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从秦汉到明清的地方官制(1 / 1)

中国历史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地方官制,也基本上是从秦朝统一后奠定下来的。

秦划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郡辖若干县,是二级制。郡置“守”,是行政长官;置“尉”,掌军事;置“监御史”(简称“监”),掌监察。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县有“尉”,掌治安;有“丞”,辅佐县令或县长管理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的行政长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免,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

汉初承秦制,只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诸侯王国,官制略如中央。汉武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又称为部),每州设一刺史,奉皇帝诏巡察郡、国。到了汉成帝时,曾改刺史为州牧,以后或者仍然叫作刺史,或者再改称为州牧。但这时刺史或州牧只是监察官,官阶低于郡守;州(部)也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东汉末年,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形同最高地方政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划分为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那时,有些外州刺史往往被加上“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的头衔,并加号“将军”,权势很大。

隋取消郡,只存州县。隋末改州为郡,唐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又置十个监察区叫“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事,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时还合若干州为一军区,长官在隋称总管,在唐称都督。后来唐在边境军区置节度使,都带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政、民政、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身,权势很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世称为“藩镇”。

宋代削藩镇,集权中央,节度使成为空衔,因地置不同名称的州、府、军、监,都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都由中央另派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宋在两级行政机构外,又设立称为“路”的监察区。路有都转运使,负责监察吏治和收纳地方上缴中央的赋税;有提点刑狱,稽考一路的民刑案件;有提举司,长官称“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管仓储和茶盐专卖;此外有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按例都以当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实为一路的军政长官。宋代一路设官分职很多,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散权力,避免地方割据。

元代设州和县。州上有“道”,一种道是掌军政、民政的宣慰使司,一种道是掌稽查司法的肃政廉访司,基本上可以看作一级行政机构。道之上有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县四级制。

明初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级地方官署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下有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再下为县或州(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这就正式形成地方政权的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省府之间有“道”,道员由布政使僚属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谷的称“分守道”;由按察使的佐官副使、佥(qiān)事分理各道司法事务的称“分巡道”,是一种监察性的小区。

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到地方执行监察职权,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简称“巡按”。后来有“巡抚”。巡区有的为一省,有的为几省的边区,使原来的布政使和提刑按察使几乎成为属员。再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地方上又有总督的设立,往往加衔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自从有了总督,巡抚又渐成为副手,有些地方甚至不设巡抚了。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略同。清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和州相似,有直隶厅和散厅,但直隶厅很少辖有属县。府以上的道依然保留,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实官。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仍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按察使管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这就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甚至有五级的趋势了。

总的说来,秦汉至明清地方官制的郡(州)县二级变动不大。地方最高政权的名称、组织、职掌等,则历代很不相同,这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矛盾的具体表现。

(陈继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