的表象或诗意的夸张,我们就可以相信过失真的有意义呢?

我们如实看待并更加仔细地观察口误的例子,就会发现,所有此类例子都清楚地体现了口误本身的意义。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把本来要说的话说反了。譬如议长在会议开始时致辞 “我宣布会议结束”。他的口误意思明确,其目的和意义就是想要终止会议。可能有人会说:“他自己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只不过听到了他说的话而已。请你们不要打断我,不要说“我们当然知道他不希望结束会议,而是要宣布会议开始”。我们意识到,他本人才是自己意图的最佳评委,他是想说开会。但是,如果我们这么认为的话,便忘记了我们已经对只考虑过失本身达成一致。我们稍后再探讨它歪曲的意向,如若不然,你们便犯了逻辑上“窃取论点(6)”的错谬。

在其他的例子中,说话者虽然没有直接说出完全相反的话,但口误仍表达出了一种矛盾的意思。例如,在“我不愿评价前辈的优点”这句话中,“不愿”虽然不完全是“不配”的反面,但却公开违背了说话者在特定环境中的原意。

还有一些例子,口误仅仅在原意之外增加了第二种意思,说出来的话是一种“缩写”,即若干句子的“凝缩”。比如,一个风风火火的女子说:“他会随我所愿吃点喝点。”她的言外之意似乎是:“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吃点喝点,但他的想法并没什么用,关键还是我的意思。”口误经常透露这样的信息。例如,一位解剖学教授在讲解人类鼻腔时询问学生有没有完全理解。在得到一致的肯定回答之后,他说:“我简直不敢相信,因为即便在一个百万人口的城市中,能听懂人类鼻腔讲座的人也一指可数——我的意思是屈指可数。”这句话透露出,他认为只有他一个人能完全理解这个课题。

还有一些口误的意义没有清楚地表现出来,它们的意义不易理解,所以与我们的期待形成了鲜明反差。人们可能会读错了一个专有名词,或者将不同的音节混合在一起,似乎这些情况已经否定了“口误全有意义”的观点。但是,仔细研究这些例子,我们会发现这种失误并非不可理解。这些貌似难以理解的例子和前面容易理解的例子之间并没有太大差别。

一个人被问到他的养马生意怎么样,他回答“它可‘糟过’(stake)了——可能得再过一个月吧”。那人问他到底是什么意思,他解释道,他想说“生意糟”(a sorry business)和“再过一个月”(take another month),不小心把“糟”(sorry)和“过”(take)连在了一起(参见梅林格和迈尔)。

另一个人在谈论一些他反对的事情,他接着说:“某些事实被‘揭蹉’(refilled)了。”追问之下,他解释道,他本来想说这些事非常“龌龊”(filthy),但不小心把“揭露”(revealed)和“龌龊”(filthy)合在了一起,说成了“揭蹉”(参见梅林格和迈尔)。

诸位可还记得那个想要“送辱”(insort)不相识女子的男子。我们知道,他把“护送”和“侮辱”这两个词合在了一起,所以他的目的便不用我多说了。从这些例子中,诸位可以看出,口误可以解释为两种不同意向话语的相互冲突和混合。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在第一种口误中,一种意向完全挤掉了其他意向,说话者完全把话说反了;而在第二种口误中,一个意向的话语只是歪曲或修饰了其他意向,结果造成了一种可以理解或不可理解的混合状况。

相信现在大家已经了解了不少口误的奥秘。如果你们能够理解这样的解释,那么想必也能够看懂另一类神秘现象,比如歪曲名字。我们不能假定这种口误是由于两种类似又不同的名字相互竞争所致。不过,第二类意向不难猜测。歪曲名字常常不能被单纯解释为口误,而是意在贬低或诋毁某个人。这是一种常用的骂人手法和伎俩,文化人虽不愿意采用,却也不肯放弃,所以常常将其伪装成玩笑,一种低俗的玩笑。举一个粗俗的例子,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总统的名字普恩加莱(Poincaré)常被歪曲为“Schweinskarré”(像猪一样的)。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很容易意识到这种歪曲是对他的刻意侮辱。我们沿着这一概念进一步解释,会发现口误中的类似歪曲产生了戏剧化或荒谬的效果。“让我们打嗝祝领导健康!”一种能够引发不愉快意向的词语意料不到地破坏了原本庄重的气氛。面对类似侮辱和冒犯的典型事例,我们不得不假定,说话者的内心存在着一种意向,与外在的尊重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此,说话者可能会这样辩解:“别相信这些,我不是认真的。我不会对其他人说一句不好。”其他那些把完全无害的词语变成下流粗俗的词语的其他口误也适用于同样的解释。

