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1 / 1)

以下的讨论内容属于理论思辨,所谓理论思辨往往被认为是很牵强的,所以读者可以依照自己的兴趣,可以理会也可以不理会。这种思辨其目的更主要的是尝试前后统一地探究某种观点,出于好奇心地看一看这样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什么。

精神分析的理论思辨是以它从无意识的研究中获得的印象作为出发点的,这种印象即意识或许不是心理过程的一个普遍属性,而只是它们的特殊功能。用元心理学的术语讲,也就是:意识就是被叫作Cs.(意识)(21)的那个特殊系统具有的功能。意识产生的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外部世界带来的兴奋的知觉,另一方面是只能从心理构造内部产生的快乐和不快乐的感受。因此,我们就有办法给Pcpt.-Cs.(知觉—意识)系统(22)划定一个空间位置。这个位置应当处在内部和外部的交界地带,应当转向外部世界,而且夹带一些其他的心理系统。人们会看到在这些假设中,没有什么突破常规的东西出现。我们只不过借鉴了大脑解剖学里面对于定位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中,意识居于大脑皮层,也就是中枢神经器官最外面的一层包裹层。从解剖学的角度来讲,大脑的解剖没有义务考虑为什么人的意识位于大脑的皮层,为什么不去放置在安全的大脑最深处。大概我们换在Pcpt.-Cs.系统中来说明这种情况将会更为有效。

意识并不是我们划分到这个系统的全部过程的唯一特征。依据在精神分析经验中留下的印象,我们推断,其他系统中活跃过的所有兴奋过程,最终都会在它们身上留下永久的印记,这些印记就是构成记忆的基础。所以,这些记忆的痕迹和它们是否曾是有意识的东西无关。实际上,当留下这些记忆痕迹的过程是没有过意识状态的时候,这些记忆会非常深刻,也最为持久。我们发现了一个十分难以置信的情况,在Pcpt.-Cs.系统里面也会留下像这样永久的记忆痕迹。如果总有这样的痕迹是有意识的,则渐渐地它们将会限制系统接受新兴奋新刺激的能力。(23)但如果他们是无意识的,就会有一个问题摆在我们眼前:如何解释一个在诸多方面的活动都被有意识现象伴随的系统,竟然出现了无意识的过程。我们假设的,把成为有意识的过程设为一个特殊系统,至此可以说明,什么也没有改变,什么也没得到。虽然这种假定不具备可靠的结论性,但它能引发我们下一步的猜想:在同一个系统中,成为有意识和留下记忆的痕迹是两个无法相容的过程。我们于是有了结论:兴奋过程在意识系统中成为有意识的,但不能在系统中留下永久的痕迹。之后,这些兴奋过程被传导到意识系统之下的其他系统,并且把痕迹留在了那些系统上面。在《梦的解析》一书的理论部分(24),我用图解的形式对这个思考方式做过说明。我们始终要牢记,我们所掌握的有关意识来源方面的知识还不够,因此当提出“意识产生了而不是记忆痕迹”这样的命题时,有必要对这个论断进行谨慎考虑,毕竟这个命题是要建立在准确的术语基础上的。

假设这个命题是真命题,那么意识系统就应当拥有以下特性:这个系统中发生的(和在其他系统中的现象相反)兴奋过程不会使这个系统的成分发生任何持久的变化,仿佛能在成为意识的现象中发散开来。这样与普遍规律相违背的特例,需要某种只适用于这个系统的因素来加以解释。这种独有的因素很可能就是,意识系统处在最表面的位置,它与外部世界直接接触。

