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学和社会阶级(1 / 1)

资本主义展示出了一种马克思没能预见到的生命力和弹性。然而,我们大可毫不犹豫地重复这一点,即马克思的预告已经实现。基于一个仔细并且关乎整体现象的分析,马克思预言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在两股力量的联合影响下的结束,——一方面是工人阶级,另一方面则是不断增加的资本集中(和集权化)。确实,由于这两种力量持续的矛盾运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实际上已经走向了终结。这些社会和政治的力量,的确摧毁了19世纪资本主义巨大的统一及它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实际发生的是,“世界”——更确切地说,是世界市场——分裂为三部分: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和“第三世界”,即经济还处于起点的落后国家(用非马克思主义的术语说),或者如马克思所说,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落后国家。

垄断资本主义产生于资本的集中(由这种资本集中产生出的资本主义庞大组织在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或多或少地被永久地联合起来,而且产生了由仍旧占主导地位但受到威胁的中产阶级控制的不同种类的政府)——垄断资本主义同样展示了不可预见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这里并不是分析这种发展的地方。在可能解释这个发展的许多缘由或原因中,我们只提出两种面对面相交锋的社会政治“体系”的挑战:技术革新不断加速的步伐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由这场战争引起的巨变永远地结束了一个长着马尔萨斯主义头脑的中产阶级无忧无虑的自鸣得意,而这种自鸣得意充斥着它的投资活动。

在一个如此长的时期内,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必然地经历了许多的改变。新的阶级和阶级结构出现了,而其他的阶级则消失了;一些阶级的界限变得模糊,而其他的却变得更清晰了。这个过程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包括经济增长的水平,政治结构和影响这个结构的环境。正是阶级的概念及由其导出的概念(阶级意识、阶级心理等)被修正、掩盖和改变,并被赋予了一种新的意义。

我们将把所有这些问题放在一边,像马克思那样来考察阶级概念,也就是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框架之内处理阶级概念。这里正如涉及其他问题时一样,我们相信马克思阐述的观念依旧是必需的,但对理解一个世纪之后的人类现实来说,却不够充分。这里不是用我们的情况来证实这个断言的地方,这个任务必须被留给以后的工作和研究。

为什么我们不从阶级理论和阶级斗争理论开始,引起对这个理论的社会学方面的关注呢?从这个角度切入马克思的思想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事实上,探讨我们的主题——马克思的社会学——就不可能不重复地涉及阶级概念、阶级理论和阶级冲突。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一个在本质上分裂为对抗的阶级的社会,历史地说都是一个晚期社会,按年代说就都是社会主义之前的最后一个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先前的每一个社会、社会经济发展的每一个连续阶段都展示出了分裂、对立、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矛盾无法宣示自身的地方,社会就会停滞或者倒退。社会变革,无论是进步还是倒退,总是由内在的差异和矛盾决定的。但在达到资本主义阶段之前,这样的矛盾和差异是区别性的特征而不是本质性的冲突。我们不妨再一次用封建社会作为例子。封建社会的总体特征是直接性,其社会关系的非中介性——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是透明的。这种类型的关系从家庭和所有其他形式的依靠中获得:从家族群体到乡村和领主的领地。这些关系盛行于封臣和宗主国、农奴和领主之间——一种覆盖了从最底层的农民到无所不能的上帝的整个范围的关系体系。作为依赖者,农民被压迫,其剩余劳动以地租的形式被榨取;为了敲诈地租,领主以及他们的声望和统治权需要武装军队来维护,军队在他们内部的竞争中也发挥作用。这个体系是压迫性的,但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不能与他们的劳动工具——土地和房子——相分离。剥削和压迫遭遇到了习俗的限制。至少领主一开始是农民团体的领导、习俗的支持者、正义的裁判员和施予者。

因此,封建社会以等级组织而不是以对立群体的分裂为特征。马克思从来没有将形成过程中的群体、等级或阶级与已经形成、已分裂的阶级错误地混淆。此外,所有的历史都表明,被正在形成过程中的阶级(甚至已经形成了的阶级)阐述的意识形态保留了旧的要素的残余。阶级意识形态通过依附历史上过时的表象来遮掩现实。通过强调意识形态的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说,中产阶级被定义为否认阶级存在的阶级(通过强调民族的观念或者“社会整体”)。最后,马克思揭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社会的社会化。”随着交往手段和交换途径在数量上的稳步增长,分隔和特殊主义崩溃了。恰是在处于“社会化”过程中的社会之内,对抗的阶级出现了。阶级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在社会化过程中并且通过这个过程浮出水面,在马克思看来,其导致的深层冲突能够并且是必须由社会主义来解决。然而,为了实现这个解决,就决不容许意识形态掩盖这个形势,阻碍这个过程。出于所有的这些原因,我们在着手处理社会阶级问题之前便讨论了意识形态的问题。

社会分裂为两个本质上敌对的阶级往往伴随着一种所谓的经济现象:商品的普遍化,即数量不断增加的产品变成了商品。一旦任何东西都可以被买卖,我们就可以说,社会被划分为两个敌对的群体:卖者群体和那些陷入可出售“对象”范畴的人,就像物品一样。然而,这个阐述并没有看起来那样清楚和可解释。我们不妨更近距离地看看实际上发生了什么,然后再回到我们的基本分析上来。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商品是一种形式。为了把握这个形式的纯粹状态,在《资本论》的开篇处,马克思就慎重地将交换行为中混乱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内容——被它们满足的需求、伴随着这些行为的谈判和空话置于一旁。他以还原[1]的方式运作,这种还原为一种结构分析开辟了道路。我们不妨沿着《资本论》第一章中的这个分析来进行探讨。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这里的问题也不在于物怎样来满足人的需要,是作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来直接满足,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来间接满足。[2]