我们都知道,许多人为了取乐,故意把无伤大雅的词语说得很下流。有人认为这样做很风趣,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总会问对方是故意说笑,还是不小心发生了口误。

好吧,我们似乎毫不费力便解开了这个谜题!这并不是意外,而是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它们是两种不同意向协同作用的结果,或者更恰当地说,是相互干扰产生的结果;它们是有意义的。我明白你们不愿意承认我说的这点,在我们庆贺取得第一个劳动果实之前,你们还有许多问题和疑惑等待解答。我当然不愿意以不成熟的结论敷衍你们,让我们慎重思考一下,依次讨论每一个问题吧。

你们想问什么呢?首先,这个解释是否普遍适用于所有案例,还是仅适用于特定的几个案例?其次,这个解释是否能拓展到其他类似的过失上,比如读误、笔误、遗忘、拿错东西或误放东西等?最后,在过失心理学中,疲惫、兴奋和注意力分散到底有什么意义?此外,我们很容易在过失中发现两种相互冲突的意向,其中一个是公开的,另一个是隐秘的。我们怎样做才能推测出后者是什么呢?而当一个人推测出过失的隐秘意向之后,又该如何证明那不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意向,而是唯一正确的意向呢?除了这些问题,你们还有其他问题吗?如果没有,那么我继续讲下去了。我想要提醒大家,我其实并不怎么关注过失本身,我只想从中得出一些对精神分析研究有价值的东西。所以,我提出了下面这个问题:干扰其他意向的究竟是哪种目的或倾向呢?而干扰的倾向和被干扰的倾向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所以,解释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又该继续努力了。

那么,这便是对所有口误的解释吗?我认为是的。因为一旦开始调查口误的例子,我们便可得出此类解释;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我们无法证明,如果没有这种机制发挥作用,口误便不会发生。虽然从理论上说,这对我们的目的并没有影响。因为即便我们所解释的口误例子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我们希望通过引入精神分析得出的结论仍然有效。当然,我们所解释的口误并不只占一小部分。我料到你们会提出下一个问题:这种解释能否拓展到其他类型的过失上呢?答案是肯定的。当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笔误或拿错东西的例子上时,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不过,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我希望你们暂缓这项工作,等我们充分研究了口误再进行拓展。

一些学者把循环紊乱、疲惫、兴奋和注意力分散等因素放在了重要地位,这些因素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我们接受上述关于口误的心理学机制的说法,那么这个问题便值得更加具体地来回答。你们要明白,我绝不会否认这些因素。实际上,精神分析学家不常否认其他方面承认的因素。基于精神分析的原则,我们仅仅对这些假设做一些补充;而以前被忽视,现在由精神分析学家补充的却正是问题中至关重要的因素。由于身体抱恙、循环紊乱和疲惫等引起的生理问题的确可能引发口误。我们每天的经验便能确认这一点。但是,承认这些并不能得出太多结论!首先,它们并不是过失的必要条件。一个人在完全健康、正常的状态下也可能出现口误。因此,机体因素可能只是为口误的特殊精神机制提供了便利条件。

为了说明这种关系,我曾经用过一个明喻。我想在这里重复一遍,因为我找不到更好的例子来代替它。譬如黑夜里我孤身一人走过僻静处,一个流氓袭击了我,抢走了我的手表和钱包。然后我到最近的警察局报案,由于没看清抢劫犯的脸,我只能说:“僻静和黑暗抢去了我的财物。”警察可能会告诉我:“你的想法似乎太机械了。让我们来这样叙述事件——在夜色的掩护下,一个我没看清的流氓趁着僻静,抢走了我的财物。在我看来,这件案子中最要紧的是找到这个流氓。之后或许还可以从他那里拿回赃物。”

