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1 / 1)

在定位黑格尔对经济关系的理解时,略述关于该主题的三种广义方法是有帮助的。首先是自然主义(naturalism)。其假定是,科学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产生于资源相对于需要的稀缺性之上的必要规则。所有经济范畴都对应到诸如劳动、土地、机器、生产力、肥力、时空区位等自然范畴上。正如马克思所讽刺的,这些人似乎认为租金是随着作物一起从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其次是根据主观选择的相互作用解释经济现象的尝试。关于这一点,重要的事情是,假定的前提是独白式主体(monological subject),也就是说,无论它是否涉及效用最大化、偏好安排、成本一收益分析或其他什么内容,它都假定了将其存在诸条件包括其他行为者的存在视作既定的和外在于它的一个自我(the agency of a self)。最后是把经济学作为恰当的社会科学。它试图辨识客观规律,然而那些不是自然规律,而是内在于经济新陈代谢组织的特定社会诸形式的必然性。它也是历史性的,因为它试图理解这些社会形式的起源、发展和衰退。

应当指出,第三种方法融合了前两种观点中的真理性因素。

卡尔·马克思是对经济活动持这种理解的最杰出代表。早在1847年,他就写道 “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①同时,他承认资产阶级诸关系的悖谬,即经济学家们的理性经济人(a rational economic agent)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形式才将个人与他人分开。但他反对斯密和李嘉图的观点,他认为“个人”并不是所有经济的原初前提而是历史的结果。 “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②

马克思的前辈黑格尔也坚定地将经济活动定位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他的著作与当今大量经济思想中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对立的。近年来马克思主义研究的许多趋势忽视了马克思的黑格尔传统(Hegelianheritage),并将他的著作同化到与之不相容的方法论范式中。这一点的主要实例是埃尔斯特(J.Elster)的著作。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些方法论评论,让我们思考他的著作《理解马克思》(An Introduction toKarl Marx,1986)中的一个段落。在他关于方法论的章节中存在一个有趣的矛盾,在该章中他声称自己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者。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表明,社会科学的所有解释最终都应该归结为关于个人的事实,制度化的社会关系只是它们的表现。因此,亚当·斯密根据个人“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的“自然倾向”③来解释商品一资本主义生产诸关系。正如史蒂文·卢克斯(S.Lukes)在其著名论文中所表明的,这种方法没有成功的可靠前景,但它却持续发挥其魅力。①埃尔斯特重复了霍布斯(Hobbes)将还原主义策略(reductionist strategy)假定为自然科学进而是科学本身的一般形式的错误。无论某些自然科学的情况如何,显然,社会科学不能排除诸如社会结构、社会规范、生产诸关系等解释性概念。埃尔斯特同样也不能!为了平抑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矛盾,他无意中承认“个人之间的诸关系必须置于社会解释的基础上”②。承认这一点也就承认了他自己是彻底混乱的。

让我们进一步阐述这个矛盾。这个观点的诸特点很明显可对应于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描述的“抽象知性”(abstract understand-

ing)的诸特点。在“本质论”部分,黑格尔将这种思维下所使用的解释性术语描述为其内在统一没有被外在地实现的诸对相关范畴,相反,它们的联系只是被非反思地假定了。基于这种方法,研究对象——在我们的例子中即是社会,将被视为包含两个方面——在我们的例子中即是诸个人和他们的诸关系。但是,无论哪一方面被作为本质的,另一方面都将被作为非本质的予以抛弃,无法包含在解释中。黑格尔继续说,那被证明是一个错误,因为本质与非本质之间的恰当区别同时确证了它们的统一——这是由于每一个都只有通过其对立面的中介才被确认,而其对立面也因此被确证。但如果思想家不能把握整体的真实中介,那么他们就只能以矛盾的方式对待对象的两个方面。然而,这据称是自我持存的区别却必须在整体中才能联系起来。黑格尔指出,抽象的“知性只是用一个又字,将两方面相互并列地或先后相续地联合起来,而不能把这些思想结合起来,把它们统一成为概念”①。这对埃尔斯特的矛盾是极为适用的:我们基本上只处理“个人”,但是他们的“关系”也被承认为对社会解释来说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黑格尔认为在有限的意义上有价值的结论可通过这种方法得出。只要在相关关系出于某些目的被当作纯粹外在关系的地方,就会是如此。但事实上,如果说当个人出现并以社会的方式行动时,社会总体(家庭、生产、象征秩序等)的本质建构了个人,而与此同时社会诸关系无非是他们的关系并能根据可确定的可能性而改变的话,那么,理解这是如何可能的则需要更复杂的逻辑。这不是建立适合大量已形成的个人的社会诸关系的问题(霍布斯),也不是将个人嵌入先验社会结构(阿尔都塞)或“话语”(后结构主义)中的问题,而是将自我发展看作社会中介过程的问题。

然而,要是社会诸关系的主导结构事实上应该如此被建构以实现——用黑格尔术语来说——仅仅作为“本质结构”的“理念”的话,那又会怎么样呢?这恰恰就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情形。我们将会看到黑格尔所描述的“市民社会”领域展现了相关但尚未统一起来的普遍与特殊、形式与内容之间的这种分裂。接下来,意识形态家们在这个基础上为社会理论概括出方法论原则也就不足为奇了,也就是说,他们表达了市民社会关于“人”的意识形态,即被当作在与其他这样的人们的关系中作为参照点的、进行独白式精打细算的既定个人(哈贝马斯指出所谓“策略行为”仍然是独白式的②)。于是社会结构变得不可见了,所有注意力都被引向个人,个人选择被认作活跃性因素并享有优先解释权。