在一个注脚中,马克思补充道:

“物都有内在的长处(这是巴尔本用来表示使用价值的专门用语),这种长处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如磁石吸铁的长处就是如此。”(尼古拉斯·巴尔本《新币轻铸论。答洛克先生关于提高货币价值的意见》1696年伦敦版第6页)磁石吸铁的属性只是在通过它发现了磁极性以后才成为有用的。[3]

马克思将物品所有种类的属性放在“括号”里,在它们之中的是它们对应着需要的事实和与它们相对应的需要。“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4]

对象(object)分裂成质和量,质料和形式,使用价值(对应于一种需要,有用性和可欲性)和交换价值。一旦质的方面,即对象的使用价值被借助分析性的还原放置于一旁,在它们之中就还剩下一种属性使其在数量上的比较成为可能:它们作为人类劳动产品的属性,一种劳动消耗的结果(马克思表明,它们包含着生产它们所需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从而,商品自身呈现出某种二重性。

起初我们看到,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后来表明,劳动就它表现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5]

以这种方式内在地分裂的物品变得与其他事物相关和相等。更为准确地说,在我们的二重性的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二重性的。正是对这种双重形式的分析包含着困难。

xA=yB这个等式表达了这样的事实,商品A的量x在价值上与商品B的量y相等,例如20码的亚麻布值一件外套。亚麻将自己的价值表现在外套中;前一个商品扮演主动的角色,后一个扮演被动的角色;外套执行亚麻的等价物的职能,其价值是价值的相对形式。

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两个要素,同时又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6]

注意马克思在这里进行结构分析所使用的术语。二重或者双重的形式(相对的、相等的)设定了两个相反相成的要素,作为“互相排斥的两极”。这种形式的关系代替了对象感性的、物理的现实性,并且作为这种替代的结果,对象质变为一个商品,一个抽象的事物。

作为这样的一个抽象事物,这里讨论的对象或产品可以转变为对它价值的一系列不同的基本表达,并且可以被延长到任何长度:xA=yB=zC……这个系列表示包含在不同对象中的社会劳动时间的等值。它指向社会劳动的特殊性质——简单和复杂、质和量,等等。这种形式及其两极化结构使社会劳动的辩证运动成为必然。

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7]

然而,在这个二重形式中,社会劳动和它矛盾的规定性仅仅是被隐含着的。[8]商品的形式系列及其现实的纽带保持着无限的开放。在发展过程中它变得确定;充分发展了的形式——普遍的价值形式——就一个单个的商品而言,表达了所有商品的价值,这个单个的商品可以是任何商品,但在社会实践中,它具有一个明确而著名的名称——货币、金或者银。

现在让我们想象一下这个完全一贯的形式是如何起作用的。“作为价值,所有的商品都表达了同一个单位,人类劳动和可交换性。因此,一个商品可以与另外一个商品交换,只要它有一个使它作为价值出现的形式。”[9]商品构成了一个连续的循环(商品——货币——商品——等等)。这个循环又与其他类似的循环相连,它们的总体就是世界范围内无穷无尽的商品流通。每当一个商品消失,或者因消费而被损毁,另一个——与它等价的——商品就会填补它留下的空白。其结果是交换的普遍平衡,只有当一个或多个位置一直空着,当链条出现断裂,这种平衡才受到威胁。这种结果自身是和谐的——至少经济自由主义持这种观点,它接受、促进、提高商品流通,假设了市场体系自动的自足性。然而,不论是好还是坏,认为自由贸易能自动调节并最终导致交换的和谐平衡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这个观点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是真的,例如,如果只有制造者是交换的人类载体,或者所有的生产和消费都保持同样的速度,商人在其中仅仅履行中间人的职能。事实上,有一种商品打破了这个循环,摧毁了这个和谐。这种商品就是劳动。为了使劳动成为跟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在商品流通的无尽循环中占据一席之地而不打破这个循环,就需要劳动者将自己的身体和灵魂出卖给任何一个希望购买他的人。这是奴隶甚至封建领主的“追随者”的处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价值和他在无尽的商品链条中的位置仍然未被指明,因为尽管他的身体和灵魂的确属于另外一个人,但他自己并没有购买任何东西。为了使他们自己成为购买者,即为了实现商品的一个普遍化扩展,劳动者必然是不应该被出卖的。劳动者不得不将什么作为商品出卖呢?不是他自己,不是他的人格,仅仅是他的劳动时间,他的劳动力。因而他仍然是自由的,可以成为持续的商品流通的一部分。更为确切地说,他一方面作为出卖者和购买者成为这个持续的流通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则作为连接商品所有者和交换者的契约关系(将法律形式附加到交换价值的形式总体上去的那些关系)的要素。从而,那些除了他们的“劳动”之外就无物可以支配的人,以两种身份变成为了这两种形式的循环中的纽带——一方面作为生产者和购买者,另一方面则作为出售者和缔约方。

简言之,商品并不断言自身为物(things),毋宁说是作为一种逻辑。正是形式赋予它们总体特征(或者也可以说,将它们的能力“总体化”,以渗透和吞没所有东西)。只有借助于它们的形式,商品才能够作为物,作为经济的神秘物——商品、金和银、资本——起作用并影响人类。