兴奋和注意力分散等心理生理因素显然对解释此类现象帮助不大。它们只是几个名词而已,是遮住我们看清事实真相的帘子。关键问题是,兴奋或注意力分散到底是由什么引起的?音节、字的相似性和共有的联想固然会产生影响,它们为口误指明了一条道路。但是,如果我面前有一条路,那么我就一定要选择走这条路吗?我还需要一个动机,刺激我必须选择这条道路。发音和词语的关系也和机体状况一样,只是为口误的产生提供了便利,不可能成为口误产生的真正原因。比如,在我的讲座中,字和声音相似的词语非常多,它们也与具有相反意义或共同联想的词语关系密切,但我并没有受到任何干扰。哲学家冯特(Wundt)认为,原来的意向因为身体疲惫而受制于联想,所以引起了口误。这种解释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它却和我们的实际经验相冲突。一连串例子表明,在没有身体原因或联想刺激的情况下,口误也会发生。

然而,使我特别感兴趣的是你们的下一个问题:一个人以何种方式才能同时建立起两种相互冲突的倾向?你们或许不了解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两种倾向中的一种,即被干扰的倾向,总是非常明显的,犯错的人往往能够意识到并承认它;而另一种倾向,即我们所说的干涉倾向,引起了我们的疑问和迟疑。现在我们已经了解,并且你们也一定没有忘记,在一系列例子中,这些倾向同样十分明显。如果我们有勇气承认这类口误的影响,便可以从影响中看出这种倾向。议长把所要说的话说反了,他显然是准备宣布会议开始的,但同时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出,他也想终止会议。这种意思非常明显,无须多加解释。但就其他事例而言,干涉倾向仅仅歪曲了原来的意图,而没有充分暴露自己意图——我们如何才能从歪曲中推测出干涉倾向的意义呢?

在第一类例子中,我们用了确定而简单的方法来研究被干涉的倾向,现在我们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探究干涉倾向。说话者在说错话之后,会立即补充解释原本的意向。“它可‘糟过’(stake)了——可能得再过一个月吧。”我们也可以要求他补充说明干涉的倾向。我们可以问他:“你为什么一开始说‘糟过’呢?”他回答:“我的意思是这笔生意很糟糕。”在“揭蹉”的例子中,被调查者也承认了他内心的想法:这些事非常“龌龊”。但是,他接着对自己的表达进行了修饰,换成了另一种说法。因此,我们同样可以像发现被干涉的意义一样揭示干涉的意义。这些事例都不是我或我的理论支持者可以凭空捏造的,我引用这些例子不是没有目的的。我们必须向说话者询问为什么出现了口误,有什么解释。如果不这样追问,说话者可能会轻易放弃解释的机会;但一旦被追问,他们便会说出能想到的第一个念头。现在,女士们、先生们,你们可以看出,这个简单的调查及其结果便是精神分析调查的雏形,接下来我们将更加深入地探索。

现在,我不免怀疑,你们在初入精神分析法门道的同时,会不会也对它产生了抗拒?你们不是着急地提出反对意见,说出现口误的人在追问下给出的解释证据不足吗?你们会说,他自然会满足你们质问的欲望,把脑海中出现的第一个相关念头告诉你。他的解释或许说得通,但其他解释也可能十分合理。他想到的其他解释或许听起来也同样恰当。

本质上,这反映出你们内心对心理现实是多么不尊重!假设有人对某种物质做化学分析,得出某一样本的重量为多少毫克,并从求得的这个重量中得到某一结论。你们认为化学家会因为分离出来的物质可能是其他重量,而不相信得出的结论吗?每个人都认为,这种物质只会是这个重量,不会是其他重量。基于这一事实,化学家能够自信地进一步得出结论。但是,在精神现实面前,一想到问题可能存在其他答案,你们便认为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无效的!问题在于,你们不愿意放弃心理自由的幻觉。在这一点上,很遗憾,我的观点与你们完全相反。