黑格尔观点与当下相关的另一个实例是他对数学化(mathemati-sation)的判定。他警告我们不要被数学方法所左右。他说,不加批判地夸大量化方法的有效范围并“认为只有那些可以容许数学计算其对象的科学才是严密的科学的看法”①是真正危险的。当然,在现代经济学中,使所有因素相互联系起来的大量方程式只能起到抹平结构等级和混淆相关关系之确定形式的作用。这种规定性之首要性存在于哪里的问题已然消失,正如由于这种规定性的存在,关系形式也消失了一样。

本章的目的在于弄清黑格尔关于经济问题都说些什么。(《资本论》中的引文表明马克思注意到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相关段落。)

黑格尔的耶拿体系

黑格尔熟悉政治经济学,并且他在其最后一本重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也承认政治经济学取得很高的成就。但早在那之前(也早于他1807年的《精神现象学》),在19世纪最初几年的耶拿时期未刊印手稿②中就有所提及了。这些都表明他对经济学的思考被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Wealth of Nations)所主导。他频繁地引用其中扣针工厂的例子。①

耶拿断片的重要性超出其作为黑格尔后期体系的早期征兆的意义或作为斯密影响青年黑格尔的证据的意义。它们作为其理解社会总体辩证法的努力,具有独立的地位。当卢卡奇和哈贝马斯(J.Habermas)阐述耶拿时期体系化成果与成熟体系之间在质上的不同时,他们是正确的。②这个早期著作与晚期著作相比从某种程度上讲,在社会结构诸规定性的辩证发展上更具批判性,也更接近唯物主义。特别是 “需要和劳动的体系”被赋予基础性的建构地位,而这是《法哲学原理》所缺乏的。基于此,首先探讨黑格尔耶拿时期接受经济学的尝试是有启发性的。③

黑格尔哲学与精神(spirit,Geist)的发展有关 “精神”是黑格尔为克服主观与客观二元性的意识形式所提供的标识(label),并且黑格尔相信精神要实现于世界、社会生活和具体化于其中的社会意识的确定形式中。他的目的是证明社会生活可被经验为整体(whole),并且在经过人们所从事的各种角色和活动后也不会分裂,因为总体(totality)被建构为差异中的统一。这种意识建立在某些关键中介基础上。

在黑格尔建构哲学体系的初次努力中,一个很重要的中介就是生产性活动(productive activity)。根据卢卡奇,这里起关键作用的“是挖掘出从亚当·斯密那里继承下来的劳动概念的可能性”①。我们也将看到,黑格尔与斯密一样,没有以体系性的方式区分劳动分工的两种不同含义。马克思批判斯密,并清楚地区分了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与由贸易所中介的制造业之间的社会分工。②但是,黑格尔在他的讨论中却混淆了两者。

黑格尔指出劳动不是一种本能,而是体现了对目的一手段之间的关系的理性领会。它的辩证法往往要发展至更普遍的形式。例如,工具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多次使用的,并且不止被一个工人使用而是可被任何人使用。劳动本身也趋向于自我表现的形式,而非机械性的辛苦工作(toil)。它成为一种有待学习和传播的技术,新工艺被发明,自然获得理解并被征服。③

主客体辩证法在这里采取如下形式:客体,最初作为原材料,吸纳生产者的活动并以新的形式出现;主体,作为活跃原则,发现他的活动被纳入到客体中却在它作为反思意识的普遍力量这个提升的意义上从上述过程中产生。这种辩证法不可能在人们仅仅使用自然天赋本身的情况下进行。④卢卡奇总结道: “只有在人类将劳动置于欲望与欲望满足的关系中时,并且只有他突破自然人的本能直接性时,他才成为真正的人。”⑤

在此,黑格尔引入了他所钟情的主题:理性的狡计(cunning ofreason)。生产者足够精明,以致他知道如何利用自然力,使其为己所用 “并只付出较少努力而控制整个过程”①。黑格尔认为 “但他违反自然所从事的这种狡计,并非未遭到报复”。因为“他征服自然越多,他使自身下降得越低”。对作为整体的社会而言劳动可以得到节省,但对个人而言劳动却增加了,他评论道 “既然它变得越来越机械化,那么它的价值就会越来越少,而一个人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劳动则会越来越多”②。

黑格尔如何精准地解释这一点呢?分析起点是,存在无限多的需要(need)和欲望(want),用来满足它们的事物不得不被加工成适当的形式。因而,劳动被导向大量的活动,并且它本身也变成普遍性的了,然而那是抽象普遍的劳动,因为劳动及其产品并没有与劳动者的需要具体地统一起来,而是由劳动分工按照需求(demand)的一般模式分配的。它是为了一般的“需要”(“need”in general),而不是为了“他的需要”(his need)。黑格尔在这里谈论的是制造业之间的社会分工。劳动是抽象的,因为尽管它被作为独立事情(enterprise),但它却拥有仅仅作为普遍社会规定之特殊部分的意义。于是黑格尔的讨论就顺理成章地走向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

