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秩序问题(1 / 1)

A.休谟问题中的秩序

1.重提秩序问题。我们现在又要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表示过休谟底问题和归纳原则底问题同样。归纳原则底讨论已经完毕,我们应当回到休谟底问题。我们已经充分地表示归纳原则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说已往不会为将来所推翻,我们有把握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可是,所谓已往是甚么呢?在本章底第一节我们已经表示,所谓已往是一种牵扯到秩序的已往,严格地说,问题就是秩序底问题。可是,我们已经表示所谈的秩序不是历史,不是特殊的事体,因为这都不至于重复,也不能推翻。所谈的秩序也不是自然律底秩序,因为自然律的秩序根本就是无法推翻的,休谟对于自然律没有我们这样的看法,他底问题决不是我们这里所谓自然律底问题。也许比较最近的还是以上我们所提出的A—B,C—D,E—F,G—H……等等底秩序。这样的秩序推翻只表示我们弄错了而已,并不是推翻固有的或本来的秩序。从这一点着想,休谟问题中的秩序也不是这样的秩序。

2.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休谟底问题中的秩序似乎是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他虽然不如此说,而我们可以作如此解。这秩序我们没有很好的名词去表示它。也许我们可以叫它为能觉底秩序,或事实底秩序。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世界所有的能觉性。假如能够推翻,事情当然很糟,假如我们没有理由担保将来不会推翻这秩序,我们在理论上也会感觉到立足不稳。可是能觉底秩序就是所与顺着时间载在空间而来,有关系,有性质……等等。这实在就是说归纳原则总可以引用,而无论所与如何逆来,我们总有接受方式去顺受。这也就是说,无论所与如何逆来,这种能觉底秩序绝不至于推翻。只有一情形可以推翻这秩序,那就是时间打住。时间打住这一假设我们不再讨论。我们已经表示时间决不会打住,而我们绝对不能经验时间底打住。时间既不会打住,能觉底秩序决不至于推翻。休谟底问题在他自己也许是不能得到答案的,可是,在我们是可以得到答案的。我们底答案是我们可以担保将来不会推翻已往。

3.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我们要知道这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是我们底秩序。我们说一方面者因为它不完全是我们底秩序。我们底答案和康德底答案不一样。康德底先天形式似乎完全是我们底或完全是“心”底,如果所谓先天形式完全是我们底,我们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这问题前此已经提到过。论逻辑命题之为先天的命题底时候,我们曾说,视为形式,逻辑命题完全是消极的,此所以它能先天。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不能是先天的,因为材料可以不接受此形式之所要求。任何有积极性的形式都有闭门造车而出门不合辙底问题。另一方面我们接受所与是以不变治变。我们底意念虽无所谓变与不变,而因为我们是具体的,我们老在那里变。如果形式完全属于我们,则形式会跟着我们底变而变,果然如此,则我们底形式不足以治变。所谓“心”也许是无所谓变或不变的。说这些形式完全是属于“心”的也许可以解决后一方面的问题,但是,仍不能解决前一方面的问题。总而言之,有积极性的意念或接受方式不能是完全属于我们底。能觉底秩序也不能只是我们底秩序。如果它是的,将来可以推翻它。我们在下段就要讨论所与底秩序,现在暂且不谈。

4.它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是我们底秩序。能觉底秩序虽不只是我们底秩序,然而它仍是我们底秩序。就它是我们底秩序着想,显而易见,我们很容易担保此秩序底维持。意念都摹状也都规律。说意念规律也就是说意念是接受方式,说意念是接受方式,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所决定了的办法。能觉底秩序一方面既是我们底秩序,它当然也是我们底办法,只要我们维持我们底办法,我们当然也维持能觉底秩序。意念是无所谓变与不变的,从具体的东西底变更说,意念是不变的。可是,意念虽不变而我们可以改变我们底意念,这就是说对于意念我们可以有取舍。我们对意念底取舍影响到A—B,C—D,E—F……等等底秩序,可是,这影响至多是改变而已决不是推翻。并且A—B,C—D,E—F……等等底秩序虽受影响,而能觉底秩序没有受影响,即退一步着想能觉底秩序也受影响,此影响仍只是此秩序为我们所改变,而不是为将来所推翻。

