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此出发方式缺点之二,对外物底看法(1 / 1)

A.所谓外物

所谓外物当然不容易说。就常识说,它是有形色状态而又占特殊时空位置的。占特殊的时空位置就是存在。定义上所能陈述而又为情感之所能满足的外物似乎要满足以下诸点。请注意这里所谈的外物是常识中的外物如椅子,桌子,张三,李四等等,它可以包括“科学物事”如电子,原子等等,然而它不限制到科学物事。科学物事可以从外物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而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外物不能从官觉内容建立起来或推论出来。

1.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就官觉者说本书要求主观官觉者所接触的外物不是“他底”外物。如果A,B,C……官觉者所接触的外物是A底或B底或C底……等等,则外物是私的。各人所私的外物与各人所私的官觉内容一样;对于它彼此都没有交换意见底可能。在此情形下,我们虽可以找出某一种标准或定义说这样的外物仍是在“外”的;然而这所谓“外”决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外。从常识中所认为正常的要求说,这样的外物不是在外的,它不能自外于主观官觉者,而主观官觉者也没有法子把它安排到真正的外面去。本书认为我们不能让外物成为官觉者之所私有。这就是说我们要求它是“公”的。这就是说外物要是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行。只有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是“公”的外物。只有这样的外物才是 A,B,C……所共有的外物。只有这样的外物才能的确是在外的。

2.独立存在的外物。就官觉者说,本书要求他所接触的外物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靠他底官觉而存在的外物。当官觉者官觉到外物时外物存在,当他不官觉到外物时外物也存在。也许读者马上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们怎样能够知道我们不官觉到外物时它依然独立地存在?对于此问题我们有几点可说。头一点,我们在这里只谈外物这一概念,我们实在只是说外物这一概念有独立存在这一概念夹在里面,我们还没有谈到外物底有。第二点,知道外物独立存在和怎样知道或如何能够知道外物独立存在不是一件事。在某种情形下,我们知道一件事体,然而不知道我们如何知道该件事体。一个人很可以知道另一个人要做某件事体,然而假如你问他如何知道,他只是知道而已,却不知道他怎样地知道。这里当然有“知道”两字底定义问题。第三,我们知道外物独立存在,当然能够知道外物独立存在,至于理解如何能够也许是整个的知识论问题。第四,这问题本身就有知识论上某一种的假设。无论如何,我们所要求的外物是独立存在的外物。

3.有本来的形色状态的外物。我们要求外物底形色状态是它本来有的,不是我们给它加上去的。也许有人会说外物虽不是主观官觉者之所私有,它虽然是独立存在的,然而它底形色状态是我们所赋予的。这里牵扯到用字问题,这思想底涵义中有对于“外物”及形色状态等字底特别用法。也许持此思想的人会说这本书是红的,其实它本身无所谓红,它为人眼所视才是红的。如此说法,则所谓形色状态是官觉内容不是对象。以视觉而论,色是目遇而成的色,不是目遇之而成色那个“之”字所代表的性质。也许另外的人会说那个“之”所代表的根本不是性质,它只是光波震动之某一速度而已。这说法也牵扯到用字法,它所说的外物是普通所谓科学物事,不是经验世界底官觉物事。本书所要的不仅是科学物事而已,主要的还是经验中或日常生活中的外物。本条说这样的外物有它底形色状态,而它底形色状态是本来有的,不是官觉者所赋予的。可是说它底形色状态是他本来有的是说它本来有x,y,z……等,目遇之而有视觉内容,手触之而有触觉内容,耳听之而有听觉内容……等,而x,y,z……等都不是官觉者所赋予的。

4.各有其同一性的外物。本条底意思是说每一外物都各有其在时间底绵延上的同一性。时间底长短是另外一件事。外物当然变,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东西。可是外物无论如何地变,一件东西是该件东西底时候,它总是某一件东西而不是某另一件东西。一件东西可以变到我们不认识它了,然而它仍然是它。也许有人会说一件东西A变成不是A了,怎么办呢?我们可以给一件东西起名字为“米”。“米”有x,y,z……性质,它与别的东西有r,s,t……关系。它虽在T1时间Sl地方为x,而在T2S2它变而为y,它与另一件东西B在T1S1有r关系,而在T2S2它与B底关系变而为s,然而它仍然是“米”。我们不要把“米”视为名词或形容词或关系词,它不表示这些词之所表示,它只是名字而已,同张飞,赵云一样。假如我们把孙猴子当作名字看待,无论它变一千次也好,一万次也好,它依然是孙猴子。这就是本条所要说的,一外物在它变更它底性质与关系底时候,它仍然有它底同一性。其实不但外物是如此的,官觉者也是如此的。在本章某节中我们已经表示唯主学说根本没有有同一性的“他人”,有些唯主学说甚而至于不能有有同一性的主观官觉者。我们现在不把同一性限制到这一方面,我们普遍地谈外物底同一性。本条说外物——是外物的东西——都各有其同一性。