因为他的劳动在这方面是抽象的,因而他就作为抽象的我而行动——根据物的模式,而不是作为包罗万象、具有丰富内容、范围广泛并掌控该范围的精神而行动;相反,由于不具有具体劳动,他的力量只是在于将这个具体世界分析、抽象并剖析至它的许多抽象方面。

人类劳动本身变成完全机械性的了,从属于许多方面的确定性。但是, [他的劳动]越是变得抽象,他自己也就越是成为纯粹抽象活动。结果是,他从劳动中退出,并以外部自然的活动取代他自身的活动。他需要的只是纯粹运动,而他在外部自然中发现了这一点。换句话说,纯粹运动正是空间和时间的抽象诸形式的关系——抽象的外部活动,机器。①

在这里,劳动在它不具有特殊的质这个意义上是抽象的,因为它只是纯粹机械运动。这种劳动分工也许能增加财富,但由于人类以“这种形式的和错误的方式”使自然屈从于自身,那么“个体只能增加他对它的依赖……个体劳动者的技能极其有限,他的意识也是毫无创造性的”②。

因此劳动的意义经历了一次翻转(reversal)。作为自己工艺的主人并精于使用其工具的手工艺者为人类从自然、文化形式和自我意识发展中的出现充当了典范。但当黑格尔发现自己面对的是现代劳动过程的现实时,他看到劳动者倒退到自然和需要的奴役之中。社会生活从自然中突现并没有使人们免于对外部条件的依赖,因为尽管原始需要和本能由得到教化的需要和反思性的知性活动取代,但社会生活的既存结构仍然在外部环境限制个人的意义上形成了“第二自然”(second nature),真正的自我规定性并没有实现。这一点对工人的影响见如下说明:

他保持其存在的可能性……屈从于陷入整体之中的机会之网。因此,大批的人注定要在工作间、工厂、矿山里从事十分残忍、不健康和不可靠的劳动,这种劳动窄化和减少了他们的技能。因为时尚的变化或由其他国家中出现的发明而导致的价格下跌,原本能满足大量群众需要的工业部门纷纷倒闭。整体民众被抛入贫困之中,无法自拔。①

黑格尔表明,这些抽象劳动要想成为对社会而言的普遍劳动就需要价值形式(form of value)。作为对所有需要而言的这种普遍劳动的实例,每一种劳动都被社会地规定为价值的存在。这是它在其中得以被承认的形式。黑格尔强调,通过个人需要和劳动而建立的这种普遍性仍然只是形式上的,因为劳动者孤立状态的扬弃是在一种“形式上的普遍抽象简单性”中实现的,而后者是由于物质生产的具体秩序仅仅作为无数彼此分离(Auseinanderlegen)的单一性(singulari-ty)而存在。②

从概念上说,它们作为抽象的相似种类的劳动联系起来,即用于物品生产中。但这种概念联系是如何实现的呢?他们是如何真正地联系起来的呢?黑格尔的观点是,货币实现了一点。用他的话来说即是: “它们的普遍概念必须变成像它们一样的东西,但那却是作为一种普遍性代表其他所有东西的东西。货币就是这种物质性的既存概念、统一形式或所有被需要东西的可能性。”③

货币在中介使用价值的同时,也中介着生产它们的劳动。黑格尔说: “劳动的普遍性或所有劳动的无差别性[等同性]被假定为中介条件,通过这种中介条件,所有劳动得以进行比较,并且每一种劳动都能直接地转化为它。这种被假定为某种真实东西的中介条件,即是货币。”④(这个精彩的推演明显预示了马克思对抽象劳动和货币的看法。)

如果物品不在公共框架内被生产,如果它们因而作为纯粹单一性存在,那么它们就只能被置于与其他单数形式物品的关系中。货币是特殊的,因为它具有绝对的单一性,它既是抽象普遍性,又是特殊性。因而它可以实现所有价值的“相对等同”并建立它们之间的普遍交互关系即“相对总体”。①

价值本身是一个抽象概念,在人类活动所生产的物品之间的联系以外,它是不存在的。为了真正地中介特殊性而非只是作为空洞的观念,它必须成为某种真实的东西,悖论式地完全作为像它们一样的物体,即作为单一性(货币)。黑格尔把握到价值诸关系获得客观形式的必然性。他谈及“本质[价值]和事物[货币]的等同性”,并认为“物质的本质是物质自身,价值是现金”。②

黑格尔意识到这里的异化问题,他认为 “在我的劳动之中,我使自己进入到了……某种异己的东西中”③。反之,隐藏在这种无生命物质内的东西是“精神”,即社会实体。可以这样说,由于人类的堕落,精神必须被制作成金属并且在我们之间流通 “一个人有多少货币,他就有多真实。”④因为人们在这些具体化条件中与他人联系,所以潜在社会实体不能被明确地现实化。因此在商品生产中,生产者与他们自身的关联性体系是相疏远的。黑格尔为我们描绘了这个画面: “需要和劳动被提升到这种普遍性之中,因而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庞大体系……死物的自我推进式生活,它忽此忽彼地移动,有时盲目有时强大。”⑤