让我们用尽可能简单的有机体组成形式来描述一个具有生命的机体,它可能只是另一个物体上未分化的囊。这个囊对刺激有很敏感的反应,那么它朝向外界的那一个表面正是在这样的境况下分化出来,从而成为一个接受刺激的器官。透过胚胎学这门学科重现的人类发展史实际向我们表明,外胚胎层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发源地;大脑灰质是有机体最原始的表层的衍生物,而且可能遗传了它的某些特性。所以人们不难联想,由于外部的刺激不断地影响着囊的表面,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永久改变了表层的物质,使这个表层中的兴奋过程的发生路径不同于更深层器官的兴奋过程的发生路径。结果这个表层被各种刺激榨取殆尽,成了一个硬壳般的构造,在最大的可能上形成用来接受刺激最适合的条件,而且再也不可能发生任何变化。用意识系统的术语来讲,就是说兴奋过程中的任何影响都不会在它的成分上形成永久持续的变化,此前它们在那一方面已经发生了最大限度的改变。然而,现在它们将可以产生意识。目前人们对这种兴奋过程的性质和物质演化的性质有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不过都还无法进行验证。有人可能这样分析:当兴奋由一个系统传递到另一个系统时,必须克服一种排斥力。当这种力量逐渐被克服后,就留下了永久性的兴奋痕迹。就是说,它起到一种促进作用。那么在意识系统中,这种从一个部分进入另一部分的排斥就不复存在了。(25)布洛伊尔有一种理论可以和我们上面的描述联系起来:在精神系统的各个成分中存在着平静的(被聚集了的)贯注能量和活跃的贯注能量间的区别。(26)意识系统的每个成分都不带有聚集的能量,只携带可以自由释放的能量。不过,在对这类问题发表看法时,最好保持谨慎的态度。即使如此,这种思辨理论还是能让我们看清互有联系的三个问题,即意识的起源、意识系统的位置,还有意识系统里发生的兴奋过程的特点。

关于具有外界感受表层的那个有生命的囊,我们还没有谈完。外部的世界处处有强烈的能量,而小小生命体的一个器官游移其中,如果没有给它以抵御刺激的保护层,它将会在这强大能量带来的刺激里被伤害致死。至于如何得到保护层,它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它最外层的物质结构本身不再是有生命的,而是进入一种接近无机物的状态,现在它就成了一层抵御刺激的护甲式外膜。有了这样的保护,外部刺激能量的大部分都进入不到它内部的有生命的皮层,这些皮层得以在保护层的保护下,去感受剩下一小部分被允许进入的刺激能量。最外层的保护层以自己的牺牲来保护里层有机体的生命状态,除非外部刺激强烈到能把这层护甲洞穿。抵御外部刺激的重要性,对有机生命体来说比感知外部刺激还要重要。保护层自身储存着能量,它必须先保护在内部进行的特殊能量转换,外部世界的强大能量准备抵消它去造成真正的破坏,而它要避免产生这种结果。感受刺激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去辨别刺激的方位和性质,因此,只要取得外部刺激的少量样本,做抽样检查就足够了。高度进化后的有机生命体中,曾经是囊表层的感知皮层早已经退入更深的位置了,只有一部分保留在紧邻抵御刺激的最外保护层之下。这些被保留的就是感觉器官,它们大致分为两个类型:其一是用来感受特定刺激作用的组织,其二是用于加强抵御超量的刺激,以及消除不适当的刺激的特殊构造。(27)它们有相同的特点:只感受外界刺激的极少部分量,只取外部世界的样本来检查。它们就像是意识系统的触角,不断地向外部世界做出试探,接着缩回里面。

我想不带任何顾忌地,在这里探讨一个本来就该彻底研究的问题。作为精神分析理论领域的发现,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对康德有关“时间和空间是‘思想的必然形式’”的原理展开讨论。我们都已经知道,无意识的心理过程不按时间先后进行。(28)首先,这已经表明了,它们不能按时间排序,时间的变化不一定导致它们的变化,也没有时间的观念能应用到它们身上。无意识过程具有这些消极的特征,只能在与有意识的心理过程的对比中才容易被理解。从另一方面理解,时间这个抽象观念是我们通过知觉—意识系统的工作模式得来的,符合此系统自身对本工作模式的知觉。或许这种工作模式是另一种形成抵御刺激的保护层的有效方法。我能想到,人们对以上的论述会感到难以理解,但我必须限制自己在这些指导性内容范围内进行说明。(29)

