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效原则
1.无可怀疑与有效。在第一章我们已经表示唯主方式有缺点,该方式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该方式虽以官觉为出发题材,然而就命题底接受和思想底安排说,它实在是以无可怀疑为原则去接受命题,安排思想。在本章第一节我们表示我们反对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观。这就是说,本书不赞成“我思故我在”或“此时此地此色”或类似的出发题材和原则。关于题材,我们以为我们不能从觉中去找官觉,只能就官觉去论官觉。但是我们既不赞成人类中心和自我中心观,以后所论的官觉者或知觉者不必就是人类,也不必就是“我”而官觉也不只有内容而已。就原则说,我们不取无可怀疑原则,而取有效原则。关于无可怀疑,以前在好几处都曾讨论过,以后还要提到。无可怀疑是一束缚思想的工具,它可以画出一圈子而它逃不出该圈子;本书底理论既不限于一圈子,无可怀疑原则对本书底要求实为无效。本书所需要的是有效的原则。引用有效的原则就是以有效为标准,这办法本身就是有效原则。
2.所谓有效。知识论不是一逻辑系统,直到现在也还不是一演绎系统;但是我们可以用逻辑系统底基本命题来作比喻。对于一逻辑系统底基本命题,前多少年有一说法说它们要彼此一致,彼此独立,联合起来要够用。对于独立与一致我们用不着讨论。够用这一要求其实最为重要。所谓够用就是由这些基本命题能够推出所要推出的命题来。如果由一套基本命题,我们只能推出一部分而不能推出全体所要推论的命题来,则该基本命题不够用。我们说不够用的基本命题无效,够用的基本命题才有效。回到知识论上去我们有类似的问题。知识论有一套在前提上我们所承认的命题。这些命题要供给知识这一对象底各方面所需要的理论。如果他们能够供给如上述的所需要的理论,它们有效;如果它们不能够供给如上述所需要的理论,它们无效。有效,无效,普通总是相对于目的说的,一种工具能够达到某一目的,它就有效;不能达到该目的,它就无效。就逻辑系统说,情形如此,就知识论说情形也是如此。我们不愿意用目的两字因为我们一想就想到意志;而在逻辑系统和知识论,有效,无效都不是对于意志而说的。也许我们要说有效,无效是相对的,它们既然是相对的,它们总有所对。
3.有效原则和实验主义无关。我们在这里谈有效原则或许使人想到詹姆士和杜威所主张的实验主义。实验主义的确是引用有效原则。它把知识看成继续有效和多方面有效的假设,把真的命题视为继续有效和多方面有效的命题。一时有效而另一时无效的假设在前一时应该是知识,而在后一时不是;知识应该是相对于时间的。一时有效而另一时无效的命题应该是在前一时为真而后一时为假的命题;真假也应该是相对于时间的。地点应该有同样的问题,不过我们不提出而已。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我们所谈的有效原则和实验主义毫不相干。请注意实验主义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命题、真假上去。无论它所谓有效是如何解释的,我们不必提及;它所谓有效也许和我们这里所说的一样,也许不一样;我们所要注意的只是它这原则所引用的范围和我们所谈的完全不一样。这里所说的有效,无效不是对知识、命题、真假而说的,是对于知识论底出发方式而说的,本书无意主张知识只是有效的假设或真命题只是有效的命题;本书并且反对这主张。这主张是把有效这一思想引用到知识论底对象上去,本书只把思想引用到知识论上去。假如我们更进一步,我们还要说有效原则不但限制到知识论,而且限制到知识论底出发方式。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命题、真假上去,知识论的确成为实验主义。把有效原则引用到知识论底出发方式上去,知识论不因此就是实验主义底知识论。总而言之,有效不是对于对象底解释而说的,是对于思想底安排而说的。