B.所与底秩序

1.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照以上的说法,问题不在我们底意念而在所与。假如所与不接受我们底接受方式,意念底图案或依然如故,而秩序仍不见得维持。我们其实已经表示过所与本来是有秩序的。现在不妨再简单地说说。也许普通谈归纳法时所谈的“自然齐一”这一假设,就是要假设我们这里所说的所与底秩序。所谓“齐一”非常之难于解释,我们根本不谈“齐一”。我们既然在秩序两字上费了许多时候,我们仍就秩序讨论。我们假设所谓自然齐一底问题就是所与底秩序问题。所与有秩序,和所与有甚么样的秩序,根本是两个问题。我们底问题是前者不是后者。后一问题是各种不同的科学底问题,而不是知识论底问题。从知识论着想,我们只要有理由承认所与是有秩序的,我们就可以担保意念上的秩序底维持,而这也就是整个的秩序底维持。

2.所与底能觉底秩序一定会有。头一点我们会想到,所与不会没有秩序。所与底秩序是能觉底秩序。说所与不会没有能觉底秩序,就是说它不会呈现某状态而为我们所无法接受的。秩序底解释既如此,所与之有秩序,是很容易表示的。前几节底讨论已经表示了这一点。所与绝对不会有违背逻辑的呈现,这就是说,我们底接受方式底引用总是可能的。所与也决不会有违背归纳原则的呈现,因为只有时间打住这一情形才取消归纳原则,而时间既不会打住,所与总源源而来,所与既源源而来它当然不会违背归纳原则。这两点我们可以担保,虽然理由不同。这两点靠得住之后,这一所与与那一所与底接受,完全靠我们底意念底质与量。如果我们底意念既精而又多,我们对于所与总有办法,即令我们底意念粗而且少,我们也有办法,因为即在后一条件之下,我们总可以因新经验而增加我们的意念与应付能力。这当然就是说,所与总有可以接受底秩序,而这就是能觉底秩序。

3.将来不会推翻以往。问题是将来的所与会不会推翻以往的所与所有的秩序呢?这问题我们已经分析过。这要看所谓以往的所与所有的秩序是如何的秩序。如果所说的秩序是历史或特殊的事实,则将来的所与既不能推翻那秩序,也不会复现那秩序。如果所说的秩序是自然律底秩序,则此秩序既不是属于以往的也不是属于将来的,并且根本也是不能推翻的。如果所说的秩序是牛有四足,马有一头,狗有一尾……等等秩序,则我们所说的秩序是A—B,C—D,E—F……等等秩序;这种秩序是可以为将来的所与所推翻的。这种秩序底推翻只表示我们错了而已。假如所与呈现一五足的牛,我们不至于说自然界弄错了,它推翻了它本来的秩序,我们会说我们从前以为“所有的牛都只有四足”是真的,而现在才知道这一命题是假的。在此情形下,我们对于“牛”意念会有所取舍。我们决不会怪所与推翻了它原来所有的秩序。

4.所与如何地来,我们如何地接受。无论如何,将来的所与决不会推翻能觉底秩序。能觉底秩序既不会推翻,我们总可以引用意念于所与,至多我们要随着所与底变更,对于意念也要有所取舍而已,有时连意念底取舍都不必牵扯到。在知识经验中所与如何来,我们就如何受。前此我们曾说无论如何逆来,我们总可以顺受。其实完全从知识经验着想,所与无所谓逆来。说逆来只表示它底来不是我们从意志上、或感情上、或要求上……所盼望的来而已。从喜怒哀乐爱恶欲着想,所与也许有逆来,可是,从纯粹知识着想,它无所谓逆来。所与只是源源而来而已。我们接受了所与,我们已经化所与为事实。

