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事实 一、自然与事实(1 / 1)

A.自然底类型性

1.自然是相对于一官觉类的特别世界。论自然的那一章已经表示自然是有观的本然,所谓有观是一类官觉者底观,自然是相对于一官觉类底观感的本然。这里所谓类型性不是离开官觉类的本然性质,而是在可能的官觉中相当于官觉类的关系质。我们在这里说关系质,意思是表示本然的现实,在可能的官觉关系中,因此关系而得到的质。关系质不必是性质,也可以是性质。有关系质的本然不必与无此关系质的本然不同,他们当然也不见得一样。无论如何,相当于不同的官觉类的本然确是不同的自然。可是,虽然如此,相当于一官觉类的不同的官觉者的本然不一定就是不同的自然;各官觉者底所得也许相同,也许不相同。这要看他们底官觉关系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或者说这要看他们官觉是客观的,还是非客观的。如果一官觉者底官觉是客观的,他在官觉中之所得,就是相对于他所属的那一类的官觉者的自然,或者说他所得的就是相对于该类的特别世界底项目。

2.以“如果—则”方式去表示自然。自然底类型性可以用“如果—则”的命题表示,设以U表示本然的现实,S1,S2,S3……表示不同的官觉类,而N表示自然,自然底类型性可以用以下的方式表示:如果U为S11,S21,S31……等等客观地所觉,(S11,S21,S31……是S1类中不同的官觉者)则U为NS1;如果U为S12,S22,S32……等等客观地所觉,则U为NS2;如果U为S13,S23,S33……等等客观地所觉,则U为 NS3……NS1,NS2,NS3……是相对于S1,S2,S3……的自然,它们不只是N而已,它们是NS1,NS2,NS3……这后者就表示自然底类型性。

3.普遍的相对性。请注意,我们用如果—则的命题表示自然底类型性,也就是表示它底相对性。这既不表示S1,S2,S3……底有无,也不表示U是否真在官觉关系中。S1,S2,S3……底有或无和以上的说法不相干,有S1,S2,S3……也有NS1,NS2,NS3……;没有前者,也没有后者;可是无论有没有前者,后者总是有相对性的。U是否真在官觉中也同样地不相干。照我们底说法,自然之所以为自然总是有相对性的,这相对并不靠事实如何。这也就是说自然不必是事实。自然只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本然而已。一自然界中的项目是否为某类中的某官觉者所觉,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4.自然没有“已经”或“既成”或“正在”成分。上面所说的非常之重要。他表示自然与事实底分别。自然只是有以上所说的类型性的本然而己,它不必有普通所谓“已经”,或“既成”,或“正在”底成分。事实总有这成分。我们现在只好利用常识。从常识着想,我们对于自然,的确不要求自然是已经成为自然的自然,或正在进行的自然。我们对于事实,的确有某一种的时间上要求,某种经验上的要求,我们要求它在时间上或经验上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常识上的要求有好些是有困难的,我们以后会提出一部分的困难来讨论,现在不注意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现在表示我们对于自然和事实底看法有和常识的看法相同的地方。就这看法说,自然和事实虽然都牵扯到官觉,然而不是一样的。此所以讨论了自然之后,我们还要讨论事实。

B.自然与时空

1.自然界有普遍的。自然之有普遍的是毫无可疑的。自然是有观的本然,本然既有普遍的,自然不因有观而失去本来就有的普遍的。自然界底普遍的就是前此已经讨论过的自然律或自然律所表示的对象。有普遍的底“有”,对于大多数的人,也许是奇怪的有,好些人根本不承认这样的“有”。这一问题前此似乎也已经讨论,此处不再讨论。有普遍底“有”和有特殊底“有”的确不同,只要我们不根据后者以概前者,自然界之有普遍不成问题。

2.自然界有特殊的。自然界不但有普遍的,更显而易见地有特殊的。论自然的那章不仅谈到种种等等,而且谈到这这那那,形形色色。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就是自然界底特殊的。各不同的自然界有共同世界,这就是自然底普遍的,各自然界有它底特别的世界,这不同的特别的世界就是不同的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形形色色这这那那底分别当然是特殊的。有普遍底“有”也许是许多人之所不承认的,有特殊的底“有”似乎没有人不承认。

3.自然界有自然的时空。自然界有自然的时空,这在从前一章已经提出讨论过。自然界有川流,有居据,也有二者底架子。对于官觉者,这川流与居据及架子都在呈现或所与中呈现出来。说自然界之有普遍的也就是说自然界有超时空的;说自然界之有特殊的,也就是说自然界有在时空中的。这也就是说自然界有时空。自然既有时空,它本身不在自然界的时空中,只有自然的项目在自然的时空中而已。我们这里当然是说自然的时空,不是说我们引用时空意念于呈现或所与之后的时空。简单地说,后者就是事实上的时空。这二者底分别,我们可用比喻的方式表示:设有X所与,我们以甲方式或意念去接受,(例如我们看X而见树),自然的时空是属于X方面的,而事实上的时空是属于树方面的。自然界底类型性既如A段所述,自然的时空也只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本然的时空而已,它不限于任何现在。事实上的时空总限于某一现在。