4.有效底所对。本书要求知识论底理论通而且真。要理论给我们以真正感就得要它所论的对象给我们以实在感。要对象给我们以实在感,上节所谈的条件就得满足。由此我们知道上节所谈的条件重要;它们就是有效原则底所对。有效无效是相对于这些条件而说的。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出发方式就是有效的方式,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命题就是有效的命题,不然不是。我们现在又可以回头到第一章底讨论。在那一章我们表示唯主方式有缺点。这缺点当然是相对于本书底要求而说的,没有本书底要求,上章所论的“缺点”也许根本就不是缺点,但是就本书底立场说,唯主方式的确有缺点,而且那些缺点是非常之严重的缺点。说它们是缺点就是说唯主方式不能满足上节所提出的条件。照本书底看法,唯主方式不是有效的方式。唯主方式既不能满足上节所提出的条件,唯主学说所论的对象不能给我们以实在感。就本书底作者个人说,如果我把我的朋友视为只是从我底官觉内容去建立或推论出来的“他人”,我底朋友所能给我的实在感就减少了,甚或至于取消了。对象上的实在感既得不到,理论底真正感也得不到。得不到理论底真正感的出发方式就是无效的方式。有效底所对就是理论底真而且通,而真更是重要。
B.实在主义
1.朴素的唯实主义。以上各节所表示的思想也许有人认为就是实在主义或朴素的实在主义。在哲学上给思想起名是非常之麻烦的事体。这里的思想究竟是不是朴素的实在主义颇不易说,朴素的实在主义究竟如何地朴素法也不容易弄清楚。实在主义也有同样的问题。无论如何,为便利起见,我们不妨称这里所表示的思想为实在主义。大致说来,实在主义或朴素的实在主义常常是知识论所开始讨论而又是马上就放弃的。本书认为知识论开始就讨论它确有至理,可是马上就放弃它也的确有不公道的地方。朴素的实在主义确有困难,有些困难也许是非常之难于克服的,也许根本是不能克服的;但是有些困难也许是可以克服的,有些也许是我们底理论所产生的。前一方面的困难也许要使我们放弃我们底主张,关于这一点我们不敢说甚么。后一方面的困难,即某种理论所产生的困难,是本书底主张所要避免的。这一方面的困难大约有以下三点。
2.不适合于此主张的出发方式。以上已经说过论知识的书有些开始就提出朴素的实在主义。这是本书认为很有道理的。照本书看来,这表示在某种理论未放之前,知识论者承认实在主义,换句话说,他认它为知识论底与料,或知识论底与料是近乎实在主义的。可是提出朴素的实在主义之后,知识论者大都又放弃它。这是本书所认为非常之不公道的事。照本书看来这表示在某种理论既放而又从此不收之后,朴素的实在主义乃不能不被放弃。我们要表示放弃这主张的是某种不合于这主张的理论及其出发方式。显而易见,果然认为知识论底与料是近乎实在主义的,我们要放弃的应该是不合乎与料的理论,不应该是近乎与料的实在主义。所放弃的既然是朴素的实在主义而不是不适合于此主义的理论,此理论一定是先入之见。这类的知识论给人以一种印象:理论强迫我们放弃朴素的实在主义。其实情形不是如此的。不合乎朴素的实在主义的理论的确强迫我们放弃朴素的实在主义;但是有甚么理由强迫我们接受这样的理论呢?唯主学说就是这样的理论,唯主方式就是这理论底出发方式。我们想以唯主方式去树立朴素的实在主义是非常之不公道的事体。这是知识论者成心不要朴素的实在主义,不是理论强迫他们放弃它。如果我们非接受唯主学说不可,问题当然两样。这使我们回到本章第一节底讨论。在那一节我们很费了相当的工夫表示我们没有必然的理由强迫我们接受唯主学说或唯主方式。这当然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必然的理由强迫我们非放弃朴素的实在主义不可。这主义也许得放弃,但是我们用不着根据唯主方式或唯主学说去放弃它。它底一部分的困难是引用不适合于它的理论所产生的。
3.幻觉或错觉所发生的困难。朴素的实在主义底一部分的困难是普通所谓错觉或幻觉那方面来的。一根直棍子在空气中看起来是直的,但是当它一半在空气中一半在水中的时候它不是直的;又如一盆水,我用冷的手去试一试,它是相当温的水,我用热的手去试一试,它又相当的凉。一根棍子不能既直而又不直,一盆水不能既温而又凉;在官觉中的情形既如此,官觉总有毛病。这就是所谓错觉或幻觉方面的困难。我们可以把这类的困难分为好几种,其中有些我们也许称为错觉,有些我们也许称为幻觉。有些困难也许大,有些困难也许小;有些也许是遵守自然律的,有些也许是一时一地底特殊情形所产生的。有两点我们要特别注意。第一,对于这些困难问题我们得设法解决;我们不能因为有这样的困难遂把官觉本身底实在和官觉显示实在底实在牺牲。