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但是……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因此,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境中去。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作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10]

物化命题[11]误释了在《资本论》中阐述的社会—经济理论的本质意义。神秘物呈现出一种自身的生命,变成独立自主的,并将自身的法则强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这种神秘物将人类存在化约为一种抽象物的状态,将他们降低到形式的世界,将他们化约为这些形式,化约为这些形式的结构和功能;神秘物只能通过这些方式作为抽象的物来起作用。在商品中,有一种作为形式的内在逻辑,一种倾向于建立一个自己的世界,一个商品世界的逻辑。因为这个世界是形式的,所以它与语言的形式方面和合理性的行动相关,与逻各斯和严格意义上的逻辑相关。它可以在不歪曲当下语言的前提下被“表达”,并且它产生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合理性——计算的、定量的类型。但是否也有可能是这样的:它作为语言功能,在其他形式,包括商品形式上留下自己的印迹?商品世界找到了通往实践的道路,并且穿透了它——如果不是全部接管了它的话。人的存在并没有变为物。这种状况只发生在奴隶制(它先在于并且始终外在于商品世界的逐渐形成和扩张过程)之下,发生于卖**活动(这在市场经济兴起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不是它的一个显著特征)中。更有可能的是,人类被变成了有生命的抽象,呼吸着、承受着虚构之物,以虚构的方式生活,却没有对这个过程进行强烈的反抗。

然而,正是由于其对实践的侵蚀以及与社会和意识的其他形式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商品逻辑并没有成功地形成一个永恒的、封闭的体系。因为它复杂的规定性,人类劳动没有被这个形式完全接管,成为其内容的一个内在要素。一旦开始运动,交换的无穷循环就不可能结束。它引起了一个裹挟着它向前的运动,一个历史的、辩证的运动。矛盾的是,商品形式只有通过生产出超越它的某种其他的东西才可以成为囊括一切的。随着那些被剥夺了一切(除了他们的劳动力)的人们(劳动者和工人)的出现,这个运动溢出了这个形式。被他们投放在市场上的商品与其他商品非常不同。它具有一个独特的属性:尽管它可以被交换,尽管它在商品流通市场的价值由需要生产和再生产它的社会劳动的数量所决定,然而它在被消费和使用的过程中创造了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如果劳动并没有生产剩余价值的属性,那么雇佣它操作工具和机器——先前劳动的结果——就是没有理由的。这就是为什么劳动不能再被化约为一系列内在于商品形式的内容的规定性的原因。它溢出了这种形式,并且开始支配它。只要达到了产生剩余价值和资本积累的阶段,商品流通系统就被重组了。商品形式和契约形式符合于历史社会中现实的特殊层面和实践的特殊类型。这样的社会和实践类型不可避免地分裂:一方面,我们有那些利用和操纵形式(商品、货币和资本、契约)的人,另一方面,有那些拥有主动的、生产的内容的人,但这只是劳动力。在政治经济学中,无产阶级被定义为生产资本并使之有效的工资劳动者。[12]

因此,对阶级的出现和阶级之间持久冲突的理论分析,开始于形式、功能和结构,这些概念使得给历史一个理智的意义成为可能。这个分析同时在三个层面上进行——纯粹的形式(逻辑),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关系(辩证逻辑)和社会劳动与它内在的矛盾(辩证运动,包括先在的规定性)。正如我们所预见到的,一个社会学的现实——一种实践类型——可以说已经出现于我们眼前,它产生于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在历史运动中被理论地理解。我们仅仅总结了《资本论》的前一百页,就抛弃了肤浅的解释。[13]

因此,资产阶级(它控制着包括先前劳动成果的生产资料——不变资本、机器、原材料——和可用的货币及用作工资的可变资本)和无产阶级的冲突在现实中是有其基础的。将“客观的”这个术语添加到“基础”这个术语之上,已经成为习惯。这为什么是多余的呢?一个基础要么是客观的,要么它就不是基础。就以下观点而言,我们所讨论的基础也是主观的:它存在于意识中,即存在于倾向于变成意识的关系中。主观和客观的因素是不可分的,这二者之间的冲突是它们根本性的统一体的一个方面。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阶级冲突是永久的,尽管有时候是潜在的和隐藏着的,有时候是明显的和爆发出来的。它永不停止,尽管有时候它好像已经停止了。

早些时候,我们指派给了马克思的社会学这个任务,宣称这是马克思自己的思想:研究形式和内容、结构和倾向、功能和发生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澄清我们自己的观点。马克思的社会学可以而且应该将工人阶级所做的努力作为它的对象:工人阶级充分利用交换价值的形式和规律,并通过利用和控制其规律而改变这个形式,以防止实际的工资降低到劳动力的市场价值之下,以获得一个高于这个价值的工资,并增加这个价值(即为了劳动力的再生产而必须满足的需要)。社会学可以而且应该将其领域加以扩展,以将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实践超越价值规律和市场——商品世界——规律的努力包括进来。

工人阶级的这种努力,只能被称为“阶级斗争”,它是持续地进行的,尽管其强度并不总是相同。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进展中,工人阶级日益发展,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暴力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况下,可以让工人由“生产的自然规律”去支配。[14]

这里讨论的规律无非是统治着交换价值和商品的规律。当工人阶级停留于被动状态的时候,这些规律的确是借助自然规律的力量来运作。无产阶级不得不直接干涉以打断抽象物的“常规运转”,这些抽象物将其规律强加给无产阶级。通常,“权威”和政府便开始着手恢复事物的常规运转、规律的顺利运行和统治阶级的决定权力。