C.意念底结构与事实底秩序

1.事实有意念方面的秩序。在第四和第五两章我们都曾提及意念底图案或结构。我们把图案两字引用到思议历程中所凝结的样式,欲达而不必即达于结构的样式。我们把结构两字引用到意念本身所有的至当不移的格式或网子。任何意念都有结构,也都在一结构中。意念底结构当然是遵守逻辑的。这只是这结构的消极成分,此所以此结构非彼结构。我们已经说过,我们接受所与就是化所与为事实,而引用意念于所与而又引用未错底时候就是接受所与。可是,所谓事实一方面虽是所与而另一方面是我们底意念。事实一方面是意念,所以它有意念底结构,意念底结构也是一种秩序,事实既有这样的结构,当然,也有这样的秩序。关于事实的问题很多,以后专章讨论。在这里我们只注意到一点,只要意念有结构,事实总是有秩序的。如果所谓“自然齐一”底自然是这里所说的事实,而“齐一”是这里的秩序,则自然当然是“齐一”的,不必把“自然齐一”视为假设,这就是说,照我们底说法,事实本来是有秩序的。经验中的空间当然是有几何底秩序的,不然的话,或者见闻有错误或者几何底引用须受限制。我们决不至于在见闻无错误而几何底引用又无限制底条件之下,发现没有几何秩序的空间。其它的情形同样,这就是说,引用山、水、土、木、虫、鱼、鸟、兽于所与,情形同样。是事实总是有秩序的。

2.事实没有矛盾。事实既有意念底结构,事实当然是没有“矛盾”的。这句话须稍微解释一下。事实不是命题,本来就不应引用矛盾这一意念于事实上去。说事实没有矛盾,只是说,没有两件事,如果我用两命题表示它们底时候,这两命题是矛盾的命题。事实的确没有这样的矛盾或冲突。无论我们在事实中如何地找,我们找不出这样的矛盾来。读者可以试试。可是,有一点我们得注意,矛盾两字非常之流行,它们底意义与原来逻辑学中的意义可以说是毫不相干。现在常有人说资产阶级与劳动阶级彼此“矛盾”,这似乎只是说这两阶级互相斗争或互相冲突或甚至于互相打仗而已。打仗与逻辑上的矛盾完全是两件事。中日打仗已经打了差不多九年,我们决不能说他们在逻辑上矛盾了九年。至于说生活“矛盾”或情绪“矛盾”,情形同样。这两字这样的用法的确很好,这用法的确是简单地形容一种状态,可是这所谓矛盾与逻辑上所谓矛盾毫不相干。字同而异义的情形非常之多,我们不要以为字同而意义也就一定一样。回到本条底主题,我们说没有照以上所解释的矛盾的事实。事实至少有这种最低限度的秩序,或消极的秩序。

3.事实底积极的秩序。事实不但有这种消极的秩序而且有意念所有的积极的秩序。物理方面的事实有物理学底秩序,生理方面的事实有生理学底秩序。这样的秩序都是积极的。这秩序一方面是意念的,一方面是所与的。事实底秩序也不是凭空的,这秩序底根据也是所与之所呈现。表现于所与的是共相底关联或固然的理,此理也呈现于事实之中。这实在就是说特殊的事实表现普遍的理。事实底相继发生就是所与源源而来,知识者继续接受。此源源而来的所与也表现固然的理。无论所与如何,它总逃不出固然的理。既然如此,事实总是有秩序的。事实不仅是然,而且有所以然,所以然就是知识所注重的秩序。这秩序当然不就是我们意志或情感或其它的要求所满意的秩序。它也许是的,也许不是,这一方面的满足与否与知识是不相干的。我们对于人这样的动物也许不满,但是从知识着想,事实上人是某样的,我们只好承认它是那样的。

4.本书底一段落。本章是本书底一段落。知识经验就是以所得还治所与。以得自所与的意念还治所与就有觉。官能无错误,官觉有错误,引用A意念于不能承受A意念的所与就是错误。如果意念引用得不错的时候,结果就是发现事实。事实是知识直接对象。从第一章起一直到本章讨论都可以说是表示事实如何形成。可是,引用一意念于所与和引用一套意念底结构于所与底分别很大,大多数的人也许只能引用单独的意念于所与而已,大都不能引用一整套的意念结构于所与。能引用一整套意念结构于所与就是普通所谓有知识或有系统的知识。植物学家看见一棵树和普通的人看见一棵树大不一样,分别就在于植物学家能够引用一整套的意念结构于所与。意念结构我们已经讨论过。此结构底形成还牵扯到许多别的接受方式。这些方式我们还没有讨论。有些大的接受方式我们不能不提出讨论。但是在讨论它们之前,我们还要表示官觉如何化本然为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