4.自然和事实不同。以上(1)(2)(3)诸条也表示自然和事实不一样。自然有普遍的,事实没有普遍的,这一点以后会再提出讨论,现在不谈。自然界虽有特殊的而它底形形色色这这那那不必是事实。自然界与事实界都有时空。自然界不在自然的时空中,而事实界在自然的时空中。事实界和事实上的时空同终始,它当然不在事实上的时空中。自然界和自然的时空范围或外延相同,自然界也不在自然的时空中。我们这里所谈的自然是普通所谓大自然,这就是说,不把人方面的事体自别于自然范围之外。照以上的用法,不但牛马四足是自然而且络马首穿牛鼻也是自然,自然界虽不在自然的时空中,事实确在自然的时空中。这又表示自然界和事实界不一样。

C.事实与自然的时空

1.事实在自然的时空中。事实是在自然时空中的项目。我们谈归纳的时候曾经说归纳原则是接受总则,而归纳就是以种种方式去接受所与或呈现。接受底最基本方式就是把所与安排在时空架子中间。这同时也是把事实上的时空套在自然的时空上去。时空意念是非常之基本的接受方式。这当然不是说他们可以单独地为我们所引用,我们引用时空意念底时候,同时也引用许多别的接受方式。现在的主要点是表示,引用任何别的接受方式,同时也引用时空两方式。引用时空方式去接受自然,就是把事实上的时空,套在自然的时空上去。不但事实在自然的时空中,就是事实上的时空也在自然的时空中,它们本来就是自然的时空底一部分。事实不但在事实上的时空中,而且在自然的时空中。

2.用比喻说明。如果我们用比喻说法说,我们可以说,自然界有点象图书馆,自然的时空有点象书架子,所与有点象未曾整理的书,接受方式有点象分门别类的节目。接受了的所与就是引用节目之后的整理了的书,而整理了的书总是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书。有书安排在其上的架子有点象有事实安排在其中的时空。在这情形之下,我们不但以架子安排书而且以书安排架子,显而易见不但书因此安排是在某某架子上的书,而且架子因此安排就是有某某书的架子。可是,有书的架子仍是原来的架子。比喻总有不妥的地方,读者也许一下子就可以想到,在许多方面,图书馆不足为例。我们没有意思表示所举的比喻在种种方面都能表示实在的情形。如果我们能够借比喻以达意,我们并不苛求。有一点我们得注意,图书馆中安排在某某架子上的书是有条理的书;它是文学方面的书,或是哲学方面的书,或是政治方面的书……。事实的确有点象图书馆中的书,事实的确是有条理的。接受与安排就是使所与事实化,事实总是有接受与安排底条理的。

3.比喻底不妥处。上面已经说过比喻总有不妥的地方。图书馆的架子是我们安排的,而自然的时空不是我们安排的。我们安排书架子很有自由,而我们对于自然的时空毫无自由。这我们也承认。可是我们不要因此就以为书是随便摆的。就书底安排说,目录室的人的确要看书是甚么书,是政治方面的书,他们才摆在政治书的架子上,是文学方面的书,他们才摆在文学书架子上……就图书馆说,我们安排架子虽有自由,而我们安排书没有自由;就自然的时空说,不但我们安排事实上的项目——这件事实与那件事实——我们没有自由,而且我们安排时空也没有自由。图书馆的书是在目录室里分了种类,挂上了符号,安排好了的书,事实也是接受了的,分了种类,安排好了的所与。上面曾说事实总有既经和正在底成分,事实既是我们所接受了的所与,或安排了的所与,我们当然或者接受了安排了它,或者正在接受或安排它。

4.重要的是时空中的接受和安排。就事实论事实,我们注重接受与安排,最重要的接受与安排就是时空上的安排。别的接受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必提到,无论我们如何接受,所接受的总已经安排在时空中,即以这间房子里有一个“橘子”而论,这是一件事实,或这一命题所肯定的是一件事实。这件事实表面上看来没有标出时间空间,其实当然是有时间空间上的安排的。我们在日常经验中用许多“这”字,我们利用经验者所在地底前前后后的情形,就知道所谓“这”底所指是甚么。假如我们不在当时的经验场中,我们不知道所谓“这”底所指。要间接地表示这间房子是那一间房子我们要利用特殊的空间或地点。同时那间房子也不老是一间房子,而当它是房子的时候,也不老是有橘子的;这就是说,它本身占特殊的时间而那间房子之有一个橘子也占特殊的时间。如果我们不用“这”这样的字眼去表示事实,我们非用特殊的时间与空间去安排它不可。我们所用的时空,直接地是事实上的时空,可是间接地仍是自然的时空。

