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1 / 1)

如何才能定义经济?韦伯承认:“‘经济’现象是模糊的,不易定义的。”①按照韦伯的观点,“如果一个行为的主观意义关心的是‘效用’欲望的满足,那么这个行为就会被说成是‘以经济为取向的’。‘经济行为’是一个行为人以经济结果为主要推动力而控制资源的和平活动”②。韦伯关注的行为始终是社会行为或文化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可以成为社会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图式,或者是由这种图式指引的行为。社会的构成因素有意义图式、带有这些图式的制度,以及以这些图式为指导原则而行为的个人。对于韦伯而言,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以及宗教行为一样,都是社会行为中的一个类别。说到底,“关心‘效用’欲望的满足”这个基本定义是模糊的。

“‘效用’说的是某个机会具备的明确、具体(真实或想象的)的优点,一个或多个经济行为人为了能够在当下或将来利用这个机会而评估它的明确产出。”③“效用”的这个定义并没有太多帮助,因为按照这个定义,几乎任何东西——包括一个公共办公室、一个宗教仪式、一条法律或者一个公共政策,都可以被看成是有效用的。在很多社会中,行为者本人并不会把某些满足效用欲望的行为看成经济行为,这是很有可能的。举例来说,礼拜日教堂里有生孩子的事情时,这种行为有可能满足了“效用”欲望,但是行为者本人或许不会认为这是经济行为。最后,这个定义似乎还是循环定义,因为韦伯在前面用“效用”定义了“经济”,他现在又用“按照经济原则行为的个人”来定义“效用”。韦伯的文本中有很多困难,其根源在于:他在经济和非经济以及资本主义和非资本主义之间缺少清晰的区分。韦伯下面的引文可作为例证:资本主义经济在古代并没有起主导性的作用,而且事实上它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已经证明的。然而,如果接受这种观点,我们就要把资本主义经济这个概念限制在资本增殖这个单一形式上,这是毫无必要的。同时,这里说的增殖是在一纸合同的基础上剥削其他人的劳动,这样做又引入了社会因素。相反,我们应该考察的只是经济因素。①

我在后面考察他对资本主义的理解时还会回到这段引文,我现在关心的是:他使用了“经济因素”。他在这里想把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分离开,但是他在前面已经把经济定义为一种社会行为形式。一旦我们把经济和社会分离开,经济还剩下什么呢?如果剥削是社会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那么它首先就是和效用欲望无关的社会行为,但这很明显是错误的。更重要的是,甚至交换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是社会行为形式。考虑到《经济与社会》确立起的框架,上面引文中做出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韦伯在试着给出普遍定义的时候,陷入了循环论和无限倒退之中,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如何避免这一点的呢?在处理经济的普遍的、明确规定的定义时,马克思为什么没有像韦伯那样挣扎呢?首先,马克思从来都不会把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分离开,因为经济关系只是被商品经济逻辑物化的社会关系。其次,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最充分地利用了纯粹资本主义社会理论,并用它来界定经济。界定经济并不能只靠明确规定的定义,还要依赖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内在逻辑理论。这是因为,恰恰在资本主义中存在着明显的物化,经济才变得足够独立,才可以发展出它的辩证逻辑理论。因而,纯粹资本主义理论是一种纯粹经济社会理论,这句话的意思是,社会关系已经完全被商品一经济的逻辑控制了,这样一来,我们界定经济就要依据这个理论整体,而不能依据一个明确规定的定义。即使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经济行为也往往是和军事、宗教以及其他各种社会行为非常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其中的行为人几乎从来没有想过他们的行为主要是经济行为,但我们还是能够借助这个理论来理解经济,从而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

上面的论证里暗含着对韦伯的两个基本批判。第一个批判针对的是他试图对经济做出普遍的、明确规定的定义,这种做法相对说来有些任性。同时,由于普遍的定义本质上要有明确的规定,韦伯的普遍定义似乎又是僵化的。事实上,他这样定义经济只是用教条主义取代了本质主义,并没有带来任何进步,因为在本质主义看来,至少理论还是存在的,尽管我们能够推翻或拒绝这种理论。第二个批判针对的是不必要的分析限制,这是因为韦伯要求主观意义具有丰富性。一方面,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要有所限制,即只分析行为人自认为是经济行为的行为;另一方面,只有很少的行为主要是经济行为,我们为什么还要做这种限制?举例来说,我们想要分析宗教行为,但有一种行为,我们认为它不是宗教行为,而是经济行为,或者至少有很强的经济因素,我们为什么还要研究它?

韦伯对经济的普遍定义和其普遍主义的、新康德主义的本体论是一致的。按照卡尔伯格的说法,“对于韦伯而言,常规行为不仅可以由价值引起,而且可以由感情行为、传统行为以至手段一目的理性行为引起。从行为的自然、随机的洪流中抽出某一种行为,把它变成这些行为的规范,这种方法构成了他的一个核心的、基本的主题”①。宇野弘藏的政治经济学并不是从下面这个假设开始的,即行为是一种“自然、随机的洪流”,必须从这个洪流中按个人的意愿“抽出”一个行为,并把它“变成规范”。毋宁说,行为总是已经被不同的社会领域结构化了,这些领域在本体论(地位)上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为纯粹资本主义社会理论能够为我们理解经济的本性提供客观基础,所以并不需要用明确规定的经济定义来干预“随机的洪流”。韦伯下定义的方法总是成问题的,这一点还有更多的例证,在我分析他所理解的资本主义时还会看到这样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