果然因为有这样的困难就牺牲实在主义,照本书看来,既抹杀事实又前后不一致。官觉总是知识底窗子,即令有些窗子发生问题,决不至于所有的窗子都发生问题;如果我们认为所有的窗子都发生问题,我们就抹杀事实。除非我们采用唯主方式,除非我们把自己关在窗子以内,我们不能一致地认为所有的窗子都有困难问题。第二,我们总得利用正觉去研究,去观察,去理解官觉(野觉或错觉);这是免不了的事体。我们决不能因为官觉中有野觉与错觉遂抹杀官觉中的正觉。第一章所论的官觉中心观其实就是正觉中心观。在那一章我们用官觉两字去表示异于梦觉及长期的幻觉的觉,现在我们以正觉两字表示异于错觉或野觉的官觉。我们逃不了正觉,因为我们只能以官觉去校对官觉,以官觉去校对官觉总牵扯到正觉,总是以正觉底标准说某某官觉不是正觉。正觉是与料,我们只能接受它,不能把它由别的东西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这两点承认之后,错觉及野觉也许还有不容易解决的困难,但是不承认这两点,即令官觉方面的困难可消灭(消灭不是解决),知识论底困难我们会无法应付。
4.外物这一概念所发生的困难。上条所谈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某一看法的“外物”所产生的。在这里我们不能不又谈到外物。外物两字底用法当然有很不一致的地方。我们在这要提出三个不同的用法。一是科学的外物。这样的外物颇不易表示。假如我们说,“这张桌子只是一大堆的电子原子而已,看起来这本书是摆在桌子上,其‘实’它们是一堆电子原子往下压,另一堆电子原子往上迎……”这样的话,我们所谓“实”也许就是所谓科学的外物。我们可引用科学所发现的原理或自然律,把普通所谓东西或事体分析到构成它们底因素,这因素就是科学的外物。有些人也许在电子原子上打住,有些也许还要分析下去。如果我们引用后一办法,则科学的外物就是不再分析下去的成分。二是本质的外物。这是把外物当做一种本质看待。这看法一方面非常之自然,另一方面非常之奇怪。它认为外物可以单独地存在,单独地有某某属性。这里所谈的单独不是前此所谈的独立。前此所谓独立是就知识者或官觉者而说的,这里所谓单独是就整个的环境而说的。说外物单独地存在是说它不靠环境而存在,说它单独地有某某属性是说它不靠背景而有某某属性。三是官觉的外物。这是官觉所显示的外物。这样的外物虽独立于知识者或官觉者,然而不独立于前此所谓关系网。以后要提出内在和外在关系底分别,现在不讨论。所谓不独立于关系网就是说如果一外物有某某性质,它一定有某某内在关系网以为背景,无此内在关系网以为背景,它不至于有某某性质。如此说法的外物没有单独地如何如何底问题。说它如何如何是一句省事而求简单的话;要详细地说就得把背景表示出来。外物也许还有别的大同小异的说法,但是我们提出这三个说法已经可以表示我们底主要思想。如果我们所谓外物是第一,第二两用法的外物,则错觉和野觉给实在主义的困难似乎无法克服。如果所谓外物是第三用法的外物,错觉和野觉底困难一定还有,但是或许不至于无法应付。
总而言之,实在主义也许是说不通的,或者非常之难于说得通的;但是朴素的实在主义所有的困难一部分是某种出发方式之下的理论所产生的;不接受这种出发方式,一部分的困难可以消灭。要朴素的实在主义说得通,它或者不那么“朴素”。问题仍是实在主义底问题。此所以我们虽论朴素的实在主义,而本段底题目仍只是实在主义。
C.如何的命题有效
1.总结无可怀疑的命题。上面曾经表示无可怀疑的命题是相对于立场而说的。不接受逻辑底立场,逻辑命题没有强迫性。不站在唯主方式底立场上,唯主方式所认为无可怀疑的命题当然也不是无可怀疑的。就以上的目标说,无可怀疑不一定有效,也不一定无效。无可怀疑的命题底有效或无效也就是立场底有效或无效。问题是立场底选择而不是无可怀疑的命题底引用。就这一点着想,无可怀疑与我们底问题不大相干。每一立场都有该立场底无可怀疑的命题。不但唯主方式有它底无可怀疑的命题,实在主义底立场也有。在实在主义底立场上,“有独立存在的外物”是一无可怀疑的命题。这一命题对于实在主义底知识论有效,唯主方式所认为无可怀疑的命题对于实在主义底知识论无效。即令我们以无可怀疑为工具,它也是中立的工具。既然如此,我们可以把无可怀疑撇开。