认识到如下一点是有趣的:黑格尔同等地看待价值的量的方面和质的方面。他认为,从主体方面来看,对他自己特殊需要(更不必说为市场生产的东西了)来说是“剩余”的所有东西都只是在抽象普遍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就主体方面而言它是纯粹的量”。既然黑格尔对利用它没有兴趣,那么他自己也就对其特殊性不感兴趣了。质和量的分裂同样适用于主体劳动: “一种关系在主体与其剩余劳动之间建立起来了。对他而言承担这种劳动是理想性的,即这种劳动与[他自身的]享受没有真正的关系。”①

但是产品确实以这种方式与其他商品——它们同样被规定为纯粹的量——有关。黑格尔认为:“一物与另一物的这种等同性的抽象,即是价值。或者反过来说,价值自身就是作为抽象的等同性即理想尺度,而实际建立的经验尺度则是价格。”②这里请注意:黑格尔明确地区分通过货币中介而经验建构(因而面向偶然性)的外在尺度与植根于价值等同性本身的纯粹概念的内在尺度。对经济学家来说,**常常是丢弃其中一个或者将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归入另一个——“如果我们有价格,那么为什么还需要价值?”或者“如果我们有价值诸关系,那么货币就只是标准化相对量的纯粹计量单位”。黑格尔很清楚,这两者对于全面理解商品交换而言都是必需的。

黑格尔指出,因为在货币中生产性活动表现为具体的形式,所以生产者的社会诸关系也必然表现为商品所有者的社会诸关系。他将私有财产归结为劳动的“剩余方面”,私有财产在自主企业中被“瓜分”。③当我的产品被认作我的财产时,它获得了与我个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我通过工作和交换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来源、起源,在此即是劳动。”④正如我们之前说的,这里的“矛盾”在于产品作为“剩余”、作为价值,与我个人的需要和劳动没有真正的关系,但却作为抽象普遍的量理想化地实现于交换中。诚然,我随后通过自己的所有权而被视作(法律上的)个人,①但是黑格尔强调,社会承认的这种形式完全是形式上的,也就是说,它是从需要、劳动和财产的具体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他谈及“精神的严肃性,在那里个人完全是异化的、不起作用的”②。因此,个人生活的统一性分裂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③

尽管我们在这些早期手稿中发现他经常在更高中介水平上思考相同材料,但一般的主题是明确的:法的范畴在概念上源自经济范畴。这个事实被卢卡奇和哈贝马斯注意到了,他们也强调黑格尔社会哲学的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中上述概念秩序被翻转(reversal)的重要意义。④

当我们注意到黑格尔处理劳动时的矛盾,就不难发现他为什么会被驱使走向这种翻转。他与斯密一样,混淆了生产性活动范畴与在普遍社会诸关系内部被决定的(抽象、分离的)劳动范畴。⑤劳动在个人自我形成和社会存在方面的建构性作用让位于社会分工。特别是经济主体之间真正的相互承认不能在这个层面上发生,因为他们的交往被压缩至价值的具体领域中。在经济层面,正是商品才承认彼此的价值。只有在法的层面上,主体才影响这种承认——就他们的产品被社会地认可为它们所有者的财产而这些所有者通过契约异化自身而言。

总结一下:我们看到,在对社会意识的体系理论进行初步探索时,黑格尔曾打算在其基础层面包含与需要和劳动的体系密切相关的诸形式。但就他意识到资产阶级世界中这个领域的辩证法不能逃避交往的具体形式而言,看来精神必须实现于不同的基础上。因此即使在耶拿体系中,他也关注“为经济生活的法的副本正名”(卢卡奇语①)。这种对法的形式优先于经济形式的内在偏好导致《法哲学原理》时期劳动的重要性被取代,在《法哲学原理》中“需要和劳动的体系”直到中间部分才被讨论,而现在,它成为已经由伦理和法的诸形式(它们独立于劳动辩证法)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物质内容了。经济规定性和法的规定性的排序被翻转了。初期的唯物主义与其资产阶级立场的局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精神与资产阶级生活的物质诸形式之间的唯心主义调和,在后者中黑格尔将社会活动建立在将彼此认作财产所有者的诸主体上。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价值

黑格尔社会理论的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抽象法”中,黑格尔引进“人格”和(私人“所有权”概念。接下来,在“道德”中,这种“人格”进一步发展为不仅与法权相关而且也与“善”相关的道德主体。最后,在“伦理”中,黑格尔表明法权与善是如何根植于诸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社会实践和制度(institution)中的。②“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发生在市民社会中,因为在现代世界中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将自身从家庭供给和政治特权下分离出来了。它作为独立领域已成为一门特殊科学的对象。黑格尔指出,政治经济学“是在现代世界基础上所产生的若干门科学的一门”(第189节附释)。它对黑格尔来说是社会科学,因为“需要的体系”最初是通过社会关系诸形式而组织起来的,它不能被还原为自然过程的表现或个人算计的集合。政治经济学不仅是社会科学,而且是有关特殊社会结构的科学,这种结构被黑格尔称作“市民社会”,而且也被他明确地指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第190节)

