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 / 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3月,经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由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的一部法律。这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清朝末年,中国人民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民主,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了著名的戊戌变法运动,幻想在保持清朝统治的基础上,实行君主立宪,结果,遭到清政府的镇压而失败了,改良主义的道路没有走通。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不同,他们的理想是从根本上推翻清朝的统治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因此他们采取了革命的手段,屡蹶屡起地进行了武装斗争,终于推动了辛亥革命的爆发。这次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帝制,产生了中华民国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的南京临时政府。有了这个胜利,资产阶级革命派才能把自己的理想制成法律,并且把它颁布出来。因此,《临时约法》是革命斗争的产物。

《临时约法》一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可以分成三个方面:

第一,规定了国家的政权性质。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宣布了中国已不再是皇帝或少数人垄断的专制国家,而是“国民全体”的民主的国家。

第二,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约法写下了国民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有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权,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等。

第三,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防止专制独裁的再现,采取了内阁制。约法规定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和法院行使国家的统治权,对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做了限制。临时大总统不但要执行参议院的决议,而且还要受国务员的制约。参议院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各省选派的议员组成,有权议决一切法律,决定国家大政。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一切政务。但临时大总统在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和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宣告大赦等问题上,都必须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都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担当政府工作。临时大总统在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和发布命令时,需要由国务员副署,表明国务员也要负其责任。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的这种关系,就是内阁制的体现。

《临时约法》并没有得到实现。辛亥革命是一次不彻底的革命,革命的果实不久就被帝国主义的走狗和封建势力的代表袁世凯窃夺了。袁世凯窃取政权之后,为了恢复封建的独裁统治,立即破坏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原则,撕毁了《临时约法》,把中华民国变成一块空招牌。

《临时约法》是一部资产阶级的法律,它所标榜的民主是为了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民主。这种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是根本不同的。即使实现了,也只有资产阶级能享受民主权利,而广大工农群众仍然是得不到什么民主与自由的。但在当时,《临时约法》的颁布,还是有进步作用的。

(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