2.逻辑命题底两种用法。在上一章我们曾经说逻辑命题无效,在本章我们又说它有效。这实在是因为它有两种用法。逻辑这一立场本书当然接受,逻辑命题底两种看法我们都得承认。一种看法是把逻辑命题看作必然的形式命题,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只能真不能假。另一看法是把它看作推论底方式,这一看法所注重的是它是推论底根据。差不多相当于这两看法,有两用法。一是前提底用法,一是推论底用法。视为前提,逻辑命题只有在逻辑系统中才有用,在任何其它方面都没有用。我们决不能利用逻辑命题以为前提而演绎出任何方面的思想来。可是从推论底方式着想,逻辑命题又无处不可用。知识论当然少不了它。本书免不了有思想上的错误,但是决不能有意地作违背逻辑的推论。这一点实在是用不着说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许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既然是出发方式,所注重的当然是前提方面的命题。从这一方面着想,逻辑命题无效。
3.两个要求。我们这里有两个要求,(一)所需要的命题是作为前提的命题,(二)所需要的命题是有积极性的命题。视为前提,逻辑命题无效,因为它毫无积极性。没有积极性的命题当然无效,可是有积极性的命题也不必有效。即令我们在前提上承认“我思”或“我在”这样的命题——这样的命题是有积极性的——,我们也得不到相对于我们底要求的理论。知识论直到现在不是一演绎系统,但是它底理论只要牵扯到演绎总难逃出演绎所有情形。在演绎底程序中结论不能有前提之所无。大致说来,我们要在结论上得到某某思想,我们就得在前提上安排进去。问题是直接地安排还是间接地安排。就实在主义说,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我们总得预为之备。我们能不能间接地预为之备呢?有没有隐含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而又没有明白地表示这一思想的命题呢?这问题不容易答复。这样的命题想来是可能有的,如果我们费些时间去发现它,我们也许不至于很明显地马上就失败。可是有两点我们要注意:(一)如果我们能够直接地安排,我们就不必间接地安排。直接地安排总是比较地简单,比较地不容易发生误会或产生困难。就这一点说我们不必求间接的安排。(二)好些人想从官觉内容推出或建立独立存在的外物,可是一直到现在这企图失败。这失败的理由很显明地是因为在前提上没有安排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思想。注重这两点,我们很容易在前提上就老老实实地承认有独立存在的外物。第一章曾表示在唯主方式之下有独立存在的外物这一命题确是不能得到的,以自我中心观为立场,这一命题是可以否认或至少是不必承认的;但本书一直认为它是真的,并且在本书底立场它也是无可怀疑的。本书直接承认这一命题。
D.本书底出发方式
1.从官觉说起,不从觉中去找官觉。本书和别的知识论书相似,它也是从官觉说起。我们不从许多觉中去找官觉。这一点在第一章已经表示清楚,这里不再提及。所谓不同的觉底分类法或许和平常遇见的不同。我们把某种特别状态之下的长时间的幻觉称为“幻觉”,把马上能以“正觉”去校对或修正的幻觉称为野觉。这样的安排底结果是三大种不同的觉,其中有官觉,有梦觉,有幻觉。官觉之中有三种,一是错觉,一是野觉,一是正觉。所谓从官觉说起就是不从梦觉,幻觉,官觉中去找官觉,第一章底讨论已经表示这是办不到的事体。在梦觉或幻觉中我们自认为在官觉中;我们没有内在的标准让我们发现我们在梦觉或幻觉中,而不在官觉中;只有等到我们回到官觉底立场之后才能够发现我们底梦觉或幻觉。既然如此,我们不如老老实实地承认梦觉之为梦觉或幻觉之为幻觉,都是以官觉底标准去决定的。
2.本书以官觉中的正觉为标准去决定错觉和野觉。上面说以官觉为标准去决定梦觉和幻觉,那实在是就梦觉和幻觉而说的。其实就官觉说,我们实在是以正觉为标准。本书根本不讨论错觉和野觉,也不讨论梦觉和幻觉。从某S官觉类中的某A官觉者底立场说,他有如何地引用他底正觉为标准去决定某官觉甲是否为正觉或错觉或野觉底问题。但是他不能够不以正觉为标准而空泛地在官觉中去寻求正觉。我们对于错觉和野觉,梦觉和幻觉也许可以得到很可靠的知识,假如有这样的知识的话,它是科学的知识底一部分,它底最后的根据依然是正觉。知识底大本营总是正觉。前此谈官觉中心观是从梦觉和幻觉说的,现在谈正觉中心观是从错觉和野觉而说的。无论如何,我们在这里修改第一章底说法,把官觉中心观缩小到正觉中心观。下章会提到非正觉的官觉,但是主要点仍在正觉。