在耶拿体系中,黑格尔试图直接在经济关系背景下主题化价值,价值是产品在矛盾条件基础上被生产出来时必然采取的形式,也是既作为同时性的普遍的社会劳动又彼此分离的那种劳动所必然采取的形式。但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并没有在“需要和劳动”一节主题化价值,而是更早,在整个发展的起点就主题化价值了。

第一部分“抽象法”对应于“自然法”理论的传统关注点,具体而言即所有权制度的合法性。所有权本身在这里并不被视作生产关系的表达,而是在更加唯心主义的意义上被视作通过意愿行为的占有,甚至“给物以定形”也被理解为只具有标志意义,通过这一标志,他人可以认可其对所有权的声明。

所有权是由于意志在“外部的领域”(第41~44节)中展现其本质性自由之必然性而引入的。当然,这样做的一种方法是“给物以定形”(第56节),另一种方法是使用它们(第59~64节),再一个是

转让它们(第65、71节),但没有一种方法具有黑格尔在此处所关注的抽象层次上的任何经济意义。财产的所有这些规定性都被黑格尔用来阐明法权的抽象概念。因此当其实现于以社会方式形成的法权的具体秩序即“伦理体系”中时,它已然被给予经济生活必须于其中得到表达和规范的形式。既然黑格尔已经在他对“抽象法”的思考中得出价值范畴,那么它与作为资产阶级社会物质基础的社会再生产的具体秩序的“需要与劳动的体系”就没有什么本质性联系了。如果像黑格尔所承认的(第196节),满足需要的对象主要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价值仍然要在那种活动所假定的法的形式内——而不能在由其规范的经济内容(需要和劳动)层面上——被主题化。

让我们转而详尽地看看他的价值推理。它发生在一物的用途按其所有者意愿而设定的讨论中:

在使用中之物是在质和量上被规定了的单一物,并且与特种需要有关。但它的特种有用性,由于具有一定的量,可与其他具有同样有用性之物比较;同样,该物所满足的特种需要同时是一般的需要,因之它可以在特殊性方面与其他需要比较。准此而论,物也可与供其他需要之用的物比较。物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的特异性,因之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的价值。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识的对象。(第63节)

首先,此方法严格地区分量与质(这可能很好地影响了马克思,他对商品的讨论依赖于相同的区分)。接下来我们看到,黑格尔对如下事实感兴趣,即量的范畴表明某种可通约的可能性。而且他认为要把对象纳入相同普遍性框架中需要从特殊的质中进行抽象,其中每一个都只是充当普遍性即价值的特殊化。

在谈及这个问题的讲稿中,黑格尔遭遇到进一步加剧质与量的区别的某种困难。在这种量的形式(价值)中,质(使用)“消失”了。价值作为量的关系“与质是不相关的”。他给出数学上的类比来说明他的这个观点。圆、椭圆和抛物线是十分不同的曲线,但尽管如此,就它们都被化约为系数的量的问题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在它们代数表达式中被抹平了。与此同时,纯粹的量不能成为一种尺度。我们不能说什么东西值,比如说“六”。它必须是六个某种东西,比如说六盎司金或六英镑。所以黑格尔评论道: “质的东西对量给以定量,而且在量中既被废弃又被保存。”然而黑格尔却认为,这种一般等价物的特殊的质是与之不相关的: “不把物作为它本身,而作为它所值的来看。”特别是 “货币作为抽象的东西仅仅表达这种价值”(第63节补充)。

黑格尔在他对其著作《法哲学原理》复印件的页边注中①又一次谈到构成一种商品价值的东西是其他商品的确定性的量。在他看来,价值当表现在货币形式中时就成为“自为”(通过自身或为了自身)的存在,②反之,货币不能直接被当作效用,而必须首先转化为特殊使用价值。价值要以这种方式从使用中分离出来并彼此相称,就只有通过交换才能成为可能。与此一致的是,黑格尔再一次提到价值是在有关契约的讨论中:

因为实在的契约中,当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变更了所有人。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价值是物的普遍物。(第77节)

在这里黑格尔与马克思一样,明确地区分了带有“质的外在区别”③的“外在物”与交换中“等同的”价值假定等价物。这个区别当涉及货币时就变得清晰起来。对黑格尔来说,货币作为“实物和劳务的现行普遍价值”因而“不是其他财富以外的一种特殊的财富,而是可以作为实物存在于外界的所有这些财富的普遍物”,它表现在一种外在化身中,并因而可以起到社会可通约性之媒介的作用。(第299节及附释)①

于是,黑格尔区分了两种商品交换:

(1)物本身的交换,即一种特种物与其他特种物的交换。②

(2)买卖,即特种物与被规定为普遍的物之间的交换,后者即货币,只算作价值,而不具有在使用上的其他特种规定。(第80节)

黑格尔认为,价值是作为普遍中介而强加于特殊使用价值之上的形式,并且这包含从它们的特殊性中进行的高度抽象。他认为物品的自然存在中没有任何东西需要获得价值上的承认。恰恰相反,这种形式被强加到相关对象上,并将价值假定为它们的内在实体,以致尽管它们有着可见的异质性,但它们作为价值却是等同的实体并因而可通约。人们可能会说,尽管它们作为特殊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但它们仍然在抽象中具有“效用”,所以还是存在相对于这种“价值”的某种先在性基础。然而尽管黑格尔谈及“一般需要”,但他并不试图从内在于这些物品的某种效用中得出价值尺度,并且他也没有从这种特征中得出交换比例的任何规则。也请注意:当黑格尔将货币视作“自为存在的价值”时,他并不是说货币衡量效用,而是说它缺乏效用。