B.对于外物之有的安排

1.肯定其有。以上只表示外物这一概念而已。以上说外物这一概念有上段(1)(2)(3)(4)诸条所说的条件。满足这些条件的才能是外物,或者说才能是经验中的外物;不然不是。可是,概念或它底条件是一件事,有没有满足该概念或该概念底条件的东西又是一件事。也许我们有外物这一概念而世界上根本没有外物那样的东西。本书所要的是承认有知识而去理解知识底知识论,对于没有外物这一可能根本不讨论。本段也不过是提到这一可能而已。本段底问题是如何安排外物之有。最直捷的就是肯定外物之有。有外物这一命题是真的,可是,它虽然是一真命题,然而现在流行的知识论大都不愿意直率地承认这一命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有外物这一命题毫无疑问。在知识论之所以有问题者实在是因为思想家承认哲学上某一类的前提和引用某一类的方法使然,例如以主观官觉者底官觉内容为出发题材,以无可怀疑为出发原则。如果我们不引用该类办法,不承认该类前提,我们断不至于不接受有外物这一命题。直捷地承认这一命题知识论也许枝离,也许松懈;但是,这样的知识论也许能够满足知识论者在知识论范围之外的要求。

2.假设其有。也许有人以为肯定外物之有太过分而且不必须。太过分因为肯定一命题之为真难免牵扯到证实问题,而证实外物之有也许很简单,也许很复杂,在理论上或者还有是否绕圈子底问题。另一方面肯定外物之有也许是不必须的,因为所要求的只是外物之有而已。我得到外物之有不必出之于强烈的肯定方式,只须假设其有已经够了。假设它已经可以理解官觉内容底某种情况。这里所谓假设是英文中所谓assumption。头一点,我们得注意假设不必是假的,虽然中文译名中有一“假”字。我们实在已经相信它是真的,不过我们不证明或证实它而已。第二,在此假设下,我们就官觉内容底状况表示某特别的官觉内容是外物。这就是说在普遍地或笼统地假设外物之有这条件之下我们可以证实有某某状况的官觉内容或者是外物或者代表外物。假设外物之有是一安排外物之有的办法,它比肯定外物之有弱些,也许问题简单些。

3.推论外物之有。我们所要讨论的第三办法就是推论到外物之有。头一点我们要注意这里所谓推论外物之有不是先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然后就官觉内容中之有某某特征者推论其为外物。这不是推论到外物之有,这只是推论到某某官觉内容之为外物或代表外物而已。所谓推论到外物之有是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单从官觉内容本身推论到外物之有。罗素直到现在还有这企图,可是直到现在他似乎承认他虽努力,然而他仍然失败了。这安排方法当然有动人处,尤其是对于习于逻辑的知识论家。这办法如果能行得通,知识论的确简单而美丽,的确可以满足一个理论上非常之基本的要求。可是,我们要知道这安排法底中坚问题。它实在要求我们从官觉范围之内的内容推论到官觉范围之外的外物。假如我们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也许我们可以承认我们直接经验到外物,常识即有此看法。果然如此,外物并不一定在官觉范围之外。说外物在官觉范围之内和说官觉内容在官觉范围之内虽然牵扯到不同的“内”法,然而我们不因此就说外物在官觉范围之外。本条底安排法预先承认外物不在官觉范围之内。其结果它划了一道鸿沟,我们只在沟底一边而已。这安排法要求我们根据一边底情形推论到另一边底外物。它先假设经验不能过河,而又要求思想单独地能够过去。

4.建立外物之有。建立外物之有和(3)所说的又不一样。建立照本书底说法是以定义方式产生所要达到的东西。在欧氏几何上我们用定义方式从直线与直角产生四方,四方的确和三角,长方……等等不一样。这就是本条所谓建立。所谓建立外物之有是给外物以定义,从官觉内容中找出合乎该定义底标准,以该标准引用到官觉内容上去说有如何如何的官觉内容。这里没有推论,因为如何如何的官觉内容之有是直接经验到的,只是这些官觉内容之有和别的官觉内容之有不同而已,它同时是外物之有。这也的确是安排外物底一个办法。但是本书所要的外物是上段各条所说的外物。假如所推论出的或所建立起来的不是那样的外物,本书对于推论或建立没有兴趣。也许有些知识论者根本不要那样的外物。这些人底要求和本书底不一样,问题当然就大不相同了。

以上四个安排法之中唯主学说大都只引用(3)(4)两办法,其实它也只能引用(3)(4)两办法。在以下我们也只讨论(3)(4)两办法。其所以把(1)(2)两办法提出者,因为以后本书要采取该两办法中之一。