我们刚才分析了,那个具有生命的囊获得抵御外部刺激的保护层的整个过程。甚至更早就指出,与保护层紧邻的有机皮层必然会分化为用来感知外界刺激的一个器官。只不过这个敏感的皮层,也就是后来的意识系统,也在接受来自内部的兴奋刺激。因为处于内部和外部之间的位置因素,意识系统在受到内外两种兴奋刺激下的处理方式存在不同,对这个系统的功能乃至心理构造整体的功能都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面向外界的那一面有一层膜保护着它,为它抵挡了大量的外部刺激,因此只有很小部分刺激能起到作用。相反,面向内部的那一面是没有任何保护层的(30),蕴藏在有机体深层的兴奋,携带着它们能产生快乐—不快乐感受的特点,直截了当,分毫不减地扩散在该系统中。不过,从内部来的兴奋和外部的比较,从强度还有别的属性方面(如幅度属性)讲要更适于该系统的运行方式。(31)这种状态下事物必定会产生下述两个结果:首先,快乐的和不快乐的情感(它们是心理构造内部变化的显现)压倒了所有外界的刺激;其次,掌握一种特殊的方法,以应付任何会导致严重不快乐感的内部兴奋。人心中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不把这些内部刺激看成来自内部的,而是看成来自外部,因此就可以发挥那个抵御刺激的保护层的作用,凭借它抵御这些内部刺激。投射就是这样产生的,它注定要在病理过程的运转中起到一种关键作用。

我觉得以上所做的这些考虑足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唯乐原则的优势作用了,但是还没有合理的对与这种优势相矛盾的情况的解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我们把所有来自外部的,其能量足以击破那个保护层的兴奋统统都称作“创伤性”的兴奋。在我看来,创伤的概念必然包含这样一种联系,即与有效地抵抗刺激的屏障出现裂口的状况相联系。外部创伤这类事件必定会在有机体能量的功能方面造成大规模的**,并且调动起内部一切可能的防御性措施,唯乐原则在此情况下暂时也不起作用。心理构造夹带大量的刺激,伤害已无法避免。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设法控制住闯入的大量刺激,在心理的意义上将它们聚集起来,最终使它们消散。

因身体的痛苦而产生的特殊的不快乐感,大概是抵御刺激的保护层局部被突破的结果。因而,从连接中枢心理构造的神经末端部分组织中持续产生的兴奋流,只能来源于器官内部。(32)那么,我们能不能预料到人的心灵对这种入侵做怎样的反应呢?心灵从各个部分聚集精神能量,以便为被突破的局部贯注足够高的精神能量,因此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反贯注”活动(anticathexis)。为了保证这种反精神能量,其他所有的心理系统都处在衰竭状态,结果使得它们大面积瘫痪或者遭到了削弱。我们努力从这一类例子中寻求收获,并把它们作为我们进行元心理学研究的基础。我们从刚才所举的这个例子进行推断,一个本身已具有高贯注力的系统也能够接受新注入的附加能量流,并能够把它转变为平静的贯注力,也就是说,能够在精神能量的意义上把它聚集起来。我们发现,如果系统本身具有的平静的贯注力越高,它的聚集能力就越大;相反,它具有的贯注力越低,则接受新注入能量的能力就越小,(33)而且这种在抵御刺激的保护层上的突破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下述反对这种观点的意见必定是不正确的:在突破口周围贯注力剧增的现象可以极简单地解释成刺激的大量注入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如果事实确实如此的话,那么心理构造就只是增加了其精神的能量贯注,而无法解释其他系统因身体痛苦而导致的瘫痪和衰竭状态。此外,痛苦所造成的非常炽烈的释放现象也不会动摇我们的解释,因为它们是以一种反射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受心理构造的干预。我们关于元心理学所做的讨论,处处存在着不确定性,都是由这样一个事实造成的:我们对在各个心理系统的各部分中所发生的兴奋过程的性质缺乏了解,而且在对这个题目做任何假设时,没有建立足够的依据。结果我们就一直带着一个巨大的未知因子在进行演算,而且还不得不把这个未知因子继续纳入面临的每一个新算式之中。或许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这个兴奋过程是以不同数量的能量来进行的,也可能是这样:它拥有不止一种性质(例如幅度方面的性质)。我们已经将布洛伊尔的假设作为一种新的因素考虑进来了,据他的理论假设,能量的贯注以两种形式发生:一种是自由流动的贯注力,它迫切地要求得到释放;另一种是安稳的贯注力,因此我们必须区分在心理系统及其成分中存在的这两种精神能量贯注。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假想,对注入心理构造的能量进行所谓的聚集,实质就是把这种能量从一种自由流动的状态转变成为一种平静的状态。