3.正觉是外物与官觉者二者之间底关系集合。这就是明白地表示正觉是关系集合,是复杂的事体;它直接地牵扯到外物和官觉者。有几点我们要注意。一,外物本来是有的,它底存在和官觉者底存在一样地是正觉底与料。这就是说它不是我们所假设的,不是由别的命题推论出来的,也不是从官觉内容所建立的。这一方面的困难问题当然不至于发生。二,一官觉事实中的外物只是部分地为该事实中的官觉者所正觉得到的。我们或者看到外物底一面或摸到外物底外层,或听到外物底声音,或闻到外物底香臭,或尝到外物底滋味。即令我们五官并用我们也只得到一外物底大体。三,我们只讨论官觉类与官觉者及如何地就正觉底所与得到知识;我们不以任何某官觉类底官觉者,或某官觉类底某官觉者底立场为立场。这就是说,我们不仅以人类或人类中任何自我底立场为立场。四,我们在理论上供给任何官觉者以正觉底标准去校对官觉,不描写任何官觉者在实际上如何地运用正觉去校对官觉。任何N类的M官觉者Smn在实际上都有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他底官觉底问题。前此已经说过,不以正觉为标准,这校对无从着手。实际上官觉者的确以正觉为标准去校对官觉,我们在这里只是供给他以理论上的根据使他能够解释他底校对工作而已。虽然如此,在下章我们或许还要提这校对工作底大概。五,正觉之有是一基本肯定。这一肯定不但是肯定有官觉者而且肯定有外物。本书所表示的知识论不是一演绎系统,有些思想虽然以前提底方式去承认它们,然而我们不以系统的或演绎的方式去安排它们。
4.正觉底呈现是客观的。官觉总是有内容的,正觉是官觉,当然也有内容。我们以后称此内容为呈现。正觉底呈现是客观的。客观两字如何解释下章会提出,此处不必讨论。本书既不以人类底立场为立场,所谓官觉者不限于人类,当然也不限于任何其它一类。就官觉说,任何一类的官觉者都有相当于该类的正觉。所谓客观地如何如何不是独立于官觉的。各官觉类既都有相当于该类的正觉,也当然有相当于该类的客观。上条说我们以正觉去校对其余的官觉,这就是以客观的呈现去校对其余的呈现。我们以后称客观的呈现为所与。所与是知识底最基本的与料,任何知识都直接地或间接地追根到它。科学的知识有直接根据它的,有间接根据它的。对于电子原子的知识是间接地根据于它的。假如我们对于梦觉幻觉或错觉野觉有可靠的知识的话,这知识也是根据于所与的。
5.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这句话底意思是说如果SmnROPQ表示正觉,则Smn这一官觉者所得的呈现就是所与,而这所与就是一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有几点要注意。一,第三条已经表示正觉大都是片面的,所以所与也大都是外物底一部分。大致说来,所与不会是一外物底整体,但它是一外物底整体这一可能我们也不愿意抹杀。二,所与既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它底形色状态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所与既就是外物,这外物也是相对于官觉类的。三,外物既与官觉类相对,则单就与类相对说,这相对性是普遍的。这一点以后论自然时会从长讨论,现在只提及而已。我们现在只注意:外物底可觉的情形是相对于官觉类的,外物底可知的情形不是。这就是说人不能见牛之所见,可是,假如牛有知的话,人可以知牛之所知。四,如此说法的外物,当然是前此所说的官觉的外物。这样的外物不必是本质式的外物,当然也可以是本质式的外物,它不必是科学的外物,当然也可以是科学的外物。桌子是这样的外物,可是它既不是一本质,也不是一科学事物。我们在这里不注重这些不同的外物底分别,只注重官觉中所呈现的外物是官觉的外物。
6.所与或外物是知识底材料。第四条已经表示所与是知识底材料,所与既是外物底一部分,外物或外物底部分当然也是。本书是知识论,所注重的是如何就官觉或正觉所供给的材料去产生知识,对于正觉底兴趣只是它供给材料而已。本书不是官觉论,好些官觉方面的困难问题本书都没有提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