被频繁使用的术语“张力”只给出了关于这个现实的肤浅和歪曲的图像。重要的是张力的程度,以及其动力是如何被注满的。这个术语自身将效果误当作原因,遮盖了可见的现象之下的现实。如果使用的是“张力”,而不是诸如“矛盾”、“冲突”和“对抗”这样的术语,就是有意识的改良主义。这样的改良主义忽视了激烈的斗争阶段,寄希望于改变现存的社会关系。

在这里回忆一下阶级和阶级斗争可以分几个层次来研究,或许是有用的。

[A]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层次

工人阶级是一种生产力。这个本质性的特征是在生产单位——企业中被发现的。将工人阶级压制在这个水平,就是肢解它的现实和潜能。处在其他的物中间的工人阶级,对社会整体范围而言乃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的力量。但它首先具有一种由劳动分工导致的生产功能。至于资产阶级,它的持存得益于其不断使生产条件动**不安。一旦它停止这么做,它统治的社会就会被停滞、分裂和寄生病所威胁。

“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15]《共产党宣言》如是说。因此,资产阶级在以维持现状为目的的马尔萨斯主义和进一步的技术革新之间剧烈摇摆。当它采取守势的时候,马尔萨斯主义是它在萧条和后退时期的意识形态。技术势力在扩张、活跃和繁荣时期成为它的意识形态。这两种意识形态都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劳动的组织与工具、机器、设备和技术都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必须区分技术的分工和社会的分工,那应该是为了理解在特定的条件之下一者是如何产生另一者的,为了理解在任何一个功能完善的劳动组织中,是什么将它们区分开,又是什么将它们统一起来。这需要对分工的所有形式进行研究(在世界市场中的每一个国家的和特定的国家群体之内的分工,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分工,等等),而且不能忘记特殊的,甚至是专属于特殊工场的个别形式。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的阶级划分不再依赖工艺的划分;相反,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明的那样,单个阶级之内的分工就可以产生非常不同的劳动模式。社会的分工修正了技术的分工,这不仅仅是因为管理功能被留给了特定的群体(它事实上或者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同样是因为生产的总体倾向于与它所创造和推动的需求相一致(尽管其中不无反抗、矛盾和冲突)。

从分工出发对生产关系的研究,揭露了一个存在于每一个阶级社会中的复杂的、变动着的阶级结构。一个本质上同一的经济基础,在许多经验事实的影响下,可能展现可观的分层和变化(马克思),尤其是在半无产阶级(semi-proletarian)的层面。在农业中——它还保留一些区别于工业生产的特征,直到它也达到大工业的层次——分析辨明了不同的阶级、亚阶级和社会阶层:佃农、农民、农业劳动者、小地主、中等地主和大地主(与工业资产阶级有联系或没有联系)。与农业领域的生产的诸特征(量的或质的,特殊化的或未特殊化的)相一致,这些社会—经济的星丛形成了不同的群体。由此,即使是在生产力的层面,结构和环境的特殊结合仍持续地相互作用。但是结果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无论如何都不妨碍分裂进入阶级的过程,这个阶级仍然是分析的关键。

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16]

地主的重要性正在平稳地降低;这个阶级渐渐被吸收进资产阶级之中,在当代,它无非是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一个部分、一个特殊的群体——至少在最发达的国家是这样。

从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出发对阶级的分析性研究,必须被推进到尽管难以把握但却相当重要的区分上,例如生产性的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在对亚当·斯密的探讨中,马克思花费了很多段落进行这个区分,其中的绝大多数是鲜为人知的。斯密将一个狭隘的、严格的经济学标准运用于社会劳动之上,并且有意将自己限制在对物质性生产劳动的思考之上。至于其他的活动和功能,他倾向于将它们划入一个含糊的“服务”范畴,归入某个外在于社会劳动的地方。在马克思看来[17],这个问题要微妙和复杂得多。每一个社会,无论它是什么结构(或者生产方式),都以特定的方式分配它的生产力(包括它的劳动力和全部的生产率)。它以特定的方式满足其成员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它影响着这些需要,立刻为它们创造和设定了界限(只要丰裕以及丰裕中的平等还没有达到)。教师、物理学家、演员的劳动,信息分配者(新闻工作者)和娱乐工作者的劳动,与石匠和铁匠们的劳动一样对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它们不是有形的、可消耗的和物质性的物品的生产。它们对生产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是生产性的。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社会并不直接追求需要的满足,尤其是社会需要的满足。它们只是通过市场的中介间接性地满足需要,并且只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有待消费的物品经历了商品的阶段。不仅如此,资本主义生产的目标不是商品生产本身,而是利润。在这样的社会中,劳动只有在为资本和资本家创造利润的意义上,才是生产性的。从而,在这个由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里,艺术家、作家和作为艺术家的建筑师的劳动(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相反)并不被视为社会劳动。决定艺术品的价值的是心理学上偶然的事情,是那些碰巧感觉到特别地需要消遣、娱乐和逃避的人在陈设上所花费的金钱。因此,例如剧院仍然是一个投入了资本,并期待产生利润的企业;一种“物品”被提供给观众,他们消费这种“物品”并且用从全部的生产和剩余价值中获得的收入来支付这个消费。另一个悖论是:军备生产被划分为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分——一个并不导致任何形式上的分离的区分——并不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划分相一致。

