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的重要性(1 / 1)

现在,我们回到我上文中提到的主题:所有罪犯,和其他所有人一样,都努力要获得优越感,要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然而,这些目标各有不同。

我们发现,罪犯的目标总是要在个人优越感上高人一等。他们所追求的对其他人毫无帮助。他们不乐于与人合作。社会需要所有成员为共同利益做出贡献,我们也需要彼此的帮助,以及合作的能力。

罪犯的目标不包括有益于社会,这是每个罪犯犯罪生涯中真正重要的一点。我们接下来会看到这从何而来。在这一点上,我想澄清,如果要理解罪犯,最重要的是要探寻他与别人合作方面失败的程度和性质。

罪犯的合作能力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失败程度会比另一些人轻。假如,有的人能控制自己只犯小罪,而不会超过这些界限;有的人却喜欢犯大罪。有的人是领头的,而有的人是跟班。为了了解罪犯犯罪生涯的不同,我们必须研究他们的生活方式。

个性、生活方式以及三个主要任务

我们发现,人在四五岁时,个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主要特征都已形成。因此,我们可以假定,要改变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某人的独特个性,只有通过认识到其在形成时所犯的错误,才能改变它。

因此,我们可以开始理解,为什么许多罪犯尽管受过多次惩罚,常常被羞辱歧视,被剥夺了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美好事物,但仍不会改变他的行事方式,一遍一遍地重复犯下同样的罪行。

迫使罪犯犯罪的并非全是经济困境。确实,在经济萧条时期,人们财政拮据时,犯罪会增加。数据显示,有时犯罪率的增长与物价上涨趋势相符。然而,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经济形势是犯罪的形成因素,而是一个信号,说明许多人的行为都是受到限制的。

人们的合作能力是有限的,当触及这些限制时,他们便无力再做贡献了。他们失去了最后剩余的合作精神,而只能表现在犯罪上。从其他事实中,我们也发现,有许多人处于顺境时不会犯罪,但如果出现意外的问题并且他们没有做好准备时,他们便会犯罪。

这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和面对问题的方式。这一点非常重要。

在进行个体心理学的所有调查之后,我们终于可以澄清非常简单的一点:罪犯对其他人没有兴趣。他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人合作。

当超过这个程度时,他们就会开始犯罪。当问题超过他们能力范围之时,就会成为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我们考虑所有人都必须面临的生活问题,以及罪犯无法解决的问题,便会发现,我们在生活中除了社会问题,似乎别无其他问题,而只有当我们都关注他人,这些问题才能得以解决。

个体心理学教导我们将生活的问题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问题是个人与他人关系的问题,即友谊问题。有的罪犯有朋友,但只限于他们的同类。他们会拉帮结派,甚至会对彼此忠诚,但显然,他们行动范围会因此而缩小。他们无法与社会各界的普通人交朋友。像是处在陌生陆地上的一群陌生人,他们与别人在一起时,不知如何才能觉得自在。

第二类问题包括所有与职业相关的问题。当问及这些问题时,许多罪犯会答道:“你不知道这里的工作条件有多糟。”他们觉得工作不如意,不像其他人那样愿意与困难做斗争。一份有益的工作意味着对他人关心,为人类的福祉做贡献,但这正是罪犯的个性中所缺乏的。

这种缺乏合作的精神在早期就已表现出来,到最后,大部分罪犯都没有做好面对工作要求的准备。大部分罪犯都未受过训练,技能不熟。假如回顾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现在学校,甚至是入学前,他们就有某种障碍,对什么都没有兴趣,不愿意与人合作。合作必须教导才能学会,而这些罪犯却从未受过合作方面的训练。

因此,如果他们没能解决工作的问题,我们也不能因此责怪他们。假如我们对他们提这样的要求,就像是要让从未学过地理的人参加地理测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么得到错误答案,要么就得不到答案。

第三类问题包括所有与爱情相关的问题。一段美好而成功的爱情,需要双方有同样的兴趣和意愿投入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送进监狱或拘留所的罪犯中,有一半的人患有性病。

这可以表明,他们在面临爱情问题时总想走捷径。他们把恋爱对象只视为一件财产,我们常发现他们认为爱情是可以买到的。对于这些人而言,性就意味着征服和占有,是支配别人的方式,而不是终身关系的一部分。许多犯人说:“如果我无法随心所欲,活着还有什么用处?”

这种对生活所有问题缺乏合作的态度,是一个重大缺陷。我们每时每刻都需要合作,而我们的合作能力会表现在我们看、说和听的方式之中。假如我的观察正确的话,罪犯的看、听和说的方式与其他人有所不同。

他们有不同的语言,而他们智力的发展可能会受到这种不同的阻碍。我们说话时,总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听懂。理解本身是一种社会因素。我们赋予语言以同样的解释,这样,我们的理解方式与其他人的理解方式就会一样。

而罪犯不同,他们有自己的逻辑和才智。我们可以通过他们对自己犯罪的解释来看到这一点。他们并非愚蠢或是智力迟钝。大部分情况下,只要我们认同他们虚构的个人优越目标,他们得出的结论都可算合情合理。

有的罪犯可能会说:“我看到有个人穿的裤子很好看,而我却没有,所以我要杀了他。”假如我们与他一样,承认他的欲望至高无上,而且他完全不必顾及他人的利益,这个结论就可以算是很理智了,但这并非常识。

匈牙利以前有一桩刑事案件,几个妇女被指控投毒,犯了多重谋杀罪。其中一个人被送到医院时说:“我的儿子病了,又游手好闲,我只能毒死他。”

假如她拒绝合作,除此之外她还能做什么呢?她很清醒,但她看待事情的方式和人生观与普通人完全不同。

这样,我们便可以理解:罪犯看到吸引他的东西,想轻易地占为己有,并且认定他必须从这个充满敌意的世界中把东西直接抢夺过来,因为他们完全不在意这个世界。他们的人生观有误,对自己及他人的重要性估计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