如果说价值有任何现实的话,那只能是社会现实,并且价值承担者也只能在这个框架中才获得它。事物是不可通约的,因为它们都已具有内在于它们中的价值了。反之,当它们在价值形式中被假定为彼此等同物时,它们才获得价值。价值是产生于社会主体活动中的抽象普遍性。尽管这种抽象普遍性必然获得作为尺度的现实性,即在货币中获得现实性,但它并不只是代表内在于物品中的某种其他东西的量。价值看起来似乎是纯粹社会形式。

在这个抽象层面上,什么条件(如果有的话)可能决定交换价值的问题于是就敞开了。一份交换契约在怎样的特殊条件下达成,也很可能存在任意情况。黑格尔认为不是任意的,只有在《法哲学原理》达到“市民社会”的更具体层面时才能变得明显。

但他在写书时所提供的讲座课程中更明确地意识到“契约”部分中价值的潜在规定性。在那里,他对这个话题的扩展如下:

通过交换契约,一个人不得不设想在事物的多样性中比较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不同的,但使它们相同的东西——它们的价值,是一种抽象。我只是根据两个事物的外在性而假定它们的等同性。在比较两个事物时,正是我自己把它们纳入关系之中。它们之间的这种相同性就是它们的价值,是看待它们的一种抽象方式,根据这种抽象方式,它们可以相互被同化——尽管它们有着质上的多样性。现在,价值取决于用来生产某物的劳动,价值由相关工艺和努力以及对象的稀缺度等决定。比较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的基础上的,这种价值是量的规定性,即尺度。价格是经验实例中的价值。①

初看这一段似乎是矛盾的。先是强烈声称:价值形式外在于事物,是“我”强加于它们之上的“抽象”。但接下来在确定它们的价值量时,“我”似乎又受到价值对“用来生产某物的劳动”的依赖的限制。如果我们认识到创造在其中规范异质性商品之间交换的统一形式(价值)的社会行为者不是以任意的方式行动的,他们的意志自然地受到理性考量制约,那么这个明显矛盾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当然,任何“经验价格”都是偶然地确定的,但人们有权期待在交换是体系性和有规律的地方出现某种物品定价的模式。当然,在契约的抽象层面上,这不是必然出现的。一个行为者可能成功地将他自己对某物的价值概念强加于其他人。事实上,在交换没有被货币所中介并且允许价格在相同规模上比较的地方,这种偶然性是十分可能的。只有在货币—价格的普遍维度下,交换比率才能由主体间的比较和社会规定性设定。在交换是体系性和有规律的社会中介的地方,从整体层面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将它们自身加诸交换之上。回到《法哲学原理》:正是在市民社会的讨论中,黑格尔思考“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188节)。在这一语境中,契约的形式关系承担这些更具体的规定性。这里“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产生像规律一般的现象,在这些现象中有可能找出某种“合理性”。(第189节附释)这是黑格尔在政治经济学的发现中所发现的东西(我们将在下面思考这一点)。

现在让我们评估黑格尔的轨迹。显然,相比耶拿体系的推演,《法哲学原理》中存在具体性的某种丧失。黑格尔不是从分离的生产和交换中推演价值形式,而是把价值视作——就意识(而非物质活动)影响从特殊性中的这种抽象来说——首先产生于使用方面的。

(第63节)而且,这种普遍性当被具体化为等价物或货币时,就表现为“符号”即传统尺度,而非耶拿体系中的具体中介。在抽象的这个层面,(明显主观的)可通约性似乎就无关紧要了。只有通过交换契约中所假定的等同性形式,价值的更客观规定性才会出现。(第77节)在这一节稍后的部分,货币在与简单商品交换相反的交换形式中被

引入。(第80节)这里仍然不存在作为价值具体化甚或是作为流通中介的必然性。那个观念最终出现在有关“商业等级”的讨论中:“在货币中所有一切商品的抽象价值都成为现实的。”(第204节)

价值形式的承担者已悄然发生变化。在《法哲学原理》中,价值形式将使用价值的独立所有者联系起来并从他们物品的特殊的质中形成抽象。在耶拿体系中,虽然黑格尔明显关注受财产所有者影响的相互承认,但他仍然以“需要和劳动”(needs and labours)——它们也产生了劳动的一种抽象(an abstraction also of labour)——所承载的价值形式巩固这种法的形式。正如我们所说的,在《法哲学原理》中,社会物质再生产中需要与劳动的社会整合是在价值形式已被主题化后才予以讨论的。尽管黑格尔在这个层面上又分析了需要与劳动的抽象性(第190~192节),但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价值推演服从于唯心主义的转变。

我们迄今为止的分析已表明,黑格尔没有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所批判的商品拜物教——它将价值表现看作商品存在(body)所固有的质——的错误。黑格尔坚信——其强烈程度不亚于马克思,价值是在由社会活动所建立起来的诸关系中强加于物品之上的一种形式。但对马克思来说,这种形式是批判的对象:商品拜物教是“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①的标识。然而黑格尔却将同样的情况解释为通过将这种社会形式强加于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第58节补充)。与这个原则相一致的是,黑格尔提出如下论断:“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识的对象。”(第63节)黑格尔断言物对我们来说只有在价值上才具有“真实的实体性”,他因而以迷恋(fetishize)商品形式而结束。

市民社会的逻辑

正如说过的那样,因为“需要的体系”是黑格尔仅仅在资产阶级社会语境下才采用的,所以,它是在已先于它的诸结构——即由将各种产品作为私有财产并与他人订立契约以交换它们的私人所建立的诸关系网络——的基础上才被主题化的。根据黑格尔,这个体系的本质是什么呢?