“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换言之,我们必须面对的的确是分工,不仅是其技术的方面(相对独立于生产方式),而且是其社会的方面(与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的总体特征、它的阶级结构、统治阶级的活动和它的意识形态相关)。在资本主义社会,“总的劳动者”是生产单位、资本主义企业的总和,它是为了生产物质产品,首先是生产利润而被组织起来的。

接下来马克思认为,“总的劳动者”的性质因特定社会的总体特征以及它的生产方式而改变。我们在研究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劳动和分工的分析就必须被修正。在涉及生产和非生产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和不必要劳动的差别的时候,这一点尤为正确。

像工程师这样的技师是生产劳动者。农业、渔业、采矿业、加工工业、建筑业和维修业都是生产性活动,从事消费产品的保护、仓储和运输的活动同样是生产性活动。其他商业活动,比如广告就是非生产性的。物质和文化的“服务”同样是非生产性的,例如教育和科学研究,还有政府机构、银行、军队、警察和政府机构的服务。

在没有过渡、没有制定任何区分的标准的情况下,我们已经从生产劳动过渡到非生产劳动,从社会必要劳动过渡到非必要劳动,甚至过渡到了闲暇的不就业和社会寄生现象(除非我们假定每一个活动或“功能”都仅仅通过其存在的事实而得到辩护)。

换言之,马克思所作的区分尽管必不可少,但却很难被应用。它将分析逼入困境,可以说,使它面对困难的社会学问题——一种对“功能”和“服务”的批判性的和具体的研究,一种对社会流动性的研究,这种流动性使个人从一个范畴转向另一个范畴,等等。

马克思明确地拒绝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在他看来,这仅仅是另一种意识形态。按照这种意识形态,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不同功能彼此预先假定,并且解决了社会的内在矛盾,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之间不作区分,它们彼此为对方辩护。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主张功能和服务是为资本主义所用的。这一点立刻不证自明,而且是荒谬的,它使得解释一种文明理论成为不可能。[19]

这个反复出现的冗长而困难的讨论,我们将其归因于马克思最出色的几段话中的一段。这段话仅凭它的机智和活泼就值得被引用,而这又绝不会贬低它的社会学价值,毋宁说相反:

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提纲的手稿给作者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分工中的一定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可做。

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说也提供一种“服务”。他不仅生产刑法讲授提纲,不仅生产刑法典,因而不仅生产这方面的立法者,而且还生产艺术、文艺——小说,甚至悲剧;不仅缪尔纳的《罪》和席勒的《强盗》,而且《奥狄浦斯王》和《理查三世》都证明了这一点。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20]

要表明这个令人惊奇的片段包含着对巴尔扎克和他消极却杰出的英雄沃特林(Vautrin)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评论,是很容易的。它同样表明,马克思能够在何种范围内,以及如何毫不迂腐地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分析它的生产力和它的阶级关系。更具体地说,我们必须研究的是整个的分工,而不纠缠于根据部门、功能和被视为静止的(而非辩证的)层次所做的分类。

我们不断地强调形式以及形式与内容的相互作用的科学兴趣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声称以马克思的名义发言的独断论者一直认为他们有义务强调内容,并且到了忽视形式的地步。这种观点似乎与哲学的唯物主义息息相关,然而事实上,正是在这个程度上,这种唯物主义被双重化为哲学—政治的体系了。“形式”这个术语只被赋予了一个肤浅的、无关紧要的意义。形式这个术语的完整意义,在“形式逻辑”这个表述中的意义被误解和忽视了。商品形式不再被理解为它本身,而仅仅是政治的、法律的、美学的或哲学的形式。人们忘记了,只有承载着形式的内容才是内容,而内容和形式间辩证的相互影响本质上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是否可以说,社会分工为技术分工提供了一个由生产方式规定的形式?答案是肯定的。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后者倾向于在它的网络中控制生产力,而同时生产力则试图解开或者挣脱这种控制。生产关系(包括市场、工资劳动者、货币和资本的力量)不是与生产力相分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以冲突为标志的辩证统一。尽管社会学因素不能严格地与经济因素分离,但二者不是同一的。一旦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实现重合,这个断言将是错误的。一些技术统治论者假设情况已经是这样了。他们相信,随着不断增长的技术优势,社会—经济现实,无论我们称它为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接近一种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抹掉了马克思所描述和分析的冲突。这里我们不能深入这个问题;我们只是观察到,在这一点上,技术统治论的乌托邦主义在面对批判时显得格外脆弱。表明这一点是可能的:决策并不是由技术理性始终如一地、唯一地决定的,关键的变量仍然要靠社会的总体特征和生产方式,技术并没有取代社会关系,也没有解决其内在的冲突。换言之,我们相信,一种与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息息相关的社会学还没有失去它的有效性。不仅如此,它必须在它所有的分析性力度中被重建,而不是被一种完全的经验主义或者意识形态(例如技术统治论)所取代。

[B]

财产和法律关系的层次

没有一个社会仅仅是功能的集合。在社会和经济功能及其采取的整个形式之上,需要另一套形式,以维持它们的存在并对它们进行调节——规则、规范、“价值观”、司法原则。每一个社会都是这样,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规则在契约规则上有对应物。这些社会成员之间多重的契约关系(包括“劳动契约”)与其标志性的多重冲突正好相反。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需要一部法典(或者是法典加上辅助法典)。从而,资产阶级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形成反映在拿破仑《民法典》(Code Civil)的制定和颁布中。这部法典使内在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正式化和制度化。受罗马法的启发,《民法典》分析并给予合同的各个方面以一致的、准逻辑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中得到断言和证实,以一种伪装的样式,隐含在形式之中。商品世界仅仅是以其对应物的形式出现于其中——无尽的连锁的合同关系的链条。