C.推论底困难

1.所谓外物是A段所说的外物。本段底问题是从唯主学说底立场去推论到A段所说的外物之有。A段所说的条件是必要条件,不满足那些条件的根本不是外物,可是满足那些条件的也许不只是一种外物。常识中的桌子,椅子和前此所谓科学物事不是同样的外物,它们虽不是同样的外物,然而它们或直接地或间接地满足A段底条件。在这里我们不必讨论如何样的外物,所要求的只是满足A段所说的条件的外物而已。同时B段(3)条已经表示所谓推论到外物之有不是先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然后推论到在某官觉内容中某某项目是外物。这只是决定何者是外物而已,这不是推论到外物之有。这里所谈的是完全从并完全只从官觉内容推论到外物之有。假如我们先假设或肯定有外物然后从事于推论,我们底办法不是站在唯主学说底立场底办法。

2.推论底例(一)。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今天看见一张桌子,它有某某颜色,某某形式;手去摸时它有某种硬度,它底位置是如此如此的;它与别的东西有某某关系……等等;我们前天看见它是这样的,昨天看见它是这样的,今天看见它仍是这样的。可是,官觉底内容是随官觉而生灭的,我们底官觉打住,官觉内容也没有了。官觉虽有间断,每一次的官觉内容虽不是任何另一次的官觉内容,然而它们底性质相同关系一致,可见一定有独立存在的外物支持着这些不同次数的官觉内容。假如这是推论的话,这推论当然不行。何以一定有独立存在的外物呢?假如我们真的不假设外物之有,我们不至于说一定有独立存在的外物在支持着不同次数底官觉内容底性质相同关系一致。显而易见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盼望这些官觉内容性质相同或不相同关系一致或不一致。就官觉内容说,它只是如此这般而已。也许原来持此说的会说:我们虽然不能说一定有外物,我们至少可以说大概有外物。可是这大概底根据是甚么呢?不先假设有外物哪里来的大概呢?大概总是有根据的,例如掷骰子,红一点底出现底机会大概是六分之一,因为骰子有六方而每一方出现底机会恰为六分之一;这大概底根据是关于骰子构造底知识。假如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官觉内容,大概底根据也只在官觉范围之内。对于外物底存在得不到大概。这推论如果要说通,仍只是在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这一条件下才说得通。

3.推论底例(二)。也许我们可以利用普遍原则和官觉内容联合起来推论到外物之有。我现在在房间里坐着,这间房子东西南北都有墙,我朝西坐着,只看见南、北、西墙,这些都是我底官觉内容,我没有看见背后的东墙,我回头看看,看见了东墙。同时我在别的经验中得到了一普遍原则,屋顶是墙负着的,墙倒屋顶也就坍下来。我可以更进一步说我亲自经验过好些次墙倒屋顶坍下来底情形。这原则是从官觉内容中得到的,这情形也是官觉内容中的。我现在不看见东墙,我虽然不看见东墙,我底官觉内容中虽然没有东墙这一官觉内容;然我根据以上的原则推论到是外物的东墙依然独立地存在,因为不然的话屋顶要塌下来。这推论也是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的推论。当然这假设或肯定也许只是无形的假设或肯定而已。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我们不至于有是外物的东墙。所谓屋顶没有塌下来,是官觉内容的屋顶没有塌下来,在我不看见东墙的时候,官觉内容中根本没有东墙。屋顶之不塌也许有鬼有神在那里撑着并不必有外物撑着。也许有人会说这辩论太过分了;把鬼神和外物相比,外物近乎常识多了或有理多了。本书认它们同样地无理,不过以外物解释屋顶之不塌的确近乎常识。可是如果近乎常识是一接受外物底理由,那么,为甚么不老老实实先就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呢?推论到有是外物的东墙在那里撑着,已经假设了或肯定了外物之有。显而易见,单就官觉内容说或单就原则说,或就二者联合地说,外物之有无,我们无从知道。我们决不能因屋顶不塌而说有是外物的东墙。这推论底例子与以上的不同,它正式地引用了一普遍原则,表面上似乎说得通些。但是推论仍然说不通。本书认为在唯主学说底立场,独立存在的外物推论不出来。

4.推论中的两难。以上两例表示一种情形,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我们不能从官觉内容或原则推出外物来,而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我们的确可以推出外物来;可是既然肯定或假设了外物之有我们又何必推论呢?总而言之,不先肯定或假设外物之有,推论说不通,而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推论用不着。有些知识论家根本不要外物,这当然很简单;可是本书不赞成这办法,所以也不讨论这主张。对于要外物的知识论家,的确有以上的两难。在此两难之中好些人还是要选择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而从事于推论到外物之有这一办法。其所以然者因为他们受了逻辑学底影响,要把知识论组织成一近乎逻辑系统那样的系统,从无可怀疑的出发点推论到其它的东西。外物既然是他们所要的也就是所谓“其它的东西”之一。硬要把外物推论出来,所推出的不是A段所说的外物。他们当然可以把A段所说的条件列入定义;可是官觉内容是否满足这些条件或这些定义底标准,他们只能在官觉内容中去找,而在官觉内容中他们找不着。所找得着的也许名为“外物”,而其实仍只是官觉内容。