现在,你们会不情不愿地放弃第一种反驳,转而从另一个方面提出疑问。你们会继续说:“我们知道,精神分析有一种特别的技术,能使研究对象自己说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譬如那位对在座的人说,让我们打嗝祝领导健康!你说他干涉的倾向是侮辱领导,这个倾向和表达尊重相冲突。但是,这只是你的解读,仅仅是基于对口误的外部观察。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你询问说错话的人,他绝对不会承认自己的意图是侮辱领导。相反,他会激烈地否认。为什么面对这种明显的反驳,你还不放弃这个无法证实的解释呢?”

是的,这次你们向我提出了一个难题。我相信这位不知名的说话者或许是领导的副手,也是一位职位稍低的官员、一个前途无量的年轻人。我认为,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对敬重的领导存在一些抵触的情绪。我取得了一个多么棒的成就啊!但他不耐烦了,突然和我吵了起来:“你最好别再反复盘问了,不然我可要生气了。为什么你要用怀疑毁掉我的事业,我不过是把‘举杯’说成了‘打嗝’而已。这是因为我之前说了两次‘打’字。这就是梅林格所说的‘语音持续’呀,说错话没有任何其他意义。你明白我说的话了吗?就是这样。”这是一种吃惊的反应,一种激烈的否认。我认为从这位年轻人口中已经探究不出更多的东西,但是我会告诉自己,他说口误没有任何意义,这违背了我的个人初衷。也许你们也同意,他对一种纯粹的理论调查不必这么大动肝火,但是你们会断定,他一定了解自己想说什么,不想说什么。

真的吗?恐怕这尚存疑问吧。

但是,现在你们以为已经将我驳倒了。“这就是你的技术。出现口误的人的解释如果符合你的理论,你便宣布他是这个问题的最后证人。他自己这么说的!如果他说的话不符合你的理论,你便突然改口坚持说他的话不算数,不足为据。”

这当然没错,但我可以举出一个类似的例子,其过程显然同样可怕。如果被告承认有罪,法官便相信他的坦白;如果被告不认罪,法官便不相信他。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便无法执行了;虽然也偶有误判,但你总该承认这套体系的价值。

“那么,你是否就是法官,出现口误的人就是被告呢?口误是一种罪行吗?”

你们不必反驳这个比喻。关于过失心理学中看似无害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在目前阶段是无法调和的,而这种意见分歧却具有深远的影响。基于法官和被告的类比,我做出了初步的妥协。你们应该承认,如果当事人自己承认了过失的意义,那么应该是无可怀疑的。反过来,我要承认,如果当事人否认这些信息,或者也可能不愿意出面给出信息,那么我们便无法获得直接证据。于是,我们不得不像执行司法程序那样,利用其他证据作为判断的依据。这些证据有时可信,有时似乎不可信。在法律面前,出于实际原因,也可以依据间接证据宣判某人有罪。精神分析虽然没有这种必要,但我们也不必放弃利用间接条件。如果你们认为科学只包括确已证实的命题,那便大错特错了,而这种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只有那些权威狂热者,或用其他科学原理取代宗教教义的人,才会提出这种要求。科学的教条其实只有少数必然为真的准则,科学主要包含一定概率为真的论断。科学思维的一个特点就是能够满足于接近真理的东西,虽然缺乏最后的确认,但也能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但是,如果分析中的口误者不愿意解释过失的意义,我们该到哪里寻找解释和证据的详情,以便进一步研究呢?首先,可以根据非过失产生的类似现象进行分析;例如,我们假定,因过失而歪曲名字和故意歪曲名字一样,都具备侮辱对方的意图。我们也可以依据过失发生的精神状态,依据我们对出现口误的人的性格了解,或者依据出现过失的人给我们的印象,即他对过失的反应进行研究。原则是,我们依据总体原则在发生的事件中寻找过失的意义。这在当时只算是一种猜想,即意义的一种迹象,接着我们便可以检查精神状况,从而得到证据。有时,我们也不得不等待过失意义的进一步表现,才能证实我们的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