马克思和恩格斯格外强调“罗马法”的重要性。它在经历了许多生产方式和社会(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之后被留存下来——并不是没有修正和调整——这表明它不能仅仅被划归一种“上层建筑”或者习俗。作为人类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拥有一个比生产关系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基础。它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社会是被商品交换所支配的,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不是足够丰裕以供平均分配。法律正义是正义的必然结果。法之极,恶之极(Summum ius,summa iniuria)。尽管如此,法律形式并不与其他基本的形式相隔绝,这些基本形式被强加在人类内容(human contents)、生产、工作和活动之上——形式逻辑、商品形式、语言和话语形式。

因此,《民法典》非常重要。狭隘的功能主义并不区分出现在社会—经济层面上的功能和这同一个功能在《民法典》中的阐述和标准化。没有这种区分,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单位的资产阶级社会将会是由个人努力和竞争性的利益组成的混沌。通过赋予其内在原则以一贯的形式,也就是赋予那些管理着私有财产的原则以一贯的形式,《民法典》将秩序引入了这个原子和单子的混沌。

从而,《民法典》使得破译资产阶级社会的隐秘意义成为可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产阶级社会的独有特征和基本的异化的钥匙(例如,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

尽管《民法典》的目的在于类似于逻辑的形式上的一贯性,但它还是以一定程度的弹性、某种特定的适应能力为特征。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民族颁布的法典不尽相同,尽管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此外,还出现了辅助性法典。它们遵循着基本法典,但迟早会与基本法合并或者修正它。以这种方式,与《拿破仑法典》一道,甚至在有损于这个法典的情况下,各种现存的社会范畴的权利被拟定出来——工人、妇女、孩子、老人和患者的权利。

辅助性法典仅仅是改良基本法典;而革命则将会废除它,尽管它的一些基本元素会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社会主义社会依旧以契约和法律的权利为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它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律的狭窄视野”,不能超越这个法律所调节的形式平等和实际的不平等的奇特混合。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按照“各取所需,各尽其能”的格言管理的丰裕社会才能摒弃形式上的法律团体、规范和形式上的准则,并逐渐地,以不能预见的方式,回复到习俗的统治。除非达到这个历史时刻,否则司法的社会学,对体制的形式化的社会学研究,仍将是阶级关系研究的一个格外重要的方面,即一个真正的马克思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一个承认不平等的社会的结构,是以法典化的司法关系为特征的。它们将生产关系表达为一个形式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资本主义的”或者“社会主义的”体系,但必须记住,内在的矛盾并未因此被清除,而仅仅是被弱化并从属于一个规范。不完全的、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被提出来,但这并不能解决各种冲突。系统化和强加的结构的深度无非处于某个特定的层次,在这层次之下,“基础”保留了其自身的一种现实性。后者表明自己不时地处于无法预料的困难、问题和技术与经济的变动之中,这其中包括经济萧条和金融危机。同时,上层建筑引发了对司法结构的重新解释、更替,以及赋予这些不能被这个结构适当地接纳的内容以新形式。将这样的“体系”或“结构”视为字面意义上的“功能”是朴素而天真的。在现实的社会中,即在实践的层面上,“功能”这样的术语既不是如其看起来那样包罗万象,也不是那么有综合性:有些明显的鸿沟、扭曲和社会现实的领域是它们所不能“涵盖”的。现存的权力(power-that-be)不断地以经验的方式混淆这样的要素,堵住旧的裂缝,又出现新形式的裂缝。忽视总体概念,与呆板地、逻辑地而不是辩证地接受它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C]

政治上层建筑的层次

我们在此只提及这一点;在下一章中将会对它进行探讨。

[D]

意识形态的层次

追随马克思的脚步,我们将在这里提出一个特殊的例子: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个别资本家将自己当作其资本的私人所有者,无论构成这个资本的是货币、对生产方式的控制、不变资本(机器、原材料)还是可变资本(支付的工资和薪酬的资金)。他将他的企业视为自己努力和经营天赋的成果。然而,如果事情果真如此,社会将片刻不能运转。它将会分崩离析,或者一开始就根本不会从混乱中走出来,而仍然是原子和单子的无形式的集合。马克思的分析表明,普遍法则和所有自我调节的原则是为何以及如何从私人的各自努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利润的平均速率的形成、不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多少有些残酷的消亡和持续的资本累积(被清除其过剩体系的经济萧条和下降所中断)。

那么,个人主义意味着什么呢?一个现实和幻象的混合物。对资本家而言,理解他们行为的真实结果是困难的。即使依赖知识和权力资源,他们发现探索市场也很困难,掌控市场就更加困难了。个人主义是虚幻的。它是个人失败的一种伴生物,同样是少数人在货币和资本积累中可疑的成功的伴生物。然而个人主义在资产阶级社会并非没有意义。它填塞存在于现实、生活和文化中的鸿沟。它给人们以信心。它掩盖现实中资产阶级难以容忍的方面,赞美其可以接受的方面。它使资产阶级能够立足于其“尊严”之上,相信自己是非人性中间的人性,而他们正得益于并维持着这种非人性。它有许多伦理学和美学的优势。此外,它勾勒了一种个体实现的普遍形式,一种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仍然是单纯的潜能、没有内容的形式。只有另外一种社会才能够实现这个在资产阶级时代被期望、构想和梦寐以求的个体性。最后,它提供了一种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的存在比创造了它的条件还要持久——这并不是其最不重要的特征。个人主义并不随着产生了它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一道消失。尽管“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它巨大的生产、管理单位和官僚机构,应该将个人主义归入过时的意识形态的行列,但这个世界观依旧作为一个刺激因素,作为反对其他更丰富世界观的武器,可选作遮盖在现实及其辩护之上的面纱。