现在我们不妨大胆地设定,普通创伤性神经症的产生是由于抵御刺激的保护层遭到了大面积的突破。这有点像是在重复过时而天真的休克理论,这个理论与后来那个在心理学上更为狂妄的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者强调,症结不在于物理的暴力所引起的后果,而在于惊吓和对生命的威胁这一类因素。但是,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并非互不相容。而且精神分析理论关于创伤性神经症所提出的观点,即使从最表面化的形式上来看,也与休克理论并不一致。古典的休克理论认为,休克的本质是神经系统某些部分的分子结构,甚至是组织结构受到了直接的损伤。我们想要弄清楚的是,抵御刺激的保护层被突破以后随之而产生的多方面问题,在心理构造上所造成的影响。我们依然强调惊吓因素的重要性,它的产生是由于人心对焦虑缺乏任何准备,并且那个最早受到外界刺激的系统缺乏高度精神能量贯注。由于那些系统的精神贯注力太低,所以不能有效地把注入进来的兴奋量聚集好,从而使保护层变得越发容易被突破。因此人们将体会到,为应对焦虑所做的准备以及感受系统所具有的高度贯注力,这两种因素是保障那个防御刺激保护层的最后防线。对大量创伤性的病例进行研究后可以看出,那些毫无准备的系统和那些通过提高贯注力而做好准备的系统之间的差异,对最后的结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在某种超过一定强度的创伤面前,这个因素就失去这样的重要性了。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梦是以一种幻觉的方式来使人的愿望得到满足的。在唯乐原则占主导位置的情况下,这种满足已经成为梦的功能。但是,创伤性神经症患者高密度地在梦中重现伤害发生时的情景,却不是唯乐原则所起的作用。我们更倾向于说,梦是在帮助执行另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要在唯乐原则还未发挥其支配作用时就必须完成。这类梦通过制造焦虑来试图以重现的形式控制刺激。因此,研究这种梦使我们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心理构造有一种功能,它与唯乐原则并不矛盾,同时也不以唯乐原则为指导,比那种寻找快乐避免不快乐的目的形成得更早一些。

现在终于等来了适宜的时机,我们可以第一次宣告:对于梦是愿望的满足这一论点来说,存在着例外的情况。正如我已经再三详细表明过的那样,焦虑性的梦不属于这样的例外,“惩罚性的梦”同样也是如此,因为它们只是用给予适当的惩罚来取代对被禁止的愿望的满足,也就是说,它们满足了罪恶感的愿望,而罪恶感是对被轻视的冲动做出的反应。(34)可是,我们刚才一直提及的那种梦不是用于满足愿望的梦。我所指的梦是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或者是指在做精神分析时,使人回忆起幼年时代心灵创伤的梦。不如这样说,这些梦是服从于强迫性重复的,尽管在经过分析以后,这种强迫获得了一种愿望的支持(受“暗示”鼓励的愿望)(35),即希望把早已淡忘的、被压抑的事情回想起来。这样看来,那种梦的功能,并不是梦的原始功能,即通过满足使人扰乱的冲动的愿望来摒除一切可能中断睡眠的动机。仅当整个心理活动都已受唯乐原则支配之后,梦才有可能执行这样的功能。如果有某种“超越唯乐原则”的东西存在着,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在梦的满足愿望这一目的发生之前还存在着一段时期,只有这样才不会和原则相矛盾。我们并不是说要否定梦所具有的满足愿望的功能,只不过,这个普遍的规律一旦被打破,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为从心理上来约束创伤的印记,这样服从强迫性重复原则的梦难道根本不会发生在精神分析的范围以外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只能是十分肯定的。

在其他场合(36)我已经论证:“战争性神经症”(这个术语的名称仅指这种病症原发时所面临的部分环境)可能就是被自我冲突所加剧了的创伤性神经症。之前我提到的那个事实,即同时由创伤引起的肉体上的伤痛,会降低神经症的发病概率。如果我们没有忘记精神分析研究一直强调的两个要素,便可以轻松地理解这个事实。这两个要素是:一、应当把物理的刺激看作是性兴奋的根源之一;(37)二、如果痛苦的发热性疾病持续太长时间,就会对力比多的分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一方面,由创伤带来的物理冲击力将会释放大量的性兴奋,由于没有对焦虑做出准备,这些被解放了的性兴奋又将造成一种创伤的后果;另一方面,那种同时在肉体上造成的伤害,又会通过唤起受伤部位(38)的一种自恋性高度贯注力来聚集超量的兴奋。一个力比多理论还没有充分加以利用,却早已被广泛知晓的事实,即像忧郁症那样在力比多分布上严重紊乱的病症,也会因间歇躯体器质性疾病而暂时消失。甚至,一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也能在这种情况下得到暂时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