黑格尔认为,虽然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表现为以国家为中心的具体总体,但作为一个辩证地联系起来的自我再生产的总体,它的内在诸要素在意识的相关诸形式下却使得特定种类的诸关系和行为成为可能。一个人作为家庭成员、竞争者或同事,其表现是不相同的。

在法中对象是人,从道德的观点说是主体,在家庭中是家庭成员,在一般市民社会中是市民,而这里,从需要的观点说是具体的观念,即所谓人。因此,这里初次并且也只有在这里是从这一含义来谈人的。(第190节附释)①

对黑格尔此处所提及的“人”的意义来说,其线索在于,虽然人们总是具体地存在于将他们与他人联系起来的特定社会角色中,但如果我们思考他是谁,我们就在关注需要的体系。于是答案正是,相关规定性是需要的规定性,并且这是描述独立于任何特殊社会关系的人们的某种东西。因此这只是作为人而言的。

返回去参考第123节是有启发性的。因为在那里,黑格尔谈及被描述为特殊人们的主体可能超越他们被给定的需要而对要被追求的幸福或福利概念进行概括的方式,但是,“在这种观点上,思维还没有在意志的自由中来掌握意志,而是把意志的内容作为自然的和现成的东西加以反思”(第123节)。

现在,在“伦理”的更统一层次上,黑格尔向我们表明,这个主体,加之它的意愿和它所提供的内容都是以社会的方式被建构的。然而在市民社会的要素中,我们关注的是这个整体向特殊性的分化,即形式与内容的分化。这意味着,这个“人”的社会化特征在这里尚未被认识到。尽管我们知道他的需要和利益是以社会的方式形成的,并且尽管他的单一性(individuatedness)建立在社会诸形式基础上,但他仍然将自身视作自我持存的,并将他的需要视作既予的。这些需要对他而言如果不是自然的,也至少是“第二自然”。

黑格尔讨论中的歧义产生于如下事实,即由于需要的体系作为“市民社会”内在要素的地位,所谓“人”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个人(bourgeois man)。对满足需要过程的讨论表明,如下两点是被假定的:这种具有需要的人与他人是分离的,并且社会整合通过自我逐利和个人之间诸关系的抽象集合而实现。(第190~192节)黑格尔以让我们联想起斯密的术语对此进行了描述:“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第199节)

正是在讨论“需要的体系”的语境中,黑格尔以赞赏的口吻提及政治经济学的成就,援引斯密、萨伊和李嘉图的观点。他说道:“政治经济学就是从上述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第189节附释)它表明,即使在个人交易——由私人对相关部分的利益的认知所引导——的偶然性中,普遍规律也是存在的。黑格尔评论道,存在这些必然性似乎难以置信,“因为看来一切都是听从个人任性摆布的”(第189节补充)。他说:“这里所要发现的这种必然性的东西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对象。这门科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第189节补充)它表明,潜在联系是存在的,在各自领域中明显任意的事件是以体系性的方式联系起来的。

这种“知性”(understanding)具体说来已经被政治经济学这门“现代”科学所达到了。(第189节及附释)然而就它是体系自身自我叙述的形式并对其非批判而言,存在着也必然存在着对其总体性的限制。因为在黑格尔构建的社会生活三重结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中,市民社会展现了差异的逻辑(而在其他两个方面统一相对于差异更重要)。当然,黑格尔的观点是,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存在以将他们具体地联系起来的整个国家为基础。但他认为,这里的要点是,在这个层面,仅仅被视作市民社会成员的他们要被当作只考虑自身利益的自足个体,实际上即作为资产阶级个人。在这个层面,他们活动的主要焦点是保证他们个人需要的满足。然而他们不是克鲁索①,他们的活动是以体系性的方式内在关联起来的。(第182节)

问题是找到这个体系的运行逻辑。在这里有必要注意:黑格尔将之与“知性”的分析能力(与“理性”的综合把握相反)联系起来。在此向黑格尔《逻辑学》请教是有益的,因为社会生活作为自我决定整体的逻辑是其最后范畴即“理念”的逻辑。在理念中,诸如普遍和特殊、形式和内容、必然和自由等范畴都统一起来了,但是非哲学的“知性”的抽象性却坚持将它们处理为二元性的,而非处于统一的概念图示中。①然而,在市民社会中,这些方面以类似的方式不被经验为处于统一之中的,而只是处于关系之中的,因为整体只有内在于市民社会领域中才具有确定性——市民社会领域是由差异而非等同所主导的,是由社会分离而非共同体所主导的。问题随着政治经济学而产生,不仅由于“知性”是思想的内在二元论方式,而且也因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市民社会自身被描述为社会秩序中的分裂阶段。