意识形态形式的社会学试图用一种辩证的方式揭示其阶级意义,也就是说,在过去和现在的多重层面上,研究它们出现的条件、它们的影响发生点、它们的重生和复活、它们真实的表象和它们创造幻象的功能、它们之中的转变、对它们的恶意利用,等等。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加深了现象和现实的区分。自此,我们就知道没有完全的社会“现实”。没有不产生现象的现实,没有不产生幻象的实践(也许在伟大的革命时期创造性的实践除外)。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现象都是现实的一部分,幻象都是实践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非现实就是现实,反过来也一样。因此,辩证的方法使我们能够坚持现实的概念,并将其中形式的东西包括进来。

对意识形态的社会学研究的顶点是对阶级和阶级关系的研究。在对阶级和阶级关系的探讨中,意识形态的概念一再出现。任何意识形态都将一个虚幻、残缺和扭曲的表象的集合体系化(形式化)。尽管如此,这些幻象和表象还是维持着对“现实”(实践)的充分指涉,以便显得是真的,以便在这个现实中找到一个位置,并为人所知。如果不是这样,就不会有意识形态这个东西,而只有最简陋的欺骗。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在对赋予阶级社会的构成性要素以特定秩序的形式的研究中找到了适当位置——一种相对的、不稳定的、经常被质疑的秩序。

对分析和阐述的辩证方法而言(如其典型地体现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那样),某个特定层面的形式在更高一个层次上就是内容。司法上的形式化关系正是以这种方式作为构成意识形态的反思要素和内容而起作用的。

意识形态的形式完成了这种等级化。在这个层次上,分析可以将它可用的要素主题化。它可以投身于对一种特定意识形态的批判——研究那些构成一种“文化”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集合——它同样可以使自己投身于关于所谓“文明”的理论之中,这种文明将野蛮作为其对立面,而这种野蛮在这个所谓的“现代”世界的某些方面正不断增加。

我们在前面已经试图不将静止的要素与动力的要素、结构的要素与组合的要素、分析的要素与整体的要素、发生的要素与事实的要素、“历时性”要素与“共时性”要素分裂开。这些术语和对立没有一个是绝对充分的。它们全都包含着与概念思维混杂在一起的意识形态要素。然而,正是从所有这些要素中以及对立面的统一中,出现了一种作为过程的历史的观念。这个过程产生了相对的稳定性,进而超越了它们,消解并瓦解了它们。这是马克思的观念,尽管他从未完整地阐述过它。辩证方法在本性上必须将不同的方面统一起来,将生成过程的相继的“因素”统一起来。这个统一体既不排除理论的对立,也不排除现实生活的斗争。相反,它包容着这些对立和斗争。

不言而喻,我们并没有穷尽马克思阶级理论中的社会学方面。在总结这一章之前,我们不妨再一次强调几个基础性论断。第一点:没有阶级斗争,没有政治斗争,便没有阶级。一个阶级如果没有以其革命的实践走上政治舞台,没有走上一个更高的实践层次,那么这个阶级的存在就只是事实上的存在(它是“自在”地存在,而非“自为”地存在)。第二点:在矛盾或斗争中分裂的阶级,同时构成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被赋予了一个总的名称(“社会”),一个特殊的名称(“国家”)或一个更详细的名称(在实际生产单位中通行的分工)。冲突让我们去强调这个统一体,相反,一旦我们强调了统一体,我们就应该解释潜在于其下的对立。

阶级的“星丛”和阶级的各部分,也就是社会结构,随着历史环境而改变。在其《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中,马克思列举了八个阶级:封建群体、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大中农、小农、农奴、农业工人和产业工人。然而,在《法国的阶级斗争》中,他考虑的是七个阶级:金融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农民、无产阶级和流氓无产者。换言之,大约在同一时期(1848年),两个发展不平衡的社会,尽管都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其结构却表现出显著的差别。结构性分析必须为事件的前进和不断改变的环境留下余地。

革命是结构的后果,但革命性事件却依赖于诸多环境的结合。

被马克思描述和分析为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具有本质性的阶级,即地主、工业资本家和工人,从三个来源获得其收入——地租、利润和工资。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地主的收入都是由他的农民、佃农和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同样,资本家的收入也不都是由他的工人生产的。被生产的剩余价值的集合内在于一个更大的范畴——国家总收入。马克思试图以一种关于收入及其分配方式的理论结束其代表作——《资本论》。实际存在于社会中的生产和财产关系是一个类似水泵的技术装置——用来尽可能多地吸收所有的剩余产品。分配的过程由社会整体的本性来决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观念是朴素而天真的。是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剥削作为一个阶级的无产阶级(和其他阶级、阶级派别和群体),它通过将国家收入尽可能大的份额据为己有来实现这种剥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采取了很多不同的方式——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管理的、财政的甚至文化的(通过管理休闲活动和艺术生产)方式。收入通过社会整体的中介——政府——被分配,这是《资本论》最后一部分的核心观点。统治阶级的不同部分都扮演压迫群体的角色,例如利用立法机关来压迫。必须将马克思对阶级的分析定位在总的框架之中,如果它与社会学相关,那么在相同的程度上也与经济学相关。