本书老老实实地要求A段所说的外物。唯主学说之下的知识论既推不出那样的外物,本书不能不认为这是唯主学说底困难。

D.建立外物底困难

1.建立与推论底不同点。建立和推论底不同点我们在这里不妨重复地说一次。建立是以定义方式产生所要的东西。在几何我们可以利用直线,直角,相等,平面……等等去给“四方”下定义。如此我们就建立了四方。四方的确和三角,长方……等不一样。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Principia Mathematica的方法去建立“类”与“关系”。建立和推论有一点相似,推论逃不出前提,建立逃不出建立的工具和所从建立的材料。上段已充分地表示我们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不能推论到外物之有。本段要表示有同样的情形。在这里我们要说几句关于建立逃不了工具和材料底提纲挈领的话。几何上的四方虽建立了,然而它没有增加甚么东西,几何本来就有四方这一可能,不建立四方这可能依然在那里,不过关于它底公理或定理我们不容易简单地表示而已。建立四方之后,我们的确得到了简单便利……等好处,可是没有在原来可能之外增加了任何东西。这一点非常之重要。

2.以建立“他人”为例。假如出发方式中本来只有“红,此时此地”,逃不了要建立“我”底问题。建立“我”——从一时一地底官觉内容中建立——很困难。我们不从建立“我”着想,而从有“我”之后建立“他人”着想。如果官觉内容有某项目x,x项目就形色状态说和我相似,就表情说,他也有喜怒哀乐……等,就对其它的官觉内容项目说,他和我有一致的或相同的语言行动上的反应……等;在此情形下,我们可以利用这些相似的情形为“他人”的标准,给“他人”下定义,因而断定x是一“他人”。官觉内容中既然有x这样的东西,当然有“他人”。我们底官觉内容中的项目很多,也许好些内容不能满足“他人”底定义,这些不是“他人”;另外一些也许满足“他人”底定义,这些都是“他人”。“他人”与非“他人”底分别很清楚,我们的确可以利用类似如此的方法去建立“他人”。在本条我们用建立“他人”之有为例,一方面因为容易提出;另一方面,所谓“他人”有同时是外物的他人和不同时是外物的他人底分别。如果所谓“他人”是同时为外物的他人,则建立他人之有也就建立了外物之有。

3.所谓建立了“他人”是如何的他人呢?在(1)条我们已经表示建立不能逃出所利用以为建立底工具和所从建立的材料。头一点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建立“他人”底工具和材料都是官觉内容,也都只是官觉内容。上条所说的x是我底官觉内容;它底喜怒哀乐,它底形色状态也是;如果x对于某激刺有和我底相同的语言行动上的反应,这些反应虽是x的反应,然而就我说它们仍是我底官觉内容。所谓是“他人”的x当然是我底官觉内容。问题是它只是我底官觉内容呢?它还同时是外物呢?以上已经表示清楚外物可以有定义,外物之有决不能因定义而得。我们可以把A段所说的条件安排在外物底定义之中,可是那样的外物之有仍不能从定义而得。不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所建立的“他人”只是官觉内容中的“他人”而已,不同时是外物。一主观官觉者的确可以说他底官觉内容中有“他人”;但是他既没有同时是外物的“他人”,我们不能用建立“他人”底方式去建立外物。我们也不能以建立别的东西底方式去建立外物。即令我们想直捷地建立外物本身,结果依然是一样,我们只能得到以外物相称的官觉内容,而不能得到满足A段所说的条件的外物。那样的外物,完全从官觉内容着想,是建立不起来的,除非我们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可是,假如我们先假设或肯定外物之有,我们又何必推论或建立外物之有呢?

4.此出发方式底缺点。本章讨论的是出发方式。此方式以无可怀疑为原则去找出发点。以心理上的无可怀疑为知识论底出发点,以主观者底立场为立场;我们称这出发方式为唯主方式,用此方式的学说为唯主学说。本书不采取这一方式;因为本书认为我们有知识,我们底知识论是理解知识底学说;我们不能把知识这一对象中任何部分抹杀下去,这一对象中有知者,有被知者,而被知者是独立存在的外物;对于此独立存在的外物,我们有共同的客观的知识。上面已经表示唯主学说得不到“真正”的共同客观和真假。本节表示它也得不到A段所说的外物。就本书底立场说,这是唯主学说底两大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