黑格尔这样谈论市民社会:“理念在自己的这种分解中,赋予每个环节以独特的定在,它赋予特殊性以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而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正是这种在两极分化中消失了的伦理体系,构成了理念的实在性的抽象环节。这里,理念只是作为相对的总体和内在的必然性而存在于这种外界现象的背后。”②(第184节)

在他的《哲学全书》中,黑格尔实际上以这种方式定义市民社会:“各个人作为独立的人的种种联系在一种形式普遍性中的相对的总体。”③在相对的总体中,整体的各个方面例如形式和内容,只是彼此相关的,而非在有机整体中相互中介的。黑格尔将这种社会结构与行星体系的结构做比较(第189节补充),表明对象自身的本质只是规范的机械性秩序而非自我决定的秩序。实际上,黑格尔在这里就将市民社会称作“原子论的体系”④。正如马克思后来指出的:“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的个人在他那非感性的观念和无生命的抽象中可以把自己夸耀为原子”,然而却需要将这些利己个人引导至与他人的物质交往中。①政治经济学的缺陷在于它将市民社会个人的立场绝对化了,而没有把握如下事实,即正是社会关系而非其他方式才创造出个体性的这些形式。尽管具有“原子论的体系”的特点,然而市民社会还是形成了统一,但它本身不是有意识地组织的,它产生于个人在形式普遍性内部的诸关系。因为这一点,黑格尔解释道:

由于上述两种原则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同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第186节)

但令人生厌的经济强制却无法使相关个人将彼此认作高于法权的个人中心的人。因此,在这里不存在真正的公民共同体。国家强制权在市民社会中作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知性的国家”(第183节)②而出现。黑格尔说的是,尽管政治经济学正确地关注由“看不见的手”(斯密)所实现的客观整合,但“市民社会”却不能在其要素的自由中完全地实现统一,因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裂在这里意味着每个人的自由似乎都与他人自由相冲突并且普遍秩序显现为外在必然性,因而市民社会必须由国家更全面和自由的主权活动来弥补和容纳。

黑格尔没有明确批判政治经济学从作为整体的社会秩序的诸规定性中进行抽象,大概是因为需要和劳动的体系只是部分地被抽象了。但黑格尔十分清楚政治经济学的局限。因此他对政治经济学的赞赏不能延伸至他从中推演出一种伦理理论(功利主义)或政治理论(自由主义)。

结论

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部分中得出的契约形式的纯粹性中,人们也许会认为:所得到的交换比率并不存在物质规定性,价值建立在行动者自己的自由选择基础上,而这些选择不受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并且也不遵守经济合理性的指令。但是显然,黑格尔并不持有这种观点,因为它在强调契约的自由属性的同时,也在有关需要体系的讨论中多次回到反对个人的客观体系对个人所施加的强制性上,而这导致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对其他人的福利有所贡献。(第184、186、199节)事实上存在互补性错误:(a)被交换的自我奠基形式所迷惑,走向了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具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这一信念;

(b)将形式简化为决定性内容的自然表现,这完全否定社会机构的作用。黑格尔避免了这两者。

然而奇怪的是,黑格尔从未对政治经济学做出明确批判(这种批判随后被马克思发展了),也就是说,他没有处理价值形式的问题,其结果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倾向于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主观主义(subjectivism)。这可能是因为黑格尔已将社会形式理论化了,在这种社会形式中,需要与劳动体系的动力是沿着政治经济学所勾勒的路线发展的。通过哲学论证建构这些假定形式的本质与必然性后,黑格尔乐于称赞政治经济学中与体系内容有关的科学发现。斯密倾向于自然化(naturalise)价值形式并主观化(subjectivise)其内容。黑格尔在斯密那里发现的那种劳动价值论建立在避免“辛苦和麻烦”的假定性普遍主观偏好基础之上,因而通过劳动分工而与可能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并最终通过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的运作而以社会的方式满足需要。这在形式规定性层面上没有给黑格尔提供任何另外的选择,相反,它假定了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的社会客观性。因此,黑格尔不会认为斯密的解释对他自己的解释是竞争性的,与黑格尔会认为一种马克思式的推演对其解释有竞争性恰恰相反。

青年黑格尔不仅运用了斯密的成果,而且超越了斯密,因为他追问劳动产品为什么采取价值形式并开始探索这种形式的辩证法及其涉及的物化与拜物教。但在黑格尔后期著作中,就社会形式主要是以伦理学—法学术语来阐释而不是像斯密那样通过经济范畴阐释这一点而言,他落后于斯密。与此同时,考虑到马克思对斯密和李嘉图未能分析价值形式的批评,黑格尔的讨论又具有很高的价值。

最后不得不说黑格尔的意图明显是诡辩式的。虽然黑格尔在早期著作中给予市场活动以“死物的自我推进式生活”①的恐怖图景,但在《法哲学原理》中市场又被作为基础性理性结构——尽管它有着在自身中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他意识到私有财产体系所导致的这些严重问题,但他依然将它的形式视作自由理念实现的诸要素。与此一致的是,当他说价值是劳动产品所取得的社会形式时,他断言这种形式本身要成为事物的“本质现实”因而迷恋这种价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