不幸的是,《资本论》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原本用来总结结构性分析和历史性分析的阐述仍然是不完整的。如果马克思思想的创立者能够完成他的任务,写出他后半生构想的关于辩证方法论的著作,从而画上他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学理论的最后一笔,后来的许多误解就都可以避免了。

[1] 这个步骤可以类比作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这种还原将意识的部分内容甚至全部内容放入括号,也可以类比为索绪尔的“语义学还原”,这种还原区分语言和被说出来的语词。但还是存在着一个重大的区别:马克思明确地说,他的还原是在实践的层面上的还原,不是一种精神的操作,而是一个现实地持续的辩证过程。

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这个事实,即马克思《资本论》的大多数解释者都忽略了交换价值的基本理论和商品理论中形式概念的重要性。他们赋予这个概念一个肤浅的意义,例如其在一个像这样的句子中的意义:“家具木工给了木头一个桌子、一把椅子的形式。”但马克思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形式”这个术语的,它具有类似在“逻辑形式”或者“数学形式”这样的词组中的意义。马克思说了同时也表明了,形式是一个结构。这里,我们不能停下来去研究许多问题,如语言学形式和商品形式之间的关系问题。历史地看,交换价值的出现,即商品形式的出现,引发了对作为一个形式的语言的意识——希腊语逻各斯和它的不同用法以及形式性科目(逻辑、修辞、aophistics和语法)——译者注:“aophistics”疑为“sophistics”,意为辩术或诡辩。对这些关系和相互影响的分析需要一个专门的工作来完成。我们并不打算在这里提出这个论题,而仅限于提及它。《资本论》的第一卷是一个出色的文本,但同时又是难懂的;没有周详的准备,要在细节上理解它是不可能的。最佳的进路无疑是用黑格尔主义的方法。但任何一种哲学背景——古典的、现象学的、甚至是存在主义或结构主义——都比根本没有背景好。我们可以补充说,今天无论选择了哪种“进路”,一种新的解读只能通过“现代”世界的实践经验和一种对其进行概念性解释的需要的感觉来辩护。

“形式”概念本身的根源是什么呢?科学知识的基础被哲学,尤其是被逻辑学和逻辑学家阐明。通过割裂它与古典哲学的系统化语境的思辨内容的关联,科学从哲学那借用了这个概念。那些不懂得认知的这个本质方面的人,必定会陷入科学的实证主义,将科学看作与任意的断言、预设和假设相关联的事实的集合。

我们在这里说的,起源于一个漫长的努力,即从形式的思考(形式逻辑等)回复到辩证的思想:我们的目的不是对马克思主义作形式主义或结构主义的阐释。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7~48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8页。

[4] 同上书,48页。

[5] 同上书,54~55页。

[6]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2~63页。

[7] 同上书,60页。最后一句话由马克思添加在本书的法文版中,参见马克思:《资本论》(据法文版第一卷翻译),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译者注

[8] 继续我们在商品和语言之间的类比,我们可以说社会劳动在与商品形式的关系中是“范式性的”。形式赋予每一个物品以商品的意义,并将之包括在“语段的”整体中(通过将它与其他东西联系起来)。“因此,价值没有在额上写明它是什么。不仅如此,价值还把每个劳动产品转化为社会的象形文字。后来,人们竭力要猜出这种象形文字的涵义,要了解他们自己的社会产品的秘密,因为把使用物品规定为价值,正像语言一样,是人们的社会产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1页)

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商品和货币只是符号,然而,不仅仅有一种商品语言,而且在它们中同样有在当前的用法中那样的魔法。

[9] 作为价值,所有商品都是同一个单位即可交换的人类劳动的表现。因此,一旦商品具有了使它表现为价值的形式,它便可以与另一个商品交换(马克思添加在法语版《资本论》第1卷第1.3节)。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9~90页。

[11] 这个著名的论点为乔治·卢卡奇提出,在他看来,人的关系被转化为物与物的关系。

[12] “生产过程是以购买一定时间的劳动力作为开端的,每当劳动的售卖期限届满,从而一定的生产期间(如一个星期,一个月等等)已经过去,这种开端就又更新。但是,工人只是在自己的劳动力发挥了作用,把它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实现在商品上以后,才得到报酬。因此,工人既生产了我们暂时只看作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的剩余价值,也生产了付给他自己报酬的基金即可变资本,而后者是在它以工资形式流回到工人手里之前生产的,只有当他不断地再生产这种基金的时候,他才被雇用……产品的商品形式和商品的货币形式掩饰了这种交易。”(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654~655页)

[13] 这些解释中,最肤浅的是以心理学术语描述商品,通过它的使用价值(可欲性、给予满足的能力)。我们已经在相反的方面强调了商品和语言及符号之间双重本性之间的类比。卢卡奇物化理论走得更远,但它没有公平地对待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理论分析,并且排除了任何正确的、关于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学(及关于它的消失和向“其他某物”的过渡)。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46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5页。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0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没有完成的最后一章,本想要包含对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之下的阶级的详细分析)。

[17] 他或许在他的论战中简化了亚当·斯密的思想。参见他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亚当·斯密的评价。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82页。

[19]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Ⅰ,415~4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Ⅰ,415~416页。