D.事实与判断

1.事实是接受了的或安排了的所与。事实既是接受了或安排了的所与,当然牵扯到对于所与有所接受有所安排;执任何事实甲以为例,它总牵扯到以某方式甲去接受某所与X。头一点请注意,我们这里所谈的是所与。我们常常谈呈现或所与,现在只谈所与者,就是要把非所与的呈现撇开。这限制不是抹杀非所与的呈现。我们前此已经表示过,非所与的呈现仍可以在所与中呈现出来,例如某甲有非所与的呈现,他的呈现虽非所与,可是,他之有此非所与的呈现可以在某乙底所与中呈现出来。我们把事实限制到所与,例如乙底所与,并不是抹杀呈现,例如甲底非所与的呈现。这里的限制只是要求事实底材料是客观的呈现或所与而已。事实总是客观的,它底材料总是所与。

2.事实牵扯到判断。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总有官觉经验,不仅有官能而且有正觉。这就是说,在化所与为事实底程序中,不仅有官能而且有化所与为东西或事体底部分。后者就是以普遍的接受方式去接受所与,例如以桌子去接受X所与,以午饭去接受Y所与。这接受当然有判断夹杂其间。判断这一题目,以后要提出讨论,现在不就判断论判断,只表示事实上牵扯到判断而已。判断底材料虽是所与,例如上面所说的X,而判断底对象仍是事实,例如“X是桌子”所表示的事实。我们底意思是说,既有官觉,就有判断,既有对的判断,就有事实。我们可以叫这种官觉中判断底对象为官觉底事实,或接受底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许不承认我们接受所与有判断夹杂其间。在大多数时间,我们的确不意识到,在接受程序中,我们同时也是在那里判断。我们以桌子去接受X,以椅子去接受Y,的确只说“这张桌子”或“那张椅子”,而不必肯定“这是一张桌子”或“那是一张椅子”。这种语言文字上的习惯也就表示接受方面底实在情形。在我们所习惯的环境中,我们虽有官觉,然而我们并不意识到我们以种种方式去接受所与。不但我们不意识到判断,而且可以不意识到接受。

3.接受底错误是接受中判断底错误。我们不意识到接受并不表示我们没有接受,我们不意识到判断也不表示我们没有判断。显而易见,接受有错误,而接受中的错误总是判断底错误。(2)条所说的不自觉的情形,差不多都是在没有错误这一条件之下的情形。一旦错误发生,我们很自然地会说这样的话:“我以为如何如何,原来……”或者“我根本没有看清楚”,……。这里说的是错误,不是呈现底不客观。接受底对错是一件事,呈现底客观与否是另外一件事。后者是官能方面的问题,它只有客观或不客观,类型或非类型底分别,没有错误底问题;客观的呈现无所谓对,非客观的呈现也无所谓错。专就耳目说,呈现客观与否是听与看方面底问题,不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听与看无所谓错误。(1)条把事实限制到所与,已经把客观与否底问题撇开了。本条所谈的错误是闻与见方面底问题。说到闻与见就是说到接受,看某一所与而见桌子就是以桌子去接受所与。错误是觉方面底错误。

4.注意规律成分。接受方式都是意念。意念一方面是摹状,一方面是规律。把意念视为接受方式,我们所注重的是规律成分。就规律说,意念是标准。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才能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可是,有时对于不合乎某一意念底标准的所与,我们也以某一意念去接受它,这就是错误。有官能活动,不必有正觉,有正觉总有接受或应付。有时虽有正觉有应付,有接受,然而我们不是自觉地去接受或应付;因此我们也不自觉地判断。同时如果我们底接受没有错误,我们大都不自觉我们在那里接受。所谓接受没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对的;反过来,接受有错误,就是在接受中,我们底判断是错的。不发生问题的接受,不是无所谓错误的接受,而是没有错误的接受。即令我们在接受上不发生问题,我们不因此就没有判断。在化所与为事实底历程中,我们离不开判断。事实既是接受了的,安排了的所与,事实中总有判断成分。自然没有判断成分。就这一点说,自然和事实底分别也很大。

5.事实是所与和意念底混合物。本节底讨论用意在从各方面表示事实与自然底不同。自然虽有类型性,然而它只是与官觉类或知识类相对而已,它不只是一种混合物。事实是一种混合物,它是意念与所与底混合物,我们既可以说它是套上意念的所与,也可以说是填入所与的意念。这是用分析的方式表示。在我们底感觉中,我们并不感觉到事实是混合的,反过来我们很习惯于它底单纯性。可是就本书底说法,事实确是混合物。本书底头五章注重所与,六, 七,八章注重意念,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四章讨论几种接受底总方式。接受了的所与就是本章所讨论的事实。关于事实的问题尚多,以下分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